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最终》资料.ppt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目录,第一节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第二节纽约公约 第三节 我国区际仲裁的承认与执行,第一节外国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一、外国仲裁裁决的界定(一)地域标准 外国仲裁裁决是以被请求执行国的领域为界,再被请求执行国领域以外国家领土内做出的仲裁裁决。,(二)非内国标准非内国标准又称仲裁程序标准,它主张适用本国程序法作出的裁决是本国裁决,使用外国程序法作出的裁决是外国裁决。(三)纽约公约标准纽约公约采用地域与非内国双重标准。,(四)其他标准重叠适用地域标准与当事人国籍标准才判定,代表国泰国。复合标准来判定仲裁裁决国籍,代表国印度。对仲裁裁决不作区分适用统一标准,代表国加拿大。,二、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立法关于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的条约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称日 内瓦公约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称纽约公约,三、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依据(一)纽约公约我国加入纽约公约于1987年4月22日生效后,必须依约认真履行国际义务。有关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在公约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约规定执行。另外,我国在加入时,作出了“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二)互惠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仲裁裁决作出地国与我国之间没有可适用的国际条约或协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互惠原则决定是否予以承认与执行。,(三)我国国内法我国没有制定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专门性法律,有关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内立法散见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2、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的通知,对执行纽约公约作出具体规定。,3、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建立了外国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报告制度(内部报告制度)。此外,我国还颁布了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收费及审查期限问题的规定、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司法解释,对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作出了具体规定。,第二节纽约公约,一、纽约公约的概述1958年6月10日在纽约召开的联合国国际商业仲裁会议上签署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该公约处理的是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仲裁条款的执行问题。目前已批准和加入这个公约的国家和地区有145个(至2012年)。纽约公约规定:成员国要保证和承认任何公约成员国做出的仲裁裁决。我国于1986年12月正式加入该公约,1987年4月22日该公约对我国生效。作为中国处理涉外经贸争议唯一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二、纽约公约的主要内容(一)纽约公约的适用范围纽约公约第一条第1款规定:“仲裁裁决,因自然人或法人间之争议而产生且在申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以外之国家领土内作成者,其承认及执行适用本公约。本公约对于仲裁裁决经声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认为非内国裁决者,亦适用之。”根据上述可知,适用范围包括在外国所做的仲裁裁决,在本国适用外国仲裁法所做的仲裁裁决。注意:我国在实践中的适用范围。,(二)纽约公约适用的仲裁类型纽约公约第1条第2款规定:仲裁裁决一词不仅指专案选派之仲裁员所作裁决,亦指当事人提请仲裁之常设仲裁机关所作裁决。1、临时性仲裁裁决2、常设性仲裁裁决,(三)纽约公约关于仲裁协议的规定 1、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纽约公约主张仲裁协议的书面表现形式是契约、电函。随着社会的发展书面表现形式不再局限于此。1985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将书面表现形式扩展为“载于当事各方签字的文件中,或载于往来的书信、电传、电报或提供记录的其他电信手段中,或在申请书和答辩书的交换中当事人一方声称有协议而当事他方不否认,即为书面协议”。这一发展已得到绝大多数国家接受。,15,2、仲裁协议的效力公约关于仲裁协议效力的规定是强制性的,只要仲裁协议符合公约要求,当事人必须将争议提交仲裁,法院不得对争议行使管辖权。纽约公约第2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诉讼事项订有本条所称之为协定者,缔约国法院受理诉讼时应依当事人一造之请求,命当事人提交仲裁,但前述协定经法院认定无效、失效或不能实行者不在此限”。,(四)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规则1、程序规则适用被请求执行国的法律纽约公约第条规定:“各缔约国应承认仲裁裁决具有拘束力,并依援引裁决地之程序规则及下列各条所载条件执行之,承认或执行适用本公约之仲裁裁决时,不得较承认或执行本国仲裁裁决附加之过苛条件或征收过多之费用。”,2、申请承认与执行时提交的材料 原裁决的正本或其正式副本,双方所签的仲裁协议之原本或其正式副本。裁决或协定所用文字非为援引裁决地所在国之正式文字,申请方还应提供文字译本。译本应由公设或宣誓翻译员或外交或领事人员认证。,(五)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1、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条件(1)缔约国承认外国仲裁决约束力,并依被请求执行国的法律执行。(2)申请承认与执行时应提供规定书面材料。2、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的实体条件公约并没有以肯定方式规定哪些条件可以承认,而以否定形式规定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条件。,(六)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情形1、被申请执行人提出证据证实的情形2、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的情形,1、被申请执行人提出证据证实的情形(1)仲裁协议无效(2)违反正当程序(3)仲裁员超越权限(4)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不当(5)裁决不具有约束力或已被撤销或停止执行注意:举证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1)仲裁协议无效根据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第1项规定在协议当事人无缔约能力和根据所适用的法律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被申请执行人提出证据的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2)违反正当程序纽约公约第1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受裁决援用之一造未接获关于指派仲裁员或仲裁程序之适当通知,或因他故,致未能申辩者。由此可知,违反正当程序主要表现是:作为裁决执行对象的当事人,没有被给予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当事人未能对案件提出申辩。注意:纽约公约并没有对适当通知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往往从通知主体、通知方式、通知内容方面来认定。,关于当事人未能申辩的几种情 a、当事人未接到仲裁通知。b、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通知程序有瑕疵。c、当事人进行申辩,由于仲裁庭或仲裁员原因没有充分行使申辩权。d、其他情形。,(3)仲裁员超越权限根据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第3项内容规定仲裁员超越权限分为:a、约定事项或标的仲裁协议没有提及。b、约定事项仲裁协议有提及,但裁决载有约定事项以外事项。,关于约定事项仲裁协议有提及但裁决载有约定事项以外事项如何拒绝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问题外国裁决事项包含仲裁协议提及以外事项管辖法院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但是两者可以分开,管辖法院可以承认仲裁协议约定以内事项并拒绝仲裁协议约定以外事项。,(4)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不当根据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第4项规定:仲裁庭的组成或程序与仲裁协议不符或者无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不符合仲裁地法律,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5)裁决不具有约束力或已被撤销或停止执行 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第5项规定:“裁决对各造尚无拘束力,或业经裁决地所在国或裁决所依据法律之国家之主管机关撤销或停止执行者。”,2、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情形纽约公约第5条第2款规定:倘申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之主管机关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亦得拒不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甲)依该国法律,争议事项系不能以仲裁解决者;(乙)承认或执行裁决有违该国公共政策者。由此可知,我国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争议事项属于不可仲裁和仲裁事项与公共政策抵触的情况下能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29,(1)关于不可仲裁事项的理解 a、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规定:“下列争议不可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b、我国在加入纽约公约时作出“互惠声明”和“商事保留”,仅承认“契约性与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合同、侵权或者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2)与公共政策相抵触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纽约公约没有对公共政策的含义、范围及具体内容作出规定,只能有有关国家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定。,(七)、暂缓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情形根据纽约公约第6条规定,当事人向裁决作出国法院或仲裁适用法律国家的主管机关申请撤销或停止执行仲裁裁决,受理执行申请国家的法院如认为适当,可暂缓执行该裁定;或依申请方的请求,要求对方提供适当的担保。,(八)“更优惠权利条款”纽约公约第7条第1款赋予缔约国了“更优惠权利条款”。“更优惠权利条款”是指当事人在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时,选择适用被请求执行国国内法,或请求执行国与被请求执行国缔结或加入的双边或多边条约,放弃适用纽约公约。,第四节、我国区际仲裁的承认与执行,一、中国内地、香港、澳门仲裁立法概况(一)中国内地仲裁立法概况 中国内地仲裁制度的发展始于涉外仲裁制度的建立。1954年,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以行政法规的方式,决定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内地的国内仲裁起步较晚。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据此,国务院1983年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这是内地国内仲裁的开始。,(二)中国香港仲裁立法概况,香港地区仲裁法律的重要渊源是香港条例第341章的仲裁条例。该条例颁布于1963年7月5日。目前在香港施行的仲裁条例是香港立法委员会与2000年1月5 日通过的并于2000年2月开始实施的修订条例。除了仲裁条例,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也是香港仲裁法的渊源。英国与1975年9月24日批准了纽约公约并与1977年4月21日将纽约公约扩大适用于香港地区,因此也成为了香港仲裁法律制度的重要渊源。,(三)中国澳门仲裁立法概况,澳门地区曾经作为葡萄牙的殖民地,长期处于葡萄牙的统治和管理之下,其仲裁制度最早可以追溯至1961年葡萄牙民事诉讼法典第四卷关于仲裁的专门规定在澳门的延伸适用。,二、中国内地与港、澳地区仲裁立法之异同,内地与港澳地区的仲裁立法均受到现代国际仲裁理论发展的影响,与现在仲裁发展在许多方面具有一致性。然而各地区因为各自不同的历史和经济等因素影响,在仲裁立法上呈现出了诸多不同。(一)仲裁标的。中国内地、和澳门均在立法上就可以仲裁的事项作出一般性规定。香港地区对仲裁标的的规定较为模糊。它要求仲裁必须是针对争议作出。但是对于“争议”仅在仲裁条例释义时指出“争议”包括分歧,而在“争议”一词前并没有任何定语。这为实践中解释“争议”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对仲裁标的如此宽松的解释是对仲裁发展的支持,这和香港致力于成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之一的目标是相符的。,(二)仲裁协议的形式,内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香港,仲裁协议不仅包括仲裁协议和仲裁条款,还包括几乎一切能证明仲裁意思表示的形式。澳门,有两种形式,包括独立的仲裁协议和仲裁条款,这一规定和内地是相同的,并且它也同样要求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默示的仲裁协议也是书面仲裁协议的一种。,(四)仲裁管辖权,内地,仲裁管辖权制度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0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从这一规定来看,仲裁管辖权的主体是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并且法院的决定具有优先效力。香港,仲裁条例第13B条“仲裁庭可对自己的司法管辖权作出裁定”明确赋予了仲裁庭就管辖权问题作出决定的权力。澳门,核准仲裁制度第27条“仲裁庭得依职权就管辖权作出决定,并得为此对仲裁协议或所属合同是否存在、有效以及效力作出审查。”,(三)仲裁员制度,内地,对仲裁员的要求包含道德要求和专业要求。港澳,一个自然人只要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即可以成为仲裁员。这一做法充分体现了仲裁的自治特征。,(五)裁决的效力,仲裁裁决的效力是指它对于提交仲裁案件既判力。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仲裁立法均确认了仲裁裁决“一裁终局”的基本原则。我国内地也是实行“一裁终局”制度。香港,仲裁条例第18条规定,除非仲裁协议另表明相反意图,否则在下述规定适用于所有提交仲裁的情况下,每项仲裁协议均需当做包括如下的规定,即:仲裁员或公断人所做的裁决即为最终裁决,并对各方和对在各方之下作申索的人具约束力。澳门,核准仲裁制度第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或随后签署的书面协议内订立对仲裁裁决提起上诉。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的上诉可以向上诉仲裁庭或澳门高等法院提出。,值得一提的是,在澳门涉外仲裁中,仲裁裁决则是具有一裁终局效力的。裁决的效力还体现在裁决的执行力上。这一点内地和澳门的做法是相同的。香港仲裁条例第2GG条“仲裁庭的决定的强制执行”规定“(1)由仲裁庭在仲裁程序中或就仲裁程序所作出或发出的裁决、命令或指示,可犹如具有相同效力的法院判决、命令或指示般以相同的方式强制执行,但只有在得到法院或法院法官的许可下方可如此强制执行。”由此可见,仲裁裁决在香港须经过法院的执行许可程序才能强制执行,裁决的执行效力是间接的。,二、中国内地与香港地区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在1997年以前,内地与香港地区在相互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方面并不存在实质性障碍。这是因为,英国于1975年加入了纽约公约,并在1977年将该公约延伸适用于香港地区。两地在承认与执行对方仲裁裁决时,可以将对方裁决视为公约裁决,按照该公约规定的条件予以执行。然而在1997年香港回归之后,香港作为我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其裁决显然不是外国裁决,不能再按照纽约公约的规定执行。同时,若是片面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或是香港仲裁条例都是不适当。1998年1月 NG Fung Hong Limited v.ABC案 1998年7月RAAB KarchercKokle Gmbh v Shanxi Sanjia Coal-Chemistry Company Limited案,1999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司长梁爱诗在深圳正式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对两地法院如何受理和执行仲裁裁决具体事项作了详细的规定。第一,在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才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法院申请执行。第二,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不能同时分别向两地有关法院提出申请。只有一地法院执行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可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执行。两地法院先后执行总额不能超过裁决数额。第三,申请人向有关法院申请执行内地或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的仲裁裁决的,应提交执行申请书、仲裁裁决协议等文书。,第四,内地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的仲裁裁决在被申请人接到通知后,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查核实,有关法院可以裁决不予执行:(1)仲裁协议当事人依对其适用的法律属于某种无行为能力的情形;或者该项仲裁协议依约定的准据法无效;或者未指明以何种法律为准时,依仲裁裁决地的法律是无效的;(2)被通知人未接到指派仲裁员的适当通知,或者因他故未能陈述意见的;(3)裁决所处理的争议不是交付仲裁的标的或者不在仲裁协议条款之内,或者裁决载有有关仲裁范围以为的事项的决定的;(4)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不附,或者在有关当事人没有这种协议时与仲裁地的法律不符合的;(5)裁决对当事人尚无约束力,或者已经仲裁地的法院或者按仲裁地的法院撤销或者停止执行的。,三、中国内地与澳门地区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葡萄牙于1995年加入了纽约公约,但并未将该公约延伸适用于澳门地区。因此,在澳门回归以前,澳门地区的仲裁裁决要在内地执行,只能依据内地有关非公约裁决的规定办理,即根据互惠原则予以执行。但目前,内地与澳门地区尚未有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实践。由于内地立法对澳门回归后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没有明确的规定,为解决这一法律障碍,内地和澳门地区经过不断的磋商,于2007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分别代表内地和澳门地区签署了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依据该规定,澳门地区仲裁机构及仲裁员按照澳门地区仲裁法规作出的民商事仲裁裁决、内地仲裁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在内地作出的民商事仲裁裁决,不存在该规定第7条规定情形的,都可以分别在内地和澳门特区得到认可和执行。第7条规定如下:“对申请认可和执行的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查核实,有关法院可以裁定不予认可:(1)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依对其适用的法律在订立仲裁协议时属于无行为能力的;或者依当事人约定的准据法无效;(2)被申请人为接到选任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因他故未能陈述意见的;(3)裁决所处理的争议不是提交仲裁的争议,或者不在仲裁协议范围之内;或者裁决载有超出当事人提交仲裁范围的事项的决定。(4)仲裁地的法律不符的;(5)裁决对当事人尚无约束力,或者业经仲裁地的法律撤销或者拒绝执行的。,2023/2/9,四、中国内地与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一)执行依据 台湾地区以1992年9月颁布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和1997年、1998年5月两次队条例的修订为承认和执行内地仲裁裁决的依据;内地则以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行的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民事判决的规定为承认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依据。,2023/2/9,(二)仲裁机构名称 由于台湾仲裁机构的全称为“中华民国商务仲裁协会”,这一名称违背了一个中国的原则,其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在内地得不到承认与执行;1999年7月,该机构更名为“中华商务仲裁协会”,内地和台湾民商事裁决相互承认与执行的障碍也得以排除。,2023/2/9,2023/2/9,从图示并结合实际我们得出:内地与台湾地区之间相互承认和执行彼此仲裁裁决则相对被动、消极得多,导致此种现状的原因,除了相互之间往来在密度和热度上有所不及以外,还在于意识形态的障碍。因此按照承认和执行彼此仲裁裁决的难度由高到低的顺序可认为,内地与台湾之间承认和执行彼此仲裁裁决的难度最大,内地与澳门之间次之,内地与香港之间最为宽松。,2023/2/9,总结 台湾与香港、澳门地区之间承认和执行彼此仲裁裁决方面,台湾与澳门之间基本没有这方面的司法协助,台湾与香港之间有一些协作关系,这种司法协助是建立在惠基础上的,只能参照各法域各自的立法。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同法律制度的存在造就了中国多法域的现状,关于内地与澳门间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是近阶段我国区际间司法协助中需要解决的问题。,2023/2/9,11年卷一37:台湾地区甲公司因合同纠纷起诉大陆乙公司,台湾地区法院判决乙公司败诉。乙公司在上海和北京均有财产,但未执行该判决。关于该判决的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向上海和北京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该判决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B该判决效力低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 C甲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有效的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视情况决定是否准予财产保全 D甲公司申请认可该判决的,应当在判决效力确定后1年内提出,思考题,A,2023/2/9,37.10卷一37:关于内地与香港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认可与执行,根据内地与香港的相关安排,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申请人向内地和香港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均应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B.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内地或香港法院管辖的,经选择的法院作出的判决均可获得认可与执行C.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无效,其中选择管辖法院的条款亦无效 D.当事人对认可和执行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在香港可依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上诉出上诉,D,2023/2/9,试卷一82:澳门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的合同争议由内地一仲裁机构审理,甲公司最终胜诉。乙公司在广东、上海和澳门均有财产。基于这些事实,下列哪些选项正确?A甲公司可分别向广东和上海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B只有国务院港澳办提供的名单内的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才能被澳门法院认可与执行C甲公司分别向内地和澳门法院申请执行的,内地法院应先行执行清偿 D两地法院执行财产总额不得超过依裁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