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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文件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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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文件doc.doc

    太极集团制药设备太极集团制药设备 GMPGMP 改造项目改造项目集中招标采购公告集中招标采购公告 (招标编号:06A1-YPZB2005-01)中仪国际招标公司受太极集团的委托,对下列设备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设备供应商参加投标。一、招标内容:一、招标内容:本次公开招标采购的设备共有 8 大类,分别如下:包装机械、干燥设备、包装机械、干燥设备、分离分离设备、萃取设备、锅炉设备、灭菌设备、清洗设备、萃取设备、锅炉设备、灭菌设备、清洗设备、泵阀设备设备、泵阀设备 二、中标周期:二、中标周期:共 12 个月,从中标目录下发之日算起。三、招标文件的获取:三、招标文件的获取: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依法取得和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到招标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发售时间:2006 年 1 月 17 日 9 时至 2006 年 1 月 23 日 17 时止。招标文件发售地点:售价:每份 150 元人民币。四、投标方法:四、投标方法: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投标文件(投标人资质证明材料、投标产品资质证明材料等),密封后在规定截止时间前送达本次药品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投标设备进行报价并递交纸质备份文件。五、投标截止时间:五、投标截止时间:1、投标资料递交截止时间:200 年 2 月 15 日 17 时 六、公开开标时间:六、公开开标时间:200 年 3 月 2 日 9 时 开标地点:另行通知。七、其他事项:七、其他事项:定于 200 年 1 月 24 日 9 时,代理机构举办投标人投标培训,投标人务必派人员准时参加。培训地点另行通知。经办机构地址:经办机构地址:中国北京丰台区西三环中路中国北京丰台区西三环中路 9090 号通用技术大厦号通用技术大厦 1515-1616 层层 邮编:邮编:100055 联系人:联系人:电话:电话:86-10-63348991 传真:传真:86-10-63373680 监督电话:监督电话:网址:网址:http:/ 二二八八年年十二十二月月二十二二十二日日 药品集中招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须知前附表采购须知前附表 序号序号 项项 目目 内内 容容 1 招标经办 机构地址 名称:中仪国际招标公司 地址:中国北京丰台区西三环中路 90 号通用技术大厦 15-16 层 联系人:邮编:100055 电话:86-10-63348991 传真::86-10-63373680 网址:http:/ 招标人名称 太极集团有限公司 3 招标文件 发布时间 时间:2008 年 12 月 22 日至 2008 年 12 月 27 日 招标文件现场缴费购买。4 投标文件 的组成 资格证明材料和报价材料 5 信息发布 本次招标的所有信息将在http:/ 投标文件(除报价文件)递交地点及时间 地址:时间:9 资格审查结果澄清、确认 时间:2008 年 12 月 22 日-12 月 24 日 投标人登录指定网站:http:/ 对资格审查的结果进行确认,如对资格审查结果有异议者,应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递交给代理机构。如没有在规定时间内递交书面报告,则视为对资格审查结果认同。如对具体某一投标药品资格审查结果有异议者,应在书面报告中对该投标药品进行详细描述(包括该药品网上维护的商品名、通用名、生产企业、剂型、制剂规格、包装规格、批准文号),并描述出认为正确的药品信息,同时递交相应的证明材料。书面报告递交截止时间:2006 年 2 月 24 日 17:00 前 递交地点:11 纸质备份报价文件递交时间及地点 时间:在开标现场提交纸质投标报价表,须密封递交;地点:开标大会现场签到处 12 开标时间 和地点 时间:地点:13 评标标准 1、质量(45 分)2、价格(25 分)3、服务(15 分)4、信誉(15 分)14 评标议价 方法 评标采用综合评价方法。同一投标品种的投标人少于3个,将被列为议价品种。15 设备购销 合同签订 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16 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 按中标人与医疗机构实际交易金额的 1由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具体方式方法详见投标人须知)。17 中标公告 发布 时间另行通知。18 采购周期 原则上为 12 个月,如遇国家、省、市重大政策性调整,时间另定。19 注意事项 1、招标文件以光盘的形式发售,每张售价 150 元人民币,售出不退。2、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应按招标文件上的“投标人序号”参加投标。招标文件和投标人序号不得转让。3、未取得“投标人序号”者不得参与投标。投标人须知 一、说 明 1.资金来源 1.1“投标资料表”中所述的业主已获得一笔资金/贷款。业主计划将一部分资金/贷款用于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2.中仪国际招标公司及合格的投标人 2.1 中仪国际招标公司 中仪国际招标公司(以下简称“中仪国际招标公司”)是指依照国际中仪国际招标公司资格审定办法取得招标资格并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的企业法人。2.2合格的投标人合格的投标人 1)投标人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招标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生产企业和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商业信誉良好,无投标不良记录、中标不良记录及企业经营不良记录,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真实反映。投标人在参加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前两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因严重违法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的,招标人可拒绝接受其投标。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作出声明,并提供证明文件。依法纳税的良好纪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药品经营企业作为投标人,应有药品生产企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可以确保其产品质量的文件。3)2 至 4 个合格投标人可以组成 1 个联合体投标同一产品。由主投标人投标,但每个联合体成员均应提供本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投标人资质档案。联合体应随同标书一起提供由所有联合体成员的合法代表签署的联合体协议,协议中必须明确主投标人并自行规定和约束联合体各方共同和分别的义务。联合体整体的资信状况将受到资信状况低的成员的影响,同时主投人对联合体成员负全部连带责任。4)具体的某一产品只能授权 1 家主投,否则该产品的投标作为废标处理。生产企业一旦出具授权书,就必须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在投标截止日之后不得做出任何修改和撤回。5)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6)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不得有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须知禁止的行为。对违规行为严重者,将给予取消其投标资格、中标资格、记入违规档案,禁止参加下年度沈阳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等处罚。投标人不得与本次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产权、债权关系。3.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3.1 合同中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有关服务的原产地,均应来自上述 2.2 条款 规定的合格来源国。本合同的支付也仅限于这些货物和服务。3.2 本款所述的“原产地”是指货物开采、生长或生产或提供有关服务的来 源地。所述的“货物”是指制造、加工或实质上装配了主要部件而形成 的货物。商业上公认的产品是指在基本特征、性能或功能上与不见有着 实质性区别的产品。3.3 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投标人的国籍。1)投标人投标的设备必须是其合法生产或代理的设备。2)本次招标不接受非GMP认证设备的投标。3)投标人应按照上述分类要求分别投标。4.投标费用 4.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资料表”中所述的中仪国际招标公司和太极集团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 费用。二、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构成 5.1 要求提供的货物、招标过程和合同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招标文件共五部分 第一部分招标公告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 第三部分合同条款 弟四部分技术规格 第五部分投标文件格式 5.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 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 绝。6.招标文件的澄清 6.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尽兴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中仪国际招标公司和太极集团。中仪国际招标公司对其在“投标资料表”中所述投标截止期十五天以前收到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均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7.招标文件的修改 7.1 在投标截止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中仪国际招标公司可主动地或 在解答招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7.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 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中仪国际招标公司回函确认。7.3 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 标机构可自行决定是否延长截止期。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8.投标的语言 8.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机构和太极集团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 电均应使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语言书写。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文件 和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投标资料表”中 规定语言的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翻译本为准。9.投标文件构成 9.1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9.1.1 按照本须知第 10、11 和 12 条要求填写的投标书、投标分项报价表 以及供唱标时使用的、单独密封的投标一览表;9.1.2 按照本须知第 13 条要求出具的资格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而且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9.3.3 按照本须知第 14 条要求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 服务是合格的货物和服务,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9.4.4 按照本须知第 15 条规定提交的投标保证金。10.投标书 10.1 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书、投标一览表和投标分 项报价表。11.投标报价 11.1 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本合同拟提供货物的单价(如适用)和总价。11.2 投标分项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分开填写 11.2.1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的货物 1)报所供货物的出厂价(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除应包括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缴纳的增值税和其他税,还应 包括对以下(a)(b)两项已交纳或应交纳的全部关税、增值税和 其他税 a)报出厂价的货物在制造或组装时使用的部件和原材料是从国外进 口的;或 b)报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的货物是从国外进口的。2)如果“投标资料表”中有规定,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内陆运输、保险和伴随货物交运的有关费用。3)投标资料表中列出的其他服务的费用(如果有的话)。11.2.2 从国外提供的货物 1)按照“投标资料表”中的规定,报指定目的港的到岸价(CIF),或“运费、保险付至边境口岸价”(CIP)。报价时投标人可以选择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或是其他太极集团同意的交通工具进行运 输。同样,投标人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太极集团同意的其他合格 来源国取得保险服务。2)如果“投标资料表”中有规定,报离岸价(FOB),或适用时报“货 交承运人价”(FCA)。3)如果“投标资料表”中有规定,报“成本运费价”(CFR),或适 用时报运费付至目的港价(CPT)。4)如果“投标资料表”中有规定,货物从进口口岸运至最终目的地 的内陆运输、保险和其他当地发生的伴随费用。5)“投标资料表”中列出的其他服务(伴随服务)费用(如果有的话)。11.3 出厂价(EXW)、到岸价(CIF)和“运费、保险付至”价(CIP)等术语,应根据巴黎国际商会现行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的规定来解释。11.4 投标人根据本须知第 112 条的规定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只是为了 方便中仪国际招标公司和太极集团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并不限制太极集团以上述任何 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力。11.5 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地,不得以任何理 由予以变更。根据本须知第 24 条的规定,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 文件将作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12.投标货币 12.1 除非另有规定或许可,投标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货物和服 务用人民币报价。12.2 投标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用“投标资料表”中 规定的货币报价。13.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3.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 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如果投标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 方应分别提交资格文件、联合体协议并注明主办人。13.2 投标人提交的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使中仪国际招标公司和太极集团满意,投标人在 投标时应是来自本须知第 2 条定义的合格来源国。13.3 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中标后能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使中仪国际招标公司 和太极集团满意,即 1)如果投标人按照合同提供的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投标人应 得到货物制造商同意其在本次投标中提供该货物的正式授权;2)投标人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3)投标人满足“投标资料表”中列出的业绩要求。4)银行资信证明应提供原件,也可提供银行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开具 资信证明的复印件。14.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4.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 复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4.2 货物和服务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包括投标分项报价表中对货物和服务 原产地的说明,并由装运货物时出具的原产地证书证实。14.3 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2)货物从太极集团开始使用至“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周期内正常、连续 地使用所必需的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3)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太极集团的技 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14.4 投标人的阐述上述第 14.3(3)时应注意太极集团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 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 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技术规格的要求,并且使中仪国际招标公司和太极集团同意。15.投标保证金 15.1 投标人应提交“投标资料表”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 的一部分。15.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中仪国际招标公司和太极集团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 失。中仪国际招标公司和太极集团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本须知第 15.7 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15.3 投标保证金应用投标货币或另一种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并采用下列 任何一种形式 15.3.1 由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或国外信誉好的银行用招标文件提供 的格式或中仪国际招标公司接受的其他格式出具的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 用证,其有效期应超过投标有效期三十(30)天;或 15.3.2 银行本票、保兑支票或现金。15.4 凡没有根据本须知第 15.1 和 15.3 条的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地投标,应 按本须知第 24 条的规定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15.5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尽速并不晚于按照本须知第 16 条规 定的投标有效期满后三十(30)天原额退还投标人。15.6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 34 条规定签订合同并按本 须知第 35 条固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予以退还。15.7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5.7.1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或 15.7.2 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本须知第 34 条规定签订合同;或 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按投标人须知第 35 条规定提交履约保 证金。16.投标有效期 16.1 根据本须知第 19 条规定,投标应在规定的开标日后的“投标资料表”中所述时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地投标将被视为非响 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16.2 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中仪国际招标公司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中仪国际招标公司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接受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 15 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17.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7.1 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资料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17.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或经正式授权并对投标人有约束力的代表在投标文件上签字。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授权证书”附在投标文件中。除没有修改过的印刷文献外,投标文件的每一页都应由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用姓或首字母签字,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17.3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招标文件签字人用姓或首字母在旁边签字人用姓或首字母在旁边签字才有效。四、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1 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投标一览表和投标保证金单独密封提交,并在信封上标明“投标一览表”字样。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然后再将所有信封封装在一个外层信封中。18.2 内外层信封均应:1)清楚标明递交至“投标资料表”中指明的地址。2)注明“投标资料表”中指明的项目名称、投标邀请的标题、编号和“在 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并根据本须知第 22 条的规定填入“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18.3 内层信封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若其投标被宣布为“迟到”投标时,能原封退回。18.4 如果外层信封未按本须知第 18.2 条要求加写标记和密封,中仪国际招标公司对 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19.投标截止期 19.1 中仪国际招标公司在本须知第 18.2 条规定的地址收到投标的时间不迟于“投标 资料表”与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19.2 中仪国际招标公司可以按本须知第 7 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太极集团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20.迟交的投标文件 20.1 中仪国际招标公司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本须知第 19 条规定的截止期后收到的任 何投标文件。21.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1.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中仪国际招标公司必须 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收到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21.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 18 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 发送。21.3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21.4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书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之间的这段 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第 15.7 条的规定被没收。五、开标与评标 22.开 标 22.1 中仪国际招标公司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 席。22.2 开标时,中仪国际招标公司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投 标价格、折扣声明、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中仪国际招标公司合适的其他的内容。除了按照本须知第 20 条的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投标之外,开标时不得拒绝任何投标。22.3 在开标时没有启封和读出的投标文件(包括)按照本须知第 21.2 条递 交的修改书),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没有启封和读出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给投标人。22.4 中仪国际招标公司将做开标纪录。23.招标文件的澄清 23.1 在评标期间,中仪国际招标公司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但不得 寻求、提供或允许对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24.投标文件的初审 24.1 中仪国际招标公司和太极集团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总体编排是否有序、文件 签署是否合格、投标人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24.2 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若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24.3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招标 机构和太极集团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24.4 在详细评标之前,根据本须知第 26 条的规定,中仪国际招标公司和太极集团要审查 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对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例如关于投标保证金、使用法律、税及关税等内容的偏离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中仪国际招标公司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24.5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 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投标保函出证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2)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3)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4)投标文件无法人代表签字,或签字无法人代表有效委托书的;5)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6)投标有效期不足的;7)不满足技术规格书中主要参数和超出偏差范围的。25.转换为单一货币 25.1 为了便于评标和比较,如果投标价中有多种货币,以开标当日中国银行卖出汇率统一转换成美元。26.投标的评价 26.1 中仪国际招标公司和太极集团将按照本须知第 24 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 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26.2 计算评标总价时,以货物到达太极集团指定安装地点为依据。国外产品为 CIF 价、进口环节税及国内运输费保险费之和;国内产品为出厂价(含增值税和其他税费)及国内运输费保险费之和。26.3 中仪国际招标公司和太极集团在评标时,除根据本须知第 11.2 条的规定考虑投标人的报价之外,还要考虑量化以下因素 1)在中国国内所发生的内陆运输费、保险费,及其将货物运至最终目 的地的伴随服务费用;2)投标文件申报的交货期 3)与合同条款规定的付款条件的偏差;4)所投货物零部件、备品备件和服务的费用;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得到投标设备的备件和售后服务的可能性;6)投标设备在使用周期内预计的运营费和维护费;7)投标设备的性能和生产率;8)“投标资料表”和/或技术规格所列的其它具体标准。26.4 根据本须知第 26.3 条的规定,对“投标资料表”中选定的评标因素,可采用以下量化方法调整评标价格 26.4.1 在中国国内所发生地内陆运费、保险费及其他伴随服务的费用招标机构和太极集团将按照铁路/等交通部门、保险公司和/或其它有关机构发布的收费标准计算货物从出厂地/进港口/边境口岸运抵“投标资料表”所指明地项目现场所发生地内陆运输、保险及其他伴随服务的费用;为便于计算,投标人应在投标书中提供估计的货物尺寸、装运重量和每个合同包的估计出厂价(EXW)/到岸价(CIF)或“运费、保险付至边境口岸价”(CIP)的价值。太极集团将把上述费用加到出厂(EXW)/到岸价(CIF)/“运费保险付至边境口岸价”(CIP)上。26.4.2 投标文件申报的交货期 1)本投标邀请项下的货物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规定的时间交货(或启运)。以上述规定的时间为基础,每超过基础时间一周,其评标价将在投标价的基础上增加“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出厂价(EXW)/到岸价(CIF)/“运费、保险付至边境口岸价”(CIP)的某一百分比(%)来考虑。提前交货不考虑降低评标价。或者 2)本投标邀请项下的货物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规定的可接受地几周 时间范围内交货(启运)。提前交货不考虑降低评标价,晚于交货时间范围供货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在这段可接受的时间范围内,每超过货物需求一览表中规定的最早交货时间一周,其评标价格在投标价的基础上增加“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某一百分比来考虑。或者 3)本招标邀请项下的货物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规定分批装运交货(启运),提前交货或者推迟交货的投标将调整其评标价。方法是每提前或超过规定的交货时间一周,其评标价将在投标价的基础上增加“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出厂价(EXW)/到岸价(CIF)/“运费、保险付至边境口岸价”(CIP)的某一百分比(%)。26.4.3 付款条件的偏差 1)投标人应按照合同条款所列地付款条件报价。评标时以此报价为 基础,但投标人可提出替代的付款计划并说明采用该替代的付款计划投标价可以降低多少。中仪国际招标公司和太极集团可以考虑中标的投标人的替代的付款计划。2)合同条款中规定乐太极集团提出的付款计划。如果投标书对此有偏离 但又属太极集团可以接受的,评标时将按“投标资料表”所述的利率计算提前支付所产生的利息,并将其计入其评标价中。26.4.4 零部件和备品备件的费用 1)投标人将所投货物的零部件及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周期内必需的备品备件的名称和数量清单附在技术规格中,按投标文中所报的单价来计算其总价,并计入投标价中。或者 2)中仪国际招标公司和太极集团将开列经常使用地零部件和备件清单,以及在“投 标资料表”中所规定的运行周期所需要的数量,按投标文件中所报地单价计算其总价,并计入投标价中。或者 3)中仪国际招标公司和太极集团将根据每一投标人提供的欣喜,以及太极集团过去的 经验或其它购买人的经验来估算在“投标资料表”中所规定的运行周期的零部件和备件费用,并计入评标价。26.4.5 中国国内的备件供应和售后服务设施 根据“投标资料表”或招标文件其它地方的规定,太极集团建立最起码的维修服务设施和零部件库房所需的费用,如果是单独报价,评标时应计入评标价。26.4.6 投标设备的预计运行和维护费用由于所采购的货物的运行和维护费用是设备使用周期成本的一个主要部分,这些费用将根据“投标资料表”或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标准进行评价。26.4.7 投标设备的性能和生产率 1)投标人应响应技术规格中的规定,说明所提供的货物保证达到地性能和效率。高于标准地,不考虑降低评标价;低于标准性能或效率的(假设为 100%),每低一个百分点,投标价将增加“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调整金额,采用“投标资料表”或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方法,计算设备在使用年限中的运行成本所额外增加的费用。2)所提供地货物必须具备技术规格中相应条文所规定的最低生产率 才能被认为是具有响应性。若所提供的货物与规定的要求有偏离时,评标将以该货物实际生产率的单位成本为基础,采用“投标资料表”或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方法,调整其评标价格。26.4.8 其它额外的评标因素和标准其他额外地评标因素和标准将在“投标资料表”和/或技术规格中详细规定。27.最终评标价的确定 27.1 根据本须知第 24、25 和 26 条所计算出的评标价应为最终评标价。28.与中仪国际招标公司和太极集团的接触 28.1 除本须知第 23 条的规定外,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投标人不得就与其投标有关的事项与中仪国际招标公司和太极集团接触。28.2 投标人试图对中仪国际招标公司和太极集团的评标、比较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六、授予合同 29.资格后审 29.1 中仪国际招标公司将根据本须知第 13.3 条列出的标准审查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 是否有能力令人满意地履行合同。29.2 授权决定将考虑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其基础是审查投标 人按照本须知第 13.3 条规定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和其它中仪国际招标公司认为 必要的、合适的资料。29.3 如果审查通过,中仪国际招标公司将把合同授予该投标人;如果审查没有通过,中仪国际招标公司将拒绝其投标,并对下一个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能否令人满意地履行合同作类似的审查。30.合同授予标准 30.1 除第 32 条的规定之外,中仪国际招标公司将把合同授予被确定为确定为实质上 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31.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力 31.1 中仪国际招标公司和太极集团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在“投标资料表”规定的幅度内对货物需求一览表”中规定的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和减少,但不得对单价或其他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32.接收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32.1 中仪国际招标公司和太极集团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收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投标人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33.中标通知书 33.1 中标人确定后,中仪国际招标公司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33.2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33.3 在中标人按照本须知第 35 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后,中仪国际招标公司将按照本须知第 15 条的规定退还所有投标保证金;34.签订合同 34.1 中仪国际招标公司和太极集团在发送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把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合 同格式连同双方达成的意向性协议递交给中标人。34.2 中标人在受到合同格式后三十30天内,应在合同上签字并注明日 期退给太极集团。35.履约保证金 35.1 中标人在收到中仪国际招标公司的中标通知书后三十(30)天内,应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采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或太极集团可以接受地其他形式向太极集团提交履约保证金。35.2 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第 34 条或 35.1 规定执行,中仪国际招标公司和太极集团将有充分理由取消该中标决定,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中仪国际招标公司和太极集团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或重新招标。合同条款 1.定义 1.1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太极集团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格。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太极集团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和/或其他材料。4)“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险以及其他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6)“太极集团”系指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的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7)“卖方”系指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的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 司或实体。8)“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合同条款 资料表中指明。9)“天”指日历天数。2.适用性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它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3.原产地 3.1 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 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3.2 本条款所述的“原产地”是指货物开采、生长或生产或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地。所述的“货物”是指制造、加工或实质上装配了主要部件而形成的货物。商业上公认的产品是指在基本特征、性能或功能上与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是指在基本特征、性能或功能上与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33 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卖方的国籍。4.标 准 4.1 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使用标准,则应符合货物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4.2 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5.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5.1 使用太极集团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太极集团或代表太极集团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5.2 没有太极集团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5.1条所列举地任何文件和资料。5.3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太极集团的财产。如果太极集团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太极集团。6.专利权 6.1 卖方应保证,太极集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7.履约保证金 7.1 卖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三十(30)天内,向太极集团提交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所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7.2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太极集团因卖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7.3 履约保证金应采用本合同货币,或太极集团可以接受的一种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并采用下述方式之一提交 1)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由太极集团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或外国银行通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提交。其格式采用招标文件的格式或其他太极集团可接受的格式;或 2)银行本票、保兑支票或现金。7.4 在卖方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金义务后三十(30)内,太极集团将把履约保证金退还卖方。8.检验和测试 8.1 太极集团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 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合同条款和技术规格将说明太极集团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太极集团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或太极集团测试代表地通知卖方。8.2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交货地点和/或货物的最终目的地 进行。如果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进行,检测人员应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协助,太极集团不应承担费用。8.3 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太极集团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8.4 太极集团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和/或现场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从来来源国启运前通过了太极集团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8.5 在交货前,卖方应让制造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 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提交给付行的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8.6 货物抵达目的港和/或现场后,太极集团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称为检验检疫局)申请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交货后检验证书。如果检验检疫局发现规格或数量或两者有不一致的地方,太极集团有权在货物到达现场后九十(90)天内向卖方提出索赔。8.7 如果在合同条款第18条规定的保证期内,根据检验检疫局的检验结果,发 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货物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太极集团应及时向卖方提出索赔。8.8 合同条款第8条的规定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9.包 装 9.1 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 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他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远洋和内陆的长途运输。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害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10.装运标记 10.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英语字样做出 以下标记 1)收货人 2)合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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