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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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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doc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二一四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建筑分类与面积指标第三章  选址、布局与建设用地第四章  建筑标准第五章  建筑装修第六章  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第七章  智能化系统第八章   附则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条文说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办公使用功能的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乡(镇、苏木)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级机关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以下统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的方针,按照统筹兼顾、适用为主、满足办公需要的原则进行建设。    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的办公用房,应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打破系统、部门之问的界限,实行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格土地审批,节约集约用地,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应简洁朴素。    第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类别和各级别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确定建筑面积。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第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关于安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卫生、绿色建筑等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二章   建筑分类与面积指标     第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根据单位级别和性质分为五类,其适用对象见表。表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类别划分类别适用对象中央机关中央部(委)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机关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省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机关的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市级机关市(地、州、盟)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机关的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县级机关县(市、旗)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机关的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乡级机关乡(镇、苏木)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及其他机关。    第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由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并应符合表的规定。 表2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功能分类办公用房包括内容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或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附属用房包括食堂、停车库 (汽车库,自行车库,电动车、摩托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注:表中所称领导人员是指独立法人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一条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的规定:表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类别适用对象使用面积(平方米/人)  中央机关部级正职54部级副职42正司(局)级24副司(局)级18处级12处级以下9省级机关省级正职54省级副职42正厅(局)级30副厅(局)级24正处级18副处级12处级以下9市级机关市级正职42市级副职30正局(处)级24副局(处)级18局(处)级以下9县级机关县级正职30县级副职24正科级18副科级12科级以下9乡级机关乡级正职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做出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县级副职。乡级副职乡级以下注:1、副省级城市、副部级单位副职办公室面积指标按不超过省(部级副职标准执行,其组成部门的正、副局(司)级人员办公室面积指标按不超过省级机关或中央机关相应的正、副厅(局、司)级标准执行副市(厅)、副县(处)级单位以此类推。    、中央机关司(局)级派出机构、夺业单位按省级机关厅(局)级单位标准执行,处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市级机关局(处)级单位标准执行;省级机关处级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市级机关局(处)级单位标准执行,科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县级机关科级单位标准执行其他以此类推。    、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休息室。    、省部级领导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厅(局)正职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正职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不超过平方米的卫生间。    第十二条  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的规定:表 服务用房编制定员人均使用面积类别使用面积(平方米/ 人)计算方法中央机关省级机关79200人及以下取上限,400人及以上取下限,中间值用公式(1100-X)/100机关确定。市级机关68200人及以下取上限,400人及以上取下限,中间值用公式(1000-X)/100机关确定。县级机关68100人及以下取上限,200人及以上取下限,中间值用公式(500-X)/50机关确定。乡级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做出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县级机关注:表中X为编制定员。    第十三条   设备用房使用面积应根据地理位置、建设规模以及相关设备需求确定,宜按办公室和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之和的9%测算。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合理确定门厅、走廊、电梯厅等面积,提高使用面积系数。基本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多层建筑不应低于65,高层建筑不应低于60%。    第十五条   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食堂:食堂餐厅及厨房建筑面积按编制定员计算,编制定员100人及以下的,人均建筑面积为3.7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的,超出人员的人均建筑面积为2.6平方米。、停车库:总停车位数应满足城乡规划建设要求,汽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平方米辆,超出200个车位以上部分为38平方米辆,可设置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自行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1.8平方米辆;电动车、摩托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2.5平方米辆。    、警卫用房:宜按警卫编制定员及武警营房建筑面积标准计算,人均建筑面积为25平方米。    、人防设施:应按国家人防部门规定的设防范围和标准计列建筑面积,本着平战结合、充分利用的原则,在平时可以兼作地下车库、物品仓库等。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建筑面积可按下式计算得出:     S()×9    式中:    S一总建筑面积;    一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总使用面积;    一服务用房总使用面积;    一基本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    一附属用房总建筑面积。 第三章 选址、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选址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选择位置适合、交通便利、环境适宜、基础设施和地质条件良好、有利于安全保卫的地点。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在城市中的布局宜相对集中。联合建设时,其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等应统一规划与建设。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筑总平面布置应遵循功能组织合理、建筑组合紧凑、服务资源共享的原则,科学合理组织和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用地包括:建筑主体及其附属建筑用地、道路及停车用地、绿化用地等。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减少新增用地。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建造与办公无关的居住或商用建筑等,不得占用风景名胜资源。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筑容积率不应小于表5的规定,并应满足所在地城乡规划与建设的相关控制要求。表5  建筑容积率指标类别容积率中央机关2.0省级机关2.0市级机关1.2县级机关1.0乡级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做出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停车位数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建设要求,地面停车场面积指标为:汽车25平方米辆,自行车1.2平方米辆,电动车、摩托车1.8平方米辆。    第二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用地的绿地率不宜低于30,并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和建设有关绿地的控制要求。绿化植被应采用本土植物,不得移栽大树、古树,以降低绿化成本 第四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宜建造一、二层的低层建筑,也不应建造超高层、超大体量的建筑。    第二十七条  党政机关基本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小于(等于)表6的规定时,不宜单独建设。    第二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应低于表的规定:表7标准层建筑面积分类使用面积(平方米)四层及以下办公用房600五层及以上多层办公用房1000高层办公用房1200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入口门厅高度不应超过两层,门厅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8的规定:表8  入口门厅的使用面积指标类别使用面积(平方米)中央机关300省级机关300市级机关240县组机关120乡级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做出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县级机关。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得在办公区域内建设阶梯式和有舞台灯光音响、舞台机械、同声传译的会堂、报告厅、大型会议室。建筑物内不宜设置阳光房、采光中厅、室内花园、景观走廊等超出办公用房功能的其他空间或房间。    第三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层的层高应根据办公室净高要求、结构形式及设施情况确定,不得超越净高规定或结构及设施的合理技术条件加大层高。办公室的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有集中空调设施并有吊顶的标准单间办公室宜为2.52.7米;    、无集中空调设施的标准单间办公室宜为2.62.8米;    、有集中空调设施并有吊顶的大空间办公室宜为2.62.8米;    、无集中空调设施的大空间办公室宜为2.83.0米。    第三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层的走道净宽应符合下列规定:    、走道长度40米时,单面布房的走道净宽不宜小于1.5米且不宜大于1.8米,双面布房的走道净宽不宜小于1.8米且不宜大于2.1米    、走道长度40米时,单面布房的走道净宽不宜小于1.5米且不宜大于2.1米,双面布房的走道净宽不宜小于1.8米且不宜大于2.5米    第三十三条  五层及五层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设置乘客电梯,办公用房的办公区域不应设置自动扶梯。    第三十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满足国家有关无障碍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满足功能需求,党政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宜采用大开间,提高办公室利用率。第三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抗震、节能规范等的规定,并确保建筑在设计使用年限期间能正常使用 第五章   建筑装修    第三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设计应构造简洁、色彩适宜,营造庄重、实用、协调的装饰效果,因地制宜地选用节能环保装修材料或构配件。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室内装修包括楼地面、墙面、柱面、天棚、内门窗、轻质隔墙、细部等,不包括活动家具、窗帘、饰物等。第三十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标准可分为基本装修、中级装修、中高级装修三类,并宜符合表的规定。表9装修标准分类装修要求基本装修选用建筑所在地区经济型普通装修材料或构配件。楼地面可选用普通PVC地材、地砖、水泥砂浆等;墙、柱面选用普通涂料;天棚刷普通涂料或普通饰面板吊顶;门采用普通复合木门。中级装修选用建筑所在地区中等价位的装修材料或构配件。楼地面可选用中档复合木地板、PVC地材、石材、地砖等;墙、柱面可选用中楼饰面板、涂料或壁纸;天棚可做中档饰面板吊顶;门采用中档复合木门或玻璃门。中高级装修选用建筑所在地区中等价位、局部选用中高价位的装修材料或构配件。楼地面可选用中高档石材、木材、普通化纤地毯;墙、柱面可选用中档饰面板或涂料;天棚可做中高档饰面板吊顶;门采用中高档复合木门或玻璃门。注:同等档次室内装修材料,提倡采用新型环保节能材料第四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装修应符合表10的规定。 表10装修选用标准类别房间或部位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市级机关县级机关乡级机关办公室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基本基本基本基本领导人员办公室中高级中级中级或基本基本服务用房会议室、接待室中高级或中级中级中级或基本基本其他用房基本基本基本基本设备用房基本基本基本基本附属用房基本基本基本基本主入口门厅及电梯厅中高级中级中级或基本基本    第四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办公室及办公区走廊等应采用普通灯具和高效节能型光源,会议室、接待室及主入口门厅可采用装饰性灯具,配用高效节能型光源,但不应选用豪华灯具。    第四十二条   采暖地区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不应做装饰性暖气罩。    第四十三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室外装修包括墙面、柱面、外门窗、门头、台阶、坡道等。    第四十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室外装修设计,应综合考虑所在地区传统文化特色、经济状况、城镇景观及周边建筑风貌,做到实用、协调、庄重。外墙面不宜大面积采用玻璃幕墙,主入口不应使用铜质门、豪华旋转门。    第四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工程造价包括:室内装修工程、室外装修工程造价。装修工程造价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比例,不宜超过表11的规定。    表11  装修工程造价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比例类别比例(%)中央机关35省级机关35市级机关35县级机关30乡级机关25   第六章   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    第四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室内环境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其中,办公室冬季采暖设定温度不应高于20,夏季制冷设定温度不应低于26。    第四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一个主立面朝向外窗的窗墙比不应大于0.6,其余朝向外窗的窗墙比不应大于0.4,并满足自然采光的要求    第四十八条  采用集中采暖、空调系统的办公用房,应设置分楼层或分室内区域或分用户的室温可调控装置,并按使用部门或耗能部门设置热、冷量分摊计量装置。    第四十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直接供水,其供水设备宜采用管网叠压供水设备。    第五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得采用冲洗水量大于升的便器及水箱,洗手(脸)盆宜采用感应式水嘴、延时自闭水嘴,便器采用感应式或延时自闭冲洗阀。卫生器具和配件均应采用节水型产品    第五十一条  各类用房或部位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 12的规定。表12照度标准值房间或部位照度标准值(1x)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文印室、门厅等300档案室、资料室等200第五十二条  走廊、楼梯间、门厅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宜采用集中控制,并按建筑使用条件和天然采光状况采取分区、分组控制措施。 第七章 智能化系统    第五十三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智能化系统宜由智能化集成系统、信息设施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公共安全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等构成,党政机关可根据各自需要和实际情况配置相应的办公用房智能化系统    第五十四条   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宜设置智能化集成系统。智能化集成系统建设应根据办公用房规模、办公业务的综合性以及建筑设备的控制要求综合考虑确定。    第五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设施系统宜包括用户电话交换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综合布线系统、有线电视系统、广播系统、会议系统等。系统配置标准宜符合表13的规定表13信息设施系统配置标准信息设施系统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市级机关县级机关乡级机关用户电话交换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综合布线系统有线电视系统广播系统会议系统注:表示可配置;表示不宜配置    第五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化应用系统宜包括办公业务系统、物业运营管理系统、智能卡应用系统、信息安全管理系统等。系统配置标准宜符合表14的规定。表14信息化应用系统配置标准信息化应用系统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市级机关县级机关乡级机关办公业务系统物业运营管理系统智能卡应用系统信息安全管理系统注:表示可配置;表示不宜配置    第五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共安全系统宜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及与政府职能相关的应急响应系统等。办公用房内(或部分区域)对安全技术防范具有其他特殊要求的范围,应实施符合特殊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所要求的安全技术措施。系统配置标准宜符合表15的规定。表15  公共安全系统配置标准公共安全系统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市级机关县级机关乡级机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进行配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安全防范综合管理系统入侵(周界)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管理系统应急响应系统应纳入国家各级行政区域应急体系注:表示可配置;表示不宜配置第五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综合布线系统建设,应根据各类机关办公工作业务和办公人员的岗位职能,配置相应的数据信息端口和电话通信端口。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建设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建设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 19992250号)同时停止执行。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本建设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原国家计委1999年颁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以下简称1999年标准)之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办公用房的功能与过去相比有较大的变化。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满足办公使用功能和建筑安全、资源节约的要求,加强管理和监督,需要制定既符合我国现实情况又适当考虑发展需要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加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管理和合理确定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具有强制性、规范性,目的是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有章可循,监督检查有规可依。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所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概念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有关精神确定的。民主党派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遵循统筹兼顾、适用为主、满足办公需要的原则,这是基于我国国情和各地区财力的实际差异考虑的。从节约投资、资源共享角度考虑,应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的界限,实行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五条   本条明确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遵守的土地使用基本原则。我国是人口众多、土地资源短缺的国家,可利用的土地资源十分有限,因此,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政策,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上建设办公用房,并且合理组织各项功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节约用地。调研中我们了解到,部分城市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套建设了大型广场、公园等,造成土地资源浪费,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因此条文规定,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六条  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使用功能,考虑我国的现实情况,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以适用为主,符合党政机关的定位,符合办公实际要求。考虑到个别地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存在贪大求洋的情况,条文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得作为城市标志性建筑。    第七条   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要按使用单位的类别和各级别编制定员,依据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服务用房人均使用面积、设备用房使用面积、使用面积系数和附属用房建筑面积等指标计算确定。    第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建筑分类与面积指标    第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筑分类。1999年标准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分为三级,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 (委)级机关、省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并按级别给出了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本建设标准改为五类,增加了1999年标准未包括的乡(镇、苏木)级,并弱化了办公用房的等级概念,直接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市级机关、县级机关、乡级机关进行划分。    第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功能分类。根据使用功能,办公用房一般划分为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两类。    第十一条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指标。具体指标是在1999年标准的基础上结合调研情况,并按照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号)等文件精神,本着实事求是、从严控制、向基层和普通机关工作人员倾斜的原则综合确定的。表3中使用面积18平方米及以上的,是按设置单间考虑的.同时,考虑到乡级机关办公用房实际情况各地差异很大,比较复杂,本条规定的乡级机关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第十二条规定的乡级机关服务用房人均使用面积、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乡级机关建筑容积率指标、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乡级机关入口门厅使用面积指标,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做出规定。    关于注中的“依次类推”,举例如下:某副省级城市所辖某区政府(副市级机关),其正职办公室面积指标适用地市级机关市级副职,其副职办公室面积指标不超过地市级机关市级副职。某副省级城市政府组成部门(副厅级单位),其正职办公室面积指标不超过省级机关正厅级,其副职办公室面积指标不超过省级机关副厅级。    第十二条   服务用房使用面积指标。根据调研情况,会议、接待等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一般为510平方米人,本标准给出的指标是根据调研情况综合确定的。通常情况下,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可设置一个容纳全体人员参加的大型会议室或报告厅,并根据人员规模设置包括党组(党委)会议室、电视电话会议室在内的若干大、中、小型会议室,可根据人员规模设置一个或两个接待室。该指标不包括召开党代会和人大、政协会议以及政府全会等所需用房。    第十三条   设备用房使用面积指标。根据调研情况,设备用房面积一般占到办公室及服务用房面积之和的5%10%,由于规模、地域及设备需求的不同,以上指标差距较大。本建设标准在优化设计方案的基础上,规定宜将设备用房面积比例控制在9%以内。    第十四条   基本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 (总使用面积与总建筑面积之比值)。规定控制指标是为了提高建筑面积利用率,纠正办公用房门厅大、走廊宽、电梯厅过大的问题,增加办公室的有效使用面积。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中,高层建筑由于垂直及水平交通、管井等原因,其系数一般略低于多层建筑。    第十五条   附属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食堂建筑面积指标的确定是在综合实际调研情况的基础上,采用了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中一级食堂标准:每座位建筑面积3.7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的,超出人员的人均建筑面积考虑了0.7的同时就餐系数。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该充分考虑利用社会停车设施,对于大型办公用房建筑确需建设独立汽车库的,要充分利用办公用房的人防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作为汽车库。按有关标准规定,汽车库建筑面积小型汽车一般按每车位40平方米计算,考虑到停车位数量较多时,每车位平均建筑面积可以有效降低的因素,超出200个停车位以上部分按每车位38平方米计算。地面停车数量与汽车库停车数量比例,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该充分考虑利用地面存放自行车,对于大型办公用房建筑确需建设地下自行车库的,要充分利用办公用房的人防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作为自行车库。按有关标准规定,自行车库建筑面积一般按每车位1.8平方米计算。根据目前各地的实际情况,本建设标准增加了电动车、摩托车库的建设标准,一般按每车位2.5平方米计算。    警卫用房的建设参照武警内卫执勤部队营房建筑面积标准(试行)(2003武后字第39号)和2009年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有关规定,可按25平方米人进行总体控制。    国家人防部门对办公用房人防设施的建设有专门规定,因此人防设施的建设应按国家规定的设防要求和面积指标计算建筑面积。按照平战结合、充分利用的原则,同时考虑今后发展的需要,可与地下汽车库建设一并考虑。 第三章 选址、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  本条规定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选址原则。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选址的要求,主要是从保障其行政需求和使用方便,以及相应的安全、卫生和服务大众等方面考虑的。    第十八条   本条规定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在城市布局中的总体要求。布局相对集中有利于提高行政和办事效率。    联合建设办公用房,能够共同使用后勤服务、设备设施等用房,可以达到减少投资、提高管理水平与行政效率的目的,也有利于节约用地。    第十九条   本条规定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总平面布置的基本原则。    第二十条  本条明确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用地的构成。建筑主体及其附属建筑用地是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基底占地及建筑周边必须的维护用地;道路及停车用地是指党政机关办公建筑用地内专用的车辆或行人通道以及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所;绿化用地是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内用来维护环境的用地。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从节约用地的角度考虑,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本条禁止在办公用房建设用地内建设与办公无关的其他建筑,禁止占用属于公共空间的风景名胜资源。    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对城镇中不同区位建设用地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等指标都有相应的控制要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由于在城镇中所处的位置不同,其建设用地的相关控制要求也会不同。比如:位于城市中心地段、用地十分紧张的,其建筑容积率可相对较高;紧邻历史建筑、建筑高度受到限制的,其容积率会相对较低等。本条给出建筑容积率的低限控制要求,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    第二十四条   汽车,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尽量在地面安排停车位,不能满足需要的,按照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停车库。    第二十五条  本条是根据国家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并结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具体情况确定的。 第四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六条   本条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宜建造一、二层的低层建筑,是为了节约土地资源,提高建设用地的利用率。同时,为控制建筑的建造成本,也规定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应建造超高层、超大体量建筑。    第二十七条  本条规定有利于节约土地资源,提高建设用地的利用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集中或合并建设是行之有效的方法,同时可使建造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涉及的其他方面资源进行整合,如服务用房、附属用房的合并使用,动力及相关建筑设施的共用等,都会大大降低总体的建造费用和日常的运营费用。    第二十八条 办公用房标准层的建筑面积应体现经济合理性,由于低层、多层、高层办公用房都需要相应且必要的竖向交通设施,而这些竖向交通设施所占标准层的建筑面积在同一类办公用房中是基本相同的。标准层的建筑面积越小,竖向交通设施所占标准层建筑面积的比例就越大,那么办公所用的使用面积就越小,使用系数也就越低。经调查,有些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为追求高度、外表形象,其标准层建筑面积过小,导致办公用房的建造不经济、使用不合理。    第二十九条   办公用房门厅的基本功能是满足进出办公用房人员的集散要求,同时也有一定的展示需求。但少数已建成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主要门厅,过于高大、豪华,造成了不必要的浪费,引起人民群众不满。门厅不能高过两层是根据 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确定的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入口门厅的使用面积指标是根据实地调查测算确定的.    第三十条   本条是根据 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 200711号)确定的。    第三十一条   办公用房标准层的层高与建筑的结构形式、设施状况有关,而建筑的结构形式、设施状况又与各地的建造条件、气候条件有关。因此,未直接规定层高,而是区分不同情况规定标准层中办公室的净高。其中,各类数值依据相关规范和标准制定。    第三十二条   办公用房标准层主要以各类办公室组成,标准层中的水平交通是由走道组织。走道过窄将影响水平交通或紧急疏散,过宽则降低标准层的使用系数,减少标准层的使用面积,造成不必要的浪费。本条的各个数值是通过对多个办公用房走道宽度实地调查测算而确定的。    第三十三条   五层及五层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设置乘客电梯的规定,是依据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的相关条文,并结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的需求与实际情况确定的。    第三十五条   推广采用办公室空间布置型式。采用大开间开放式办公型式,可根据使用需要采用轻质隔墙,便于灵活布置,提高面积利用率,这是今后办公建筑空间布置的发展方向。    第三十六条   每栋建筑自建造完成到最终拆除是一个寿命周期,每栋建筑的设计也有一个依据建筑科学确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建筑的寿命周期与设计使用年限两者有关联但并不一致,有的建筑由于建造质量好,功能设计合理,其寿命周期大大超过了设计使用年限,而另一些建筑却由于各种原因,尚未到达其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就已经结束了寿命周期。如果在保证建筑功能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建筑自身的寿命周期越长,也就越节约。本条从节约资源的角度出发,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起码应保证在设计使用年限期间能正常使用。 第五章   建筑装修    第三十七条   营造适宜的视觉环境是装修工程的重要功能之一,本条对装修的风格、视觉效果提出要求。因地制宜选用装修材料或构配件,目的是为了节约投资。    第三十八条   本条明确了室内装修所包含的项目范围。    第三十九条   本条是根据实际调研情况确定的。    第四十条  本条规定了各类办公用房不同房间或部位进行装修设计的选择标准。由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类别不同,建筑所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周边城镇环境、气候及建筑风貌不同,各类用房的使用功能不同,装修材料或构件的品种、规格和色彩丰富多样,同一种材料因档次不同价差较大等因素,确定了中高级、中级和基本三个装修档次。相关房间或部位的装修标准,是根据调研情况和办公用房的实际需要确定的。    第四十一条   本条是根据适用、节能的原则确定的。    第四十二条   装修工程做装饰性暖气罩是北方地区较常见做法,一般没有实际的使用功能,这样做会降低暖气散热效率,不利于建筑节能,不利于节约建设资金。    第四十三条   本条文明确了室外装修所包含的项目范围。    第四十四条  本条规定了办公用房室外装修应遵循的原则。玻璃幕墙与非透明外墙相比,热工性能相差较多,从建筑节能、控制造价的角度,不宜提倡在建筑立面大面积采用玻璃幕墙。主入口不应使用铜质门、豪华旋转门,能够体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实用、经济、庄重的原则,避免浪费。    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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