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读与策略应对.ppt.ppt
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读与策略应对,最新进展,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13号至19号公告,对一些具体事项和特定行业的税收征管问题做了明确。2月22日,住建部印发了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4月6日,北京市住建委印发了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京建发2016116号)4月9日,北京市招投标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最新进展,1、自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尚未开标且不能在2016年4月30日(含)前完成合同签订的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均应当执行营改增调整后的计价依据。对于已经发出招标文件,且未按照营改增调整后计价依据计价的项目,应发布招标文件补充文件。2、尚未开标的项目中,招标文件规定的计划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含)以后,也应当按照营改增调整后的计价依据执行实施意见的规定。3、即日起尚未发出招标文件的项目,均应当按照营改增调整后的计价依据执行实施意见的规定。4月11日,住建部召开全国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营改增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最新进展,4月15日,上海市建管站印发了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沪建市管201642号):1、2016年5月1日起进行招标登记的建设工程应执行增值税计价规则。2016年5月1日前发布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本次招标的税金计取方式。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应执行增值税计价规则。,主要内容,一、什么是增值税?二、建筑业政策解读三、增值税涉税风险四、我们需要做什么?,一、什么是增值税?,(一)概念: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计税基础的流转税。(二)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提示:纳税主体是机构,包括法人和非法人。(三)视同销售:下列情形视同销售: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一、什么是增值税?,(四)税率和征收率:1、销售和进口货物,税率为17%或13%。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3、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4、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5、提供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租赁除外)、生活服务,税率为6%。6、符合规定的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7、销售和出租不动产征收率为5%;其他征收率为3%,一、什么是增值税?,(五)纳税人资格:工业企业连续12个月销售额50万元以下,商业企业80万元以下,营改增试点企业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下,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的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企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提示:1、自然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2、年销售额未达标准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3、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4、应申请一般纳税人登记但未申请的将面临对纳税人不利的后果。(六)计税方法1、一般计税方法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一、什么是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额为上游企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计算销项税额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例:某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工程项目2016年8月自甲方收款1110万元,本月分包商供应商提供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为100万元,本月该项目应纳税额=1110万元(1+11%)11%-100万元=10万元2、简易计税方法当期应纳税额=当期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一、什么是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式计算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例:某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项目2016年8月自甲方收款1030万元,则本月该项目应纳税额=1030万元(1+3%)3%=30万元(七)纳税人资格和计税方法的匹配1、小规模纳税人只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不得自行开具专票。2、一般纳税人可以选用一般计税方法,符合规定的特定项目和应税行为还可以选用简易计税方法,选用计税方法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且一经选用简易计税方法,36个月内不得变更。3、一般纳税人选用简易计税方法,税法没有禁止性规定的,可自行向客户开具专用发票,客户根据规定进行抵扣。,一、什么是增值税?,(八)销售额: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1、代为收取并符合36号文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例 某总包企业代电力公司向分包方收取代垫电费,发票由电力公司直接开给分包方,代收电费不属于总包销售额。(九)兼营: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一、什么是增值税?,例 某施工企业除工程承包业务以外,还有周转材料和机械出租(17%或3%),不动产出租(11%或5%),工程设计(6%)等业务,如该企业未能就上述不同业务分别核算,则所有收入从高适用17%的税率。(十)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例 钢材厂商销售钢材同时负责运输,货款和运费按照17%计税,安装企业提供安装服务同时销售设备,建安费和设备款按照11%计税,设计企业提供EPC服务,施工按照11%计税,设计和货物按照6%计税。,一、什么是增值税?,(十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3、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的,为收讫销售款项的当天。4、未收款但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为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二、建筑业政策解读,(一)施工企业主要业务1、提供建筑服务:11%2、工程总承包管理服务:对下属单位收取的管理费或综合服务费,以及总包单位收取分包的总包管理费,能够分开核算的,按照现代服务业计税,适用税率6%;否则从高。3、货物销售及租赁服务:附属内部单位独立税务登记的,应按照销售货物和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7%或3%,由内部单位开票;未独立税务登记的,视同公司兼营,内部使用无需交税,对外部客户按照对应品目开票交税。4、提供建筑设计服务:现代服务业6%5、不动产销售及租赁、物业服务:5%或者11%提示:对外发票统一由独立税务登记单位开具。,二、建筑业政策解读,(二)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1、工程服务:新建、改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2、安装服务:设备、设施的装配和安置3、修缮服务:对建筑物、构筑物的修补、加固、养护、改善。4、装饰服务:对建筑物、构筑物的修饰装修。5、其他建筑服务:钻井、拆迁、平整、园林绿化、爆破、搭脚手架、疏浚、建筑物平移、矿山穿孔、岩土沙表面附着物剥离。,二、建筑业政策解读,(三)施工企业增值税管理流程1、按照建筑服务发生地国税机关的要求,履行备案手续。2、本县(市、区)项目发生纳税义务时,由项目部按月根据所选计税方法计算项目应纳税额,直接向公司机关报送应纳税额的有关税务资料。3、跨县(市、区)项目(外经证)发生纳税义务时,由项目部按月根据规定的方法计算项目应预缴税款和项目应纳税额,首先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然后向公司机关报送预缴税款和应纳税额的有关税务资料。4、公司机关按月汇总所有项目及各级管理机关的税务资料,对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进行认证,计算出公司应纳税额,抵减异地项目已预缴税款,向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递减。,二、建筑业政策解读,(四)公司和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1、简易计税方法项目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2、一般计税方法项目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1%)11%当期进项税额=取得的有效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税额”3、公司应纳税额=项目应纳税额合计+各级机关应纳税额-异地项目已预缴税款,二、建筑业政策解读,(五)异地项目应预缴税款计算及操作要点1、简易计税方法项目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2、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3、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4、计算公式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以下凭证,否则不得扣除:(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可用至2016年6月30日。,二、建筑业政策解读,(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5、项目部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6、项目部预缴税款后,要取得完税凭证,并及时传递给公司机关。,二、建筑业政策解读,7、公司应当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六)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形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二、建筑业政策解读,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二、建筑业政策解读,例 甲住宅项目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建设方为北京某开发企业在当地成立的A项目公司,该公司营改增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甲项目由注册地为北京市海淀区的B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负责施工总承包,总承包合同已签订并备案,甲项目开工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为2016年4月30日,工程已按时开工。5月3日,B公司与注册地为青岛市崂山区的C防水公司(小规模纳税人)签订了防水工程专业分包合同。5月6日,B企业与注册地为郑州市金水区的D劳务公司(一般纳税人)签订了扩大劳务分包合同。,二、建筑业政策解读,8月5日,B公司与注册地为石家庄市裕华区的E安装公司(一般纳税人)签订了机电安装专业分包合同。计税方式选择:C为小规模纳税人只能选用简易计税方法,甲项目为老项目,B、D、E三家公司均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假定三家公司均选用简易计税方法,并向裕华区国税局备案。2016年12月份B公司甲项目部发生如下业务:1、自A公司收取工程款2220万元。通过B公司机关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数2220万元,其中金额2220万元1.03=2155.34万元,税额2155.34万元3%=64.66万元。,二、建筑业政策解读,2、与一般纳税人签订钢材采购合同,付款取得普通发票价税合计数585万元。3、向C付款206万元,取得普通发票价税合计数206万元。4、向D付款309万元,取得普通发票价税合计数309万元。5、向E付款111万元,取得普通发票价税合计数111万元。B公司甲项目部应预缴税款:(2220-206-309-111)1.033%=46.43万元B公司甲项目部应纳税额:(2220-206-309-111)1.033%=46.43万元,二、建筑业政策解读,B公司甲项目部项目部应持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分包发票等资料向石家庄市裕华区国家税务局预缴税款46.43万元,同时取得完税凭证。B公司甲项目部应将完税凭证及其他税务资料传递给公司机关,由公司机关向海淀区国税局申报纳税。C和D都属于异地施工,比照B公司进行税务处理。E公司属于同城施工,不需要预缴,计算出本项目应纳税额:(1111.03)3%=3.23万元,直接由E公司机关向裕华区国税局申报缴纳即可。,二、建筑业政策解读,简易计税方法小结:1、对老项目而言,由于其造价依据仍然属于营业税体系,因此选用简易计税方法比一般计税方法更有利,建议企业“能简尽简”。2、各施工企业应对所有未结算项目进行梳理,确保所有未结算项目都能符合税法规定的“老项目”条件。3、简易计税方法允许差额计税,各施工企业要高度重视分包发票的取得,一是付款必须及时取得发票,二是要注意开具发票和取得发票时间的平衡。,二、建筑业政策解读,(七)提供建筑服务必须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情形及特殊规定1、提供建筑服务必须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情形(1)一般纳税人为非甲供工程新项目提供的施工总承包服务。(2)一般纳税人为非甲供工程新项目提供的专业分包服务。2、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条件:(1)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2)取得有效扣税凭证。(3)进项税额不属于试点办法第27条规定的不得抵扣情形。(4)取得的专票在180天以内认证抵扣。自2016年3月1日起纳税信用等级A级和B级以及试点纳税人前三月,取得销售方使用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不再扫描认证,二、建筑业政策解读,3、有效扣税凭证类型(1)专用发票:包括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3)农产品销售发票:自农业生产者购进自产农产品以及自小规模纳税人购入农产品,卖方开具的普通发票。(4)农产品收购发票: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其自产农产品,按照收购单位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5)完税凭证:附合同、付款证明及境外单位对账单发票。提示:取得有效扣税凭证要注意符合三流合一的要求,即物流、资金流和发票信息流要合一,否则不得抵扣。,二、建筑业政策解读,4、试点实施办法第27条规定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形(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含其他权益型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例 某施工企业通过内设材料分公司集中采购钢材一批,对应进项税额100万元,其中60%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老项目,30%用于免征增值税的海外工程,10%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新项目,则只有10万元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二、建筑业政策解读,例 某企业购置一栋公寓,如全部用于职工宿舍,则对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部分出租或者用于办公,则对应税额可以全部抵扣。例 某施工企业购买一台塔吊,进项税额10万元,既用于三个选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老项目,又用于一个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新项目,则10万元进项税额可以全部抵扣。例 接待兄弟单位来访所发生的会议费、住宿费等交际应酬费,属于个人消费,不得抵扣。(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二、建筑业政策解读,(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提示: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建筑业政策解读,例 乙商业地产项目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建设方为北京某开发企业在当地成立的A项目公司,该公司营改增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乙项目由注册地为北京市海淀区的B建筑公司负责施工总承包,总承包合同已签订并备案,合同未约定甲供条款。B公司营改增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乙项目开工证注明的开工日期为2016年5月2日,工程已按时开工。5月3日,B公司与注册地为青岛市崂山区的C防水公司(一般纳税人)签订了防水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防水材料由B采购。5月6日,B公司与注册地为郑州市金水区的D劳务公司(一般纳税人)签订了扩大劳务分包合同。,二、建筑业政策解读,8月5日,B企业与注册地为石家庄市裕华区的E安装公司(一般纳税人)签订了机电安装专业分包合同,合同未约定甲供条款。计税方式选择:B公司和E公司对此项目必须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C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向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D公司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C和D均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假定C选用一般计税方法,D选用简易计税方法,并已向裕华区国税局履行备案手续。2016年12月份B公司乙项目部发生如下业务:1、自甲方收取预收款2220万元,已通过B公司机关向A公司开具专票,金额2000元,税额220元。,二、建筑业政策解读,2、与一般纳税人签订钢材采购合同,付款585万元,钢材已入库,取得专票并认证,进项税额85万元。3、向C付款222万元,取得专票并认证,进项税额22万元。4、向D付款309万元,取得专票并认证,进项税额9万元。5、向E付款111万元,取得专票并认证,进项税额11万元。B公司乙项目部2016年12月应预缴税款:(2220-222-309-111)(1+11%)2%=28.43万元B公司乙项目部2016年12月应纳税额:(22201.11)11%-85-22-9-11=93万元,二、建筑业政策解读,B公司乙项目部项目部应持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分包发票等资料向石家庄市裕华区国家税务局预缴税款28.43万元,同时取得完税凭证。B公司乙项目部应将完税凭证及其他税务资料传递给公司机关,由公司机关向海淀区国税局申报纳税。C和D都属于异地施工,C选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2%预征率预缴税款,D选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预缴税款。E公司属于同城施工,不需要预缴,假定其本月取得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10万元,则该项目本月应纳税额:(1111.11)11%-10=1万元,直接向E公司机关报送有关资料,由E公司机关汇总后向裕华区国税局申报缴纳。,二、建筑业政策解读,B公司机关操作:假定甲乙项目均为公司直属项目,B公司机关12月份无销售收入,发生进项税额20万元,其中3万元为专属于甲项目的进项税额,其余17万元为在裕华区当地租入的一台机械的进项税额,该机械既用于甲项目又用于乙项目。则该公司12月份应纳税额=甲项目应纳税额+乙项目应纳税额+公司机关应纳税额-甲项目已预缴税款-乙项目已预缴税款=46.43+93+(0-17)-46.43-28.43=47.57万元B公司应向海淀区国税机关申报缴纳。B公司应分别甲乙项目建立预缴台账。,二、建筑业政策解读,结论与建议:1、一般计税方法将在不远的将来成为施工企业计税方法的新常态,对企业的管理水平要求较高,各施工企业应该利用宝贵的过渡期,加强学习,严格管理。2、对于可以选择计税方法的新项目,企业应根据政策规定,结合投标报价、客户(甲方)要求、成本构成情况、专用发票的取得情况等因素,全面权衡计税方法的选择。3、一般计税方法下,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对发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注意控制风险,尽量增加抵扣。,二、建筑业政策解读,(八)异地预缴畸高的调整政策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九)试点前发生的业务1、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营业税政策允许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5月1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应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不得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二、建筑业政策解读,例 B总包企业某老项目,2016年4月30日前从甲方累计收款并向甲方开具发票1000万元,向分包付款并取得分包方发票1200万元,5月1日营改增后,A企业应向原地税局申请退还营业税6万元。问题:退税流程尚未明确。2、纳税人纳入试点前已缴纳营业税,试点后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应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3、纳税人纳入试点之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重要提示:施工企业应即刻对所有项目进行梳理,严格按照营业税条例规定,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力度,清理清偿营业税,降低企业风险。,二、建筑业政策解读,(十)不征税项目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航空运输服务,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2、存款利息。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二、建筑业政策解读,(十一)税收优惠1、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上述水平的,全额缴纳增值税(6%)。2、本地区营改增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3、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和工程监理服务,免征增值税。,二、建筑业政策解读,(十二)施工企业选用一般计税方法可抵扣进项:1、人工费(劳务分包),11%或者3%。2、除混凝土、砂、土、石料、砖、瓦、石灰、农产品以外的材料和设备,17%或者3%。3、混凝土,免税企业不可抵,一般纳税人选用简易计税方式的可以抵3%,个别企业可以抵17%。4、砂、土、石料、砖、瓦、石灰,一般纳税人选用简易计税的,购买方可以抵3%,自个人购买的不可抵。5、农产品:必须用于生产经营,食堂采购不得抵扣。(1)非免税农产品,从一般纳税人购入,可按专票上13%抵扣,从小规模纳税人购入,可按普通发票价格,计算扣除13%。,二、建筑业政策解读,(2)免税农产品,从一般纳税人购入不可抵扣,从农业生产者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购入自产的免税农产品,可按收购发票价格计算扣除13%。提示:北京市统一适用核定扣除。6、机械费,购买或者租入可按17%或者3%。7、燃料燃油费用,可按13%或者17%抵扣,使用加油卡或其他预付方式加油时,须待油料用完之后才能取得专票。8、临时设施,外购板房及其他材料部分可按17%,外包搭建劳务分包费用按3%,一次性抵扣。9、土方外运等运输费用(客运除外)可按11%。10、水电费,水费按照13%或者3%,电费按照17%。,二、建筑业政策解读,11、周转材料租赁可按3%或者17%。12、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二、建筑业政策解读,13、专业分包,可按11%或者3%。14、接受租赁服务以外的现代服务业服务,可按6%。15、图书报刊杂志,可按13%。16、不动产经营租赁,可按5%或11%,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可以代开专票。17、停车费、过路过桥过闸费,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政策抵扣,5%或11%。18、贷款服务除外的金融服务,包括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服务,可按6%抵扣。19、生活性服务(餐饮、居民日常服务以及学历教育、医疗等免税项目除外),包括文体服务、培训服务、旅游服务、住宿服务等,可按6%抵扣。,三、增值税涉税风险,(一)虚开发票1、行为界定:为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为自己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发票种类: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普通发票,无论真票假票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即构成虚开行为。3、行政处罚方式及幅度: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三、增值税涉税风险,4、刑事处罚:(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即涉嫌构成犯罪。罪名分别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个人犯罪的,处拘役、15年以下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可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处罚。,三、增值税涉税风险,(2)虚开上述发票以外的其他普通发票,虚开份数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构成虚开发票罪。个人犯罪的,可处管制、拘役,最高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处以刑罚。,三、增值税涉税风险,(二)非法制造发票,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非法出售发票1、行政处罚方式及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2、刑事处罚:(1)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或出售经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分别涉嫌构成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三、增值税涉税风险,个人犯罪的,处管制、拘役、15年以下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处以刑罚。(2)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或出售经税务机关监制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分别构成非法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非法制造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三、增值税涉税风险,个人犯罪的,处管制、拘役、15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处以刑罚。(3)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或非法出售经税务机关监制的一般普通发票,如建安发票、货物销售发票等,数量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分别涉嫌构成非法制造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个人犯罪的,处管制、拘役、7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处以刑罚。,三、增值税涉税风险,(三)非法购买发票,非法持有发票的行为1、税务行政处罚方式及幅度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2、构成犯罪的标准、罪名及刑罚(1)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三、增值税涉税风险,个人犯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处以刑罚。(2)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上述发票以外其他普通发票2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个人犯罪的,处管制、拘役、7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处以刑罚。,三、增值税涉税风险,(四)取得增值税虚开专用发票1、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视为善意取得:一是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二是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三是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四是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2、处理: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不适用加收滞纳金情形。购货方如能重新从销售方取得合法、有效专用发票,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三、增值税涉税风险,3、上述四个条件未同时满足的,视为恶意取得虚开的专用发票,分别情况进行处理:(1)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依法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2)受票方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3)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三、增值税涉税风险,(4)纳税人取得虚开的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5)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三、增值税涉税风险,厦门11.17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四、我们需要做什么?,第一,时刻紧绷增值税风险这根弦,坚决不碰法律红线,坚决不做无谓的“纳税筹划”,利用本次税改的契机,将企业经营中的不规范行为彻底纠正。第二,尽快成立设置税务管理岗位或者部门,统筹管理企业涉税业务,加快税务信息化建设步伐,大力培养和引进税务管理人才。第三,尽快与地税机关沟通,对4月30日前形成纳税义务的营业税在4月征期内全部清偿,将对应的营业税发票在4月30日前全部开出。第四,主动与国税机关联系,办理纳税人资格登记、税控设备购置、发票领购等事宜。,四、我们需要做什么?,第五,对所有在施项目进行梳理,对照老项目判断标准逐一核实,确保所有实际开工时间在五一前的项目,均具备选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条件,建议企业对所有符合条件的老项目均选用简易计税方法。第六,无论新老项目,企业所有付款必须取得税法规定的真实合规发票,坚决杜绝无发票、收据或白条入账、假发票等现象。第七,加强异地施工项目的管理,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建立预缴税款台账,留存备查。第八,认真学习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政策,确保五一后新中标工程造价已根据相应依据进行了调整,为企业选用一般计税方法奠定基础。,四、我们需要做什么?,第九,对于可选择计税方法的新项目,企业应根据政策规定,结合投标报价、客户(甲方)要求、成本构成情况、专用发票的取得情况等因素,全面权衡计税方法的选择。第十,重点关注本企业首个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要派驻骨干财税人员,加强与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沟通,严格执行政策文件,积累宝贵试点经验,逐步在企业内全面推开。,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