县安监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精简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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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安监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精简篇).doc
县安监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县安监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局2016年第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为制定本单位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文件材料是指本机关在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第三条归档范围(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第四条不归档范围(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执法检查、行政审批和备案、事故调查处理业务的文件材料中,供本机关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抄送不需办理的文件材料。(五)执法检查、行政审批和备案、事故调查处理业务的文件材料中,主送本机关需办理的请示、报告、函件等文件材料办理完毕后,由该案经办部门的经办人连同执法检查、行政审批和备案、事故调查处理业务资料,作执法检查、行政审批和备案、事故调查处理业务档案保存。第五条归档要求凡属本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规定向档案室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1(一)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完整,并准确反映本机关活动的真实内容和历史过程;(二)归档的纸质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底稿、正文(留存两份)附件材料必须齐全;(三)对应归档的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背景信息等要进行相应归档。(四)移交档案资料时,必须填写一式两份移交清单,经核对无误后,双方在清单上签字,各留一份存查。第六条归档时间(一)凡经本机关收、发的文件指定专人负责收集积累,初步分类后,按照随办文随归档的原则向档案室移交;(二)一项工作、一个会议、一个问题等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在办理完毕后,由有关部门随时向档案室移交。第七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分为30年、10年。(一)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