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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防范和整治劳动争议虚假诉讼的工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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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防范和整治劳动争议虚假诉讼的工作指引.docx

    发文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3.01.13生效日期:2023.01.13时效性:现行有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防范和整治劳动争议虚假诉讼的工作指引为全面防范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虚假诉讼,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构成要素和主要表现形式1.人民法院认定存在劳动争议虚假诉讼时综合考虑下列因素:(1)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2)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3)捏造事实,虚构劳动关系或者劳动债权;(4)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5)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2 .人民法院在审理下列案件时,应当重点甄别可能存在的虚假诉讼:(1)追索劳动报酬纠纷;(2)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3)确认劳动关系纠纷;(4)经济补偿金纠纷;(5)其他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劳动争议案件。3 .劳动争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点甄别可能存在虚假诉讼:(1)原告起诉依据的事实、理由不符合常理,存在伪造证据、虚假陈述可能;(2)劳动者主张的劳动报酬与其工作岗位、工作性质明显不相符合;(3)在可能影响案外人利益的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4)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和实质性诉辩对抗;(5)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提出的对其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且不符合常理;(6)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足,但双方当事人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7)同一企业在较短时间内与多名劳动者发生欠薪纠纷;(8)其他异常情形。4 .劳动争议虚假诉讼的主要情形:(1)企业为参与拆迁补偿款分配或者逃避执行,伪造职工名单,虚构欠薪纠纷;(2)企业伪造代理手续或者冒充他人名义提起欠薪纠纷;(3)企业停产歇业或者破产清算,当事人恶意串通,夸大或者虚构职工债权;(4)企业以工资欠条形式对借款、定作款、货款等债权出具凭证,债权人依据工资欠条提起劳动争议诉讼;(5)企业实际控制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项目管理人员或者承包人等利用职权,伪造证据,虚构劳动关系或者欠薪事实;(6)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工作年限,破坏社会保险征缴管理秩序;(7)其他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实施的虚假诉讼行为。二、防范措施5 .对于涉嫌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通过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关联案件检索,重点关注以下内容:是否为群体性纠纷,用人单位有无被执行案件、有无破产因素等。6 .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通过审查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及解除的全过程,如劳动者入职过程、劳动合同签订过程、工资发放情况、提供劳动情况、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争议发生情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诉讼。7 .对于涉嫌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采取通知当事人本人到庭、责令当事人提供证据、通知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与案件处理结果可能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调查收集证据等措施。8 .人民法院发现当事人可能存在虚假诉讼嫌疑的,可以依法进行释明,告知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并要求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签署保证书。三、整治措施及案件处理9 .对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罚款、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10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虚假诉讼涉嫌犯罪的,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及时将涉嫌犯罪的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四、工作机制11 .对于涉嫌虚假诉讼的,承办法官在提交合议庭评议时应当就涉嫌虚假诉讼的具体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合议庭就本案是否为劳动争议虚假诉讼案件进行充分评议。对于认为存在虚假诉讼的案件,合议庭评议后,可以提请专业法官会议研究,必要时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12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联席会议等制度加强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协同配合,畅通劳动争议虚假诉讼信息交流渠道,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从源头上预防劳动争议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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