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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学教学PPT劳动法律关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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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学教学PPT劳动法律关系.ppt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学青格勒图内蒙古大学法学院,第二章 劳动法律关系,本章的教学内容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四、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五、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六、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第二章 劳动法律关系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符合劳动法律规范、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关系后产生的,即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是一种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第二章 劳动法律关系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1、劳动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组成部分,它具有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是一种社会关系以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第二章 劳动法律关系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点 2、劳动法律关系是与劳动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社会关系 联系: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而劳动法律关系则以劳动关系为实际内容。劳动关系也正是通过获得法律关系的形式而得到巩固和保护。区别:性质和所属范畴不同 劳动关系:是一种社会物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 劳动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第二章 劳动法律关系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点 2、劳动法律关系是与劳动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社会关系 区别:范围不同 劳动法调整的仅仅是一定的劳动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的一部分,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相比较,前者比后者包括的内容要广泛的多。产生的前提不同 劳动关系: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仅以劳动作为其存在的前提 劳动法律关系: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内容不同 劳动关系:以劳动为内容 劳动法律关系:以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为内容,第二章 劳动法律关系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点 3、劳动法律关系是与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法律关系 联系:都是法律关系,都具有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 区别:(1)性质和所体现的法益不同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平等性的法律关系,体现的是两个个体(私人、单位或个人)的利益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隶属性的法律关系,或者称为管理性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主要体现国家利益 劳动法律关系是一种兼有平等性和隶属性的,以国家意志为主,以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法律关系,第二章 劳动法律关系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点 3、劳动法律关系是与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法律关系 区别:(2)所产生的依据和前提不同 民事法律关系以民事法律规范的存在为依据和前提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为依据和前提劳动法律关系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依据和前提,第二章 劳动法律关系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点 3、劳动法律关系是与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有区别的法律关系 区别:(3)法律关系的内容不同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行政法律关系:行政职权(权力)和行政职责(义务);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4)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且一方必须是行政机关;劳动法律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工会或用人单位团体),第二章 劳动法律关系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点 4、劳动法律关系是与劳动法上的其他法律关系如劳动行政法律关系、劳动服务法律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法律关系 区别:(1)法律关系的内容不同劳动行政法律关系:劳动行政管理职权和职责劳动服务法律关系: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等(2)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劳动行政法律关系:劳动行政机关、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劳动服务法律关系:劳动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机构、再就业服务机构等)、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第二章 劳动法律关系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一)个人劳动法律关系和集体劳动法律关系 1、划分标准:劳动者人数 2、基本含义个人劳动法律关系又称个别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法规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集体劳动法律关系又称团体劳动法律关系,是由工会代表职工或者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法规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3、划分意义:个人劳动法律关系由劳动合同确立。集体劳动法律关系由集体合同确立。,第二章 劳动法律关系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二)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学徒工劳动法律关系 1、划分标准:劳动者身份和所从事的职业 2、基本含义工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 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 管理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学徒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 3、划分意义: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不同,第二章 劳动法律关系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三)本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和兼职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 1、划分标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实际关系(或者劳动者是否兼职)2、基本含义劳动者与本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劳动者同其兼职单位所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 3、划分意义: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不同实践中,把第二个法律关系看成劳务法律关系,第二章 劳动法律关系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四)全民、集体、个体、私营、外商、外国企业劳动法律关系 1、划分标准: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 2、基本含义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人民群众集体所有制单位劳动法律关系劳动者个体经营单位劳动法律关系 私营企业劳动法律关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劳动法律关系 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劳动法律关系 外国企业劳动法律关系 3、划分意义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不同适用法律不同,第二章 劳动法律关系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一)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概念 1、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权利义务关系。2、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已有劳动权利义务关系,而不变更主体的前提下,变更其权利义务内容。3、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终止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第二章 劳动法律关系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二)劳动法律事实 1、劳动法律事实的概念: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如自然灾害、战争、劳动者死亡等行为: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如劳动管理行为、劳动合同行为、劳动仲裁行为等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第二章 劳动法律关系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二)劳动法律事实 2、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劳动法律事实:合法行为,即劳动合同行为,第二章 劳动法律关系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二)劳动法律事实 3、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变更的劳动法律事实:合法行为: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违法行为:因劳动者违纪,变更工作岗位事件:劳动者因工致残,变更工作岗位,第二章 劳动法律关系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二)劳动法律事实 4、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消灭的劳动法律事实:合法行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单方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行为:劳动者因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被解除劳动合同事件:因劳动者死亡,劳动合同终止,第二章 劳动法律关系,思考题:张三(20岁)和王五(15岁)同一天被甲公司录用,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甲公司为张三和王五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但没有参加工伤、医疗、失业保险。乙市劳动保障部门接到张三和王五的申诉后,要求甲公司限期内补办工伤、医疗、失业保险,补缴工伤、医疗、失业保险,并罚款2000元。甲公司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工伤、医疗、失业保险,补缴工伤、医疗、失业保险,张三和王五向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定,要求甲公司限期内补办工伤、医疗、失业保险,补缴工伤、医疗、失业保险。甲公司不服,向乙市中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定书的起诉。请问本案中有几个法律关系?分别是什么法律关系?请简要分析每个法律关系的三要素。,第二章 劳动法律关系 四、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劳动法律关系,享有劳动权利,承担劳动义务的人,即劳动权利的享有者和劳动义务的承担者,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包括劳动者及其团体、用人单位及其团体。,第二章 劳动法律关系 四、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劳动者(“职工”、“雇员”、“劳工”、“工人”)1、概念:在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以从事体力劳动或者脑力劳动获取合法收入作为生活资料主要来源的自然人(1)年龄条件确定劳动年龄时应考虑的因素:劳动者生理条件、受教育程度、劳动就业人口最低就业年龄:我国16周岁,比较高劳动年龄的上限:我国男60周岁,女职员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比较低“返聘”、“延聘”、“退休人员再工作”等现象的分析,第二章 劳动法律关系 四、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劳动者(“职工”、“工人”、“雇员”、“劳工”)1、概念(2)劳动能力条件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能力劳动者必须具备行为自由,被依法剥夺人身自由的公民,如被劳动教养、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人,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能力具有专属性,特定劳动关系中的劳动没有继承性,第二章 劳动法律关系 四、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劳动者(“职工”、“工人”、“雇员”、“劳工”)1、概念(3)劳动者是自然人我国法律对劳动者的国籍没有限制性规定劳动者包括我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国家一般没有义务安排外国人就业,第二章 劳动法律关系 四、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劳动者(“职工”、“工人”、“雇员”、“劳工”)2、分类(1)按照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可分为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2)按照所有制性质不同,可分为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劳动者、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劳动者、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者、外国企业劳动者、个体劳动者等(3)按照不同产业或者部门,可分为工业劳动者、商业劳动者、农业劳动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第二章 劳动法律关系 四、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劳动者(“职工”、“工人”、“雇员”、“劳工”)3、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1)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劳动者以自己的名义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或者能力(2)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劳动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第二章 劳动法律关系 四、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劳动者(“职工”、“工人”、“雇员”、“劳工”)3、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3)我国法律关于劳动者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规定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从年满16周岁时开始的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同时产生的,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只能由本人依法来行使,不允许第二者代理公民行使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如果第二者代理公民行使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不仅是无效的,而且也是非法的,第二章 劳动法律关系 四、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劳动者(“职工”、“工人”、“雇员”、“劳工”)3、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3)我国法律关于劳动者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规定某些工种对未成年人和妇女的劳动权利能力、劳动行为能力是有所限制的 劳动者行使自己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凡已经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法律关系的,在一般情况下,公民就不再参加另一个劳动法律关系,第二章 劳动法律关系 四、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劳动者(“职工”、“工人”、“雇员”、“劳工”)3、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3)我国法律关于劳动者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规定劳动法第59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劳动法第60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劳动法第61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二章 劳动法律关系 四、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劳动者(“职工”、“工人”、“雇员”、“劳工”)3、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3)我国法律关于劳动者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规定劳动法第63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劳动法第64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二章 劳动法律关系 四、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劳动者(“职工”、“工人”、“雇员”、“劳工”)4、劳动者的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公务员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的工作人员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退役军人除外)家庭保姆,第二章 劳动法律关系 四、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二)用人单位(用工单位、企业主、资方、雇主、雇佣人)1、用人单位的概念 概念:用人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具有用人自主权的组织。用人单位是一个组织必须依法成立具有用人自主权,第二章 劳动法律关系 四、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二)用人单位(用工单位、企业主、资方、雇主、雇佣人)2、用人单位的分类(1)根据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不同,把用人单位可以划分为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私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单位)、外商投资单位和外国企业。,第二章 劳动法律关系 四、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二)用人单位(用工单位、企业主、资方、雇主、雇佣人)2、用人单位的分类(2)根据用人单位的性质不同,把用人单位划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性质、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如国有、集体、私营、外商投资、港澳台、混合型、股份制、联营、乡镇企业等个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一般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第二章 劳动法律关系 四、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二)用人单位(用工单位、企业主、资方、雇主、雇佣人)2、用人单位的分类(2)根据用人单位的性质不同,把用人单位划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事业单位:包括文化、教育、卫生、科研等各种单位社会团体:如工会、妇联、消协、协会、研究会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学校其他组织: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劳动合同法第3条),第二章 劳动法律关系 四、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二)用人单位(用工单位、企业主、资方、雇主、雇佣人)3、用人单位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在依法成立时开始在用人单位解散、被撤销,破产、被关闭时终止,第二章 劳动法律关系 四、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二)用人单位(用工单位、企业主、资方、雇主、雇佣人)4、用人单位的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组织和个人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不适用劳动法:家庭或个人(个人承包经营除外)个体工匠(非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第二章 劳动法律关系 四、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二)用人单位(用工单位、企业主、资方、雇主、雇佣人)4、用人单位的范围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第二章 劳动法律关系 四、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二)用人单位(用工单位、企业主、资方、雇主、雇佣人)4、用人单位的范围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第二章 劳动法律关系 四、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三)工会 1、工会的性质: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性组织 2、工会的法律地位:社会团体法人,工会法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第二章 劳动法律关系 四、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三)工会 3、工会的职能维护职能:工会的基本职能,是指工会要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利益和民主权利。一方面要保护职工群众的利益,同时还要维护整个国家的利益。参与职能:是指工会要发挥职工群众参政议政的民主渠道作用,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第二章 劳动法律关系 四、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三)工会 3、工会的职能教育职能:是指工会要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建设职能:是指工会要动员和组织广大职工群众参加建设和改革,努力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第二章 劳动法律关系 四、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三)工会 4、工会的权利工会有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的权利劳动法第8条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劳33条解除合同不适当,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劳30条用人单位裁员,应听取工会意见劳27条用人单位延长劳动时间要与工会协商劳 41条工会有权代表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 劳80、81条 工会有权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88条,第二章 劳动法律关系 四、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四)用人单位团体 1、用人单位团体的性质 用人单位团体,在国外通常称雇主协会,是由用人单位依法组成的,旨在代表、维护和增进各用人单位(雇主)在劳动关系中的共同利益而与工会抗衡和交涉的团体。在劳动法中它被作为与劳动者团体(即工会)相对应的一种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与劳动者团体(即工会)相对应的一种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由用人单位依法组成的团体旨在代表、维护和增进各用人单位(雇主)在劳动关系中的共同利益而与工会抗衡和交涉的团体,第二章 劳动法律关系 四、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四)用人单位团体 2、外国雇主协会美国早在18世纪后期就形成了若干雇主协会早期雇主协会的职能:斗争型协会,即反工会活动是其首要职能 现代雇主协会的职能:交涉型协会,即以同工会进行集体交涉(谈判)为主要职能 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雇主协会已形成多种组织形式,包括行业雇主协会、职业或技艺雇主协会和雇主协会联合会,地方性雇主协会和全国性雇主协会,第二章 劳动法律关系 五、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和依法承担的劳动义务。(一)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7、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第二章 劳动法律关系 五、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一)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 8、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民主管理企业的权利 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 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 享有依法参加工会和组建工会的权利 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变更及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用人单位违法违章生产指挥有拒绝执行的权利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第二章 劳动法律关系 五、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二)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 劳动法第3条 1、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2、不断提高劳动技能 3、认真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4、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二章 劳动法律关系 五、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三)用人单位的基本劳动权利 1、要求劳动者按质按量完成劳动任务的权利 2、要求劳动者努力提高职业技能的权利 3、要求劳动者认真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的权利 4、要求劳动者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权利,第二章 劳动法律关系 五、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四)用人单位的基本劳动义务 1、用人单位应承担平等和择优录用职工的义务 2、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义务 3、保证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权利的义务 4、提供劳动者享有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的义务 5、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培训的义务 6、为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和福利的义务 7、配合解决劳动争议的义务 8、保证劳动者实现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的义务,第二章 劳动法律关系 五、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作业:1、论劳动者的罢工权 2、论劳动者的结社权 3、我国用人单位团体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要求:1、写3000字左右的论文;2、11月20日前交。,第二章 劳动法律关系 六、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一)劳动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二)关于劳动法律关系客体的几种观点 1、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只是劳动行为李景森主编:劳动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4页 2、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只是劳动力董保华编著:劳动法,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73页 3、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只是劳动行为或劳动力,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客体是劳动行为,辅助客体主要是劳动条件王全兴:劳动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88-89页,第二章 劳动法律关系 六、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三)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是劳动力劳动力的让渡:在劳动者择业和劳动力使用者招工的关系中,劳动者和劳动力使用者之间旨在建立劳动力让渡关系。劳动力的使用:在劳动报酬权和用人单位用人权关系中,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使用中的劳动力。劳动力的保护:劳动力与它的物质载体劳动者的身体密不可分。在休息权和劳动安全卫生权关系中,是以劳动力的物质载体为保护对象的。我国的工时制度、休假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是为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得到安全和健康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其目的是使劳动者的人身受到保护,从而保护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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