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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属国有金融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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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属国有金融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属国有金融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金(2022)105号)市级有关单位,各市属国有金融企业:为进一步健全市属国有金融企业工资决定机制,促进企业收入分配合理有序,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金融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12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金融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财金函(2020)4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金融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金函(2020)22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9)7号)、大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会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20)21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委托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金(2022)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属国有金融企业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市属国有金融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市级受托人将本办法转发至受托管理国有金融企业执行。2022年12月29日天津市市属国有金融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健全市属国有金融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引导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增强企业发展活力,促进企业收入分配合理有序,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金融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12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金融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财金函(2020)4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金融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金函(2020)22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丁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9)7号)、人津市人民政府关丁印发天津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20)21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委托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金(2022)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我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范围的市属国有金融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金融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第四条工资总额管理的职工范围为与金融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由金融企业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含生活费)的人员,包括在岗职工、离岗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不包括离退休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和未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其他从业人员,金融企业应按此范围计提工资总额。第五条金融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政策导向。金融企业工资分配要体现响应国家宏观政策、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导向,要体现更好服务微观经济、服务实体经济的导向,健全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联动机制,促进金融与实体经济的良性互动、共生共存。(二)坚持激励约束。金融企业工资分配要做到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讲效率又讲公平,统筹处理好不同企业和企业内部职工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健全完善工资总额与经营绩效考核、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同向联动机制,能上能下、能增能减。(三)坚持市场决定和政府指导相结合。有效发挥市场在工资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与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相匹配。更好发挥政府对金融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作用,规范工资分配秩序。(四)坚持权责清晰和分类管理。市财政局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制定金融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管理政策,指导、监督工资总额管理工作;出资人机构负责落实具体管理责任,结合管理范围和工作实际,制定相关金融企业的具体实施细则并加强管理。对市财政局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出资人机构指市财政局;对受托管理的金融企业,出资人机构指受市财政局委托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市级有关部门、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出资人机构根据金融企业功能定位、发展阶段、行业特点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等情况,实行工资总额分类管理。第二章工资总额决定机制第六条金融企业年度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清算额为基数,按照联动机制和考核评价结果,统筹平衡与其他行业收入分配关系,结合我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第七条金融企业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的合并报表口径。当年工资总额/上年度工资总额基数X(1+W×P),其中:W为调整前工资总额增幅,以Y作为函数计算确定;Y=联动指标增幅X综合考核系数,联动指标增幅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确定,综合考核系数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确定。W和Y的函数关系如下:当-20%WY(20%时,W=Y当Y>20%时,W=20%+arctan(2.5Y-0.5)×20%当YV-20%时,W=-20%+arctan(2.5Y+0.5)×20%P为调节指标,根据第十条进行调节,具体调节方式由出资人机构结合金融企业工作实际确定。第八条金融企业工资总额联动指标,结合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经营实际,分类合理确定。具体分类根据天津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经营绩效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确定。(一)竞争性金融企业,工资总额主要与服务实体经济、经济效益、股东回报、风险控制等因素联动。联动指标主要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等。(二)功能性金融企业,工资总额主要与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功能性任务完成情况、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能力、风险控制等因素联动。联动指标主要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等。关于金融企业分类,由出资人机构根据金融企业实际确定;联动指标的具体内容及权重,在出资人机构与金融企业协商的基础上,由出资人机构决定。对受托管理的金融企业,受托人应就联动指标的内容及权重向市财政局报备。如金融企业所处行业或外部宏观经济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联动指标增幅出现较大波动时,出资人机构可根据金融企业历史业绩水平、行业水平等因素,考虑金融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进行适当调整。联动指标增幅根据当年实际完成值与调整后的值比较确定。第九条金融企业综合考核系数根据天津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经营绩效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确定的经营绩效考核结果和考核目标实现程度确定。计算公式为:综合考核系数=绩效考核系数X80%+考核目标系数X20%其中,绩效考核系数依据金融企业最近一期经营绩效考核结果确定;考核目标系数为本年度经营绩效考核基本指标(基本指标各指标比重相同)预计完成情况的关联计算值。具体见下表:经济效益综合考核系数经济效益增减幅度考核等级考核系数考核目标系数经济效益增长A1.0考核指标元成情况考核目标(最高为1)B0.75C0.5D0.25经济效益下降0.25考核指标完成情况1考核目标B0.5C0.75D1.0第十条金融企业工资总额增幅还应根据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市场水平对标情况合理调整。(一)金融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的,当年工资总额增幅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幅。(二)金融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可适当少降。出资人机构可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市场对标水平和工资总额调整幅度。竞争性金融企业劳动生产率指标一般选取人均净利润,功能性金融企业可选取人均功能性业务规模或人均净利润等指标。竞争性金融企业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一般选取人工成本利润率指标,功能性金融企业一般选取人事费用率指标。其中,人工成本利润率为当年利润总额与人工成本比值;人事费用率为当年人工成本与营业收入比值。第十一条金融企业工资决定机制联动指标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第十二条金融企业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其中,国有资本减值幅度超过10%的,工资总额降幅原则上不低于5%。第十三条对功能性金融企业,当年经济效益增长且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调控水平及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幅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幅,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幅不得超过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第十四条金融企业年度经济效益由负转正,或者上年度经济效益相对趋近于零的,当年工资总额增幅由出资人机构参照同行业水平合理确定。第十五条金融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主要承继现有业务的除外,下同)等情况的,经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合理调整工资总额。第十六条金融企业工资总额一般按年度进行管理。对于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工资总额可探索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长应符合工资与经济效益联动的要求。工资总额实行周期制管理的,由金融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出资人机构,周期内不得随意变更。第三章企业内部分配管理第十七条金融企业按照本办法和相关规定实行工资总额管理,完善职工工资能增能减机制,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建立公开透明的内部薪酬分配体系,强化穿透管理,组织实施各级子企业工资总额监督管理工作。第十八条金融企业应当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自身经济效益,合理确定不同岗位工资水平,重点向基层一线岗位、关键岗位和紧缺急需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合理确定工资分配级差。金融企业集团总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应低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幅;金融企业中高级管理岗位人员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不高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对于集团总部职工平均工资明显高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不超过4倍)或者集团总部职工、中高级管理岗位人员平均工资增幅明显高于本企业平均水平的,其年度工资总额要进一步向一线员工、基层员工倾斜,在内部分配差距没有缩小之前,集团总部不宜上涨。高级管理岗是指金融企业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岗是指金融企业集团总部部门负责人以及一级分子机构负责人,上述岗位包括正副职及相当职级岗位。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纳入高级管理岗平均工资计算范围。第十九条对于直接创造价值或对企业经营持续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业务和科研岗位,金融企业可制定专门绩效考核办法,经履行内部决策和公示程序后实施,建立特殊岗位工资制度。第二十条金融企业应当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实现职工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发放透明化。第二十一条金融企业应当加强职工福利保障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补充医疗、企业年金等政策规定,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列支。第二十二条金融企业应规范会计核算和报表列示,一般情况下,实际计提工资总额应与财务报表附注中“应付职工薪酬一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本年增加额保持一致,工资总额不得在报表附注其他项目反映,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方面有其他相关规定和要求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金融企业应平衡好当期与长期、收益与风险的关系,确保薪酬激励与风险调整后的业绩相匹配,可按照财务会计规定计提应付职工薪酬,在以后年度根据风险分期考核情况实行延期发放。第二十四条金融企业应当制定工资追索扣回制度,如在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员工职责内发生风险损失超常暴露,金融企业有权在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后将已发放的工资追回,并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工资追回期限原则上与风险损失发生期限一致。金融企业制定的工资追索扣回制度同样适用于离职人员。第二十五条金融企业应当加强人工成本监测和管理,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不断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第四章工资总额管理程序第二十六条金融企业根据功能定位、行业特点等,综合考虑经营效益、经营绩效考核及人力资源管理要求,按照本办法编制当年工资总额预算,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在完成上一年度工资总额清算工作30日内报送出资人机构,特殊情况确需延期报送的,经出资人机构同意后,可适当延期,一般不晚于9月底。第二十七条出资人机构按照本办法要求及相关规定,对金融企业报送的工资总额预算进行备案或核准。竞争性金融企业原则上实行备案制,工资总额预算经董事会等内部决策程序后审议通过后,报出资人机构备案。其中,未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或出资人机构认定需进行核准的,经出资人机构认定后,工资总额预算应当实行核准制。功能性金融企业工资总额原则上报出资人机构核准。其中,已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的,经出资人机构同意后,工资总额可实行备案制。第二十八条金融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经出资人机构备案或核准后,由金融企业按照实际经营情况、内部绩效考核、薪酬分配制度,组织开展预算执行及内部监督、评价工作。第二十九条金融企业应当执行经出资人机构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行业监管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不可抗力等非经营因素影响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导致预算编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经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可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并报出资人机构核准。第三十条金融企业在完成上年度考核并兑现领导人薪酬后30日内,向出资人机构报送上年工资总额执行情况报告,特殊情况确需延期报送的,经出资人机构同意后,可适当延期,一般不晚于8月底。出资人机构对金融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清算,清算结果应当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金融企业报送的工资总额预算和清算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一)工资总额上年预算执行以及当年预算或清算情况;(二)最近年份绩效考核结果以及当年经营计划目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上年决算值及当年预算或决算值;(四)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平均工资等相关数据上年决算值和当年预算值或决算值,以及与市场对标情况;(五)涉及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等特殊事项,需就此项单独提供工资总额申请报告,以及兼并重组或新设企业或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发展规划及财务可持续性分析等)、决策文件、工商登记、财务报表、薪酬信息等证明材料;(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三十一条出资人机构结合工作实际,经市财政局同意,可探索优化工资总额管理模式,高效完成工资总额管理工作。第五章工资总额监督机制第三十二条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总额内部监督机制,董事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监事会应当落实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责任。金融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应当作为企业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第三十三条出资人机构应当加强对金融企业工资总额的监督管理。对于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严重不匹配、内部收入分配关系明显不合理的金融企业,出资人机构要从严调控其工资总额;对于存在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及其他违规行为的,出资人机构应当责成金融企业扣回违规发放的工资总额。出资人机构对于连续两年出现超提、超发工资总额或存在重大违规违纪等行为的备案制金融企业,除按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将取消其备案制资格,调整为核准制管理。第三十四条出资人机构应当建立动态监控预警机制,对金融企业工资总额发放情况、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等主要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对于预算执行中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不匹配的企业采取发放提示函、当面约谈等方式,督促金融企业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控制。第三十五条金融企业和出资人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披露企业工资总额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第三十六条出资人机构将金融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纳入金融企业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范围,对于存在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及其他违规行为的金融企业,依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规定对金融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处理;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出资人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金融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具体实施细则、工作方案等。制定的实施细则、工作方案应征得市财政局同意后执行;受托管理金融企业工资总额年度预算和年度执行情况以及市财政局需要的相关材料,受托人应及时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受托人落实工资总额管理情况开展评价、监督和考核,并作为对受托人受托管理国有金融资本评价、监督、考核的重要内容。第三十八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企业内部工资总额实施方案,报出资人机构备案。第三十九条各区财政局可参照本办法建立区属金融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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