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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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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附件16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促进融资融券业务长期平稳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融资融券细则)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科创板特别规定)中涉及融资融券的规定整合纳入融资融券细则,并借鉴科创板改革经验,将注册制股票上市首日纳入两融标的、存托凭证参与融资融券等规定复制到主板。此外,为落实构建简明友好规则体系相关要求,本次融资融券细则修订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对业务现行通知进行了吸收合并。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复制科创板改革做法一是注册制股票上市首日纳入标的。本次修订吸收了科创板特别规定关于注册制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以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相关内容,将上述事项纳入融资融券细则第二十四条。二是明确战略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在其承诺持有期限内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本次修订吸收了关于科创板战略投资者参与证券出借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函(2019)1172号)关于“战略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在战略投资者承诺的上市公司获配股票持有期限内,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相关内容,将上述事项纳入融资融券细则第六十三条。三是明确存托凭证适用融资融券细则。目前本所融资融券细则没有关于存托凭证的相关规定,考虑到科创板上市公司已经存在存托凭证并且已经纳入两融标的证券,主板也将有上市公司发行存托凭证,因此在融资融券细则中对存托凭证纳入标的事宜予以明确。本次修订吸收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科创板股票及存托凭证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9)71号)中关于“科创板存托凭证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安排参照科创板股票有关规定执行”相关内容,将上述事项纳入融资融券细则第六十七条。二、优化融券卖出资金使用范围目前融券卖出资金用途较窄,其投资范围仅局限于买入或申购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等高流动性证券。部分市场机构建议将本所债券ETF纳入融券卖出资金使用范围。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多元化投资需求,本次修订适当放宽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的投资范围,在原有可投资品种基础上增加除跟踪指数成分债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券外的债券ETF,并由会员进行相关风险控制。在融资融券细则第十七条关于融券卖出所得价款用途的第三项中新增“买入在本所上市的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跟踪指数成分债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除外)”及“会员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者可买入或申购前述资产的名单”相关表述。三、适应性调整部分条款一是关于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申报数量相关规定进行适应性调整。最新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中,关于债券申报数量相关内容已不再使用“手”的概念;同时科创板股票申报数量相关规定与主板不同。融资融券细则第十一条中明确了债券和科创板股票的申报数量按照各自规则执行,新增“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科创板股票、债券的,申报数量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相关规定执行”。二是对风险警示股票调出标的证券范围后的恢复事宜进行适应性调整。标的证券交易被实施风险警示的,将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本次修订的第三十二条明确,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被撤销风险警示的,自该股票被撤销风险警示当日起将其调入标的证券范围。三是对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可流通市值计算进行适应性调整。本次修订明确基金发生权益分派、份额拆分合并等时,上市可流通市值的计算方式。对融资融券细则第六十八条新增“基金发生权益分派、份额拆分合并等情况的,其上市可流通市值为其除权(息)参考价与当日清算后的份额的乘积J四是进一步明确标的证券选取和标的证券范围调整相关事项。在融资融券细则第二十三条新增“本所选取和确定标的证券,不表明本所对标的证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在融资融券细则第五十五条新增“标的证券发生重大风险情形的,本所可以视情况将其调出标的证券范围,并向市场公布;重大风险情形消除的,本所可以视情况将其调入标的证券范围,并向市场公布J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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