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ppt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办法是军工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审查认证机构、保密资格申请、审查批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7章42条。,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保密规定,制定本办法。注释:本条是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有关保密规定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保密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保留部分涉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等。,一、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企事业单位的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注释:本条对办法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1.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是指承担的武器装备研制项目或研制产品涉及国家秘密;项目或产品仅背景、用途、数量涉密的,不适用本办法。2.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已经承担了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二是指合同意向单位已经与拟承担单位签订了委托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合同意向书并出具了密级证明。,一、总则,第三条对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实行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制度。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应当取得相应保密资格。注释:本条对实行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制度作出规定。1.依据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保密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保留部分涉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对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实行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制度,表明保密资格审查认证是国家批准的一项涉密行政审批工作,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遵照执行。,一、总则,2.保密资格是国家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基本条件的评价和认可,是企事业单位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必要条件。承担或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根据所承担或拟承担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项目或产品最高涉密等级,申请和取得相应的保密资格。,一、总则,第四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坚持严格标准、严格程序、突出重点、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释:本条对审查认证工作应依据的原则作出规定。严格标准是要求审查认证机构和审查认证人员在审查认证工作中严格依照军工认证各项标准的要求开展审核、检查、认证工作,不随意变通,不缺项少项,不主观臆断。严格程序是要求审查认证工作的开展必须依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审查认证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谨性。,一、总则,突出重点是要求审查认证工作要把重要的国家秘密事项以及涉密人员、载体、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及要害部门、部位等作为审查的重点。公平公正是要求审查认证机构和审查认证人员要平等对待不同的审查认证对象,不偏私,不歧视,确保审查认证工作符合标准要求。,一、总则,第五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一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绝密级科研生产任务;二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机密级科研生产任务;三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一、总则,注释:本条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的保密资格等级作出规定。保密资格等级的划分,主要体现了根据企事业单位保密管理能力和条件确定军工科研生产任务的指导思想。承担军工科研生产任务涉密程度越深,保密管理要求也越高。制定相应等级的保密资格标准,既便于对取得保密资格等级的单位实行分级管理,也便于企事业单位申请相应等级保密资格,节约保密成本。,一、总则,第六条经审查认证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军队系统装备部门的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项目,应当在列入名录的具有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中招标订货。承包单位分包涉密合同项目,分包单位应当是列入名录的具有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一、总则,注释:本条对名录的作用作出规定。1.名录是国家对通过审查认证获得保密资格的单位的公开确认。通过审查认证,取得保密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即可列入名录,并由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根据工作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定期发布。2.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都必须经审查认证取得保密资格,分包涉密合同项目必须在名录中选择具有相应保密资格等级的单位承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3.本条从确保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出发,既是对军队涉密武器装备招标订货的强制性规定,也是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角度,对军工单位保密管理的一种强制性约束。,二、审查认证机构,第七条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总装备部等部门组成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审查认证工作的政策、规定;(二)制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三)决定审查认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组织保密资格审查和复查;,二、审查认证机构,(五)审查、审批一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六)发布保密资格单位名录,制发保密资格证书;(七)变更、注销、撤销保密资格;(八)受理有关单位提出的复议申请;(九)建立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人员库,聘任和管理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人员;(十)对审查认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二、审查认证机构,注释:本条对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的组成及其职责作出规定。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总装备部组成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国家保密局为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的主任单位,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和总装备部为副主任单位。,二、审查认证机构,第八条省(区、市)保密工作部门、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地市级保密工作部门组成省(区、市)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履行下列职责:(一)受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委托,审查部分一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二)审查、审批本地区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三)进行保密资格复查;(四)审核保密资格证书变更和注销申请;(五)聘用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人员;(六)对本地区审查认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二、审查认证机构,注释:本条对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的组成及其职责作出规定。省(区、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及有关地市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等组成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组成时,可根据本省(区、市)军工单位和审查认证机构人员的实际情况,吸收地市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人员参加。,二、审查认证机构,第九条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在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组成人员应当报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批准。注释:本条对国家与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之间的工作关系作出规定。1.为加强对审查认证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在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其组成人员应当经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审批。2.省(区、市)军工保密认证委接受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的领导和监督,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不明确事项,应当向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及时请示和报告。,二、审查认证机构,第十条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下设办公室,由国家保密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总装备部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审查认证日常工作。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下设办公室,由省(区、市)保密工作部门、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审查认证日常工作。注释:本条对国家和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办事机构的组成及主要职责作出规定。1.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下设办公室,由国家保密,二、审查认证机构,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总装备部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国家保密局为主任单位,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和总装备部为副主任单位。2.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下设办公室,由省(区、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有关地市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组成。3.国家或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办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起草保密资格认证工作计划、总结、简报等文件材料;针对审查认证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开展审查认证工作调研,并向国家或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提出相关建议;筹备国家或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会议,对有关决定具体组织落实;处理审查认证日常事务性工作等。,三、保密资格申请,第十一条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二)承担或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或产品涉密;(三)无外商(含港澳台)投资和雇用外籍人员,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四)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与境外人员(含港澳台)无婚姻关系;,三、保密资格申请,(五)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要求;(六)1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七)无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注释:本条对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作出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依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企业法人是指具有国家规定的独立财产,有,三、保密资格申请,健全的组织机构、组织章程和固定场所,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事业法人是指为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2.项目或产品涉密是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研制项目或研制产品设计国家秘密。项目或产品仅背景、用途、数量涉密的,不属于保密资格认证范围。3.从维护国家安全出发,申请单位不能有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涉密岗位不得雇用外籍人员,但依据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主体多元化政策的相关规定,经国家或省(区、市)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有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和雇用外籍人员的单位申请保密资格,需要提供国家或省(区、市)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三、保密资格申请,外籍人员是指在中国境内工作的拥有外国国籍或无国籍的人员。4.依据国防科技工业涉密人员保密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涉密人员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并在中国境内居住,且与境外及港澳台人员无婚姻关系。5.申请单位要具备相对固定的科研生产场所和条件,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要求。其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应当具有产权证明或3年(含)以上的租赁合同。6.1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是申请单位自申请之日以前12个月内,未发生经省(区、市)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三、保密资格申请,认定的泄漏国家秘密事件。7.申请单位无省(区、市)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的行为以及其他严重违反保密法规的行为。第十二条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填写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三、保密资格申请,(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四)公司章程;(五)上一个年度财务验资报告;(六)科研生产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七)合同甲方出具的研制项目或产品的密级证明,或者合同意向单位出具的合同意向证明及密级证明;(八)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三、保密资格申请,注释:本条对申请保密资格需要提交的材料作出规定。1.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栏目要求和所申请的保密资格等级填写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在相关栏目内对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保证标准的执行及承担的相关责任作出书面承诺。2.工商营业执照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合法凭证,证明申请保密资格单位是否在境内登记注册、企业性质、营业范围,以及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等情况。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是国家赋予每一个组织机构(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证书。,三、保密资格申请,4.公司章程是由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指定的,并对公司、股东、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公司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公司章程能够反映公司的性质、股东组成和股东持股比例等情况。5.上一年度财务验资报告是指经过注册的会计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验单位的实收资本(股本)及其相关资产进行审验后出具的现行或最新的验资证明。验资报告应当是以文字报告的形式确切地表述验证的内容,并由注册会计师签字或盖章,会计事务所加盖公章后生效。验资报告能够反映申请单位的入股比例、资本成分及资产组成等基本情况。,三、保密资格申请,6.申请单位需要提交固定科研生产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对于企事业单位租赁的科研生产场所,一般要求合同的租赁期在3年(含)以上。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能够反映申请单位是否具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其安全防护措施在一定的年限内是否发生重大变化。7.合同意向证明及密级证明是指合同甲方与拟承担单位签订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合同意向书及其密级证明。密级证明由合同甲方提供,并经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审核,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生效。承担多项涉密合同任务的单位仅需提供一项涉密任务的最高密级证明。密级证明原则上不得涉密。,三、保密资格申请,8.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根据实际工作中遇到的特殊情况,按照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的统一要求掌握。国有独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第(四)、(六)项所要求的材料,事业单位不需提供上述第(二)、(四)、(六)项所要求材料,申请一级保密资格单位不需提供上述第(六)、(七)项所要求的材料。,三、保密资格申请,第十三条上市公司申请保密资格的,其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范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注释:本条对上市公司申请保密资格的情形作出特别规定。上市公司需要申请保密资格的,除应当具备申请保密资格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上市重组改制的政策规定。审查认证机构在受理上市公司申请保密资格时,应根据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承担任务的范围和股权构成进行严格审查。,三、保密资格申请,第十四条高等学校申请保密资格的,应当结合科研项目管理建立保密管理体制;具备相对集中的涉密科研场所,与开放区域隔离。注释:本条对高等学校申请保密资格的情形作出特别规定。高等学校申请保密资格的,除应当符合申请保密资格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根据高等学校环境开放、科研场所分散、学生参与涉密科研课题的情况和特点,将保密管理贯穿于军工科研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的全过程,切实加强对军工科研项目实施过程的控制和监督;将涉密科研场所相对集中并与开放区域隔离,采取相应的保密管理与技术防护措施,学校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要与保密工作,三、保密资格申请,机构密切配合,建立符合高等学校特点的保密管理体制。第十五条非公有制企业申请保密资格的,限定于申请二级、三级保密资格。注释:本条对非公有制企业申请保密资格的情形作出特别规定。根据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规定,从事战略武器装备生产、关系国家战略安全和涉及国家核心机密武器的核心重点保军企业为国有独资;从事关键武器装备总体设计、总装集成以及关键分系统、特殊配套件生产、重要武器装备生产的企业须为国有绝对控股。因为非公有制企业暂不具备上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相关的基本政策条件,目前只限定申请二级、三级保密资格。,三、保密资格申请,第十六条企事业单位提出保密资格申请,应当经上级部门审核。没有上级部门的,应当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保密工作部门审核。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向有关审核部门报送申请书和有关材料。注释:本条对申请保密资格的审核把关作出规定。1.审核是指对申请单位是否符合办法申请条件的预先核实和把关。2.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科学院、军工集团,三、保密资格申请,公司审核所属企事业单位保密资格申请。其他企事业单位申请保密资格的,应当报所在地的省(区、市)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3.审核部门主要采取书面审核的方式审核申请保密资格单位提交的申请书和有关材料。,三、保密资格申请,第十七条审核部门负责下列内容的审核:(一)申请书的填写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填写内容是否属实;(二)申请单位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三)申请的保密资格等级是否适当。注释:本条对保密资格申请审核的内容作出规定。审核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1.申请书的填写是否符合办法规定,总的要求是按照要求申报的内容,做到简明扼要,抓住重点,内容真实,填写规范。具体要求见第六部分申请书填写说明。,三、保密资格申请,2.申请单位是否符合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证明材料是否符合第十二条要求或是否有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的特殊情形。3.申请的保密资格等级是否适当。申请保密资格等级应当以所承担或拟承担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或产品涉及的最高密级为准。申请书的填写内容不得涉密,应当回避涉密内容或进行非密花处理。,三、保密资格申请,第十八条审核部门经审核认为具备申请条件的,在申请书中签署同意意见后,由申请单位向有关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提出申请;经审核认为不具备申请条件的,应在申请书中说明理由,退回申请单位。注释:本条对保密资格申请审核工作作出规定。1.审核部门根据办法第十七条的要求,经审核认为满足办法第十一条申请条件且提交的证明材料符合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的,在申请书审核栏目中签署审核是否同意申报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意见,并加盖审核部门单位印章后,由申请单位向国家或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提出申请。,三、保密资格申请,2.审核部门根据办法第十七条要求,经审核认为不满足办法第十一条申请条件或提交的证明材料不符合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的,应在申请书审核栏目中说明不同意申报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理由,加盖印章后,退回申请单位。3.申请一级保密资格的单位经审核同意后,直接向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提出申请,报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申请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经审核同意后,直接向所在地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提出申请,报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四、审查批准,第十九条保密资格审查分为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国家或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收到申请单位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进行书面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应当征求军队派驻的军事代表机构对申请单位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的意见。对决定受理的单位,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组成审查组进行现场审查。,四、审查批准,注释:本条对保密资格审查形式和申请受理时限作出规定。1.保密资格审查认证是有关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依照职责范围和权限,对通过审核决定受理的申请单位进行实质性核查、评审的活动过程。2.国家或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收到申请单位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交由国家或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办根据办法规定的条件,对提交的证明材料、申请理由等进行预先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四、审查批准,对申请书中有关不明确事项,必要时,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还应当对申请单位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征求军队派驻的军事代表机构的意见。3.对国家或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办书面审查决定受理的单位,国家或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成审查组对申请单位进行为期23个工作日的现场检查,对其是否符合标准进行实地核查和评审,作出全面、真实、可靠的审查结论。4.书面审查与现场审查的主要区别是:书面审查应以审阅、核查申请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的方式,对申请单位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是否同意受理并进行现场审查作出决定。现场审查应针对书面审查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现场验证和,四、审查批准,核实,依据评分标准的评分项目逐项进行评分,作出是否符合标准的判断,为国家或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审批提供重要依据。第二十条审查组负责人由同级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指定,审查组工作人员应当从审查认证人员库中抽取,人数为5至8人。注释:本条对现场审查组成作出规定。1.审查组是由国家或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组织的,为实施现场审查而组成的专门工作组。2.审查组组长由国家或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确定。审查组成员从军工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人员库,四、审查批准,中抽取。审查组人数为58人(包括23名保密技术检查人员)。第二十一条现场审查依据相应等级的标准及评分标准实行评分制,满分为500分,达到450分(含)以上为符合标准。注释:本条对现场审核实施评分制作出规定。1.现场审查实行评分制,达到450分(含)以上的为符合标准,以下的不符合标准。依据标准和评分标准各项内容要求,对申请单位的保密工作情况逐项评分,综合评审后,作出符合标准或不符合标准的审查结论。,四、审查批准,2.现场审核中,为保证公平合理,对被审查单位没有的项目不计得分,按照实有项目计分,总分达到实有项目分值的90%,即为符合标准,未达到实有项目分值的90%,为不符合标准。第二十二条审查组现场审查程序:(一)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被审查单位;(二)听取被审查单位情况汇报和对有关事项的说明;(三)审查有关文字材料;,四、审查批准,(四)接触有关人员了解情况;(五)组织涉密人员进行保密知识考试;(六)进行现场审查,并作出审查记录;(七)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评议,研究或表决形成审查意见和评分结果。审查意见和评分结果填写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复查)意见书(以下简称审查(复查)意见书)中,并由审查组组长在签名栏内签名;(八)向被审查单位通报审查意见和评分结果,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九)被审查单位在审查(复查)意见书签名栏内对审查结论签署意见。,四、审查批准,注释:本条对现场审查的程序作出规定。现场审查程序是对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现场审查活动的过程要求,是现场审查工作严谨、规范的保证。1.提前通知。应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被审查单位,包括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审查组人员名单、被审查单位需准备的有关资料及注意事项等。2.听取汇报。审查组组长主持召开首次会议,听取被审查单位负责人介绍本单位基本情况,近年来保密工作开展情况及对申请书填写内容的有关说明。听取汇报后,审查组成员可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四、审查批准,3.审查文字材料。现场审查组依据评分标准,按照分工逐项审查被审查单位保密工作档案记录,验证申请书中的有关事项,了解被审查单位保密工作开展情况,为实地检查做好准备。4.接触人员了解情况。审查组组长和审查组成员通过谈话等方式与被审查单位负责人及相关涉密人员接触,重点了解保密责任及保密制度落实情况。5.组织涉密人员考试。审查组在被审查单位涉密人员中按一定比例随即选取部分人员进行保密知识闭卷考试,检验保密教育效果和涉密人员保密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四、审查批准,6.实地审查。根据被审查单位的实际情况,依据评分标准逐项检查被审查单位贯彻落实标准情况,作出审查记录。审查记录作为评议依据,经审查人员签字确认。7.形成审查结论。现场检查结束后,审查组组长召开审查组会议,对审查的情况进行评议,讨论研究作出被审查单位是否符合标准或不符合标准的审查结论,并提出整改要求,同时填写审查(复查)意见书。8.通报审查意见和结论。审查组组长主持召开现场审查末次会议,对被审查单位落实标准情况逐项讲评,指出问题,提出整改要求,通报现场审查结论。,四、审查批准,9.被审查单位对审查意见和审查结论进行确认,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在审查(复查)意见书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并签名确认。审查组组长同时在审查(复查)意见书(一式3份)上签字确认。第二十三条审查中发现被审查单位重要事项达不到标准或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的,应当中止审查,要求其采取整改措施。对中止审查的单位,3个月后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审查。,四、审查批准,注释:本条对现场审查中止情形作出规定。1.重要事项达不到标准或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的,是指不符合评分标准规定的8个“基本项”,达不到“基本项”要求之一的,应当中止审查。2.对于中止审查的单位,审查组应当在审查(复查)意见书中说明理由和意见,明确提出整改期限,3个月后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审查。3.对恢复审查的单位,应当重新填写审查(复查)意见书,并注明恢复审查的理由。,四、审查批准,第二十四条对不符合标准未予通过审查的单位,6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注释:本条对未予通过现场审查的情形作出规定。1.对不符合标准,现场审查评分分值未达到450分(含)以上的单位,或者现场审查评分分值未达到实有项目分值90%的,应当不予通过审查。2.对未予通过审查的单位,审查组应当审查(复查)意见书中说明理由。申请单位应对照标准要求逐项进行整改。3.申请单位整改完成后,可于收到审查(复查)意见书之日起6个月后按照办法规定的申请程序重新提出申请。,四、审查批准,第二十五条国家或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应当根据审查结论和有关材料,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注释:本条对保密资格审查批准时限作出规定。1.现场审查结束后,审查组将申请书、审查(复查)意见书及相关材料报国家或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办,提交同级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审批。2.国家或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应当根据书面审查、现场审查结论和有关材料,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有关单位取得保密资格的决定。书面告知经批准列入名录的单位,并颁发保密资格证书。,四、审查批准,第二十六条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应当将审查批准的保密资格申请单位有关材料,报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复核备案。注释:本条对保密资格复核备案制度作出规定。1.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应当将审查批准的二级、三级保密资格单位的申请书、审查(复查)意见书、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报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复核备案。2.对通过审查批准的单位授予保密资格证书、证牌。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对通过审查批准和复核备案的单位,定期在名录上发布。一般每3个月发布一次。,四、审查批准,3.复核备案制度体现了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对全国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职能。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经复核发现不符合办法相关规定的,责令予以纠正,收回保密资格证书、证牌,不予列入名录。第二十七条保密资格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应当提前90个工作日重新提出申请。,四、审查批准,注释:本条对保密资格有效期作出规定。1.保密资格有效期从国家或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审批通过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保密资格即行废止。2.继续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应当在保密资格有效期满前90个工作日按照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要求和申请程序重新提出申请。,五、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 国家和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应当加强对审查认证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及时纠正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注释:本条对建立审查认证监督机制作出规定。1.国家和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审查认证人员和审查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有效制约和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防止审查认证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发生。2.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依据职责,负责对全国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审查认证工作中的违法问题及时作出处理。,五、监督管理,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依据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职权范围内的审查认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第二十九条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实行年度自检制度,每年1月底前,向审查认证机构报送标准执行情况自检报告。,五、监督管理,注释:本条对保密资格自检制度作出规定。1.自检制度是已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对照标准进行年度自我检查,自我约束的制度。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每年1月底前应当提交自检报告,报原审查认证机构。自检报告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发。国家或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审查认证机构应当对自检报告进行审查,及时掌握保密资格单位执行标准的情况。2.自检报告的内容主要是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按照标准的基本要求,针对落实标准的具体情况作出的说明。3.对不按期提交自检报告和自检报告内容不属实的单位,国家或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审查认证机构应当,五、监督管理,予以及时纠正,同时作为保密资格复查的扣分内容。第三十条 对取得保密资格满2年的单位应当进行复查。对重要事项达不到标准或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的,应当中止复查,给予警告,并要求其期限采取整改措施。对中止复查的单位,3个月后再行复查,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撤销其保密资格。注释:本条对保密资格复查制度作出规定。,五、监督管理,1.对保密资格单位实行复查制度,是审查认证工作的重要监督形式。复查可根据实际,简化程序,精简人员,缩短时间,突出重点,切实掌握被复查单位执行标准的情况,特别是对现场审查时提出的整改要求要进行检查。2.复查中发现被复查单位重要事项达不到标准或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的,应当中止复查,给予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3.对中止复查的单位,复查组应当在审查(复查)意见书中说明理由和意见,明确提出警告和期限整改要求,3个月后再行复查。,五、监督管理,4.对再行复查的单位,应当重新填写审查(复查)意见书,并注明再行复查的原因。对再行复查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单位,撤销其保密资格。5.复查工作原则上应在被复查单位取得保密资格第3年内完成。第三十一条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证书:(一)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二)单位名称变更的;(三)注册地址变更的。,五、监督管理,申请变更的单位,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核同意后,由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办理变更手续。注释:本条对变更保密资格证书情况作出规定。保密资格证书变更是指审查认证机构根据持证单位的请求,依照办法的规定,对证书的具体内容加以变更的行为。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证书:1.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提交的材料有:保密资格证书变更申请;法人代表任免通知或董事会决议;,五、监督管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保密资格证书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审查认证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说明材料。2.单位名称变更的。单位名称是指名称发生变化,但单位性质与资本构成没有发生变化。应提交的材料有:保密资格证书变更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保密资格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五、监督管理,审查认证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说明材料。3.注册地址变更的。注册地址变更是指工商注册地址发生变化而单位科研生产场所未发生变化。应提交的材料有:保密资格证书变更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保密资格证书复印件;审查认证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说明材料。持证单位根据以上变化情况,向受理审查认证机构申请变更保密资格证书内容,经审核同意后,将同意意见和,五、监督管理,申请变更保密资格证书的有关材料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第三十二条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一)需要提高保密资格等级的;(二)资本构成、企业性质发生重大变化的;(三)涉密场所发生重大变化的。,五、监督管理,注释:本条对重新申请保密资格情形作出规定的。重新申请是指已经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因有关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与审查认证或复查时的情况有很大差距,需要重新申请相应保密资格的行为。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1.需要提高保密资格等级的。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拟承担高于其保密资格等级的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时,应当重新申请。申请时需要依照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供合同甲方或者合同委托意向单位出具的密级证明。2.资本构成、企业性质发生重大变化的。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因上市、重组等原因,与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五、监督管理,的申请保密资格的基本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3.涉密场所发生重大变化的。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涉密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与上次现场审查或复查时的保密环境和技术安全措施发生重大改变的,如搬迁等,应当重新申请。,五、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保密资格:(一)保密资格有效期满的;(二)不再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三)单位申请注销的;(四)单位撤销的。,五、监督管理,注销:本条对注销保密资格的情形作出规定。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保密资格:1.保密资格有效期满的。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保密资格有效期满,在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期限内未重新申请的,或在期限内重新申请但未获得批准的,应当注销保密资格。2.不再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一般情况下,连续3年没有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应当注销保密资格。,五、监督管理,3.单位申请注销的。因自身和其他原因,单位不再需要保留保密资格的。4.单位撤销的。因破产或重组兼并等原因撤销,单位已不复存在的。保密资格注销,由原保密资格审查认证机构书面报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五、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 申请或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对有关审查认证决定有异议的,可在60个工作日向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提出复议申请。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决定。注释:本条对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复议作出规定。1.对有关审查认证决定有异议的是指:申请单位对申请书未予受理有异议的;申请单位对现场审查结论有异议的;申请单位对有关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审批决定有异议的;,五、监督管理,取得保密资格单位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2.单位自收到结论和决定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提出复议申请。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应对申请的复议事项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六、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选择不具有保密资格的单位分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撤销其保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注释:本条对分包涉密任务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1.分包研制项目或研制产品涉及国家秘密的,均应选择具有保密资格的单位。项目或产品仅背景、用途、数量等涉密的,不适用本条规定。2.违反前款规定分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造成泄密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六、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申请单位在申报过程中,隐瞒重要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1年内不予受理申请。注释:本条对保密资格申报罚则作出规定。隐瞒重要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是指明知申请的基本条件不符合要求,伪造证明材料或隐匿重要情况的。,六、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保密资格:(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密资格的;(二)擅自引入外商投资或雇用外籍人员的;(三)出租、转让、转借保密资格证书的;(四)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经警告逾期不改的;(五)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发生重大泄密事件的;,六、法律责任,(六)有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行为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被撤销保密资格的,自被撤销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释:本条对撤销保密资格的情形作出规定。以上六种情形均严重违反了办法的有关规定,必须撤销保密资格,确保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其中第(五)项是指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由于单位疏于保密管理,保密责任制不落实,存在重大泄密隐患,发生重大泄密事件的情形。,六、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 审查认证人员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撤销其审查认证资格,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注释:本条对审查认证人员违规罚则作出规定。审查认证人员发生以上行为,一经查实,由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撤销其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人员资格,不再聘用,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附 则,第三十九条 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人员从保密工作部门、国防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