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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板电器: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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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板电器: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ppt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电话:(86-10)5809-1000 传真:(86-10)5809-1100,关于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2010 年 6 月 1 日,5-2-1,目录,引言正文释义,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7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11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12四、发行人的设立.18五、发行人的独立性.21六、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22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39八、发行人的业务.44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45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53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66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71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77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78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80十六、发行人的税务.82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86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87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89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89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89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90,5-2-2,关于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致: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与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本所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5-2-3,引,言,一、本所及签字律师简介本所的前身系分别于 1992 年 4 月 22 日和 1996 年 6 月 11 日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北京市竞天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公诚律师事务所。2000 年 5 月 16 日,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上述两家律师事务所合并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本所总部设在北京,设有上海、深圳分所。目前本所在全国有 40 多名合伙人,130 多名律师,向国内和国际的客户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本所业务涉及证券、期货法律事务、国际商事法律事务、上市与非上市公司法律事务、金融保险法律事务、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房地产法律事务、诉讼仲裁法律事务等非诉讼和诉讼业务。本所曾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等百余家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提供法律服务。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上签字的律师为钟节平律师和张绪生律师。两位律师从业以来均无违法违规记录。钟节平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本所专职律师。钟节平律师的办公室电话为(010)5809-1000,传真为(010)5809-1100。张绪生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北京大学,本所专职律师。张绪生律师的办公室电话为(010)5809-1000,传真为(010)5809-1100。二、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主要工作过程本所律师是在本所与发行人签订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后正式以发行人聘用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本次发行上市工作的。本所律师多次驻场工作,进行实地考察、查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各项法律问题与发行人及有关中介机构沟通交流,并协助处理发行人在编制申报文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为出具本次发行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自 2007 年 7月起即开展了对发行人的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本所律师向发行人出具了详尽的法律尽职调查工作的调查清单,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其历史沿革、财产权利、重大5-2-4,债权债务、财务会计资料、关联交易、同业竞争、法人治理结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税务、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方面的文件材料,从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等方面进行了审慎的核验。本所律师根据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材料核验的实际情况,先后与发行人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及邮件往来,要求发行人就特定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提供材料。本所律师根据工作进程的需要进驻发行人处进行现场调查,就尽职调查中的有关问题和发行人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了沟通,对其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存在的有关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并通过审核相关法律文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确认。,为出具本次发行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还分别向工商、环保及税务等政府管理部门就发行人是否违反工商、环保及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问题进行调查,并得到有关部门就该等问题出具的证明。此外,还向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就其是否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问题进行了调查,并得到其就该等问题出具的承诺函。,经统计,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次发行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以及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所付出的总有效工作时间在 300 日以上。本所律师现已完成对与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的审查判断,依据发行人在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5-2-5,指,指,指,指,指,指,指,正释,文义,除本律师工作报告另有所指,下述词语具有如下含义:,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发行人或公司老板家电北京老板上海老板老板集团金创投资银创投资合创投资美好资本联和投资诺邦股份安泊厨具老板加油站亚光喷涂厂城市花园广州老板经联社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指指指指指指指指指指指指指指指指,深圳证券交易所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前身杭州老板家电厨卫有限公司北京老板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老板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杭州老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金创投资有限公司杭州银创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合创投资有限公司美好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杭州联和投资有限公司杭州诺邦无纺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安泊厨具有限公司杭州余杭老板加油站有限公司杭州余杭亚光喷涂厂杭州城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广州老板电器技术有限公司余杭市博陆镇螺蛳桥村经联社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发行人现行有效并经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的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5-2-6,指,指,、,、,国信证券中瑞岳华中联评估本所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报告期A 股元,指指指指指指指,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中瑞岳华于 2010 年 1 月 10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中瑞岳华审字2010第 00008 号)中瑞岳华于 2010 年 1 月 10 日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瑞岳华专审字2010第 0010 号)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人民币元,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1、发行人董事会作出批准发行上市的决议发行人于 2010 年 1 月 10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发行人 9 名董事全部出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任建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和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处置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决定召开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相关议案。此次董事会另外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近三年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0 年度关联交易授权的议案等其他议案。本次董事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共计 19 项。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董事会法定人数的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所作出的5-2-7,各项决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董事会决议的内容均为合法有效。,2、发行人董事会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行人董事会于 2010 年 1 月 10 日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通知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召集人、议案、联系人等。,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关于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3、发行人股东大会作出批准发行上市的决议,发行人于 2010 年 1 月 26 日召开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任建华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16 人,代表股份 12,000 万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0%。,出席会议的股东经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批准了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事宜;在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请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本节“(二)股东大会相关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股东大会相关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出席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发行人全体股东,经逐项审议、表决,,形成以下股东大会决议:,1、通过关于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本次发行上市的方案如下:,(1)发行股票的种类:A 股。,(2)发行股票的数量:4,000 万股。,(3)发行股票的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4)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5)定价方式: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确定发行价格。,(6)发行方式:采取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5-2-8,的方式或采用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它发行方式。,(7)拟上市证券交易所:深交所。(8)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用于以下项目:,年新增 15 万台吸油烟机技改项目;年产 100 万台厨房电器生产建设项目;老板电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根据各项目的实际进度,通过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支付上述项目款项。募集资金到位后,将用于置换先期已支付款项及支付项目剩余款项。如果本次募集资金除满足上述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以外尚有剩余,公司拟将剩余资金用于补充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如果募集资金量不足,公司拟采用自有资金及银行贷款等方式解决。,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的实施主体均为公司本身。(9)承销方式:余额包销。,(10)本决议的有效期:自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 18 个月。2、通过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内容请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本节“(三)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3、通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处置的议案。截止 200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拟由股票发行前的老股东享有;公司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利润由股票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股权比例共同享有。,4、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5、通过关于制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6、通过关于制订的议案。7、通过关于修改的议案。8、通过关于修改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9、通过关于修改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5-2-9,案。,10、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通过关于公司近三年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出席会议的全部股东以 12,000 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逐项审议通过上述第 1 至 9 项议案;在关联股东老板集团、金创投资、任建华、沈国英、任富佳、沈国良、任建永、任罗忠、赵继宏、张杰、唐根泉、张林永、张松年、沈银浩回避表决的情况下,以 2,470 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上述第 10 项决议。,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及内容真实、完整、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三)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根据发行人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中“通过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的如下具体事宜:,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政策、证券市场情况及股东大会的决议,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根据情况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方式和定价方式等具体事宜;,2、如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对于发行股票并上市有新的规定和政策,授权董,事会根据新规定和政策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相应调整;,3、向中介机构提供各种资料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及发行方案的具体细节;,4、签署与本次发行各项文件、合同及募集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5、办理本次发行过程中涉及的各项政府审批手续、支付与股票发行、上市和保荐相关的各项费用,完成其他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所必需的手续和工作;6、本次发行完成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及其他法律法规办理在深交所的相关事宜;,7、在本次发行上市获得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核准后,根据核准和发行的具,5-2-10,体情况完善章程(草案)的相关条款,报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并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事宜;,8、与本次发行股票上市有关的其他事宜;,9、本次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8 个月。,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大会对于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具体、明确,不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四)本次发行上市尚需获得的批准,本次发行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尚需获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为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即发行人。,(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330184000022577),发行人成立日期为 2000 年 11 月 7 日;营业期限至 2050 年 11 月 6 日;住所为杭州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临平大道 592 号;法定代表人为任建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 亿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1.2 亿元;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制造、加工、销售:吸油烟机,燃气具,消毒碗柜,电压力煲,电磁炉,电热水壶,电动榨汁机以及其他厨房电器(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3 年2 月 27 日);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发行人已经通过 2006、2007 和 2008 年度工商年检。经核查,发行人依法设立,未出现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且依法有效存续。,(二)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已经超过三年,发行人是由杭州老板家电厨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板家电”)按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5-2-11,(,起计算。因此从老板家电 2000 年 11 月 7 日的成立之日起计算,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时间已经超过三年。,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备以下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条件:(一)发行人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报告及本所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性条件,具体如下:1、如本律师工作报告“四、发行人的设立”所述,发行人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且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七条和第九十六条的规定。,2、如本律师工作报告“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所述之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仅限于人民币普通股一种,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发行价格和条件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3、如本律师工作报告“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内部决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4、如本律师工作报告“五、发行人的独立性”以及“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所述,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5、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本节“(二)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中第 4 项“财务与会计”所述,发行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6、根据中瑞岳华于 2010 年 1 月 10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中瑞岳华审字2010第 00008 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7、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注册资本为 12,000 万元,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2-12,3,000 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8、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总数为 12,000 万股,根据发行方案,发行人拟公开发行股份 4,000 万股,公开发行股份达到了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二)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报告及本所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性条件,具体如下:,1、主体资格,如本律师工作报告“二、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所述,经核查,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申请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如本律师工作报告“四、发行人的设立”所述,根据中瑞岳华于 2008 年 8月 17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中瑞岳华验字2008第 2176 号)验证,发行人注册资本已按期足额缴纳,发起人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如本律师工作报告“八、发行人的业务”所述,经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制造、加工吸油烟机、燃气灶、消毒柜等厨房电器及其他配套厨房小家电,其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如本律师工作报告“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所述,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如本律师工作报告“六、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所述,经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2、独立性,如本律师工作报告“五、发行人的独立性”所述,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3、规范运行,5-2-13,(1)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所述,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相关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2)发行人聘请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担任发行人发行上市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国信证券与本所律师于 2009 年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进行了辅导,进行了系统的法规知识、证券市场知识培训。经过辅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掌握进入证券市场所必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知识,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3)经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述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4)根据中瑞岳华于 2010 年 1 月 10 日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瑞岳华专审字2010第 0010 号)(以下简称“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5)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不存在如下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十六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5-2-14,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6)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对发行人的对外担保的含义、审批权限、担保的批准、担保合同的审查和订立、担保风险管理等皆作了明确的规定。并且,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7)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本所核查,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止,发行人已建立了符合现代企业管理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并在经营管理、投融资及对外担保方面制定了相关的内控制度,规范了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在日常经营管理方面,也制定了包括财务管理在内的各类内部规章制度。且发行人已对货币资金的收支和保管业务建立了较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已作分离,相关机构和人员存在互相制约关系。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且经核查,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4、财务与会计,(1)根据审计报告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根据中瑞岳华出具的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截至 2009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已按照财政部颁发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5-2-15,行)和相关具体规范的控制标准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据此,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3)根据中瑞岳华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本所核查,发行人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4)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无随意变更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5)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6)发行人的财务指标符合下列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审计报告,按合并口径计算,发行人 2007 年度、2008 年度、2009年度净利润分别为 60,243,413.08 元、54,201,576.05 元和 81,829,465.22 元。上述年度的净利润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较低值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 万元;,根据审计报告,按合并口径计算,发行人 2007 年度、2008 年度和 2009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100,337,527.80 元、6,748,595.49 元和 126,702,376.09 元,前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发行人现有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12,000 万元,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根据审计报告,按合并口径计算,发行人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净资产为 421,869,177.19 元,扣除土地使用权后的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5-2-16,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7)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纳税,且发行人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8)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9)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的申报文件中将不会出现下,列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10)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5、募集资金运用,(1)根据发行人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批准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方向明确,均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且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5-2-17,用项目不存在为持有交易型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2)根据发行人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批准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4,000 万股,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的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3)如本律师工作报告“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所述,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4)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会已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认真分析,根据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批准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发行人董事会已确信该等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目前该议案已经发行人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5)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6)发行人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发行人之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条件。,四、发行人的设立,(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发行人系由老板家电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5-2-18,1、老板家电临时股东会于 2008 年 7 月 8 日通过决议,拟将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名称拟为“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决定以 2008 年 6 月 30 日为审计基准日,聘请中瑞岳华对公司资产进行审计;决定成立股份公司筹备委员会,并授权其负责办理整体变更相关事宜。2、中瑞岳华于 2008 年 7 月 17 日出具了审计报告(中瑞岳华审字2008第 15709 号)。根据该审计报告,截至 2008 年 6 月 30 日,老板家电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人民币 322,592,716.37 元。,3、老板家电临时股东会于 2008 年 8 月 2 日通过决议,确认中瑞岳华出具的审计报告(中瑞岳华审字(2008)第 15709 号)的审计结果,同意按照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即以 2008 年 6 月 30日为基准日经审计的公司账面净资产值 322,592,716.37 元全部折为股份 12,000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总股本为 120,000,000 元,剩余 202,592,716.37 元转作资本公积金;老板家电全体股东为股份公司发起人,按照其在老板家电的出资比例以净资产出资。,4、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评估”)于 2008 年 8 月 5 日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08第 286 号),根据该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 2008 年 6 月 30 日,老板家电经评估的净资产值为人民币395,437,600 元。,5、全体发起人于 2008 年 8 月 8 日签署了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以下简称“发起人协议”)。,6、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08 年 8 月 8 日签发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杭)名称预核2008第 340093 号),保留期自 2008 年 8 月 8 日至 2009 年 2 月 7 日。,7、中瑞岳华于 2008 年 8 月 17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瑞岳华验字2008第 2176 号),对发行人整体变更发起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进行验证确认。,8、创立大会于 2008 年 8 月 18 日召开。,9、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08 年 8 月 28 日签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30184000022577)。,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整体变更发起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在程序、资格、,5-2-19,(,、,、,、,、,、,、,条件、方式等方面均符合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发行人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时签署的改制重组合同,发行人全体发起人于 2008 年 8 月 8 日签署发起人协议,就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包括股份公司名称、住所、经营宗旨、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本总额、组织结构、公司筹备和发起人责任等予以明确。,本所律师认为,发起人协议符合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会存在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无效的潜在纠纷。除了上述发起人协议外,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未签署其他改制重组合同。,(三)发行人整体变更发起设立中的资产评估、验资等程序,1、就发行人整体变更发起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事宜,中瑞岳华对老板家电进行审计并于 2008 年 7 月 17 日出具了审计报告中瑞岳华审字2008第 15709号);中联评估对老板家电进行评估并于 2008 年 8 月 5 日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08第 286 号)。,2、就发行人整体变更发起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情况,已经中瑞岳华于 2008 年 8 月 17 日出具验资报告(中瑞岳华验字2008第 2176 号)进行验证确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整体变更发起设立过程中有关审计、评估和验资均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四)创立大会程序和所议事项的合法性,发行人创立大会于 2008 年 8 月 18 日召开。出席创立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代表发行人股份 12,000 万股,占股份总数的 100%。,经审议,创立大会通过了关于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关于股份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的议案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费用的议案关于选举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股份公司第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关于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案关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5-2-20,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所议事项符合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五、发行人的独立性,(一)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从事吸油烟机、燃气灶、消毒柜等厨房电器及其他配套厨房小家电的制造、研发和销售。其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亦未发生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二)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和完整,发行人为生产型企业,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及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未占用、支配发行人的资产或干预发行人对其资产的经营管理。,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产权变更手续完备;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经营性资产独立、完整。,(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与总经理助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产生。,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与总经理助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均在发行人处领薪,未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任何职务;发行人的财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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