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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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doc
附件佛山市高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行政执法主体:佛山市高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类 别名 称颁布机关及施行时间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02年6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3年5月1日起施行(1992年11月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7月5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1996年3月1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4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03年8月2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 年12 月31 日通过修正案,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通过,2001年4月2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通过,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2004年1月7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通过,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2011年2月16日修订通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通过,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2005年8月17日通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通过,2006年1月21日起施行(2006年1月11日通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通过,2007年6月1日起施行(2007年3月28日通过)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通过,2002年5月12日起施行(2002年4月30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务院通过,1987年12月3日起施行(1987年12月3日通过)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通过,2002年5月12日起施行(2002年4月30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批准,1996年10月30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1日通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通过,2004年2月1日起施行(2003年11月12日通过)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已于2006年9月28日通过,2006年9月28日起施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等十项法规中有关行政许可条款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7月29日通过,2004年7月29日起施行。)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通过,2010年7月1日起施行(2010年4月26日通过)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通过,2012年8月1日起施行(2012年5月21日通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通过,2012年9月1日起施行(2012年5月21日通过)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11月9日通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通过,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2011年7月22日修订通过)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通过,2012年8月1日起施行(2012年5月21日通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通过,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10日通过)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通过,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2日通过)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通过,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6月15日通过)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通过,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2004年10月18日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通过,2004年11月3日起施行(2004年10月18日通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通过,2012年4月1日起施行(2012年1月4日通过)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通过,2012年3月1日起施行(2011年12月31日通过)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通过,2005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7月8日通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通过,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28日通过)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通过,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2006年3月21日通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通过,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3月20日通过)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通过,2009年7月1日起施行(2009年5月27日通过)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通过,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5月27日通过)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通过,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4日通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通过,2008年2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2日通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通过,2007年7月12日起施行(2007年7月3日通过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使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通过,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2010年6月17日通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通过,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2011年7月22日通过)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8号令) 2005年2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8日通过)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通过,2009年6月8日起施行(2009年4月30日通过)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通过,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011年4月18日通过)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通过,2013年3月1日起施行(2011年12月31日通过)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监总局47号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监总局48号令)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监总局49号令)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监总局50号令)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监总局51号令)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卫生部,2002年3月15日通过,2002年5月1日施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监总局53号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监总局55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10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监总局57号令)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年2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监总局59号令)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2013年6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监总局60号令)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7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监总局60号令)省政府规章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通过,2003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月22日通过;2006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通过,2004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22日通过)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通过,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2010年7月15日通过)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粤安监201262号)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2年5月16日起施行关于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事项的通知(粤安监职卫201228号)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粤安监2006664号)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2006年11月20日实施国家和行业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1-2007、GBZ 2.2-2007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07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 194-2007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ll6541166689、GB l8068180822000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GBZ/T 195-2007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测定标准GBZ/T 160.XX-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标准GBZ/T 189.XX-2007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标准GBZ/T 192.X-2007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2007密闭空间作业职业病危害防护规范GBZ/T 205-2007联系人:许志燕 联系电话:88219286佛山市高明区市场安全监管局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表一:行政处罚一览表序号处罚行为(违法行为)处罚种类依据执法机构备注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2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其相应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3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4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6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7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8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单位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9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关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10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11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12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13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14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15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16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整顿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17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一条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18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19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20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21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责令改正,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二条 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22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警告;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23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24被许可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2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26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27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28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29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30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警告,罚款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二十五条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31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32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33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34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3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二条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36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无害化处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37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罚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38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39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40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41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责令改正,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42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责令改正,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4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责令改正,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4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责令改正,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4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责令改正,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46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责令改正,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47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责令改正,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48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责令改正,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49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责令改正,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项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50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责令改正,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51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责令改正,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5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项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53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责令改正,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54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责令改正,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55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责令改正,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56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责令改正,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57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责令改正,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58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责令改正,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六)项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59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责令改正,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60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责令改正,罚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61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责令改正,罚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62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改正,罚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6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6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6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66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一款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67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68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吊销相应的许可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69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70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