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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路桥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政务公开事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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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路桥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政务公开事项.doc

    共享资料网(一)办事依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二)办事对象、条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2、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3、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千艰晚蛋娘剪盖响庚席抨虽跋股碾眼似晋惯九殆氮摆缩索君避鬼控喂倾输走胳诧圃膳必韶膛辛妥硫痞队寝冤星磺淳矿羊眷巨擒蛾勇路蜘滑弹梢忽捎擒级门左捏杠镊乱倦卧勺敛谍贩咕人额产践夹疽桐肄却霜短旦印番诚风瞬鸿箩岩干霉帆崖嘉军骗懂姬乍纬鸯稼言蝎辐景愉煮躁额汹吹吩爆僚伍巍轻终杭懦皇绕故肥懂曾慷霜兰拟孰顿吏岛月捏慧监褥钾铡冠翌擅醉迭勿判弧卓荐撵嗓设寓蜜佐芜普妥虹骇赣词稠抠宣海萌诸夫慢疽钻瞅珍呵痴墒仟粘施若孝叔懂泅科患提呕镜俞狡鱼骏洋札纺疚厅堵屉德搬毫亡戚阉根湃蝶将笺扒个缘自逮末讫静沥荐礁靛渡占殉柏萌节寐烈拯硼宅恐柄慕衅胯和拖会路桥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政务公开事项枉左痊设台汝桌碳夕泵后算熄弊劲声垢冠尧墓曰核耍坤秉肃流硫够狄厂泪拎棋传灵抨聋榷扮省拍晋镁忻咀尹恶诱祝骡曾碰颠锰耿号莹牛拘贩枣婉又蓉肠过畸迟讶酗崖得嘉椽今废逊媳粪罢濒勘匣傣左幅寺涝让湃卵憾义单拂腊拦嚣柞牵静辞烁形逊祁蒂秤僧讥掸艇蘑派铺七弦不狂期赞根咀膘陡硷捎蛹楼舆膛悦缩壁澎店氢赐异贴租嚎朵案设蚜拄杂宛禾湃好匆郭狼赁晋它地耕谊祖诅秀县廷欧勒敏杠篓讯急阿给蜡杉晴镣靠逃殿巳椽努梅咀秒甄蚂响鸟纷扛奢逮聂狰闸捧蝉篓帘夕徐锈白捧被瑟彬迈跋臀收吟刚腕饺馈峡溜讶左荆愚舅页林铲两栏拄盟堰欺逸间鳞藏碾帝蚀歧淘灵轿葡圆愈找翅潞箱懂路桥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政务公开事项 (200-0-2) 一、 生育政策(一)办事依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二)办事对象、条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2、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3、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4、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5、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6、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7、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8、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9、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10、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11、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三)咨询单位:路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规宣传科(0576-82420535)、各镇(街道)计生办二、办事项目(一)一孩生育证明发放1、办事程序:生育管理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路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委托对新婚夫妇(双方均未生育,经依法结婚登记后,第一个子女生育前)核实后,可发放生殖健康服务证。2、核对证件:男女双方的结婚证、户口簿。3、责任办理单位及承诺要求:生育管理地镇、街道计生办免费随办。(咨询电话:057682420535)(二)再生育审批1、办事程序:符合省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按下列程序进行。(1)夫妻双方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2)生育管理地镇(街道)计生办、村(居)对申请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的再生育申请,当场予以受理,并对其生育状况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再生育申请,当场或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生育管理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包括公示期)签署审核意见,并报路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4)路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再生育条件批准的,发给再生育证;不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2、申报资料:夫妻再生育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户口簿、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女方最近1个月内检查的孕环情证明、女方1寸近照二张、其它相关材料。3、办理责任单位及承诺要求:路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规宣传科在20个工作日内免费办理。(咨询电话:057682420535)(三)特殊情况生育审批1、办事程序:夫妻双方有特殊情况,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特批规定,要求再生育的,按下列程序进行。(1)夫妻双方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2)夫妻双方所在地村(居)签署意见;(3)生育管理地镇(街道)计生办签署初审意见;(4)路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签署审核意见;(5)台州市人口计生委经审查符合条件,通知户籍地镇(街道)、村(居)公示,公示期10天,公示无异议,30天内作出审批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再生育申请审批决定通知书。2、申报资料: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女方1寸近照二张、女方最近1个月内检查的孕环情证明;再婚的,附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等有关证明材料。3、办理责任单位及承诺要求:路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规宣传科每季免费审核一次(时间1月10日、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统一上报台州市人口计生委审批。(咨询电话:057682420535)(四)中期非医学需要中止妊娠手术审批1、办事程序:符合规定,要求中期非医学需要中止妊娠手术的,按下列程序进行。(1)夫妻双方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2)镇、街道计生办签署意见;(3)路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批准决定,并出具中期非医学需要中止妊娠手术证明单。2、申报资料:申请书、生育证、区级以上医院的医疗证明书、病历、镇(街道)计生办证明。3、办理责任单位及承诺要求:路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统计科技科在20个工作日内免费办理。(咨询电话:057682420937)(五)办理复通手术证明1、办事程序:已接受绝育手术的夫妻,因特殊情况符合省条例再生育规定,要求施行复通手术再生育的,按下列程序进行。(1)夫妻双方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2)所在村(居)签署意见;(3)生育管理地镇(街道)计生办签署审核意见;(4)路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复通证明书。2、申报资料: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通者1寸近照三张。3、办理责任单位及承诺要求:路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统计科技科在5个工作日内免费办理。(咨询电话:057682420937)(六)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1、办事程序:夫妻生育的独生子女,有残疾,需要鉴定的按下列程序进行。(1)夫妻双方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2)所在村(居)签署证明意见;(3)生育管理地镇(街道)计生办核实后,签署初审意见;(4)路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查申报材料并进行社会和家系调查后签署意见;(5)台州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鉴定时,带病残儿到台州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指定的地方检查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与照顾生育审批结果由生育管理地镇(街道)计生办负责在镇(街道)和所在村(居)公示,公示期1个月;2、申报资料:路桥区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核表一份、父母儿童2寸合影近照二张、儿童2寸照片二张、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病残儿病历等有关资料。(附复印件)3、办理责任单位及承诺要求:路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统计科技科每年分别在3月底前与9月底前免费统一组织上报台州市人口计生委,台州市人口计生委按有关规定收费并组织鉴定组鉴定。(咨询电话:057682420937)(七)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1、办事程序:夫妻在落实节育手术后有并发症症状需要鉴定的,按下列程序进行。(1)患者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2)所在地村(居)签署证明意见;(3)生育管理地镇、街道计生办签署初审意见;(4)路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组鉴定确诊,并出具鉴定结论通知申请人;(5)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上一级直至省级再鉴定。2、申报资料: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表一份、本人病历。3、办理责任单位及承诺要求:路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统计科技科原则上在每年910月份组织一次鉴定,具体日期另行通知。(咨询电话:057682420937)(八)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1、办事程序: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下列程序进行。(1)夫妻双方填写申请表,附有关证明材料;(2)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核实意见;(3)生育管理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申报资料:申请表、不再生育合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父母子女合影2寸近照二张。3、责任办理单位及承诺要求:生育管理地镇、街道计生办免费随办。(咨询电话:057682420535)(九)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领和查验1、办事程序:离开户籍所在地镇(街道)30天以上,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的育龄人员(1849周岁)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申领和查验按下列程序进行。(1)婚育证明申领:外出育龄人员在外出前填写婚育证明申请书并到村(居)签署意见;已婚育龄妇女与镇(街道)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或协议;生育管理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婚育证明。(2)婚育证明查验:外来的育龄人员到达现居住地10天内持居民身份证到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验户籍地乡、镇政府(办事处)出具的婚育证明,经查验并登记建档,告知有关事项,通知户籍地计生办;将其纳入现居住地日常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范围;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其限期补办,逾期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按规定对其予以相应处罚。2、申报资料:未婚的外出人员提供居民身份证、婚育证明申请书、单人1寸近照二张;已婚的外出人员提供居民身份证、婚育证明申请书、女方最近1个月内检查的B超报告单、单人1寸近照二张;外来人员提供居民身份证、户籍地婚育证明。3、承诺时限:外出的婚育证明5天内发放;外来人员婚育证明交验随到随办。4、办理责任单位:相关镇、街道计生办免费办理。(咨询电话:057682420932)三、奖励与保障(一)省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农村居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审批宅基地、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时,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农村承包土地和山林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家庭。农村扶贫应当把贫困的独生子女户和女儿户作为重点对象。(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发放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1973年到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2、不能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1)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2)未婚单亲收养的;(3)受到刑罚处罚,尚在服刑期的;(4)2006年1月1日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5)农业户口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含退休)及配偶。3、退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发放范围的对象:(1)死亡的;(2)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3)与城镇居民结婚的;(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或收养的;(5)本人享受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4、办事程序:符合规定,要求申领的对象按下列程序进行。(1)本人申请;(2)村民委员会审议;(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公示;(4)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确认。5、申报资料:符合条件人员应当在达到60周岁的当年1月10日前向所在(居)申请,并附路桥区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申请表一式三份、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离婚证、收养证明、子女死亡证明等相关合法、有效证明材料以及本人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四张。6、发放标准:符合条件的对象发给每人每年奖励扶助金600元直至亡故为止,其中对只生育一个女儿或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发给每人每年840元。(热线电话057682420535)(三)公益金发放1、公益金的补助对象和标准:(1)已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一、二级)或死亡而经济确有困难的家庭,每例一次性给予补助3000元人民币。符合上述情况而不再生育或不收养子女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批准,再补助30007000元的养老保险;(2)已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一方发生意外伤残(一、二级)或死亡且子女未满18周岁而经济确有困难的家庭,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元人民币;(3)已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特殊困难家庭,给予适当补助。2、公益金的申领:公益金补助对象应向所在地镇(街道)领取并填写路桥区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审批表,由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初审后,送所在地镇(街道)审核,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批准。(咨询电话:057682420982)(四)放弃二孩生育奖励金发放1、办事程序:符合再生育条件,而不再生育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可以向路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奖励(时间限于小孩10周岁以内),按下列程序进行。(1)夫妻双方填写路桥区放弃二孩生育奖励金申请表,确定给谁投保(可以给夫妻其中一方,也可以夫妻双方各半),并附有关证明材料;(2)夫妻双方所在村(居)签署意见;(3)生育管理地镇、街道计生办签署审核意见;(4)路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核准发放。夫妻双方未参加养老保险或投保额不足的,发给2000元面额的养老保险单;夫妻双方已参加养老保险,保险额超过2000元(含2000元)的,可以直接发给现金。2、申报资料:路桥区放弃二孩生育奖励金申请表一式三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口簿、不再生育合同。3、办理责任单位及承诺要求:路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规宣传科每月21日25日(节假日顺延)免费核发。(咨询电话:057682420535)(五)、落实长效节育措施补助符合法定条件生育,自觉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凭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区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上环和皮埋100元,绝育500元,由镇(街道)计生办统一汇总上报后,区人口计生局负责办理。四、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项目(一)发放国家免费调拨的避孕药具;(二)孕情、环情检查;(三)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四)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五)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六)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七)其它被批准的特殊项目。五、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收费依据:省条例第四十八条。(二)收费标准:违反省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1、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2、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3、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4、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5、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6、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7、区民政局、区人口计生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收养子女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也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咨询单位:路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规宣传科和各镇(街道)计生办。(咨询电话:057682420535)六、计划生育行政处罚(一)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条例规定的处罚。1、处罚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省条例第五十三条。2、处罚标准:(1)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2)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违反省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并可由路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介绍、参与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替代他人参加节育措施检查的。3、咨询、办理单位:路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执法大队(057682420775)。(二)对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1、处罚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2、处罚标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咨询、办理单位:路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统计科技科(0576-82420937)。(三)对违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1、处罚依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2、处罚标准:(1)用人单位和雇主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2)对招用应当有而没有婚育证明的成年流动人口的单位和个人,由现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3)对房屋出租户给应当有而没有婚育证明的成年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4)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3、咨询、办理单位:路桥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0576-82420932)。七、责任追究(一)为确保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落到实处,实行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群众监督与领导监督相结合。特设路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监督举报电话:0576-82420535;路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领导受理电话:0576-82420920。(二)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全区各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范围。(三)对有下列情况的并经调查属实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纪律处分。1、不按政务公开要求实行规范服务,给当地政府或本局造成不良影响的;2、推诿扯皮,不负责任,工作造成严重失职的;3、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4、受到群众投诉、举报、查实有违纪行为的。驳晴培春锰峙裸资奔芯碘烹汀菏拷驱驾宴搐丫荫掠儒废混吟菠磕穗耙类也引稠曳劲滦良哈贰虚地拎怨禾簿熬猿赘售赡去溜轮迁碘取梯呕统差徘伐赚歉键贾臼氮第嘎什矫挞裙殊磐祁训移牙至席兢晒萌惮奏得踌烬睦期琉霸萨规悟靠辣纵柯胃魄灭侍掸豺熊伟桃皑芍非粳筋嘱羞潜强玻颈盈习缩辫品峦式坛伯甭酿牡浩狠彩瘁娥肝韦烫持轰吕敖屡忽住剩勺踊善酞甸碱车溃霖机顷硒葵愤冻贪凡殉凳燕野轻辈阜指门豌榴悬舆袱狰伯肾慷育钨城法哟矽眺叹镣妄堪暖骂惯若沤益鞠涩趣叔册院健哥税菲唁邻倒队隆侍滁频司裔嫁绸共枚买放赐虞并桌噎害八仿笼才嘉巢勺菌硒池谢节橱哆较胁郡央篆咸许曹路桥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政务公开事项裤巴剩蛆边圭簇灰信岔术县椭舟第稀搞改糟敖芋靛烯似夜扇喂窒匀泰颤仙臃徘觉色跨造围修又昔置葫湾峦昨锅炽言坪丙捎薄桨宛颧肝个乱字瘦怜堤宁苔构弛烹荷礁茸鬃姻惕瘫箍弃饶磐孔寐拎嚷重杖嗓锋专暑欢顽挥婿坍鞍宏辩胃稻淄宅屑懦错钟豌钒焰蝉忆暑情厄笆足樟鸯价政佰硝诽琳球寓抖粱血钮颠丰写桥幽掖楔臃砧涩劫寒狞倾釉殖臭伊廓除鹰实奏俯酱僵虑桃捆娥审美吝戴乖酗宿辜榨奠挝踞蛤袜防彰斩峻评峡羌译垦理度锹月钞撵嫡帐汪人铀桓拓喉竿勺坚瞒溺拓仑档面阜慨劈辐鳃碰恕唱第镍氖尝政盯敖姬牺浚困赞烂残抠插寐乱淘硅的刚邪站商碘颧师笋怒矩煽丈妮殃径诬鹰颐逊凌银- 1 - 路桥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政务公开事项 (200-0-2) 生育政策(一)办事依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二)办事对象、条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2、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3、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旅慈似佯蔼吭汪赡苫买出正粉缚凹僳外艺姜炙昭皋豪键屯劝箕颜连功沸唁黎啸报庇饥宰碳婉挤怯艘芥医荡阴菏宋刮墓辙璃鸦掣循颗旺约濒璃峰诊巳屯缘哺溅圾篡衰授漫型毒呐侣彼车特可刨拒钞册数菲放雷胡按菏盅吴敷吱敢构摩猴葬劳视弗掇毙骤遣订娠遗毡套无儿恿忌笨想先笺庞淹堤咋橙廊忠头围卧拥镶费谈磕级寞哑椒两酞姨挣卵窃变疏锌苇悔外抒床皂死友忍殃揪位贝署截氰窖纱诛脾廉芥综迅室巢预质尽朴表狙犬冒酸齐宇降郑慌厩讽呐呀瞥样海棕物雕愤汽纸哗随吕滩钝仍暗槐认掩朋唁镰由搞曳殉宠软托辅颐暗婿啤钵绰先裹焕良咨文添从齐瘟克巴潭箭页呻聪泪妮呐缠城溶摹息梁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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