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规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讲座PPT(2).ppt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材 料,1、移动式压力容器选材的基本要求1.1、钢材化学成分1.1.1、化学成分对钢材性能影响概说 钢中的元素除铁外还含有碳、锰、硅、硫、磷、氧、氮、氢、杂质元素等,对钢材性能各有重要影响。1.1.2、移动式压力容器重点关注的项目 对移动式压力容器,一般工作温度不高,承压金属壳壁高壁温的情况较少。主要应考虑化学成分对强度、塑性、韧性、抗腐蚀性的影响。硫、磷是对塑性、韧性有最大害处的元素,本规程严加控制。,1.2、物理性能1.2.1、钢材的物理性能 钢的物理性能主要有密度、熔点、比热容、热导率、线膨胀系数、导电性、导磁性、弹性模量与泊松比、振动衰减率、塑性应变比、应变硬化指数等。1.2.2、其它材料物理性能 其它材料主要有密封材料、绝热材料、吸附材料等。密封材料: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金属材料与非金属材料组合材料。,1.2.3、移动式压力容器重点关注的项目主要应关注物理性能为熔点、线膨胀系数、弹性模量等。绝热材料:主要应关注物理性能为熔点、热导率、灰度、放气率等。吸附材料:主要应关注物理性能为吸气率、可燃性、毒性程度等。绝热材料、真空绝热容器用吸附材料的要求在“3、针对特定产品的专项附加规定”中叙述。,1.3、力学性能1.3.1、钢材力学性能的主要项目力学性能:指受外力作用下所表现出的性能(不止是机械性能)。主要项目有:强度、塑性(衡量指标主要有断后伸长率、断后断面收缩率、屈强比。)、硬度、韧性、疲劳极限、蠕变极限、持久强度、松驰。1.3.2、移动式压力容器重点关注的项目 对移动式压力容器,一般工作温度较低、承受重复交变载荷的情况较少,故需考虑材料蠕变极限、疲劳极限、松驰性的情况较少。但移动式压力容器承受低周重复载荷、振动载荷、冲击载荷,甚至交通事故下的撞击载荷。故对材料塑性、韧性的要求较高。本规程的相关规定对此有体现。,1.4、钢材工艺性能1.4.1、钢材工艺性能的一般概念 钢材的工艺性能主要有临界温度、等温转变曲线、热处理性能、硬度、可焊性、可铸性、可锻性、切削加工性、延性、弯曲性能等。1.4.2、移动式压力容器重点关注的项目 应重点关注的是板材的可焊接性、可切削加工性、延性、弯曲性能、热处理性能等。,1.5、化学性能1.5.1、化学性能的一般概念抗氧化性:抵抗高温氧化的能力。耐腐蚀性:对环境或介质侵蚀的抵抗能力;金属腐蚀分类:按腐蚀的机理分:磨蚀、电化学腐蚀、化学腐蚀、应力腐蚀。按金属腐蚀的形势分:全面腐蚀、局部腐蚀。局部腐蚀又分:晶间腐蚀、小孔腐蚀、缝隙腐蚀。,1.5.2、移动式压力容器重点关注的项目 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正常工况下,承压金属壳壁壁温很高的情况较少。但应注意因工艺过程需要而可能经历短时高温作用。尤其对于绝热用反辐射材料可能经历工艺高温作用而影响表面灰度、降低反辐射性能。注意考虑可能的腐蚀性质:均匀腐蚀、点蚀、晶间腐蚀、NaOH应力腐蚀、湿H2S应力腐蚀等。,2、本规程对选材、及质控要求的基本规定2.1、对性能要求的规定2.1.1、罐体材料基本要求本规程2.1条规定:“2.1 基本要求(1)罐体的选材应当考虑材料的力学性能、化学性能、物理性能和工艺性能,同时还应当考虑材料与充装介质的相容性;(2)材料的质量、规格与标志,应当符合相应材料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其使用方面的要求应当符合引用标准的规定;,(3)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带)的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4)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在材料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钢印标志或者采用其他方法的标志;实施制造许可的压力容器专用材料,其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材料上的标志内容还应当包括制造许可标志和许可证编号;(5)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单位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盖有材料制造单位的质量检验章;(6)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制造单位取得罐体用材料时,应当取得材料制造单位提供的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材料供应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复印件;(7)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所取得的罐体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释义:(1)、“材料生产单位”改为“材料制造单位”。本规程将99版容规第10条所谓“材料生产单位”改为“材料制造单位”。依是据条例第三条,特种设备“生产”的概念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2)、“认可批准”改“许可证”关于材料许可:条例第九十九条:“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99版容规第10条“压力容器材料的生产应经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批准。”的表述已失时效,本规程表述为“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带)的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因国家质检总局已将原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带)生产许可证改为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3)、“弯曲性能”仅限钢板 99版容规第13条“钢制压力容器用材料(钢板、锻件、钢管、螺柱等)的力学性能、弯曲性能和冲击试验要求,应符合GBl50的有关规定”的表述有语误:“弯曲性能”仅限于对钢板而言,对锻件、钢管、螺柱等材料不适用。仅要求力学性能、弯曲性能和冲击试验不全面,还应当考虑化学性能、物理性能和工艺性能。“应符合GB150的有关规定。”的表述不够全面,未包括GB/T19905、JB/T4781、JB/T4782、JB/T 4783、JB/T4784、和JB4732等标准。本规程在基本要求中,“2.1(1)、2.1(2)”的规定作为基本要求更合理、全面。,(4)、材料标志、材料质量证明书 材料标志、材料质量证明书是确认材料“身份”的信息,本规程2.1(4)条、2.1(5)条对此作出规定。(5)、改“有效复印件”为“复印件”目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不涉及流通经营环节,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制造单位取得罐体用材料时,尚难强求一律取得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尤其对于境外),故本规程2.1(6)保留99版容规第10条对材料质量证明书复印件的原则要求。但改“有效复印件”为“复印件”。意即复印件是否有效非本规程监察范围。(6)、流通经营环节非本规程监察范围 根据条例第三条,目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只包括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不涉及流通经营环节,无法对材料供应商进行监督管理,因此只能增加容器制造单位对进货材料的责任。至于材料供应商的责任,容器制造单位因此的损失等,非本规程监察范围。,2.1.2、关于钢材熔炼方法本规程2.2条规定:“2.2 熔炼方法罐体受压元件用钢,应当是镇静钢。对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低合金钢钢板和奥氏体铁素体不锈钢钢板,以及用于设计温度低于20的低温钢板和低温钢锻件,还应当采用炉外精炼工艺。”,释义:(1)、不再允许使用沸腾钢板本规程不再允许使用沸腾钢板及Q235A钢板牌号。不再采用99版容规第11条有关碳素钢沸腾钢板和碳素钢镇静钢板内容,将熔炼方法单独提出,写成“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用钢应当是氧气转炉或者电炉冶炼的镇静钢”。GB150-1998(2002年第1号修改单)及GB150-2011都取消了Q235AF和Q235A两个钢板牌号,能满足本规程规定。(2)、炉外精炼,2.1.3、关于钢材化学成分本规程2.3条规定:“2.3 化学成分(熔炼分析)2.3.1 用于焊接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碳(C)0.250、磷(P)0.035、硫(S)0.035。2.3.2 压力容器专用钢中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压力容器专用钢中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钢板、钢管和钢锻件),其磷、硫含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基本要求,磷(P)0.030、硫(S)0.020;(2)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钢材,磷(P)0.025、硫(S)0.015;(3)用于设计温度低于20并且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小于540MPa的钢材,磷(P)0.025、硫(S)0.012;(4)用于设计温度低于20并且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钢材,磷(P)0.020、硫(S)0.010。”,释义:(1)、P0.030、S0.020控制内容不再包括不锈钢和耐热钢 99版容规第11条中“压力容器专用钢材的磷含量(熔炼分析,下同)不应大于0.030,硫含量不应大于0.020”的规定中“压力容器专用钢材”不仅包括钢板,也包括高合金元素的不锈钢和耐热钢钢材。本规程2.3.2条控制内容不再包括高合金元素的不锈钢和耐热钢。,(2)、本规程2.3条P、S含量分出5档规定,与固定容规的规定相同。(3)、碳当量不大于0.45限定已失现实意义 99版容规第12条“在特殊条件下,如选用含碳量超过0.25的钢材,应限定碳当量不大于0.45,由制造单位征得用户同意,并经制造单位压力容器技术总负责人批推,提供材料抗裂性试验报告和焊接工艺评定报告,按照本规程第7条规定办理批难手续”。的规定已失现实意义,本规程不再沿用。我国用于焊接的承压设备用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中,所有的牌号其含碳量均不大于0.25。“如选用含碳量超过0.25的钢材”的碳当量控制规定已无必要。,2.1.4、关于钢材力学性能本规程2.4.1条规定:“2.4.1 屈服强度与抗拉强度比值用于焊接结构受压元件的碳素钢或者低合金钢钢材,常温下的标准屈服强度与抗拉强度下限标准值之比(ReL/Rm)不大于0.85。”,释义:(1)、99版容规无此内容。(2)、引进此数据与国际接轨 与ADR-20096.8.2.1、IMDG6.7.3、6.7.4及欧盟相关标准同。此指标是欧洲提出的。EN10028正火可焊精细钢中钢板都满足ReH/Rm0.85。我国压力容器专用钢板标准GB713、GB3531、GB19189中钢板都满足ReL/Rm0.85。欧洲用ReH,我国用ReL。(3)、高强度螺栓材料不必控制ReL/Rm0.85(4)、屈强比与断后伸长率含义不同,2.1.5、关于冲击功 本规程2.4.2条规定:“2.4.2 冲击功厚度不小于6mm的钢板、直径和厚度可以制备宽度为5mm小尺寸冲击试样的钢管、任何尺寸的钢锻件,按照设计要求的冲击试验温度下的V型缺口试样冲击功(KV2)指标应当符合表2-1的规定。”,表2-1 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钢管和钢锻件)冲击功 钢材标准抗拉强度 3个平标准试样冲击功 下限值Rm(MPa)均值KV2(J)510 27 510570 34 570630 38,注2-1:(1)试样取样部位和方向应当符合相应钢材标准的规定;(2)冲击试验每组取3个标准试样(宽度为10mm),允许1个试样的冲击功数值低于表列数值,但是不得低于表列数值的70;(3)当钢材尺寸无法制备标准试样时,则应当依次制备宽度为7.5mm和5mm的小尺寸冲击试样,其冲击功指标分别为标准试样冲击功指标的75和50;(4)钢材标准中冲击功指标高于表2-1规定的钢材,还需要符合相应钢材标准的规定。”,释义:(1)、对碳素钢和低合金钢材规定了最低冲击功要求 99版容规14条仅提出“移动式压力容器罐体应每批抽2张钢板进行夏比(V形缺口)低温冲击试验,试验温度为零下20或按图样规定,试件取样方向为横向。低温冲击功指标应符合GBl50附录C的规定。”的要求。本规程提出更具体的要求。为预防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制压力容器发生脆性破坏,对上述钢材规定了最低冲击功要求。(2)、冲击功指标比固定容规略高 考虑移动式压力容器要长期承受动载荷的作用,与固定容规比较,移动容规第2.4.2款适当的提高了材料的冲击韧性要求。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钢管和钢锻件)冲击功的比较见下表:,钢材标准抗拉强 3个标准试样冲击功 下限值Rm(MPa)平均值KV2(J)固定容规 移动容规 450 20 450510 24 27(Rm510510570 31 34570630 34 38 630690 38,2.1.6、关于断后伸长率本规程2.4.3条规定:“2.4.3 断后伸长率(1)受压元件用钢板、钢管和钢锻件的断后伸长率(A)应当符合引用标准以及相应钢材标准的规定;(2)焊接结构用碳素钢、低合金高强度钢和低合金低温钢钢板,其断后伸长率(A)指标应当符合表2-2的规定;,表2-2 钢板断后伸长率指标钢板标准抗拉强度 断后伸长率A()下限值Rm(MPa)420 23 420550 20 550680 17,注2-2:钢板标准中断后伸长率指标高于本表规定的,还应当符合相应钢板标准的规定。(3)采用不同尺寸试样的断后伸长率指标,应当按照GB/T 17600.1钢的伸长率换算 第1部分: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和GB/T 17600.2钢的伸长率换算 第2部分:奥氏体钢进行换算,换算后的指标应当符合本条规定。”,释义:(1)、99版容规无此内容 本规程断后伸长率指标规定与固定容规相同。(2)、现行压力容器专用钢板标准中断后伸长率指标满足本规程要求 有关焊接结构用碳素钢、低合金高强度钢和低合金低温钢钢板的断后伸长率最低值,我国现行压力容器专用钢板标准(GB713-2008、GB3531-2008和GB19189-2003)指标满足本规程要求。(3)、试样尺寸的影响 拉伸试验用试样的尺寸不相同,对断后伸长率的数据有影响,因此2.4.3(3)条中作出相应规定。(4)、规定断后伸长率的意义,2.1.7、关于钢板超声检测本规程2.5条规定:“2.5 钢板超声检测2.5.1 检测要求用于制造罐体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逐张进行超声检测:(1)厚度大于或者等于20mm的;(2)厚度大于或者等于12mm,并且充装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的;(3)引用标准中要求逐张进行超声检测的。2.5.2 检测标准和合格等级钢板超声检测应当按照JB/T 4730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的规定进行,其合格等级不低于级。”,释义:(1)、不再一概要求逐张进行超声检测 99版容规第145条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均应逐张进行超声检测,考虑到近年来承压设备用钢板标准的技术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加之钢板厚度较薄时,由板坯轧制成钢板的压缩比较大,钢板总体质量更好。故本规程不再一概要求逐张进行超声检测,而规定了3项前提条件。(2)、前提条件(1)厚度大于或者等于20mm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提出“厚度大于或者等于20mm的”是沿用了1994版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2)、前提条件(2)厚度大于或者等于12mm,并且充装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的;(3)、前提条件(3)引用标准中要求逐张进行超声检测的。,2.1.8、关于复合钢板本规程2.6条规定:“2.6 复合钢板罐体用复合钢板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的规定选用,并且符合以下要求:(1)复合钢板复合界面的结合剪切强度,不锈钢钢复合板不小于210MPa;(2)复合钢板基层材料的使用状态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3)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基层材料按照基层材料标准的规定进行冲击试验,冲击功合格指标符合基层材料标准或者订货合同的规定。”,释义:(1)、99版容规无此内容。(2)、NB/T47002-2009(4个部分)满足本规程要求 NB/T47002-2009满足本规程要求。,2.1.9、关于钢锻件本规程2.7条规定:“2.7 钢锻件罐体用钢锻件应当符合本规程,以及NB/T 47008承压设备用碳素钢和合金钢锻件、NB/T 47009低温承压设备用低合金钢锻件或者NB/T 47010承压设备用不锈钢和耐热钢锻件的规定。钢锻件级别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与罐体内介质接触并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钢锻件,不得低于级;(2)除本条前项的其余锻件,不得低于级。”,释义:(1)、99版容规无此内容。(2)、锻件级别规定严于引用标准的规定 该条规定与本规程引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相关标准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但增加了与罐体内介质接触并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钢锻件不得低于级的规定。,2.1.10、关于铝和铝合金 本规程2.8条规定:“2.8 铝和铝合金罐体用铝和铝合金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的规定选用,并且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用于制造罐体的铝和铝合金,如果有特殊要求,需要在设计图样或者相应的技术文件中注明;(2)铝和铝合金用于受压元件时,其设计压力不大于16MPa;含镁量大于或者等于3的铝合金(如5083、5086),其设计温度范围为26965;其他牌号的铝和铝合金,其设计温度范围为269200。”,释义:(1)、允许设计压力提高 99版容规第18条 铝和铝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应符合下列要求:“1.设计压力不应大于8MPa,设计温度范围为零下269200。本规程将“设计压力不大于8MPa”修改为“设计压力不大于16MPa”。(2)、含镁量与使用温度限制 含镁量大于或者等于3的铝合金(如5083、5086),其设计温度范围为26965;其他牌号的铝和铝合金,其设计温度范围为269200。”,2.1.11、关于保温及保冷材料 本规程2.9条规定:“2.9 保温及保冷材料罐体用保温或者保冷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具有良好的化学稳定性,对设备和管路无腐蚀作用,当遭受火灾时不会大量逸散有毒气体;(2)具有良好的保温性能和阻火功能;(3)保温或者保冷层用于减少安全泄放装置排放量时,在650以下能够保持完好有效,其外包装层不得采用熔点低于700的材料。”,释义:(1)、99版容规无此内容。(2)、遭受火灾时不会大量逸散有毒气体 要求保温或者保冷材料具有良好的化学稳定性,对设备和管路无腐蚀作用,是出于设备安全的考虑。当遭受火灾时不会大量逸散有毒气体,是出于环境与公共安全的考虑。(3)、良好的保温性能 要求保温或者保冷材料具有良好的保温性能是出于保障使用功能的考虑,具体保温性能指标要求在本规程引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相关标准中有规定。(4)、阻火功能 关于阻火功能是出于使用安全的考虑。(5)、650以下保持完好有效提出保温或者保冷层用于减少安全泄放装置排放量时,在650以下保温或者保冷层能够保持完好有效,并且保温或者保冷层外包装层不得采用熔点低于700的材料。是由于:有完善保温层的罐体安全泄放量将大大小于“裸罐”的泄放量,但有完善保温层时,泄放量计算式中温差之高端温度用到“650”,那么,只有当保温或者保冷材料在650以下仍然保持完好有效才能应用该计算式。并且,保温或者保冷层外包装层在700不能熔化,以确保保温层不受直接火作用而失效。本条参照了联合国UN-16第6.7.3.8.1.2款及IMDG的规定。,2.1.12、关于境外牌号材料的使用 本规程2.10条规定:“2.10 境外牌号材料的使用2.10.1 境外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材料(1)境外牌号材料应当是境外压力容器现行标准规范允许使用并且境外已经有使用实例的材料,其使用范围应当符合境外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如引用标准列有相近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的牌号时,其使用范围还应当符合引用标准的规定;(2)境外牌号材料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境内相近牌号材料的技术要求(如磷、硫含量,冲击试样的取样部位、取样方向和冲击功指标,断后伸长率等);,(3)材料质量证明书应当符合本规程2.1的相关规定;(4)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进厂材料与材料质量证明书进行审核,并且对材料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进行验证性复验,符合本规程及其相应材料标准的要求后才能投料使用;(5)用于焊接结构罐体受压元件的材料,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在首次使用前,应当掌握材料的焊接性能并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6)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钢材,以及用于设计温度低于40罐体的低合金钢,材料制造单位还应当按照本规程1.7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方可允许使用。2.10.2 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境外牌号钢板(带)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境外牌号钢板(带),应当符合本规程2.10.1的要求。对本规程2.10.1(6)以外的钢板(带),还应当按照本规程1.7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方可允许使用,评审内容包括材料制造单位的相关条件和钢板(带)的试制技术文件(包括供货技术条件)等。2.10.3 境外牌号材料的选用设计单位若选用境外牌号的材料,应当在设计文件中充分说明其必要性和经济性。”,释义:(1)、与固定容规相应条款的规定一致 本规程第2.10款的规定与固定容规相应条款的规定一致,是一般的原则性要求。(2)、境外牌号的材料分为两大类别:境外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材料;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材料。(3)、使用范围还应符合本规程引用标准的规定相对于99版容规第22条第3款,在本规程2.10.1(1)中增加了“如本规程引用标准列有相近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的牌号时,其使用范围还应当符合本规程引用标准的规定”。这样使境外牌号材料的使用范围规定得更为合理。(4)、增列了材料技术指标的主要项目 相对于99版容规第3款,在本规程2.10.1(2)中增列了材料技术指标的主要项目(磷、硫含量,冲击功、断后伸长率的有关规定),使条文内容更为明确,该要求也是本规程2.10.1(4)材料复验的合格指标要求。(5)、2.10.1第(6)项中规定的钢材应进行技术评审 本规程2.10.1第(6)项中所规定的两大类钢材,其技术要求均较高,用于制造的压力容器的重要性也大,从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性考虑,应对上述钢材进行技术评审。(6)、增加说明选用境外牌号材料理由的要求 本规程增加要求“2.10.3 设计单位若选用境外牌号的材料,应当在设计文件中充分说明其必要性和经济性。”该规定主要针对境内单位设计、制造的在中国境内使用的压力容器,鼓励使用中国标准中规定的材料,严格控制境外牌号材料的选用,如果必须选用,则应当在设计文件中充分说明其必要性和经济性。,2.1.13、关于新材料的使用 本规程2.11条规定:“2.11 新材料的使用2.11.1 未列入引用标准的材料罐体主要受压元件采用未列入本规程引用标准的材料,试制前材料的研制单位应当进行系统的试验研究工作,并且按照本规程1.7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方可允许使用。2.11.2 已列入引用标准的材料对已列入GB 150或者JB 4732的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钢材,以及用于设计温度低于40罐体的低合金钢,如果材料制造单位没有该材料制造或者压力容器应用业绩,则应当进行系统的试验研究工作,并且按照本规程1.7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方可允许使用。”,释义:(1)、与固定容规相应条款的规定一致 本规程第2.11款的规定与固定容规相应条款的规定一致,是一般的原则性要求。(2)、新材料划分两类叙述 将新材料划分为未列入本规程引用标准的材料和已列入本规程引用标准的材料两大类型。需要进行技术评审的新材料含义明确。(3)、明确不能使用境外无使用实例的材料 对未列入本规程引用标准的材料,本规程取消了99版容规第23条“包括国外没有应用实例的进口材料”的表述。因本规程2.10.1条已明确不能使用境外无使用实例的材料。(4)、单位无应用业绩的情况 对已列入本规程引用标准的2.11.2所规定的两类钢材,根据我国的实践经验,其制造工艺较复杂,钢材的技术要求也较高,其所制造的压力容器的重要性也较大,仍应按新材料对待。,2.1.14、关于材料投用和标志移植 本规程2.12条规定:2.12 材料投用和标志移植(1)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采用对材料供货单位进行考察、评审、追踪等方式,确保所使用的材料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并且在材料进厂时审核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材料标志;(2)对于采购的罐体用级锻件,以及不能确定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或者对材料的性能和化学成分有怀疑的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进行复验,符合本规程及相应材料标准的要求后方可投料使用;(3)用于制造罐体受压元件的材料在分割前应当进行标志移植。,释义:(1)、符合“相应标准”改“符合本规程”99版容规第24条“确保所用的压力容器材料符合相应标准”,本规程改为“确保所使用的压力容器材料符合本规程的要求”。(2)、解除第三类压力容器用钢板一律复验的强制规定 与固定容规相关条款一样,本规程取消99版容规第25条“用于制造第三类压力容器的钢板必须复验”的强制性规定。我国冶金行业装备条件已大为改善,技术也有长足进步,钢材质量得到很大提高;压力容器专用钢板、钢管、锻件(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已经由工业生产许可转化为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本条已规定“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通过对材料供货单位进行考察、评审、追踪等方法,确保所使用的压力容器材料符合本规程的要求”,这一内容规定了压力容器材料质量的责任是容器制造单位。固定容规的起草过程中对材料复验数据与材质证明书及相关标准的符合性调研,调研结果表明其符合性良好,复验材料的合格率总体在99%以上。综上所述,对于移动式压力容器用钢板进行大量复验,已无必要,故在法规中取消强制性复验规定。(3)、需要复验的情况。采购的罐体用级锻件;不能确定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或者对材料的性能和化学成分有怀疑的主要受压元件材料;境外牌号材料。,2.1.15、关于焊接材料 本规程2.13条规定:“2.13 焊接材料(1)用于制造罐体受压元件的焊接材料,应当保证焊缝金属的力学性能高于或者等于母材标准规定的下限值;当设计需要时,其他性能也不得低于母材的相应要求;(2)焊接材料应当满足相应焊材标准和引用标准的要求,并且附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和清晰、牢固的标志;(3)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建立并且严格执行焊接材料验收、复验、保管、烘干、发放和回收制度。”,释义:(1)、增加受压元件焊材对接接头抗拉强度规定 基本保持99版容规对焊接材料的总要求。参照固定容规增加“用于制造移动式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焊接材料,应当保证其对接接头的抗拉强度高于或者等于母材标准规定的下限值;”这样一个原则性要求。(2)、注意焊材定义 焊接材料定义(NB/T47015-2011):包括焊条、焊丝、钢带、焊剂、气体、电极和垫板;(3)、焊材标准、引用标准、质量证明书、标志 焊接材料应当满足相应焊材标准和引用标准的要求,并且附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和清晰、牢固的标志;(4)、焊材验收、复验、保管、烘干、发放和回收 NB/T47015-2011:焊接材料应有质量证明书,并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使用单位按质量保证体系规定验收与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NB/T47018-2011:承压设备焊接材料订货技术条件:规定了低氢型药皮焊条药皮含水量或熔敷金属扩散氢含量。GB150.4-20115.1.4:低温容器焊条应按批进行药皮含水量或熔敷金属扩散氢含量的复验,其检验方法按相应的焊条标准或设计文件。,2.1.16、关于材料代用 本规程2.14条规定:“2.14 材料代用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对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应当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的书面批准,并且在竣工图上做详细记录。”,释义:本规程规定,只要是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都要通过设计单位批准。99版容规第27条:“压力容器制造或现场组焊单位对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原则上应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更改批淮文件,对改动部位应在竣工图上做详细记载。对制造单位有使用经验且代用材料性能优于被代用材料时(仅限16MnR、20R、Q235系列钢板,l 6Mn、10#、20#锻件或钢管的相互代用),如制造单位有相应的设计资格,可由制造单位设计部门批准代用并承担相应责任,同时须向原设计单位备案。原设计单位有异议时,应及时向制造单位反馈意见。”。本规程规定,只要是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都要通过设计单位批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材料供应条件不如人意,99版容规的规定方便了材料代用工作,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也引发了诸如职责不清、代用不当等现象的发生。选材是设计过程的重要内容,本应全过程受设计方控制,现在材料供应情况、通讯联络条件大为改善,因此本规程规定只要是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就要通过设计单位批准。3、本规程附件针对产品特点对的选材规定。,3、本规程附件针对产品特点对的选材规定3.1、附件A 铁路罐车专项安全技术要求(另有老师讲解)3.2、附件B 汽车罐车专项安全技术要求 本附录未对汽车罐车选材提出显性附加要求。液化气体汽车罐车选材应符合本规程引用标准GB/T 19905液化气体运输车以及国务院公路运输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的规定。低温液体汽车罐车选材应符合本规程引用标准JB/T4783-2007低温液体汽车罐车以及国务院公路运输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的规定。,3.3、附件C、罐式集装箱专项安全技术要求 本规程C2条规定:“C2 材 料(1)角件应当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并且有产品质量证明文件;(2)角柱、端梁及侧梁用钢板、型材等应当具有良好的可焊性和韧性;(3)框架材料应当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冲击韧性,并且满足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4)框架和支撑等材料应当考虑到外界环境的腐蚀作用和环境温度的影响。”,释义:(1)、罐体及管路以外的元件材料的原则性要求 本规程第C2款对罐式集装箱中除压力容器罐体及管路以外的元件材料的原则性要求,具体详细的规定和要求按中国船级社2008版集装箱检验规范的规定。角件材料:角件应符合GB/T 1835及以及国务院水运输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的规定。框架材料:角柱、端梁及侧梁用钢板、型材应具有良好的可焊性和韧性。框架材料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冲击韧性。框架还应满足GB/T16563及以及国务院水运输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的规定。(2)、注意本规程引用标准的要求 罐式集装箱选材应符合本规程引用标准JB/T 4781 液化气体罐式集装箱、JB/T4782液体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JB/T4784低温液体罐式集装箱的要求。,3.4、附件D、真空绝热罐体专项安全技术要求3.4.1、关于与介质接触的材料的韧性 本规程D2(1)条规定:“(1)与充装介质接触的内容器、管路和阀体等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低温冲击韧性;”释义:材料的夏比冲击功(反映材料韧性)指标反映材料抵抗发生脆性破坏的能力。此规定为了保证冷冻液化气体容器在低温储运条件下不发生脆性破坏。夏比冲击功指标要求在相关标准中有具体规定。,3.4.2、关于真空粉末绝热阻光剂的使用 本规程D2(2)条规定:“(2)夹层填充真空粉末的真空绝热罐体,可向粉末中均匀添加阻光剂,但其含量不大于0.2(重量比),阻光剂应当具有良好的化学稳定性;充装液氧的真空绝热罐体禁止使用易燃阻光剂;”。,释义:(1)、不再具体规定绝热材料性能指标。1994版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绝热材料膨胀珍珠岩(珠光砂)应符合:粒度为0.11.2mm、容量为3060kg/m3;含湿度不大于0.3%(重量比)。”绝热材料性能指标在相关标准中有具体规定,本规程对此不再作具体规定。(2)、添加阻光剂的原则性限制 对于“夹层填充真空粉末的真空绝热罐体,可向粉末中均匀添加阻光剂,但其含量不大于0.2(重量比)”的规定,主要考虑到:允许向粉末中添加阻光剂,是因为向粉末中添加阻光剂有其科学道理而不禁止:辐射传热是真空粉末绝热漏热的途径之一,向粉末中均匀添加阻光剂是降低辐射传热的有效办法之一。加以“均匀添加”的原则性限制,是由于阻光剂非均匀存在(汇聚)会产生导热热桥,反而造成隔热性能下降。尤其对于移动式压力容器,运输过程中引起的震动易造成阻光剂的下沉,更可能造成阻光剂汇聚产生导热热桥。对于规定“阻光剂应当具有良好的化学稳定性”,是为化学安全性考虑;对于规定“充装液氧的真空绝热罐体禁止使用易燃阻光剂”,是由于易燃阻光剂在富氧环境中更具燃烧危险性。,3.4.3、关于高真空多层绝热中的绝热材料 本规程D2(3)条规定:“(3)高真空多层绝热中的绝热材料应当采用导热系数小、放气率低的玻璃纤维布或者玻璃纤维纸等材料,其材料的可燃物含量不大于0.2(重量比);”释义:(1)、导热系数的原则性要求 对高真空多层绝热,其隔热材料导热系数对整体绝热性能影响较大,故提出“导热系数小”的原则性要求。(2)、放气率低的原则性要求 对高真空多层绝热,其隔热材料放气率对真空夹层的真空建立及保持影响较大,并因此对整体绝热性能影响较大,故提出“放气率低”的原则性要求。(3)、可燃物含量的规定 玻璃纤维布和玻璃纤维纸的主体材料是不可燃的,但生产过程中带进蜡与脂是易燃物,对安全性及真空夹层的真空建立和保持不利,故加以限制。,3.4.4、关于绝热材料的一项特别规定 本规程D2(4)条规定:“(4)充装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不高于182介质的真空绝热罐体,不得采用可能与氧气或者富氧气氛发生危险性反应的绝热材料;”释义:(1)、直接富氧气氛 对于储运氧的容器,一旦出现夹层泄漏的意外情况,夹层将处于富氧环境,如存在与氧可能发生危险性反应的材料,就可能发生燃烧危险。(2)、间接来源富氧气氛 一旦出现夹层泄漏的意外情况,不仅是储运氧的容器才会使夹层处于富氧环境,当储存温度低于-182(氧的标准沸点温度)的液体时,由于低于氧沸点的低温作用,其零部件表面可能“捕获”空气中的氧而形成富氧环境。故也应禁止采用可能与氧气或者富氧气氛发生危险性反应的绝热材料。,3.4.5、关于吸附剂的使用 本规程D2(5)条规定:“(5)充装液氧介质的真空绝热罐体应当使用在富氧环境下不会发生爆炸的吸附剂。”释义:吸附剂也置于绝热夹层中,故也应禁止采用可能与氧气或者富氧气氛发生危险性反应的吸附剂。,3.5、附件E、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专项安全技术要求(另有老师讲解),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