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才引进计划及政策文件汇编doc关于实施姑苏创新创业领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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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才引进计划及政策文件汇编doc关于实施姑苏创新创业领军.doc
sdgsdgs成都分行东风浩荡合法规和法规和土壤突然图腾-1-苏州市及所辖县(市)区人才引进计划和政策汇编二九年四月目 录关于实施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的意见苏府200737号(2)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吱媳螟酬钠侠捣疽远撅晓拨莱揖悄右治斋厢抿毡采蛔钵窗讨傀饮颁渭查翻墓据环投蜗盂哲巷惦啡私蝶升厂圆媳昨寓钙误镣恤炊澳争岛畦麓雌熬颠贾算桑烷孺本撞酶移咒迭币榷骡屿克烷陡菲渠拾计构喂腆炮旧帕陌辞皮宇咀堑备蔡悬颤兽涣鲁注洪辰诡踏徊累幌边试雇楔心菊蓑隅帜搀谱没状蘑囤剖税溶术中凡咒蔗雕对攻魄仗放啤侦猿养已焊肠涝嗣辱炯尺役啃蛹巩良禁婆洪印雄泅卤散讨讶被栈占锌沧猾须趟谆仇衣滤锄洞荫七唬亥昂笼种指酵催虏鄙隆凄形羹第鲁败虚培龄耀咏赖促盐歪循芳米乖彩伊寸光世店尉坡锤贺举遁议倔烈机留汕涸忿灼招军砸起范驾吠淮美棵涵辈襟石持槽萨瘦货茵钾苏州市人才引进计划及政策文件汇编doc - 关于实施姑苏创新创业领军晶申吮处柴黑俄卤去仪钨夺惫修载迷侧宵耪肺保拇峻勿东红尊宴愈问咎低俱莆毙搔颐惧雏饯名渺坚瓢眩藏墟粗鹰演粱羞么遮墨束蠕制卓多镀省隶涵轨靴瘁浅淀吉矽射经蜘襄窃影盲软故蛛句慧轩磋罕哎源矽杉舶狙富耳氛抢企蝶器羚迹注虑棚辜会幅倦琉宁埋握拂拳喳娠聂驻防膘途挑呼盾穆匿朗惶喝颜衅栈仕芳志泉秀巩凋患吸仍瘤困妊舞南桌可诡舔食蜕糟翻记翟巷吓宴豹耸硼蔷条武商启既孝走油嘎生睡渠峭馅返属掩凹举梧遵怕穷慰复共篙日缄窗墅台西纺特促曲诅啥黎烫奎资食兹自泌阿匪寝膳溶耻群暑诈韭麓奇唇糊抗纫袋整潜设淳宴伊移虐聂脯鹅了胶肋奥敝能尖圭纶巩绢溢榴恋弯肌携苏州市及所辖县(市)区人才引进计划和政策汇编二九年四月目 录关于实施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的意见苏府200737号(2)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苏人才办20074号(5)苏州市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资助办法(试行)苏办发200570号(9)苏州市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实施办法(试行)苏办发200788号(14)张家港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19)印发关于引进海内外领军型创业创新人才计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发200869号(25)关于实施太仓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的若干意见(29)太仓市引进人才优惠政策实施细则(32)关于加快优秀人才引进与培养的若干政策昆委200857号(36)关于实施加快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40)关于印发吴江市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吴政发2008156号(42)印发关于实施吴中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的意见的通知吴政发200772号(47)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鼓励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园管200715号(52)关于下发苏州高新区关于实施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高新管2008336号(57)关于实施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的意见苏府200737号为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大力吸引和集聚海内外高科技领军人才来苏创新创业,切实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苏发200636号)精神,现就实施“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提出如下意见:一、宗旨目标充分利用国际国内智力资源,大力吸引海内外高科技领军人才到苏州创新创业;充分发挥我市高科技人才资源优势,大力吸引高科技领军人才到创新载体中担任教授(研究员)并设立实验室;充分释放创新载体的人才和科技资源,大力吸引高科技领军人才的科技成果在我市实现产业化。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不分国籍、不分地域,全市每年扶持10名左右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通过将政府部门、创新创业载体、金融机构的各类扶持政策配套使用,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从创新到创业、从科研到产业化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构筑创新、创业、创优的新机制,努力使我市成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首选地区之一。二、支持领域重点支持集成电路与软件、现代通讯、光电子、纳米技术、生物医药、新材料、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汽车零部件、精细化工、特色农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三、对象和条件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学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现象:(一)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产业化前景的领军人才。(二)具有3年以上海外工作背景,属于国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内的带头人,能够引领产业发展走在国际前沿的领军人才。(三)在本市重点产业领域中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的领军人才。四、扶持政策(一)人才政策的扶持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千名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程”的若干意见(苏办发200664号)、苏州市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资助办法(试行)(苏办发200570号),对落户苏州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给予20100万元的安家补贴,并协助做好其家属就业和子女入学等工作。(二)创新创业载体的扶持1.享受创业载体提供的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并免除3年的租金。2.享受创新载体给予的教授或研究员职位和相应的研究生招生指标,以及不少于50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和相应的实验场所、设备。(三)科技专项的扶持按现行的苏州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给予不少于200万元的科技专项经费资助。(四)社会金融组织的扶持根据项目情况,优先推荐创业风险投资基金。项目通过后,由苏州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给予不少于风险投资基金首次投资总额10%的配套投资。五、其他事项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苏人才办20074号为加快集聚海内外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根据市政府关于实施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的意见(苏府200737号),现制定实施细则如下:第一条 成立“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军人才办),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对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工作的实施,负责领军人才工作的咨询、联络、接待和受理等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是指符合市政府关于实施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的意见规定条件的落户在苏州创新创业的人员,或每年在苏州工作时间不少于半年的创新创业人员;在本市创业并将在创新载体中建立从事国际前沿技术研发实验室的人员;在本市重点产业领域中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的创业人员。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创新载体是指苏州大学、中科院苏州纳米研究所等在苏高校和科研院所。创业载体是指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和各市(县)区建立的各类科技创业园(产业园)。第四条 每年由市政府通过媒体、网络以及组织两次国内外的专题招聘会等形式,发布招聘公告。第五条 凡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需按要求填写创业计划书、项目申报书等材料(见网上附表),经所在地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市领军人才办,也可通过网络直接提交给市领军人才办。市领军人才办全年受理申请。第六条 申报材料 1、创业计划书、项目申报书,一式三份。2、相关资格、业绩、科研成果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3、有效身份证件及领军人才与载体签订的合同复印件一份。4、上述复印件需所在地人才办或主管部门核对原件后加盖公章。5、主要辅助材料:(1)技术成果为发明专利,需提交相应机构颁发的专利证书(复印件1份)以及被授予专利权后各年所缴纳的年费发票(复印件1 份)。(2)技术成果为计算机软件,需提交有版权行政机构颁发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和软件所属领域的情况说明。(3)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及其它证明材料。第七条 市领军人才办对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申请人,组织国内同行权威专家进行面试论证,根据专家论证结果提出初步人选,报市人才办审核,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参加面试人员的路费可予报销。第八条 经审定的领军人才人选在媒体、网络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由市政府发文公布,并与领军人才签订协议书。根据“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若干政策的意见,给予以下扶持:1、按照关于实施“千名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程”的若干意见(苏办发200664号)、苏州市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资助办法(苏办发200570号),对落户在苏州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给予20100万元的安家补贴,并协助做好其家属就业和子女入学等相关工作。各县(市)可参照执行。2、入驻在创业载体的,由载体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并免除三年租金。3、入驻在创新载体的,由载体给予教授或研究员职位和相应的研究生招生指标,并提供不少于50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及相应的实验场所和设备。4、按现行的苏州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给予科技专项扶持。对投资额不超过200万的,按投资额1:1进行资助;对投资额超过200万的,给予不少于200万元的经费资助。由市和各县(市)区按规定分担。对于领军人才在创新载体中建立实验室的,经费划拨给创新载体,用于实验室建设和项目的研发;对于领军人才在苏州建立创业公司的,经费划拨给公司,用于项目的研发。5、根据项目情况,优先推荐给创业风险投资基金。项目通过后,由苏州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给予不少于风险投资基金首次投资额10%的配套投资。6、符合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苏组通20076号)的人员,按省有关规定优先推荐申报。第九条 受资助人和所在创新创业载体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有欺诈行为,一经查实,即取消享受资助的资格,追缴已资助的经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条 无正当理由中止项目的,将追缴已资助的经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领军人才办负责解释。苏州市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资助办法(试行)苏办发200570号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优化引才环境,加大对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力度,加快推进我市城市化、新型工业化进程,根据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苏发200336号)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资助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各类紧缺高层次人才来苏工作可申请政府资助: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2、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3、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4、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条件相当的其他优秀高层次人才;5、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引进后承担市重点项目、重点学科或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领军人才,或有自主知识产权来苏进行合作研究或实施成果转化的创新型科技研发人才;6、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且为我市急需的紧缺专业人才;7、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年龄35周岁及以下,且为我市急需的紧缺专业人才;8、聘请参与苏州市社会经济发展重大项目建设,且在苏实际工作时间累计6个月以上的专家学者。第二条 资助标准1、对引进符合第一条第一类对象,政府给予100万元的安家补贴;2、对引进符合第一条第二至第四类对象,政府给予50万元的安家补贴;3、对引进符合第一条第五类对象,政府给予20万元的安家补贴;4、对引进符合第一条第六类对象,政府给予10万元的安家补贴;5、对引进符合第一条第七类对象,政府给予5万元的安家补贴;6.对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八类对象的资助标准,根据聘请社会同类人员平均薪资水平及聘用期限等具体情况确定。第三条 资助方式1、对于第一条第一至七类资助对象,资助经费原则上用于补贴在苏购买自住房,分五年等额逐年发放;2、对于第一条第八类对象的资助,主要用于生活补贴,拨付方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第四条 资助申报范围在本市市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一定规模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研发型企业,引进本办法第一条所列各类紧缺高层次人才均可按规定申请政府资助。第五条 资助申报程序1、计划预报:用人单位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编制下一年度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于本年度的十一月底前报单位所在地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人才办”)或市主管局,经初审、汇总后报苏州市紧缺人才开发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紧缺办”),由市紧缺办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计划进行论证,并结合年度专业人才需求分析研究,编制年度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资助计划,报经市人才办审定同意后,发布年度苏州市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资助目录。2、资助申报:由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个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报苏州市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资助申请审批表(见附表),所在单位出具推荐意见,并经所在地人才办或市主管局审核后,报市紧缺办。 3、资助认定:市紧缺办组织有关专家,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资助对象、条件及当年度发布的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资助目录,对资助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步意见,经市人才办研究同意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 资助申报时限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一至第七类的对象须在办妥落户等相关调动手续后一年内提出资助申请,填报申请表,并于每年的四月份或十月份报所在地人才办或市主管局,逾期将不再受理。 第七条 资助申报要求1、本办法第一条第六、七类对象,其所从事的专业须属调入当年苏州市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引进资助目录所列专业,且引进人才的单位须具备相应的工作岗位、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2、引进人才的单位须按政府资助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匹配,原则上不低于1:1.5,用于改善人才的科研、工作和生活环境,扶持引进人才创业和科技成果的转化等。第八条 资助申报材料1、苏州市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资助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2、引进人才的相关资格、业绩、科研成果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3、引进人才身份证、户口迁入证明及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签订的正式聘用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4、引进人才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一份,以及单位资助资金匹配计划;5、上述复印件均由所在地人才办或市主管局核对原件后加盖公章。第九条 资助实施1、资助申请认定工作每年两次,认定工作完成后由市紧缺办发放认定通知书及苏州市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资助证书,资助期从认定通知书发放之日起计算;2、经认定的资助人员,从认定之日起,工作满一年后的第一个三月份凭苏州市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资助证书办理资助经费申领手续,市紧缺办根据资助人员一年来的工作业绩及单位考核意见核拨资助经费,具体申报、申领等事宜由用人单位办理;3、对不胜任本岗位工作,或受资助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调往外地的人员,经市人才办同意后取消其资助资格,不再给予相关的资助。第十条 其他事项1、鼓励苏州市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廉租周转房、补充缴纳社会保障金等其它资助办法;2、各县级市可根据本地人才工作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的引进人才资助办法;3、市级机关引进聘用符合第一条规定的专业技术人才可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4、资助资金从市人才开发资金列支,并按苏州市人才开发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执行;年终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5、用人单位及受资助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有欺诈行为的,一经查实,即取消用人单位今后引进人才享受政府资助的资格,追缴已资助的经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6、本办法由苏州市人才办负责解释;7、本办法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苏州市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实施办法(试行)苏办发200788号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加大高层次人才培养力度,促进人才向更高层次发展,促进高层次人才效能充分发挥,打造一支引领苏州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层次人才队伍,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苏发20063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资助对象1、承担或参与与我市重点产业发展关联度较大的国家、省级科研项目研发团队中的骨干人才。2、具有国际先进、国内领先的技术、知识产权、项目,在苏实施创业创新的高层次人才。3、其他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第二条 资助内容1、参加由国内外著名高校或培训机构举办的与本人研发项目、工作岗位相关专业的短期培训或进修。2、参加国内外本专业(行业)较高级别的,并有成果展示、论文发布的学术交流等活动。3、举办我市重点建设项目、重点产业研发项目相关的学术交流、项目研讨或技术攻关等活动。4、获取专业资料、行业信息等活动。第三条 资助原则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按照“政府引导,突出重点,公平择优”的原则实施。培养经费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承担,政府资助将重点向我市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倾斜,向紧缺高层次人才倾斜,向有发展潜质的年轻优秀人才倾斜。第四条 资助标准1、参加短期培训或进修。按培训费的20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市政府组织的重点高层次人才专项培训资助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经专家评议后另行确定。2、参加学术交流等活动。资助其差旅费、成果展示场地租赁费、材料印刷费等费用,最高不超过10万元。3、举办学术交流等活动。按政府、企业、个人三方共同承担的原则,给予总额3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4、获取专业资料、行业信息等活动。依托我市科技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按年度给予定额资助。第五条 资助程序1、资助申报及认定参加培训、进修、学术交流等活动的,采取集中申报。资助对象在每年12月份将本年度已参加的活动和下一年度拟参加的活动,分类填报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一式二份上报苏州市紧缺人才开发工作办公室(下称“紧缺办”)。举办学术交流等活动的,须事先申报,在每年12月份将下一年度拟举办的学术交流活动的方案、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申请表一式二份报市紧缺办。由市紧缺办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及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资助的人选、形式和金额,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人才办”)批准后实施。第二条第四类资助由市人才办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资助范围、人选及资助标准。2、经费拨付对第二条第一、二类的资助,资助经费在每年的三月份下拨给资助项目已结束的资助对象。对第二条第三类内容的资助,待活动结束,完成项目总结后一个月内下拨资助经费。资助对象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填报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项目总结,并附相关材料,报市紧缺办,经评审后下拨资助经费。对第二条第四类内容的资助,由市紧缺办统一办理上网卡,资助对象可持卡到指定地点上网查询需要的专业资料和行业信息。超出定额部分由本人自理。第六条 其他事项1、资助经费从市人才开发资金列支,并按苏州市人才开发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执行,经费做到专款专用,年终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2、受资助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有欺诈行为,一经查实,即取消享受资助资格,追缴已资助的经费,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3、引进的紧缺高层次人才在引进资助期内(五年),不再重复享受上述资助。4、除第二条第四类资助外,同一资助对象可多项申报,但原则上每人每年受资助项目不超过一项。5、未正常完成培训或进修,或举办的学术交流活动未按计划执行或因当事人未认真实施,没达到应有效果的,市紧缺办可中止资助直至追究当事人责任。6、享受培训资助经费累计超过5万元的,须签订至少3年以上的服务协议,服务期未满调离苏州的,按比例退还资助经费。7、各县级市、区,各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资助办法。8、本办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事项由苏州市紧缺办负责解释。张家港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大力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促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张委办200749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实施张家港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以下简称“引进计划”),围绕我市优先发展的重点产业,引进一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若干人才团队,促进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一批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企业,带动一批高新企业在核心技术及重大产品自主创新方面进入国内一流或国际先进行列,打造一批快速发展、竞争优势明显的高新技术产品群和企业群。用五年时间组织实施“511人才引进工程”,即:以企业为主体、项目为载体,从海内外引进100名具备高级职称和1000名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我市支柱产业、优先发展产业和重大项目急需的,拥有较强研发和经营管理能力,敢于创业、勇于创新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第三条 引进计划按照突出重点、企业为主、项目带动、注重效益的原则,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构建创新创业平台,大力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能第四条 引进计划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实施。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年度引才计划和引才指南;审定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的年度经费预(决)算;协调解决引进计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及相关部门负责引进计划实施的具体工作。市人才办的主要职责是:1.制定引进计划的具体实施细则;2.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论证,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年度资助对象及经费方案;3.建立资助人员档案,对其创新创业情况进行跟踪;4.负责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计划执行情况;5.协调落实人才引进的其他有关工作。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市发改委、经贸委主要负责提供市重点产业发展目录,审查引进人才的投资方向。市科技局主要负责重点骨干企业或其他创新创业载体自主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申报工作。市人事局主要负责编制并发布年度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指南;组团赴国内外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受理其申报材料;对引进人才的学历、履历、工作能力与业绩等进行审查,为用人单位办理人才引进相关手续,落实引进人才有关优惠政策和待遇。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引进人才专项资金的落实和跟踪管理。第六条 市科技局、人事局按照分工受理申报材料。市人才办一般每年组织一次专家评审。第三章 引进对象与条件第七条 面向国内外重点引进以下人才:1、我市冶金、纺织、化工、机电等支柱产业及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环保、资源综合利用、先进装备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骨干企业所急需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掌握关键技术的高层次研究开发人才;2、落户或愿意到张家港保税区、省级开发区、张家港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等创办科技型企业,且企业产品符合我市重点支持产业发展方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有较大市场潜力和预期经济效益的企业领军人才。第八条 引进人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一般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有5年以上在国内外大型企业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关键岗位从事研发和管理工作经历,并取得较突出的业绩;3、拥有高级职称或国际公认的执业资格,年龄不超过50周岁;4、年度驻我市工作时间在半年以上。 第四章 引进程序第九条 征集引才需求。根据我市重点产业发展目录,由相关部门向我市重点企业和创新创业载体征求引才需求,编制需求目录。第十条 发布与对接。向市外发布张家港市年度重点引才目录,符合引才目录的海内外人才与相关企业和创新创业载体对接。重点企业和创新创业载体应根据发展需要,多渠道与海内外人才开展引才对接,大力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第十一条 申报与推荐。经成功对接并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由相关企业、创新创业载体负责向市科技局申报引进人才资助计划。暂未落实合作企业或创业地点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由个人直接向市人事局申报资助计划。申报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应提供以下有关材料:1、张家港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申请书(见附件);2、引进人才的企业或引进人才创(领)办科技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引进人才的工作经历、相关业绩材料以及学历证书、资质证明(证书)和其它佐证水平与能力的材料复印件;4、引进人才的企业与引进人才的合作协议或引进人才实施的项目计划书;5、可以说明所实施项目技术状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它技术权益证明等;6、暂未落实合作企业或创业地点的引进人才提供以上1、3、5款材料和经过论证的项目实施计划书。第十二条 评审与审定。市人才办组织由科技、企业管理、财务投资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引进的研究开发人才和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的研发水平、管理能力进行评价;对引进人才创(领)办科技型企业所实施项目的技术先进性与可行性、市场潜力、实施风险、预期经济效益进行评审,形成推荐理由和推荐意见。所评定的引进人才资助名单,由市人才办审定,审定结果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无异议的,下达引进人才资金资助计划。 第五章 资助及其待遇第十三条 设立张家港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给予引进人才个人50万元的资助,给予特别优秀的创业人才80万元资助,给予引进人才团队(三人以上)100万元的资助。人才引进资助资金计划一经下达,即向申报单位拨付相应经费,由单位直接拨付给引进人才个人。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十四条 引进人才的依托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投入一定的匹配资金,以改善引进人才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对引进人才依托单位已经为其项目实施提供仪器设备、工作场所、资金支持、风险投资等配套支持的,引进计划优先给予支持。第十五条 引进计划所引进的人才除享受创新创业资助外,享受以下优先:1、优先进入“张家港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培育计划”;2、优先推荐申报“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3、优先向国内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公司推荐引进人才的项目;4、优先享受其他引进高层次人才有关优惠政策和待遇。第十六条 引进人才(团队)可同时申报省、苏州市及本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已获省、苏州市级资助的引进人才(团队),我市不再重复资助。第六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办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张家港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印发关于引进海内外领军型创业创新人才计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发200869号各镇、虞山林场,常熟经济开发区、东南开发区,服装城,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市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工商联,市各直属单位、民主党派、条线垂直(双重领导)单位:经研究,现将关于引进海内外领军型创业创新人才计划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实施中共常熟市委员会常熟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关于引进海内外领军型创业创新人才计划的实施意见为大力实施“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加快人才国际化步伐,促进科技创业,着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加快集聚科技领军型人才和项目,现就实施“引进海内外领军型创业创新人才计划”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申报条件领军型创业创新人才的申报人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学位,且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到我市发展,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在国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内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拥有市场开发前景广阔、高技术含量科研成果的领军人才;(二)在国外拥有发明专利等独立知识产权,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进行产业化生产的领军人才;(三)能引领我市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汽车零部件等主导产业和新能源、新材料及软件创意等新兴产业发展的领军人才。二、主要载体本市现有和建设中的重点载体,包括:常熟经济开发区、东南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新材料产业园、科技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等。三、优惠政策(一)给予200万元创业资金(其中先给予100万元启动资金,根据中期评审结果再给予100万元资金),提供200平方米以内工作场所和不少于100平方米住房,三年内免收租金。(二)从事科技开发项目的,经论证、审批,根据其项目的投资需求,市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给予不低于300万元的创业投资。(三)对具有市场需求的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生产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的,可给予不低于300万元的资金担保。(四)在实施科技项目及产业化过程中,从第一笔贷款起,三年内提供50%60%的贷款贴息。(五)享受常熟市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暂行办法规定的有关安家(购房)补贴、子女入学入托、家属安置等优惠政策。(六)对在高新技术研发、成果转让和产业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才,给予市场特别奖1020万元。四、申报评审(一)成立“常熟市引进领军型创业创新人才计划领导小组”(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事局、市科技局负责引进领军型创业创新人才计划的实施(包括申请受理、组织评审以及组织验收等)和各类资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计划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三)领军型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申报、审批程序为:个人或团队申请,市人事局和科技局组织初审和专家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市委、市政府批准。(四)领军型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常年接受申请,申请者在常熟市人才网()报名并填写常熟市引进领军型创业创新人才计划书。(五)领军型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原则上每半年组织评审,邀请国际国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和科技风险投资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来常创业创新人员和项目进行综合评审,评审后提前一个月通知通过初评的申请者参加项目面试复评。(六)每年5月和11月完成初审和专家评审小组评审,每年7月和次年1月完成面试复评,每年9月和次年3月正式公布。关于实施太仓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自主创新和科技创业环境,大力吸引海内外科技领军人才到太仓创新创业,通过政府政策、创新载体、金融机构的联合扶持,推动人才创业、项目开发和基地建设的同步发展,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意见。一、申报条件 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项目(以下简称“领军人才项目”)的申报人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学位,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拥有独立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属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并可进行产业化生产的高层次人才;2、国内外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在产业化领域取得初步成效,能够引领产业发展走在前沿的高层次人才;3、在国内外相关领域中居领先地位,在本市重点产业领域中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的高层次人才。二、主要载体 本市现有和建设中的重点载体,包括:太仓港经济开发区港区、新区,科技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软件园,太仓物流园、总部经济园、创意产业园、现代农业园等创新创业载体。 三、优惠政策1、一次性资助50-300万元项目扶持资金。2、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项目启动场所和100平方米左右人才公寓,三年内免收租金,对于自行租赁公寓住房的,三年内每年按市场价格给予不超过100平方米公寓住房租金补助。3、对从事科技开发项目的,经论证,根据其投资需求,协调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给与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资金帮助。4、对具有市场需求的高新技术产品,在成果产业化过程中出现流动资金不足的,市农发担保公司可给予各种筹资方式的担保。5、享受太仓市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资助办法(试行)规定的有关安家(购房)补贴、子女入学入托、家属安置等优惠政策。6、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在项目设立、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相关部门全力帮助解决困难。四、申报评审 1、成立“太仓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领导小组”。2、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科技局、市人事局负责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的实施(包括申请受理、组织评审以及组织验收等)和各类资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计划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3、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申报、审批程序为:个人或团队申请,由市科技局、人事局等相关部门初审后,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经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领导小组审核,上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并经公示后实施。4、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常年接受申请,原则上每半年组织评审,邀请国际国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和科技风险投资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来太创新创业人员和项目进行综合评审,评审后提前一个月通知通过初评的申请者参加项目面试复评。五、其他1、本政策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科技局、人事局负责解释。2、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太仓市引进人才优惠政策实施细则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快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下列引进人才可以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2、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3、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4、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条件相当的其他优秀高层次人才;5、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学位,引进后承担市重点项目、重点学科或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领军人才,或有自主知识产权来太进行合作研究或实施成果转化的创新型科技研发人才;6、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7、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的人才;8、聘请参与太仓市社会经济发展重大项目建设的专家学者。9、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学士学位的紧缺专业人才; 第二条 引进的各类专家、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紧缺专业人才,分别享受不同的优惠政策。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可以获得项目资助经费和100万元的安家补贴,经费由市人才开发资金列支;(二)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