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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秀洲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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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秀洲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修订.docx

    秀洲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目录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事件分级1.4 适用范围1.5 预案衔接1.6 工作原则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1.1 领导机构及职责1.2 综合协调机构及职责1.3 成员单位及职责1.4 现场应急工作组及职责1.5 专家咨询机构及职责1.6 应急救援机构及职责1.7 各主体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3应急响应3. 1分级响应机制3.1 预防工作3.2 预警3.3 信息报告与通报3.4 应急监测3.5 应急处置3.6 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3.7 响应终止4后期工作3.8 后期防控3.9 件调查3.10 害评估4. 4善后处置5应急保障5. 1通讯与信息保障5.1 供水保障5.2 应急队伍保障5.3 应急资源保障5.4 经费保障5.5 其他保障6附则6.1 预案演练和培训6.2 预案修订6.3 预案实施日期1总则1. 1编制目的为进一步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规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各项工作,及时有效地处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减轻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预案。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10).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办2011)93号)、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浙江省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浙政办发(2016)117号)、嘉兴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嘉政办发(2017)77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嘉政发(2020)16号)、嘉兴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嘉政办发(2020)74号)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文件,制定本预案。1.3 事件分级按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严重性、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I级)、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II级)、较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In级)和一般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IV级)四级。1.3.1 3.1特别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I级)因保护区或上游河段发生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包括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中重金属、有机化学物质等有毒有害污染物超标严重,或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污染,或暴发大规模毒素毒性很强的藻类,致使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污染物进入供水管网系统,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1.3.2 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级)因保护区或上游河段发生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包括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中重金属、有机化学物质等有毒有害污染物超标较严重,或发生中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污染(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或暴发大规模毒素毒性较强的藻类,水厂水源经处理后生活饮用水水质仍不能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致使生活饮用水不能正常供应,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受到较大影响。1.3.3 较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In级)因保护区或上游河段发生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包括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中重金属、有机化学物质等有毒有害污染物超标,或发生低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污染(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或暴发大规模毒素毒性较弱的藻类,可能导致水厂水源经处理后生活饮用水水质仍不能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致使生活饮用水不能正常供应,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受到一定影响。1.3.4 一般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IV级)因保护区或上游河段发生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包括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中重金属、有机化学物质等有毒有害污染物轻微超标,或饮用水水源地出现大面积死鱼或漂浮大量死亡畜禽,可能导致水厂水源受到污染影响,但仍能保证经过处理后生活饮用水水质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秀洲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其上游可能引发的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本预案所称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因素,导致的一般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IV级)。超出该应急预案范围时,则与嘉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嘉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嘉兴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秀洲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秀洲政办发2018)87号)衔接,本预案视情启动或辅助执行。1.5 预案衔接本预案在应急组织体系、预警分级、信息报告、应急保障等方面与秀洲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秀洲政办发(2018)87号)进行衔接,确保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组织指挥方式协调一致。若涉及其他地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对我区的影响,须及时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地或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地区应急预案及嘉兴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嘉政办发(2017)77号)相对接;如涉及发生公共事件、内河运输、船舶污染等事件,须及时与相关专项预案进行衔接。1.6 工作原则(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我区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我区是处置一般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主体,同时负责配合、协助市应急指挥部做好辖区内较大以上事件的处置工作。(2)以人为本,以防为主。切实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将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建立综合信息支持体系,采取有力的防范措施,尽可能防止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由区政府统一领导,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4)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快速反应机制,保证预警、响应、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依法及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果断、准确处置。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积极采用先进的应急处置技术进行科学处置。(5)资源共享,保障有力。整合全区应急资源,构建功能完善、内容全面、覆盖面广、信息共享、决策科学的应急体系;建设统一管理、装备精良、技术熟练、反应迅速的专业救援队伍;联络专业知识精湛、处置经验丰富的决策咨询专家,为处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提供有力保障。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秀洲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专业处置机构、专家咨询机构、应急救援机构和各镇、街道,秀洲国家高新区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组成。2. 1领导机构及职责在区政府的领导下,成立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指挥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指挥部是处置一般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IV级)的责任主体。2. 1.1指挥部组成指挥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生态环境局局长。成员: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经商局、区科技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水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综合执法局、区资规分局、区生态创建力、嘉报集团秀洲分社、王店镇、新藤镇、新城街道、高照街道、秀洲国家高新区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指挥部下设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3. 1.2指挥部职责在区政府的领导下,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组织、协调工作,决定本预案的启动;在处置辖区内较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区指挥部作为市指挥部的下级组织机构,接受市指挥部的调遣和安排,配合、协助市指挥部开展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事态研判,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方案,统一指挥全区各方面力量处置突发事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扩大;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紧急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研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根据处置情况确认应急处置终止时机,宣布应急处置终止。2.2综合协调机构及职责办公室为综合协调机构,负责执行和传达指挥部决定事项,检查、督促落实各项应急工作;建立和完善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修订)应急预案,并负责应急预案的管理;负责做好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协调工作;指导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工作;及时收集污染事件相关信息,分析重要信息并向指挥部提出处置建议;负责组建和管理专家咨询机构,及时向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2.3成员单位及职责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专业领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工作。(1)区生态环境分局:承担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为突发性环境污染引发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主管部门。组织协调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污染事故调查和应急监测,提出污染变化预测意见,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置。(2)区委宣传部:指导开展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防范和处置的宣传教育;指导涉事主体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公布调查结果,统一对外口径;联动涉事主体部门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处置工作。(3)区发改局:协调电力企业做好应急电力等相关保障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善后恢复重建工作;做好全区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跟踪、分析、预警等。(4)区经商局: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协助相关部门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包括在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提下临时停产或部分停产等,以减少或停止污染物排放。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6)区公安分局:为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引发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主管部门,参与污染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现场警戒,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必要时依法实施临时交通管制,指导、协调做好群众疏散撤离工作。(7)区财政局:负责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保障工作。(8)区住建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启动集中供水企业应急预案;负责应急期间对集中供水企业供水水质监测,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事后的生态恢复工作。(9)区交通运输局:为水上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引发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市级港航管理部门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上游内河船舶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和本区境内通航水域沉船的打捞工作,负责水域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和应急处置所需运输保障,配合做好水源截流、分流、调水等工作。(10)区农水局:负责农业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引发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协调工作,组织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农业损失处理提出救助意见,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污染事件发生时水文应急监测、应急水源的启用、水源截流、分流、调水等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事后的生态恢复工作。(11)区卫健局:为水源性致病病原体引发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主管部门,负责水源性致病病原体等生物性污染、水厂和管网水质应急监测。组织协调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供水水质安全监测等工作,并提供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技术、设备、专家等支持,提出疾病防治措施。(12)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和使用企业(商贸公司)的安全监管。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参与事故的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13)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事故现场火灾的灭火工作,参与抢险救援,协助提供临时应急用水。(14)秀洲供电分公司:负责应急电力保障工作。(15)中国电信秀洲分公司、中国移动嘉禾分公司:负责相关应急指挥的通讯保障工作。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必须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各主要成员单位应根据职责制定部门预案,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小组,落实本预案中的相关工作。2. 4现场应急工作组及职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工作组,主要职责是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工作组下设指挥联络组、现场处置组、应急监测组、治安维护组、医疗救护组、物资保障组、舆论引导组7个工作组(具体分组及职责详见附件)。2.5专家咨询机构及职责指挥部聘请相关专家组成应急处置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组长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科技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水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职能部门专业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参与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重要信息的研判、事故处置、评估和决策咨询等相关工作,为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和工作建议。2. 6应急救援机构及职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机构由相关部门专业应急救援力量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人员的转移、救治。2.7王店镇、新藤镇、新城街道、高照街道、秀洲国家高新区职责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做好信息及时上报工作,开展事件前期应急救援工作,调集前期处置所需人员、物资和工程机械设备,并做好事发地的社会稳定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做好属地内饮用水水源地的日常巡查和管控,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避免突发事件的发生。3应急响应3. 1分级响应机制3.1.1 特别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I级)应急响应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通知区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事发地和下游政府同时启动相应的预案,并报请市政府启动市级相关预案。3.1.2 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级)应急响应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通知区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事发地和下游政府同时启动相应的预案,并报请市政府启动市级相关预案。3.1.3 较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In级)应急响应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通知区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事发地和下游政府同时启动相应的预案,并建议市政府启动市级相关预案。3.1.4 一般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IV级)应急响应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区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事发地政府启动相应的预案,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赶赴事发现场指挥、处置。3.2预防工作指挥部应组织区级相关部门及各主体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对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存在的污染源和危险源开展清查工作,掌握、筛选和确定对饮用水水源地存在污染隐患的重点污染源,对居民集中区、河流沿岸及饮用水水源地上游污染事故隐患企业提出相应的监管对策和意见。3.3预警3.3.1预警分级按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将事件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低依次为IV级(一般,蓝色)、In级(较大,黄色)、级(重大,橙色)和I级(特别重大,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1)蓝色预警:据研判,可能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2)黄色预警:据研判,可能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件;(3)橙色预警:据研判,可能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4)红色预警:据研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应急预案执行。3.3.2预警的发布条件根据信息获取方式,综合考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类型、发生地点、污染物质种类和数量等情况,制定不同级别预警的启动条件。(1)蓝色预警启动条件: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水源地保护区(含准保护区)外可能发生一般环境突发环境污染事件。(2)黄色预警启动条件:通过信息报告发现,污染物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但水源保护区或其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或是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3)橙色预警启动条件:()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水源地上游汇水区域8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通过监测发现,水源地上游水体理化指标异常。()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水源地上游水体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4)红色预警启动条件:()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水源地内或水源地上游紧邻区域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水源保护区,且经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可能影响取水。()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水源地上游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水源地上游汇水区域4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水源地附近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3.3.3预警信息发布应急指挥机构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应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其中蓝色预警由区政府授权区生态环境分局发布,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由国家、省、市预案有关规定执行。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可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后,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及时报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备案。3.3.4预警措施进入预警状态后,在指挥部的领导下,有关部门(单位)及各主体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下达启动本部门(单位)及各主体应急预案的命令。(2)通知现场应急工作组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3)通知水源地对应的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工作。(4)加强信息监控,核实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5)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工作。(6)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工作。(7)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8)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告标志。(9)必要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10)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3.3.5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危险已经解除时,由发布预警的责任单位宣布解除预警,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行动和措施。3.4信息报告与通报3.4.1信息报告程序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责任单位、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向事发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事发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所在地政府报告,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相关主管部门报告。3.4.2信息通报程序对于经核实后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接报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向生态环境、建设、卫生健康、水务、水利等区级部门通报。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类型和情景,还应向消防救援(遇火灾爆炸事故)、交通运输(遇水上运输事故)、公安(遇火灾爆炸、道路运输事故)、应急管理(安全事故)、农业农村(遇大面积死鱼事故)等部门通报。3.4.3信息报告和通报内容按照不同的时间节点,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1)初报: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责任单位、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向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事发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所在地政府报告,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结果、人员伤亡情况、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2)续报: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及有关处置措施的进展情况。(3)处理结果报告:在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故处理完毕后及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污染的范围和程度,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等详细情况。应采用传真、网络、邮寄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说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有关的多媒体资料。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3.4.4事件通报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报经指挥部批准后,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相关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情况。3. 4.5边界信息通报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已经或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区生态环境分局和其他区级有关部门在接到跨边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采取必要应对措施,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3.5 应急监测各有关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应急监测工作。区生态环境局、区农水局、区卫健局应做好监测技术、人员、装备等相应的应急准备工作,本着“立足自身,就近应急,快速反应”的原则,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和环境应急监测知识技术培训,开展环境应急实战模拟演练。3.6 应急处置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污染特征,应采取如下污染处置措施:(1)针对水华灾害突发事件,对于位于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的水华发生区域,采取增氧机、藻类打捞、物理遮光、围栏堵截等方式,减少和控制藻类生长和扩散;也可采取生态调度的方式,增加水体扰动、控制水华灾害。(2)针对水污染物突发事件,启用应急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在河道内启用或修建拦污坝、节制闸等设施,拦截污染物;通过导流渠将未受污染的水体导流至污染水体下游,通过分流沟将受污染水体疏导至饮用水水源地外进行收集处置;利用前置库、缓冲池,降低污染物的浓度,为应急响应争取更多的时间等。同时根据不同的污染物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投加菌群、利用湿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进行应急处置,在最短时间内完成污染物的削减。对于地面泄漏源,采用强行止漏法、疏散法和窒息吸附法控制泄漏源后可采取围堤堵截或挖掘沟槽收容泄露物,对污染物进行收集。3.7 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经区政府授权,采取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情况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3.8 响应终止3.8.1应急处置终止条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得到控制,紧急情况解除后,现场应急工作组根据应急调查、应急监测结果及专家组意见,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终止应急行动:(1)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内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2)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3. 8.2应急处置终止程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终止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专家组根据应急监测、监控快报,确认事件已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后,依次报请现场应急工作组和指挥部,并经区政府批准,由指挥部下达应急终止通知。(2)办公室接到指挥部下达的应急终止通知后,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3)必要时,由办公室向社会发布事件应急终止的公告。(4)应急终止后,有关部门应根据指挥部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监测、监控和评估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响完全消除为止。4后期工作后期处置工作由事发地属地政府负责,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4. 1后期防控响应终止后污染防控的内容和工作要点包括:对泄漏的油品、化学品进行回收;进行后期污染监测和治理,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对流到水源地下游或其他区域的部分污染物导进行清除等。事故场地及漫延区域的污染物清除完成后,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情况进行科学合理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的建议。4.2 事件调查响应终止后,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组成事故调查组,根据相关规定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原因、经过、性质及责任进行调查,应查明事件发生的直接和间接原因、事件发生的过程、损失情况等,并查明肇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饮用水安全保障以及事件发生后应急处置过程中的责任履行情况。事故调查组向区政府上报书面调查结果,并在调查结果中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指挥部根据调查和评估情况,向区政府提出保障水源地环境安全的改进措施建议,包括风险源管理、连接水体风险防控、水源地环境安全保障、预案管理、联动机制等方面内容。,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落实各项改进措施。4.3 损害评估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等级,分别由省级(特别重大和重大)、市级(较大)、区级(一般)生态环境部门委托评估组织或机构对应急处置期间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害、应急处置费用等直接经济损失开展污染损害评估。评估组织或机构应制定详细的评估工作计划,重点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处置效果、事件影响以及污染修复方案的评估,分类统计突发事件造成的财产损害、事件应急处置费用、水源地环境修复费用等,综合分析水源地再次利用方案,科学量化事件造成的损失数额。评估组织或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由生态环境部门报区政府和属地政府,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4.4 善后处置(1)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民政部门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监督力度。(2)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15天内,上报指挥部,并抄送有关部门。(3)根据实践经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应急预案。(4)对能够明确污染源责任人的污染事故,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污染责任人承担后期处置的相关费用;存在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于未能明确污染责任人的污染事件,则由属地政府承担后期处置的相关费用。5应急保障5. 1通讯与信息保障各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系统、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预警系统。应遵循方便、快捷、高效的原则,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指挥部、现场应急工作组及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络畅通。5.2 供水保障指挥部组织区经商局、区住建局、区农水局、区卫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各主体,并对接市嘉源集团,在应急期间采取各种应急处置措施,保障居民合格饮用水供应。5.3 应急队伍保障各级有关主管部门要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队伍,加强各级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形成应急联动。有针对性地开展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人员日常培训,提高应急专业技能及处置能力。5.4 应急资源保障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与应急设施设备的管理,预备足够的抢险物资、机械设备、车辆及应急处理药品等,为应急处置提供物质保障。5.5 经费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按照属地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做好保障工作。5. 6其他保障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件类型,为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受影响群众配备相应的防护装备;实施现场管控,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6附则6. 1预案演练和培训6. 1.1预案演练本预案发布后,应定期或不定期在全区各饮用水水源地开展应急综合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升实战能力。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应急演练内容的策划、演练组织协调、演练情况总结评估,并根据演练结果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7. 1.2教育与培训通过授课、操作演练和模拟演习等方式,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专业人员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6. 1.3应急能力评价加强对各属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的监督、检查和考核,保障全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持续改进。6.2 预案修订当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被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或应急演练过程中出现新的问题和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预案。6.3 预案实施日期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洲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秀洲政办发(2018)106号)同时废止。附件:现场应急工作组职责现场应急工作组职责应急工作组组成应急职责指挥联络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中国电信秀洲分公司、中国移动嘉禾分公司、事发地主体等组成根据现场应急工作组指令,做好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督促落实救援物资;根据处置工作需要,联系外部救援力量;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通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现场处置组由区经商局、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水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资规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事发地主体等组成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在技术专家指导下,做好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污染源控制及泄漏污染物处置;排查确定污染源、事件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信息;做好沉船、沉物打捞和碍航物清除,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和调查处理;指导开展环境修复、环境损害评估等工作。应急监测组由区农水局、区卫健局、区生态环境分局、事发地主体等组成组织开展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的调查;根据现场情况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水体等应急监测及数据汇总分析,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应急工作组组成应急职责治安维护组由区公安分局、事发地主体等组成。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管制,加强重点单位、重要场所和要害部位的安全防范,维护治安秩序;负责事件发生区域周边的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依法对事故现场取证,为妥善处理污染事故提供有效证据。医疗救护组由区卫健局、事发地主体等组成。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医疗救援行动;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物资保障组由区发改局、区经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秀洲供电分局、中国电信秀洲分公司、中国移动嘉禾分公司、事发地主体等组成。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中的装备、物资、交通、通讯、电力、经费等保障工作;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临时安置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舆论引导组由区委宣传部、区生态环境分局、事发地主体等组成。负责通过各类媒体,开展环境应急知识、技能以及相关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及时收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相关媒体和网络信息并报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信息报告,确定对外宣传口径,积极引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工作,并对网上舆情进行有效引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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