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粮 液:信息披露管理制度(3月) .ppt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一条,第二条,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本制度经第四届董事会于2011年2月22日至3月1日以通讯和传阅方式审议通过),目,录,总则.1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2信息披露的内容.2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2第二节 定期报告.3第三节 临时报告.5信息披露的职责.7信息披露的程序.12定期报告的编制规程.14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15信息披露媒体.15信息披露媒体.16附则.17,第一章,总则,为了进一步规范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规规定,并依据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本管理制度。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在监管机构指定媒体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告信息,并按规定程序送达监管机构。1,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公司出现下列情况,认为无法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豁免申请:(一)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的利益,且该信息对其证券价格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二)公司认为拟披露的信息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第一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第八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2,第十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第十一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第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第十三条 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十四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第二节,定期报告,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3,(六)董事会报告;(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八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六)财务会计报告;(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九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第二十一条业绩预告。第二十二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4,第二十三条会有关规定执行。,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第三节,临时报告,第二十四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5,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除前条所称重大事件外,其他应披露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决议;(二)董事会决议;(三)监事会决议;(四)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五)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六)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七)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八)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九)收购或出售资产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十)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十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5%以上;(十二)获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而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十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应予披露或澄清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6,披露义务:(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3)公司证券出现异常交易情况。,第二十七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第二十八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证券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第三十条 公司证券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第四章,信息披露的职责,第三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7,信息披露义务。(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同时总经理是信息披露的责任人;(二)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三)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公开信息披露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四)公司财务部门、对外宣传及公共关系部门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相关临时报告及时披露;(五)公司副总经理是其分管业务部门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各部门领导是各部门的信息报告责任人,同时可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二条,董事和董事会的信息披露职责:,(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二)董事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履行报告义务,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三)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四)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五)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并在董事会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第三十三条,监事和监事会的信息披露职责:,(一)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8,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二)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三)监事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履行报告义务;(四)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信息及相关附件,交给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五)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六)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七)监事会涉及公司财务的信息,或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函告董事会;(八)监事会应形成对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评价,并在监事会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第三十四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在重大事件发生的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三)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重大事件的询问,并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四)督促分管的工作和业务部门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在对外宣传联络时,不得违反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本制度,重大事项信息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第三十五条,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的信息披露职责:9,(一)应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要求,及时报告本单位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二)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在重大事件发生的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分管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报告,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三)应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要求,答复关于涉及本单位重大事件的询问,并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四)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在对外宣传联络时,不得违反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本制度,重大事项信息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第三十六条,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职责:,(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二)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四)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五)负责组织信息披露工作及本制度的培训工作,并及时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第三十七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或受董事会秘,书委托时,可代行其履行相关职责。,第三十八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10,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接收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的工作部门,并负责在公司接受监管机关问询或求证媒体报道等情况下,向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索取相关信息,并按本制度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工作。,第三十九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十一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第四十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记11,录并保管相应文件资料。,第五章,信息披露的程序,第四十四条,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一)聘请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编制、出具专业报告;(二)董事会办公室组织核对相关内容,并提出披露申请;(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四)董事会审定,董事长签发。,第四十五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一)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编制季报、中报、年报法规、格式及相关规定,董事会秘书根据法规、格式及相关规定要求,对定期报告编制工作进行部署;(二)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部对定期报告内容进行分工并制订完成时间计划;(三)各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各自的分工内容,并经部门负责人确认;(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若需要审计);(五)董事会办公室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六)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部将定期报告草案中的相应内容和数据,返回各有关部门核对;(七)董事会办公室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长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预审;(八)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定期报告草案;(九)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十)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十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按照有关要求,将定期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在指定报纸上刊登公告;(十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按照有关要求,将定期报告上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第四十六条,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程序:12,(一)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负责人、指定联络人,在知悉本制度认定的重大事件或其他应披露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公司分管领导及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履行报告义务。(三)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在获得报告或通报的信息后,应立即呈报董事长;(四)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办公室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第四十七条,尚未公开的其他信息的传递、审核程序:,(一)公司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重大合同签订执行等情况,并保证报告的真实、完整;(二)各部门、子公司应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经营管理部门报告各单位经营管理、重大合同签订执行等情况,各单位负责人应保证报告的真实、完整;(三)董事会秘书及董事办公室根据本制度,认定该等信息或报告是否应予以披露。,第四十八条,对外披露信息(临时公告)应履行下列程序:,(一)董事会秘书得知拟公开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由董事会办公室草拟披露信息文稿;(二)提供信息的高级管理人员、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三)董事会办公室提出发布信息的申请(填制“用印申请”);(四)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向董事长报告;(五)董事长签发核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开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六)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七)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当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13,(八)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由公司档案信息中心负责保存,保存期不少于10年。,第四十九条,信息公开披露后,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应于两个工作日内,以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传真或其他适当方式,向各董事、监事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通报。同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主动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第六章,定期报告的编制规程,第五十条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定报刊和网络的联系、衔接、披露具体事务等工作。,第五十一条,财务部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前 12 个,工作日,审议季度报告前 5 个工作日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书面和电子版的、编制定期和临时报告所需的财务会计报表、产销量数据等相关财务资料定稿。董事会办公室办理定期报告上报系统填列录 入,对于不能填列录入的内容由财务部配合完成。,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将编制成稿的定期报告提供给财务部审核,同时还,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前 6 个工作日,审议季度报告前 2个工作日提供给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便其分别对定期报告中的各类数据准确性、文字表述进行审核。,第五十三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前,5 天将经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财务部审核后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提供给董事和监事审阅,董事和监事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便于及时修改。,第五十四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审议定期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后汇总、综合董,事会会议对定期报告提出的修改建议和意见,及时修改。修改后的稿件提供给财务总监和财务部、董事会秘书,分别对定期报告中的各类数据准确性、文字表述进行审定。14,第五十五条,董事、监事和相关知情人员对所知悉的未披露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承担法定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漏。,第七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第五十六条,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并在财务信息披露前执行相关制度。,第五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第五十八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五十九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第八章,信息披露媒体,第六十条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应当为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的国际互联网站为巨潮资讯网)。,第六十一条,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第六十二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第六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在媒体刊登宣传信息,须以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为准,涉及公司整体经营业务状况和数据的,应得到董事会秘书确认同意后方可发布。,第六十四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信息。15,第六十五条,发现涉嫌利用新闻报道以及其他传播方式对公司进行敲诈勒索,的,由董事会秘书向监管机构报告。,第九章,信息披露媒体,第六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包括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第六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负责信息披露材料准备的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遵守保密原则。提供涉及内幕信息的重大事件报告等相关文件时,有关人员应注意保存相关文件及参考资料,不得向无关人员提供。由财务部门提供的涉及公司业绩的资料或数据,应严格按照相关保密制度执行。,第六十八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不得在其他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第六十九条,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以下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致使公司信息披露违规,使公司被监管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根据员工违纪处罚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撤职、辞退等形式的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事项。16,第十章,附则,第七十条,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应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并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遵循公平、诚信原则,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判断。公司另行制定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制度,对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原则、内容、方式、组织和实施等作出规定。,第七十一条,信息披露的时间、格式等具体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更新并执行。如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执行。,第七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1年3月1日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