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保险法介绍讲义.ppt
新修订保险法介绍,200904,背景介绍主要内容新修订保险法给保险公司带来的挑战,新修订保险法介绍,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于1995年公布的,2002年为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曾作过一次修改。2008年8月,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经常委会三次审议,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案)。新修订后的保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颁布时间,立法宗旨,调整的法律关系,适用范围,我国保险法的立法宗旨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近几年,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保险业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都发生很大变化,保险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因此有必要通过进一步修改保险法以适应当前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需要。,颁布时间,立法宗旨,调整的法律关系,适用范围,我国保险法主要调整以下方面的关系:一、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二、保险人或保险公司彼此之间的经营或竞争关系三、保险业组织与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关之间的关系,颁布时间,立法宗旨,调整的法律关系,适用范围,我国保险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这既是国际公认的主权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又明确了哪些参与保险活动的人必须遵守保险法。不论是中国的自然人或法人,以及无国籍人,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保险活动,包括保险人、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都执行我国的保险法。,颁布时间,立法宗旨,调整的法律关系,适用范围,背景介绍主要内容新修订保险法给保险公司带来的挑战,新修订保险法介绍,1、整体结构2、总则3、保险合同4、保险公司5、保险经营规则6、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7、保险业监督管理8、法律责任,新修订保险法的主要内容,新修订的保险法包含8章内容,共187条,比旧保险法增加29条,改动100多处。整体来看,修订后的保险法将第二章保险合同中人身保险内容移至财产保险合同之前,表明人身保险已成为保险业最重要的构成,并将第六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内容提前至第五章,进一步理顺了保险法的整体逻辑框架。中国保监会法规部表示,修订后的保险法最核心的三大变化是突出了保护被保险人,突出了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突出了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对保险业的依法合规经营提出了更高要求。,整体结构,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修改概览 总则共包含9条,具体修改如下:,整体结构,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差异分析,第四条:针对保险从业人员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修订后 保险法在总则中加以规定第六条:拓宽经营保险业务主体范围第八条:明确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第九条:明确国务院派出机构职责权限,整体结构,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修改概览(1/8)第二章保险合同共包含三节57条,第一节 一般规定具体修改如下:,整体结构,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对保险标的的内涵进行了分类表述,清晰明确各自涵义。修订前的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实际上,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是对被保险人的要求,从法理上讲,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是实质性要求。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是对投保人的要求。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相分离的情况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较为常见,若不要求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就意味着允许任何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人身险,这不符合保险利益原则。所以修订后的保险法对该内容进行区分。,差异分析-保险标的内涵的分类,整体结构,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修改概览(2/8),整体结构,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差异分析-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的设立,修订前的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可以不退还保险费,该规定对保险人较为有利。实践中,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往往并不对投保人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但是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就以上述规定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修订后的保险法对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作了适当限制,并对因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所拥有的权利进行了时间约束。同时,修订后的保险法还借鉴国际惯例,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规定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此规则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整体结构,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修改概览(3/8),整体结构,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绝大多数保险合同的条款都是由保险人事先拟定的,即格式条款。实践中,保险人往往会在格式条款中规定对一些特殊原因导致的损失不承担保险责任(即责任免除条款)。但是责任免除条款一般只规定在保险单中,在投保人投保和缴费时,保险人只出具投保单,投保单上并没有责任免除条款。修订前的保险法已规定保险人有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进行说明的义务,而为了使投保人在投保前能够全面了解合同格式条款的内容,以决定是否投保,修订后的保险法增加了对此的规定。同时,对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免责条款”,修订后的保险法更是强调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这些修订都是对投保人知情权的维护。,差异分析-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强化,整体结构,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修改概览(4/8),整体结构,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修订前的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这样规定是为了便于保险人及时查勘定损,确定所要承担的保险责任。但有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及时通知保险人,或者对未及时通知不存在重大过错,因此剥夺其请求赔偿的权利太过严厉。此外,对于一些重大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完全可以从其他途径如新闻媒体等得知。因此,修订后的保险法对保险人的免责权进行了限制。,差异分析-保险人免责权的限制,整体结构,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修改概览(5/8),整体结构,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投保容易理赔难是社会反映较集中的问题。为保护被保险人保险金请求权的实现,修订后的保险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保险人理赔的程序和时限。,差异分析-保险人理赔程序和时间的规范,整体结构,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修改概览(6/8)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具体修改如下:,整体结构,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按照修订前保险法的规定,企业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等人身保险时,必须经每一个员工签字确认,这给实践操作带来一定麻烦,特别是一些大型企业集团难以实际执行。考虑到雇主为员工投保人身保险对员工有利,修订后的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具有保险利益,可以直接为其投保。同时,为了防止某些企业投保人利用团体保险获取非法利益的现象,修订后的保险法扩大了人身保险利益的范围,此种情形下,保险合同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从限制受益人指定范围的角度维护劳动者等被保险人的利益。,差异分析-对劳动者投保的简化,整体结构,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修改概览(7/8),整体结构,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为骗取赔偿金,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的案例时有发生。修订前的保险法规定,受益人故意危害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被保险人的利益也难以获得保护。修订后的保险法规定,如果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实施非法行为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但保险人同样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的利益仍然受到保护,即保险金赔偿将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继承。,差异分析-死亡事件发生时被保险人的利益维护,整体结构,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修改概览(8/8)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具体修改如下:,整体结构,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修订前保险法的此项规定是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承担因保险标的转让而显著增加的危险,避免合同显失公平。但该规定没有对危险程度是否显著增加进行区分,因此,只要保险标的转让未经保险人同意,保险合同一律无效,这对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十分不利。修订后的保险法对此作出调整,只有在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况下,保险人才可以调整保险费或解除合同。对被保险人未尽到通知义务的,只有对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才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差异分析-保险标的转让的进一步规定,整体结构,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修改概览(1/3)第三章保险公司共包含28条,具体修改如下:,整体结构,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修订前的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形式。与此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外资法人保险公司均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经过多年市场检验,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资保险公司与内资股份制保险公司相比,只要偿付能力监管得当,在风险控制和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方面并不存在差距,因此不应限制保险公司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修订后的保险法删除了有关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的特别规定,今后保险公司在组织形式上直接适用公司法。,差异分析-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的拓宽,整体结构,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修改概览(2/3),整体结构,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修订后的保险法对保险公司主要股东的资格条件作了明确规定,更加严格了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一步提升了保险公司高管人员素质,确保保险公司的从业质量,使保险公司的运作更加规范化。,差异分析-保险公司设立及高管人员条件,整体结构,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修改概览(3/3),整体结构,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第七十条:对设立保险公司所需的申请材料要求更加严格第七十三条:进一步规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开业申请的 程序,并要求其在否决批准时说明理由第七十五条:对设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所需申请材料要求更加严格第七十六条:进一步规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设立 分支机构申请的程序,并要求其在否决批准时说明理由第八十四条:进一步明确保险公司需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变更 情形,差异分析,整体结构,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修改概览(1/5)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共包含22条,具体修改如下:,整体结构,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修订后的保险法在财产保险业务经营范围中增加“保证保险”。事实上,“保证保险”是保险业务还是担保业务在学术界争议较多,很多经营保证保险业务的公司将此业务做成“担保”,如美国AIG破产危机正是由于CDS这种以保证保险的名义做的担保业务造成的。因此,未来保险法解释中如果不明确“保证保险”的含义,将会对保险公司的经营带来隐患。,差异分析-产险业务经营范围增加“保证保险”,整体结构,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修改概览(2/5),整体结构,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为了积极培育国内再保险市场,修订前的保险法规定“境内优先分保”做法,但该规定自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便受到了相关方面的质疑。根据加入世贸的承诺,至2006年底,我国再保险市场已完全实行商业化运作,且再保险业务的跨境交付在国民待遇方面并未加以限制。境内优先分保的做法似与入世承诺不符,因此,修订后的保险法删除上述两条。,差异分析-取消“境内优先分保”的规定,整体结构,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修改概览(3/5),整体结构,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保险资金的运用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以保证安全性为首要原则。自1995年制定保险法以来,保险资金的运用一直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只允许用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并禁止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保险业以外的企业投资。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逐步成熟,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日益规范,资本市场进一步发展,为拓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渠道、确保保值增值提供了可能。修改后的保险法适当拓宽了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渠道,同时为保障保险资金的安全性,该法还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差异分析-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整体结构,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修改概览(4/5),整体结构,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正常的关联交易可以稳定公司业务、分散经营风险,有利益于公司的发展。但是,如果缺乏监管,可能发生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保险公司利益和少数股东的利益问题;由于保险公司的资金主要用于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利益受损也就可能损害到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因此,必须加强对保险公司从事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修订前的保险法未对保险公司从事关联交易的行为作出规定,修订后的保险法增加了相应的内容。,差异分析-要求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整体结构,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修改概览(5/5),整体结构,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修订前的保险法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对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骗保、贿保等一些常见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随着保险活动的进一步开展,又有一些新的违法行为凸显出来,修订后的保险法增加了相应的禁止性规定。,差异分析-保险公司及其员工违法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整体结构,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修改概览 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共包含17条,具体修改如下:,整体结构,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七条:明确保险代理机构的分类第一百二十条:明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注册资本第一百二十九条:强调保险公估人的职业道德和赔偿责任,明确 评估费用应由法律规 范的原则第一百三十一条:明确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禁止的行为,差异分析,整体结构,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修改概览(1/2)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共包含26条,具体修改如下:,整体结构,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通过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了解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及时提醒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恢复偿付能力。修订前的保险法仅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作出原则性规定,现总结当下西方国际金融危机的教训,对金融杠杆效应予以适当限制,修订后的保险法对这方面的内容予以强化和完善,并明确了以风险为基础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差异分析-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整体结构,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修改概览(2/2),整体结构,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修订前的保险法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手段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难以适应保险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为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障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修改后的保险法根据保险监督管理的实践经验及国家有关部门职责分工的规定,并参照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增加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手段和监管措施。,差异分析-规定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手段,整体结构,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修改概览 第七章法律责任共包含24条,具体修改如下:,整体结构,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第一百六十条:对擅自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等违法事项的处罚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对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法行为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明确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从业资格人员的处罚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明确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行为及处罚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明确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第一百七十九条:明确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第一百八十条:明确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从业人员的处罚规定,差异分析,整体结构,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背景介绍主要内容新修订保险法给保险公司带来的挑战,新修订保险法介绍,新旧衔接,运营,保险资金投资渠道进一步拓宽:新增“投资不动产”(主要是房产、土地和基础设施等),投资,旧保单有望适用新法:保监会法规部表示,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前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只能沿用旧法。但针对长期寿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监会将与相关部门协调,旧保单有望适用新法。,强化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1、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增设不可抗辩规则;2、明确了被保险财产发生转让时的理赔争议问题;3、进一步规范了保险公司理赔的程序和时限;4、明确了人身保险特殊情形下的理赔原则;5、明确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6、财产转让保险合同仍有效;7、合同“格式条款”需提示,强化保险公司说明义务,新修订保险法给保险公司带来的挑战(1/2),保险监管,取消“境内优先分保”,再保险业法律“呵护”不再,再保险,显著强化保险监管者职责:1、明确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原则和监管职责,增加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手段和措施;2、“关照”偿付能力不足保险公司;3、增加对关联交易的规定,防止保险公司股东滥用权利,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新修订保险法给保险公司带来的挑战(2/2),法律责任,对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更加完善和细化:1、同公司法有关规定相衔接;2、明确要求对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处罚;3、明确要求对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处罚,l范文汇http:/,1995年以前,保险资金只能存入银行,所得利息全部上缴国家财政,保险公司无需考虑保险资金如何运用。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规定保险资金可运用于银行存款、政府和金融债券等。1999年,保险公司被批准不超过总资产5%15%的保险资金可以购买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资本市场。2004年,保险资金获准直接入市,但比例严格限制。2006年,保监会发布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规定具有投资资格的保险机构,通过受托人可以间接投资于交通、通讯、能源、市政、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2009年新修订保险法进一步放宽保险资金运用于下列形式:银行存款;买卖证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专题1:资金运用渠道的拓宽(1/3),放宽不动产投资是一个进步,虽然短期内投资不动产的风险是绝对存在的,但国内外经验和数据表明,就长期趋势来看,不动产是相对稳健的行业,一定比例的不动产投资是保险公司争取稳健投资回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险公司而言,股权投资、抵押贷款、保单放贷等业务更有利于降低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并增加其收益,且社会效益非常显著:长期保险关系的形成,使保险公司对客户的风险有较清楚的认识和理解,股权投资、抵押贷款和保单放贷等业务既可以为客户提供更为全面的金融综合服务,又活跃了金融市场;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高难度大,银行对信贷风险的认识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而保险公司对客户的长期了解,配合各种保险工具,完全可以在稳健经营的前提下,扩大资金运用渠道,对其投资或贷款,一定程度上解决中小企业长期以来的融资难题;如果保险公司可以操作股权投资和抵押贷款,中小企业投保的积极性大为增加,更多的保险产品将更容易推向市场;保单放贷增强了投保人购买保险的积极性和信心,缓解了投保人短期融资的迫切需求和难度,也将大为降低客户由于经济压力选择退保的可能,使退保率下降。,专题1:资金运用渠道的拓宽(2/3),资金运用渠道多元化要求保险公司在风险程度和投资预期收益之间作出理性选择。保险公司需要根据其负债结构对资金运用进行配比,以保证其偿付能力和偿付时间的匹配。财险公司长期负债比例较小,可以追求更高投资回报的项目,实现预定风险下资金运用回报的最大化;寿险产品的特点决定了寿险公司长期负债比例较高,追求稳健回报是其首要选择和基本原则,因此寿险公司在预定收益下必然要求资金运用的风险最小化。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多元化还要求保险公司建立新的资金运用专业团队,使用不同的技术,搭建全新的投资平台。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在各行业的风险管理经验和优势将有利于保险公司在各行业的投资,有利于开展可能在未来逐步放开的金融综合服务,包括抵押贷款、保单放贷等。,专题1:资金运用渠道的拓宽(3/3),修订后的保险法许多地方体现了加强监管的目的:突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如:明确要求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建立健全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要求保险公司必须聘用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精算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授权保险监管机构制定更加完善的保险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和结转办法;要求保险公司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和业务报告等增加关于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查询权的规定,强化监管机构的监管检查手段增加了对保险违法行为处罚的措施,加大了惩治力度等 这些监管手段和措施,与证券法对证券监管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对银行业监管机构的规定大体相同,更为全面地防范保险业经营风险。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提出更高、更严格的要求,需要保险公司在今后的管理、从业过程中加大内部监控、合规管理力度,使经营更加合法合规。,专题2:保险监管手段的加强,l房地产E网http:/,修订后的保险法正式引入不可抗辩条款(第16条)。该条款的引入对于寿险业有重要意义,其不仅可以有效保护投保人合法权益,改善保险业公众形象,而且将促进寿险公司提高自身营运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但同时也给寿险公司经营带来了全新挑战。寿险公司需重新审视现有业务流程,进而构建全新的系统运营模式:加大对全体员工的培训力度。对不可抗辩条款的核心内涵、价值功能、公司面临的挑战和对策进行深入研究和讨论。由“宽进严出”转变为“严进宽出”。长期以来,寿险公司核保环节相对宽松,如实告知部分主要依赖客户自觉性和个人代理人的判断,关于如实告知的纠纷和案件层出不穷。新修订保险法实施后,寿险公司应实行“严进宽出”政策,即在客户投保时就应切实做好核保工作,力争将各类问题在核保环节发现、制止和拒绝。,专题3:不可抗辩条款的引入(1/2),加强对个人代理人的管理。实践中,因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印发的理赔纠纷主要集中在个人代理人销售的长期寿险和健康保险的保单当中。今后寿险公司应注意:与个人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应在合同书中将个人代理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时的流程和行为尽量予以规范明确,真正做到“有约可依”建立“营销员信用评级制度”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充分利用好新修订保险法关于个人代理人管理规定的内容做好客户回访工作,对个人代理人展业行为进行定期追踪 加强核保核赔能力。加强客户服务的能力。,专题3:不可抗辩条款的引入(2/2),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