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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界首市住建委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doc

    • 资源ID:2251665       资源大小:412KB        全文页数:2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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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界首市住建委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doc

    界首市住建委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一、行政审批 共4项(一)项目名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1、子项:无2、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3、实施对象:建设单位4、承办机构:界首市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委窗口5、前置条件:无6、收费标准和依据:无7、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首先进行书面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8、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4)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5)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0)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二)项目名称:占用城市道路、挖掘城市道路审批1、子项(1)占用城市道路审批;(2)挖掘城市道路审批。2、实施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3、实施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4、承办机构:界首市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委窗口5、前置条件:无6、收费标准和依据(1)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和依据: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建城1993410号;省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建城字199656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2186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号;收费标准:详见文件;(2)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和依据:省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建城字1996565号;省建设厅建城2002232号;收费标准:详见文件7、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首先进行书面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8、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4)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5)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0)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三)项目名称: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公共供水设施改装、迁移、拆除审批1、子项(1)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2)公共供水设施改装、迁移、拆除审批。2、实施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3、实施对象:建设单位4、承办机构:界首市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委窗口5、前置条件:无6、收费标准和依据:无7、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首先进行书面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8、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4)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5)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0)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四)项目名称: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审批、燃气经营许可1、子项:无2、实施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3、实施对象:燃气经营者4、承办机构:界首市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委窗口5、前置条件:无6、收费标准和依据:无7、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首先进行书面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8、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4)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5)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0)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二、行政处罚 共98项(一)项目名称: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1、子项(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处罚;(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处罚;(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2、实施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3、实施对象:工程监理单位4、承办机构:界首市住建委安全股、执法室5、前置条件:无6、收费标准和依据:无7、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行政处罚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5) 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日期等内容。(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提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8、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依据和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的;(2)超越职权范围、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3)违法委托行政执法或使用的行政执法人员不符合法定条件的;(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5)不执行罚缴分离规定或其他违法收缴罚款的; (6)使用、丢失或损坏查封扣押的财物,给经营者造成损失的; (7)符合听证条件、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二)项目名称: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1、子项:无2、实施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实施对象:出租单位4、承办机构:界首市住建委安全股、执法室5、前置条件:无6、收费标准和依据:无7、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行政处罚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5) 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日期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8、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和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的; (2)超越职权范围、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3)违法委托行政执法或使用的行政执法人员不符合法定条件的;(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5)不执行罚缴分离规定或其他违法收缴罚款的; (6)使用、丢失或损坏查封扣押的财物,给经营者造成损失的; (7)符合听证条件、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三)项目名称: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1、子项(1)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处罚;(2)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3)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4)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2、实施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2)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3)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4)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3、实施对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4、承办机构:界首市住建委安全股、执法室5、前置条件:无6、收费标准和依据:无7、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行政处罚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日期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8、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和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的; (2)超越职权范围、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3)违法委托行政执法或使用的行政执法人员不符合法定条件的;(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5)不执行罚缴分离规定或其他违法收缴罚款的; (6)使用、丢失或损坏查封扣押的财物,给经营者造成损失的; (7)符合听证条件、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四)项目名称: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处罚(施工单位未做好安全施工措施的处罚)1、子项(1)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处罚;(2)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处罚;(3)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处罚;(4)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处罚;(5)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处罚。2、实施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2)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3)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4)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5)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实施对象:施工单位4、承办机构:界首市住建委安全股、执法室5、前置条件:无6、收费标准和依据:无7、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行政处罚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日期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提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8、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和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的; (2)超越职权范围、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3)违法委托行政执法或使用的行政执法人员不符合法定条件的;(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5)不执行罚缴分离规定或其他违法收缴罚款的; (6)使用、丢失或损坏查封扣押的财物,给经营者造成损失的; (7)符合听证条件、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五)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1、子项(1)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2)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3)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4)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2、实施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2)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3)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4)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3、实施对象:施工单位4、承办机构:界首市住建委安全股、执法室5、前置条件:无6、收费标准和依据:无7、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行政处罚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日期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8、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和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的; (2)超越职权范围、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3)违法委托行政执法或使用的行政执法人员不符合法定条件的;(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5)不执行罚缴分离规定或其他违法收缴罚款的; (6)使用、丢失或损坏查封扣押的财物,给经营者造成损失的; (7)符合听证条件、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六)项目名称: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1、子项:无2、实施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3、实施对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作业人员4、承办机构:界首市住建委安全股、执法室5、前置条件:无6、收费标准和依据:无7、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行政处罚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日期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8、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和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的; (2)超越职权范围、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3)违法委托行政执法或使用的行政执法人员不符合法定条件的;(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5)不执行罚缴分离规定或其他违法收缴罚款的; (6)使用、丢失或损坏查封扣押的财物,给经营者造成损失的; (7)符合听证条件、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七)项目名称:施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1、子项(1)施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2)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的处罚;(3)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2、实施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3、实施对象:施工单位4、承办机构:界首市住建委安全股、执法室5、前置条件:无6、收费标准和依据:无7、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行政处罚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日期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8、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和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的; (2)超越职权范围、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3)违法委托行政执法或使用的行政执法人员不符合法定条件的;(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5)不执行罚缴分离规定或其他违法收缴罚款的; (6)使用、丢失或损坏查封扣押的财物,给经营者造成损失的; (7)符合听证条件、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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