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作为的处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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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作为的处理办法.doc
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办法【实施时间】2002-02-10【颁布单位】建设部建市200240号第一条为严格建筑市场准入管理,防止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资质申报,是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企业申报资质的定级、换证(就位)、升级、年检等。第三条企业申报资质,必须按照规定如实提供有关申报材料(包括附件),凡有与其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认定为弄虚作假行为。第四条对于在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企业,按照审批权限,分别由建设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国或者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理:(一)对于在申报资质换证(就位)、升级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不批准其申报该类别资质换证(就位)或者升级,并在两年内不受理其该类别资质申报。(二)在资质年检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定为年检不合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三)新设立企业申报资质弄虚作假的,不批准其资质,并在两年内不受理其资质申报。对于弄虚作假已骗取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资质申报弄虚作假的,由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参与资质申报弄虚作假的,由所在机关责令改正,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第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资质申报的监督,对主管范围内的资质申报企业有弄虚作假嫌疑或者被举报的,应当进行核查。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2第七条申报资质的企业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资质申报抽查或者核查应予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和原始资料等;对于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和原始资料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不受理该企业的资质申报。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