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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卫生监督机构及监督员被问责案例 案例:01 谢某对药店无证行医行政处罚不到位执法监督刑事问责案【案情简介】 2007年7月,某省某区卫生监督机构在开展打击非法行医过程中发现,该区某乡镇康贝大药房一连锁店有一工作人员李某在开展诊疗活动。经调查,该连锁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诊疗活动的李某也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某区卫生监督机构认为该药店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该连锁店做出了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该连锁店停止一切诊疗活动。2008年大年初三晚上,该康贝大药房连锁店工作人员李某又给一名醉酒人员输液。因呕吐物阻塞呼吸道,醉酒人员窒息死亡。该区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后迅速赶赴现场调查处理,考虑到该案李某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行医罪,该区卫生局将案件移交给了当地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后又移交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区人民检察院拟对案件进行公诉的过程中,认为曾经对康贝大药房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承办卫生监督员谢某涉嫌渎职。2008年6月,该区检察院拟对参与该案调查处理的卫生监督员谢某以玩忽职守罪立案调查。理由有三点:一是认为该执法机构对康贝大药房连锁店的行政处罚没有达到阻止该药店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的目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应罚3000元以上,而实际只罚了1000元,应属适用法律不当);二是认为卫生监督部门的日常监管不到位,在对药店进行行政处罚后没有对该药店进行回访(无回访记录);三是没有依法没收药店的药品器械。针对检察院的指控,区卫生行政执法部门积极协调并如实反映情况,提出了以下事实和理由进行申辩:一是区卫生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已责令当事人停止非法诊疗活动,连锁店负责人也写出了永不非法行医的保证书;二是回访调查不是实施卫生行政处罚后必须采取的工作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尚有大量其他事务性工作,无法在一个简单的案子上倾注大量的人力;三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后多次到该乡镇例行检查,均未发现当事人李某的非法诊疗活动,李某在接受行政处罚后的坐堂行医是断断续续的较为隐蔽的行为;四是该区卫生行政部门在对该药店进行行政处罚后至案发前从未接到任何关于该药店继续非法行医的举报,卫生部门无法掌握该药店继续开展非法诊疗活动的有关证据。因此,承办该行政处罚案件的执法人员谢某根本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但区检察院仍坚持认定谢某构成玩忽职守罪。【案件评析】该省卫生行政执法法律咨询组赶赴当地了解详情。针对检察院拟提起公诉理由提出如下抗辩理由:一、本案中的药品连锁店是依法取得药品销售许可证的合法药品经营单位,其经营活动是药品销售,不属于卫生行政执法的日常监督管理对象。卫生行政执法部门不承担对其监管之义务,何谈卫生监督员不正确履责之主张。二、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应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但必须注意,此时应没收的药品器械只能是违法者用于非法行医的药品器械,而并非药店合法经营的药品器械,检察院提出的对药店经营的药品器械没收之说,缺乏法律依据。若卫生监督员没收了药店合法经营的药品和器械,那才是真正的违法之举。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首先,该法律规范使用了“应当”一词,属命令性法律规范,即只要当事人具有该条款规定情形,就必须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本案中,虽然药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开展执业活动者也属非卫生技术人员。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但本案当事药店在接受卫生监督员调查处理时,立即停止了非法行医行为,同时也向卫生行政部门做出了依法经营,永不非法行医的书面承诺,同时,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卫生监督员多次到该药店调查时,也未发现该药店继续存在非法行医活动。应视为该药店具有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之情形,依法理应从轻或减轻。所以,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作出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符和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之处。四、认定玩忽职守罪构成要件之关键就是:“不履行或未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卫生监督工作并未有法律规定必须履行“回访”检查,填写“回访”记录。在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中,也无检察院要求的所谓“回访”记录。因此,检察院不能以缺乏一个毫无法律依据的“回访”记录来认定卫生监督员没有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从而就是没有履行应尽职责,这个认定推论其前提条件就为一个错误命题,结论当然错误。五、行政责任追究的作用到底有多大,我们必须准确评估。行政责任追究(行政处罚)只能对违法行为产生一定警示与教育作用,绝不可能达到控制甚至杜绝违法行为的理想境界。如果检察院认为只要准确实施行政处罚,就可以达到阻止该该非法开展诊疗活动之目的,那就如同发生火灾就必须追究消防人员渎职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必须追究交警读之责任;发生犯罪行为就必须追究公安渎职责任,发生腐败案件就必须追究检察院渎职责任一样荒唐错误。六、这起行政处罚采用的是一般行政处罚程序,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就此进行了合议,且报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即便存在行政处罚不到位的问题也不应仅仅让其中的某一个执法人员承担责任;七、该区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历来重视卫生执法工作,在连续三年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成效显著,该区的医疗市场秩序明显好转,该区卫生部门曾多次受到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表彰,应该说该区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已经充分履行了职责。八、本案中公诉机关并没有提出就诊人死亡属无证行医“造成”或“导致”的相关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准规定,依法不能立案追诉。综上所述,该区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在发现药店存在非法行医的行为后及时进行了行政处罚就已履职到位,至于是否有效阻止该连锁店的非法诊疗行为与该连锁店李某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且执法人员谢某主观上没有过失,谢某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检察院追究其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是不恰当的。另外,本案在追究行政责任时应注意到本案为涉及两个当事人(药店和李某)的两个不同违法行为,可同时立案,在一个案件中,分别裁量,分别处罚。一是该药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活动,违法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予以涉及非法行医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是李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开展执业活动,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应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及其(涉及非法行医的)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案例2河南58人因“打非”不力被追责 本报讯记者孟庆普陈飞从3月23日召开的全国卫生监督工作会议上获悉,河南省在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实行目标责任管理,严格实行责任追究。截至目前,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已达58人,在全省引起极大震动和强烈反响。2005年4月,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以后,河南省卫生厅立即会同省计生委、公安厅、监察厅、科技厅等七部门,成立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机构,出台河南省卫生厅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召开会议专题部署。为强化监管职责,该省先后制定河南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问责工作暂行办法、卫生监督员“十不准”等规范性文件,派出50余人次,分3批赴18个省辖市对专项行动进行督查指导,抽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240余家。各省辖市也相应派人到县区基层定期督导检查,督促整改。对部分地方医疗秩序混乱,工作开展不力,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进行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先后给予驻马店市第一人民医院院长行政记大过处分,撤销了主管副院长、门诊部主任、副主任行政职务;给予洛阳东方医院院长警告处分,业务副院长、骨伤科主任、主刀医师记过处分;给予民权县卫生监督北区执法大队长、南区执法大队长降职处分;给予淅川县卫生局局长通报批评,给予淅川县卫生局副局长、执法大队长调离工作岗位的处分等。据统计,截至2006年底,河南省检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70249户次,查处案件19202件,取缔无证行医20246户次;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63家,吊销执业证书71人,暂停执业1919家、5756人。案例3河南又一卫生监督员因监管不力被公诉编者按:枣庄卫生监督网特将河南商报报道的,2007年8月13日,郑州市管城区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一科科长刘军锋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方公诉至管城区人民法院的事例。这是继2006年10月29日,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因一起学校食物中毒事件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台前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办公室主任郑光恩有期徒刑1年之后,发生在该省的又一起针对卫生执法人员的刑事责任追究案件。姑且不论事件的对与错,只希望引起同行的关注和警惕,至少应当提高自我防范的意识。现予转载。【起因】黑诊所治腹痛,年轻男子丢性命2006年月13日凌晨时许,27岁的杨守峰腹痛难耐,来到郑州市十八里河镇站马屯新村康复门诊就医。听完杨守峰叙述病情,康复门诊负责人张法合没有进行诊断,就对他实施治疗。输液过程中,杨守峰出现头晕、恶心等异常症状。见势不妙,张法合对他进行心脏按摩,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但120医生到达时,杨守峰已死亡。杨守峰是滑县来郑打工人员,有两个孩子。案发时,杨守峰的大女儿两岁,小儿子才个月。后经调查,康复门诊是无证非法开设的,诊所负责人张法合也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郑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结论指出,张法合在对杨守峰治疗中存在多种问题,杨守峰符合药物过敏性休克死亡,其死亡可能与张法合临床用药不规范有关。管城区检察院认为,张法合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其行为触犯了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06年12月13日,管城区法院审理了此案。今年年初,法院以非法行医罪,依法判处张法合有期徒刑10年零个月。【追责】涉嫌失职,卫生监督科长被公诉张法合非法行医医死人,掌管十八里河镇医疗工作的卫生监督部门负责人是否有失职之嫌?在办理张法合案件的同时,管城区检察院将“关注”的目光投向了郑州市管城区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一科科长刘军锋身上。根据分工,刘军锋负责管城区圃田乡、南曹乡、十八里河镇的综合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劳动卫生和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三乡镇的学校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事实上,2005年底,张法合在未取得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未经卫生行政机关许可,就在十八里河镇站马屯新村村北租房开办“康复门诊”,非法从事医疗活动。2006年月,刘军锋带领本科室卫生监督员秦某到十八里河镇站马屯新村例行检查时,看到张法合开设的康复门诊,但因该诊所未开门营业,二人遂返回,后刘军锋再未带领秦某到该处检查。日前,管城区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将刘军锋公诉至法院。8月13日,管城区法院已受理此案。据了解,黑诊所医死人的案件并不少见,而为此受到“连累”、被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公诉至法院的卫生监督部门负责人却并不多。承办本案的管城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赵晓瑜解释说,这或许与很多案件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卫生监督部门负责人监管失职有关。【专家点评】追究刑事责任才能以儆效尤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杨朝聚说,玩忽职守罪是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设立的,这种案件比较常见,但却很少见检察院在黑诊所医死人后,以这个罪名追究卫生监督部门负责人责任。黑诊所一直屡禁不绝,一方面是因为药价虚高,另外一方面,也与卫生监督部门监管不力有关,其背后隐藏着利益纠纷或惰政等诸多问题。要想根治黑诊所,首先要让卫生监督部门“勤快”起来,加强监管。同时,检察院等机关应积极出动,对因玩忽职守造成辖区黑诊所医死人的卫生监督部门负责人,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以儆效尤,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司其职。从这个意义上说,希望更多行业的“刘军锋”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来源于2007年8月15日枣庄卫生监督网)案例4开胸验肺事件相关人被追责来源: 北京晨报(北京)据新华社电(记者单纯刚)备受社会关注的“开胸验肺”事件有了最新进展。日前,河南省卫生厅对“开胸验肺”事件中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给予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新密市卫生防疫站等单位通报批评;撤销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樊梅芳、王晓光、牛心华3人的尘肺病诊断资格证书;责成郑州市卫生局追究郑州市职防所主管业务领导责任。建议新密市委、市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新密市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及新密市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给予新密市卫生局副局长、卫生防疫站站长、卫生监督所所长耿爱萍撤职处分。28岁的农民工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经媒体披露后,引起河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主要领导同志作出批示。7月26日,郑州市卫生局邀请河南省职业病卫生专家进行全面系统地讨论、分析、会诊,最终确诊张海超患尘肺病。案例5河南省台前县学生食物中毒事件卫生监督人员被判刑河南省台前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办公室主任郑光恩因工作失职,对一起35人的学生食物中毒事件负有责任,被当地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2006年月20日,台前县第一初级中学30名学生在校外摊点吃卤面发生中毒。经抢救,所有中毒学生均已脱离危险。经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认定为亚硝酸盐中毒。事发后,台前县卫生行政部门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据调查,事发当晚时许,台前县第一初级中学部分住校生在校外吃卤面,之后15名学生出现呕吐中毒症状,另有20人也感觉不适。中毒学生很快被送入台前县人民医院抢救。经过医务人员全力救治,截至2月21日下午17时,住院学生全部出院返校。 经调查查明,卖卤面摊主为岳肆明。经濮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岳肆明所卖卤面,卤面汤及肉汤内均检测出含有亚硝酸盐,其所使用盐内亚硝酸盐含量为108.8mg/kg,味精内亚销酸盐含量为154.6mg/kg。 公诉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国法(2004)23号文件之规定,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饮业等消费环节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只所以出现此次中毒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监管不力有关,卖卤面面摊摊主叫岳肆明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未被取缔,台前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办公室主任郑光恩工作失职,对此起食物中毒事件负有责任,故已涉嫌玩忽职守罪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0月29日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光恩作为台前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办公室主任,负责本辖区内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督职责,但其未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无卫生许可和无证经营的流动餐点未尽到监管职责,致使县第一初级中学35名学生中毒,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被告人郑光恩认罪态度较好,中毒学生已全部出院,未造成严重后果,故法院从轻判处台前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办公室主任郑光恩有期徒刑1年。 案例6环境保护部通报浙江湖州德清血铅超标事件查处情况环境保护部新闻发言人陶德田今日向媒体通报:3月以来,浙江省湖州市发生血铅超标事件,严重损害公众健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环境保护部决定对湖州市实施全面区域限批,并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大铅蓄电池等涉重金属行业的污染防治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陶德田说,针对近期浙江湖州市发生的血铅超标事件,环境保护部于日前派出调查组,在浙江省的配合下,对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血铅超标事件进行了调查,事件原因基本查清。浙江海久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久公司”)成立于2003年5月,位于德清县新市工业园区,主要生产销售摩托车小型启动铅酸蓄电池,年产规模为1050万只,目前年生产量为900万只左右,产值4.5亿元,职工约1000人。2011年3月以来,海久公司职工及附近村民在自发体检中陆续发现血铅超标情况。5月2日起,德清县政府开始组织企业周边村民进行血铅检测,海久公司也安排职工进行了职业病防治体检,对2152名职工和村民进行了血铅检测(职工及家属1231人、村民921人),血铅超标332人,其中职工及家属327人,村民5人。超标人员中成人233人(职工232人,村民1人),儿童99人(职工子女95人,村民子女4人)。目前,累计已有53人住院治疗(其中成人26人,儿童27人),情况稳定。经监测,海久公司周边土壤、水环境和农作物铅浓度符合标准。海久公司已于4月29日停产整顿,至5月13日,厂区内主要涉铅设备已经拆除。公安机关已对海久公司法人代表依法刑拘,湖州市有关部门已决定对德清县政府、县环保局、县卫生局、新市镇等8名相关责任领导进行责任追究。陶德田指出,经调查,此次血铅超标事件是因企业违法违规生产、职工卫生防护措施不当,县、镇政府未实现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承诺,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管及应对不力造成的。具体情况如下:1、企业车间内防护措施不到位,职业病防治工作不力。海久公司组装车间风焊工位多个排风管存在裂缝或孔洞,造成抽风效率低下、铅尘存在无组织排放,从目前数据看,血铅超标的332人中,有327人为职工及其家属。德清县卫生部门曾多次对该企业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都发现该公司车间内存在铅尘、铅烟超标情况,但未有效督促企业整改。3月初,在已经有部分企业职工和群众自行体检发现血铅超标的情况下,仍没有引起县卫生部门高度重视。2、海久公司违法违规生产,有关部门监管不力。海久公司生产治污设施落后,存在违法违规生产排污行为。政府及环保、卫生等相关部门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未能适应形势要求,将环境风险较大的铅蓄电池等重金属污染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对象,没有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违法问题。3、新市镇政府、德清县政府为使海久公司能够顺利通过环评、验收和上市核查,在未征得群众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就搬迁问题多次向有关监管部门作出承诺,但并未履行。 4、当地政府处置工作迟缓、应对能力低下。3月初就有海久公司职工和周边村民自发体检并发现血铅超标,但未引起新市镇、德清县两级政府高度重视;期间又发生了部分职工群众在企业门口讨说法的群体事件,仍未引起县、镇两级政府足够重视,直到血铅超标事件被新闻媒体曝光、环境保护部下发督查通知书及发生200人围堵公路和冲击工厂的群体事件后,当地政府才开始采取应对措施处置此事件。陶德田表示,针对德清血铅事件,环境保护部决定对湖州市实施全面区域限批,取消湖州市德清县生态示范区资格。同时,责成浙江省尽快依法追究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人责任,及肇事企业有关责任人法律责任。针对近期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引发的铅污染事件呈高发态势,环境保护部今日下发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将通过严格环境准入,落实卫生防护距离;规范企业日常环境管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完善基础工作,严格企业环境监管;加大执法力度,采取严格措施整治违法企业;实施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等措施,进一步加强铅蓄电池等涉重金属行业的污染防治工作。同时,严格落实重金属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对发生重大铅污染以及由铅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地区,环境保护部将对该区域所在地级市实行区域限批,暂停该市所有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对造成环境危害的肇事企业立即责令停产,停止排放污染物。因重金属污染造成群发性健康危害事件或造成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法对造成环境危害的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今后凡发生重金属污染事件的地区,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必须承担主要责任。陶德田强调,今后凡发生重特大铅污染事件以及由铅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生态建设示范区,一律立即撤销其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生态建设示范区称号,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据悉,环境保护部日前还针对浙江省台州市、湖州市连续发生的血铅超标事件,专门约谈了浙江省环保厅和台州市、湖州市主要负责人。地方政府及环保部门主要领导分别表示,辖区内发生这样的污染事件教训十分深刻,非常令人痛心,今后一定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要求,坚决采取有力措施遏制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案例7检察机关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雁塔区卫生监督员执行逮捕西安黑诊所致死案屡发 卫生监督所放任非法行医者 批量复印行政处罚书以罚代“刑”卫生监督所放任非法行医者情节几乎完全相同的黑诊所非法行医致死人命案件在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屡屡发生。然而,就在几起案件发生的前后一年间,当地卫生监督所曾对辖区开展过两次集中打击非法行医的专项行动,但遗憾的是两次行动均未取缔最后治死人的黑诊所。 那么,作为执法者的卫生监督部门,到底在做什么? 惨剧发生在2009年9月17日。当天16时许,周女来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王军开设的“康复诊所”,做人流手术。王军并无医师资格,也没有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他没有犹豫,给周女打了一针麻醉剂,开始手术。不久,周女昏迷。不到两个小时,她就停止了呼吸。 2010年4月17日,王军被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由于无法支付60余万元的赔偿,王军留给死者家属无法释怀的悲伤。 这是一起典型的黑诊所非法行医致死人命案。 然而,情节几乎完全相同的案件屡屡在雁塔区发生: 2010年3月16日,雁塔区双水磨村杨武武非法行医致患者董某突然死亡; 2009年5月4日,雁塔区东三爻堡村非法行医的“红梅诊所”在给张某取节育环时,致其子宫穿孔、肠穿孔; 2008年6月14日19时许,患者张某在雁塔区观音庙村非法行医的“冯大夫诊所”接受药物注射后几分钟,感到头部麻木,当晚22时许撒手人寰; 同一地区,黑诊所案件屡有发生,谁在监管?其间有何蹊跷? 为了遏制此类事件的再次上演,日前,雁塔区人民检察院展开了一系列调查,发现在多起事故背后竟然是卫生监督执法者在“推波助澜” 行政处罚书上提前填写违法内容,再批量复印,处罚单无被处罚人的签字确认,也未按规定上缴财政 检察机关调查发现,就在周女命丧“康复诊所”前的一年间,雁塔区卫生监督所曾对鱼化寨区域开展过两次集中打击非法行医的专项行动,但遗憾的是两次行动均未取缔“康复诊所”。巧合的是,“红梅诊所”也经受住了“打击”未被取缔。 而非法行医的杨武武在专项行动中并未“落网”,接受过行政处罚,药品、器械被没收,但接受处罚后,他仍继续“行医”,直至“医”出人命。 种种线索,将案件矛头指向雁塔区卫生监督所。 在审查雁塔区卫生监督所上报给西安市的打击非法行医月报表时,检察官发现,2008年至2009年,雁塔区卫生监督所共取缔非法诊所361户,其中202户无相应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存在严重的虚报嫌疑;处罚单无被处罚人的签字确认,也未按规定上缴财政;对于罚没药品、器械不清点、不登记造册,对药品、器械的最终处理也无相关的审批手续和处理记录,大量的罚没药品去向不明。 更有甚者,本当依据不同情况当场填写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卫生监督者不当场填写,而是将违法内容、适用的法律条款等事项事先填写好,再批量复印,使用不规范的执法文书进行行政处罚,未进行证据登记保全工作,不制作询问笔录和检查笔录。 “最为严重的是,卫生监督者对于非法行医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再次被发现的医生,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仅对非法行医者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使其逃避了刑事追究。”雁塔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据介绍,近年来雁塔区非法行医屡禁不止,卫生监督部门的玩忽职守可谓“功不可没”:发现问题后,执法者只是当场开具一张行政处罚单,罚没少量药品,而再无后续工作。 “这样的蜻蜓点水似的处罚力度,就导致一些非法行医者以为损失不大(每次收缴药品价值大约为1000元至2000元,而非法行医者每月的平均收入为4000元至5000元)。虽经多次打击,仍然心存侥幸,继续行医。”办案检察官说,黑诊所三死一重伤的危害后果,正是这种情况下的必然结果。而一旦发生医疗事故,黑诊所又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往往一跑了之,死伤者家属在得不到赔偿的情况下,就只有找有关部门,如果达不到要求受害者家属的要求便会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 据此,检察机关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雁塔区卫生监督所所长李新茂、副所长米洁、医政职业病监督科科长谢琨执行逮捕。 检察机关人人都接到过说情的电话、请客的邀请,更甚者发来律师函表示不满,四处递交材料喊冤 然而,相关责任人的逮捕却让原本相对明朗的案件,一下子复杂起来。 “事实上的模糊性,情节上的复杂性,社会上的同情性,职务上的掩饰性,责任上的分散性,行为上的隐蔽性,情与法的交织性,这些种种因素夹杂起来,都在增大此类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阻力。”雁塔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王秦龙向法制日报记者透露,这起玩忽职守案件侦查伊始,各种阻力便从四面八方扑面而来,“如大西洋飓风带来的巨浪,大有将检察官们湮灭之势”: 渎检科的检察官几乎人人都接到过说情的电话、请客的邀请,而“说情”的中心意思不外乎两类:一是非法行医造成的死亡结果与卫生执法部门并无直接原因;二是现在社会上行政执法都是这样,也没见查处几个,如果查处他们,可能影响他们的家庭、仕途,能放一马就放一马。而雁塔区卫生局的个别工作人员则“另辟蹊径”四处递材料喊冤,大谈他们的困难,同时将非法行医现象大量存在及产生的严重后果归结于客观原因。并通过律师函的形式,向检察官诉说他们心中的不服。 “但是,通过审讯犯罪嫌疑人,我们整理了大量事实证明,卫生监督部门在执法时,应付差事。”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翻阅雁塔区卫生监督部门2008年以来查处非法诊所的卷宗,他们又查出20起类似事件。 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完毕后,将相关的证据材料统一下发到了涉案单位,“他们在看了这些证据后,对我们的工作表示充分理解和肯定,这起玩忽职守案件才得以继续办理。”办案检察官说。 但检察机关的工作并没有就此结束,不久之后,一份检察建议摆上雁塔区相关负责人的案头,检察建议从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渠道等几个方面对取缔黑诊所提出了意见。 “在查办雁塔区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案件过程中,我们发现,人民群众对于雁塔区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的执法方式还有很多意见。这个卫生监督所片面追求打击数量,抓政绩,做表面文章,打非行动汇总表虚报谎报,忽视执法的规范性和实际效果的现象严重。”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同振魁表示,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部门的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就是要急百姓之所急,想百姓之所想,遵循“一般监督与特殊监督两手抓,以一般监督促进案件查处、以案件查处深化一般监督”的工作理念和工作思路,联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开展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推动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执法规范化和勤政建设。(新华网 记者 台建林 通讯员 刘亚祥 郑越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