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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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1.总则1. 1编制目的为提高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的预防和应对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自然资源部办公厅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市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市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区沿岸海域的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1.4 工作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密切协作;整合资源,信息共享;科学应对,专业处置。1.5 风险评估区沿海通常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是风暴潮及巨浪灾害,几乎每年都有风暴潮和巨浪灾害发生,破坏力强,对社会经济造成损失。海浪方面:受地理环境以及季风气候的影响,区沿海夏季平均浪高大于冬季,强浪向为东南偏东向,温带气旋影响时,前部强劲的西南风也会使区沿海产生大浪,和高潮位叠加时影响更重。风暴潮方面:受热带气旋、温带气旋、海上跑线等灾害性天气过境而引起的局部海面异常升高(降低)影响,区五四广场向西至天林花园附近的滨海岸段、栈桥等区域是受风暴潮侵袭较重区域,近些年台风、气旋影响我区时该区域极易上浪,和高潮位叠加时影响更重。海啸方面:区沿海海域海岸线绵长曲折,海水相对较浅,不具备产生地震海啸的条件。但是,由于地震海啸是由震源在海底以下50公里以内、里氏6.5级及以上地震引起的,能量巨大,具有强大的破坏力。因此,尽管历史上没有发生海啸的记载,但其发生的可能性及构成的威胁依然存在。海冰方面:每年冬季胶州湾都会出现不同程度的结冰现象,尽管区沿海海域一般无海冰灾害发生,但其发生的可能性以及所构成的威胁依然存在,海冰会对港口码头及其他海上经济活动造成一定影响,所造成的损失不容忽视。1.6 灾害分级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IV级)、较大(I级)、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个级别。1.7 .1一般海洋灾害(IV级)(1)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造成3人以下(“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2)因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3)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对沿岸防护工程和市政设施、大型海上工程设施、海上航运、水产养殖等造成IOOo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L6.2较大海洋灾害(In级)(1)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造成3人以上(“以上”包含本数,下同)、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2)因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3)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对沿岸防护工程和市政设施、大型海上工程设施、海上航运、水产养殖等造成IOOO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6.3重大海洋灾害(H级)(1)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2)因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3)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对沿岸防护工程和市政设施、大型海上工程设施、海上航运、水产养殖等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L6.4特别重大海洋灾害(I级)(1)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2)因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3)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对沿岸防护工程和市政设施、大型海上工程设施、海上航运、水产养殖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2.组织指挥机制2 .1区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副总指挥:区城市管理局局长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城市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公安分局、交警大队、生态环境局分局、各街道办事处、海滨风景区管理服务中心、栈桥海水浴场、区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分管领导。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分析研究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组织指挥一般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处置,负责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灾害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给予支持;按规定做好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的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根据灾害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承担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3 .2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城市管理局,主任由区城市管理局局长担任。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应急工作组及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等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建立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与研判,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送工作;负责组织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2.3成员单位职责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负责协调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信息发布及应急处置工作的新闻宣传报道;负责网络舆论引导处置,协调发布相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区民政局:负责对受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影响的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区财政局:负责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区级应急资金拨付。区城市建设局:负责所承担建设项目的防范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处置工作。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及时通报风暴潮、海浪、海冰和海啸灾害预警信息和应急处置信息;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做好沿岸市政设施、所辖景区的防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和抢修、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及时向相关旅行社、星级饭店、景区转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协助相关部门做好A级旅游景区的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防范工作。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因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造成的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护及相关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区应急局:协调相关部门海洋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参与海洋灾害应急救援,参与指导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协助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公安分局:负责承担海岸临时安全警戒区的警戒任务;协助海上搜救和受困人员解救、转移或疏散等抢险救灾工作;维护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期间社会治安秩序,防范和打击应急处置期间发生的影响稳定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组织人员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和转移。交警大队:负责灾害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组织和管制工作,保障救援通道的畅通。市生态环境局分局:负责因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等工作。街道办事处:落实防汛抢险物资、器械的储备工作,组织抢险队伍,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负责受影响区域人员的信息通知、疏散转移、安抚劝导、救助安置等工作,及时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和灾情相关信息。海滨风景区管理服务中心、栈桥海水浴场:负责景区设施巡查养护管理工作;做好区域内防灾抢险、警戒等工作。区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做好沿岸职责范围内管理的道路、海岸、护坡、堤坝、排水(暗渠、雨水斗)等市政设施的养护管理、抢险修复等工作;做好管理范围内绿化树木的加固支撑、清理架伏等工作;做好道路垃圾、沙土的清理工作。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临时决定增加有关部门(单位)作为成员单位,并明确其具体职责。各成员单位应完成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2. 4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可组建现场指挥部,视情设置相关工作组,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工作。2.1.1 综合协调组由区城市管理局牵头,区应急局、各相关成员单位、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负责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督导检查;负责指挥部会议组织、纪要编发;负责现场指挥部内部公文运转、综合材料起草;做好处置信息调度、汇总、整理、编辑和简报印发,以及资料收集归档;负责与上级的信息沟通和协调联络等工作。2.1.2 应急处置组由区城市管理局牵头,区应急局、区城市建设局、区文化和旅游局、生态环境局分局、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沿岸设施和人员的避险、防护,人员的疏散与救助工作;防范和打击应急处置期间发生的影响稳定的违法犯罪活动;负责沿岸防护工程和市政设施的防浪、防潮、防海冰工作及抢险工作。2.1.3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因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造成的伤员医疗救护及相关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2.1.4 损失评估组由区城市管理局牵头,区应急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组织对因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灾后调查评估。2.1.5 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牵头,区城市管理局、区民政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商务局、区应急局、区财政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调拨、发放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保障受灾群众和应急救援(队伍)人员的生活;当保障需要超出区政府能力时,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申请调用上级应急物资开展保障工作;负责应急处置区级资金拨付,制定物资分配保障实施方案。2.1.6 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牵头,区城市管理局、区应急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事发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组织协调把握全区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导向,协调、安排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对接现场媒体记者,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3.监测预测3. 1监测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及时接收上级部门发布的监测信息,并及时进行转发,确保灾害监测信息传输畅通。3.2预测参考市海洋发展局等有关单位发布的风暴潮、海浪和海冰灾害形势分析预测,做好区风暴潮、海浪和海冰灾害形势分析预测工作。4.预警4. 1海洋灾害警报发布标准4.1.1 风暴潮灾害警报发布标准(1)风暴潮灾害蓝色警报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蓝色警戒潮位,应发布风暴潮蓝色警报。预计未来24小时内热带气旋将登陆我市沿海地区,或在离岸IOO公里以内(指热带气旋中心位置),即使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低于蓝色警戒潮位,也应发布风暴潮蓝色警报。(2)风暴潮灾害黄色警报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黄色警戒潮位,应发布风暴潮黄色警报。(3)风暴潮灾害橙色警报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橙色警戒潮位,应发布风暴潮橙色警报。(4)风暴潮灾害红色警报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红色警戒潮位,应发布风暴潮红色警报。4. L2海浪灾害警报发布标准(1)海浪灾害蓝色警报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受影响近岸海域出现2.5米(含本数,下同)至3.5米(不含本数,下同)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蓝色警报。(2)海浪灾害黄色警报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受影响近岸海域出现3.5米至4.5米有效波高,或者近海预报海域出现6.0米至9.0米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黄色警报。(3)海浪灾害橙色警报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受影响近岸海域出现4.5米至6.O米有效波高,或者近海预报海域出现9.O米至14.O米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橙色警报。(4)海浪灾害红色警报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受影响近岸海域出现达到或超过6.0米有效波高,或者近海预报海域出现达到或超过14.0米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红色警报。4.L3海冰灾害警报发布标准(1)海冰灾害蓝色警报胶州湾及我市邻近海域出现海冰灾害,且灾害程度和时段与下列情形相当时:莱州湾浮冰外缘线达到25海里,且浮冰范围内冰量8成以上,预计海冰冰情继续发展,应发布相应海湾海冰蓝色警报。(2)海冰灾害黄色警报胶州湾及我市邻近海域出现海冰灾害,且灾害程度和时段与下列情形相当时:莱州湾浮冰外缘线达到35海里,且浮冰范围内冰量8成以上,预计海冰冰情继续发展,应发布相应海湾海冰黄色警报。(3)海冰灾害橙色警报胶州湾及我市邻近海域出现海冰灾害,且灾害程度和时段与下列情形相当时:莱州湾浮冰外缘线达到40海里,且浮冰范围内冰量8成以上,预计海冰冰情继续发展,应发布相应海湾海冰橙色警报。(4)海冰灾害红色警报胶州湾及我市邻近海域出现海冰灾害,且灾害程度和时段与下列情形相当时:莱州湾浮冰外缘线达到45海里,且浮冰范围内冰量8成以上,预计海冰冰情继续发展,应发布相应海湾海冰红色警报。4.1.4海啸灾害警报发布标准(1)海啸信息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波将会在我国沿岸产生0.3米(含本数)以下的海啸波幅,或者没有海啸,发布海啸信息。(2)海啸灾害黄色警报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波将会在我国沿岸产生0.3米(含本数,下同)至LO米(不含本数,下同)的海啸波幅,发布海啸黄色警报。(3)海啸灾害橙色警报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波将会在我国沿岸产生Lo米至3.0米的海啸波幅,发布海啸橙色警报。(4)海啸灾害红色警报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波将会在我国沿岸产生3.0米以上的海啸波幅,发布海啸红色警报。1.1 2预警发布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在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后及时进行转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预警信息可运用广播、户外显示屏、短信、微信、网站、微博、内部专用网络等方式发布。4 .3预警变更与解除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密切关注风暴潮、海浪、海冰和海啸灾害发展动态,接收上级部门发布的预警变更或解除信息后,及时进行转发。5 .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参照上级相关预案,海洋灾害应急响应分为W级、m级、级、I级四个级别,分别对应最低至最高响应级别。海洋灾害应急响应级别主要依据海洋灾害警报级别确定,海洋灾害警报分为蓝、黄、橙、红四色,分别对应最低至最高警报级别。1.2 1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IV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1)自然资源部北海预报中心发布风暴潮灾害蓝色警报。(2)自然资源部北海预报中心发布近岸海域海浪灾害黄色警报或近海海域海浪灾害橙色警报。1.3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Ill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1)自然资源部北海预报中心发布风暴潮灾害黄色警报。(2)自然资源部北海预报中心发布近岸海域海浪灾害橙色警报或近海海域海浪灾害红色警报。(3)自然资源部北海预报中心连续2天发布海冰灾害蓝色或黄色警报。1.4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Il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1)自然资源部北海预报中心发布风暴潮灾害橙色警报。(2)自然资源部北海预报中心发布近岸海域海浪灾害红色警报。(3)自然资源部北海预报中心连续2天发布海冰灾害橙色或红色警报。(4)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或自然资源部北海预报中心转发海啸灾害黄色警报。1.5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I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1)自然资源部北海预报中心发布风暴潮灾害红色警报。(2)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或自然资源部北海预报中心转发海啸灾害橙色或红色警报。6. 应急响应及处置措施7. 1一般海洋灾害(IV级)8. 1.1应急响应(1)启动应急响应根据IV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标准,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政府相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必要时请求市有关业务部门给予支持。(2)应急响应措施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及时接收上级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并及时进行转发。各相关部门、街道进入应急状态,加强应急值守,及时传递风暴潮、海浪、海冰灾害应急响应各类信息,并按照职责分工采取相应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向海上作业单位及沿海景区人员发出防潮、防浪、防海冰警告,做好沿岸防护工程和市政设施的防潮、防浪、防海冰工作和海上避险、救助准备工作;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做好医疗救护及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准备;新闻宣传组通过多种渠道向公众发布消息,提醒公众注意防潮避浪和防海冰灾害。9. L2应急处置(1)指挥与协调区政府分管领导、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以及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指挥中心指挥调度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市有关部门领导、有关成员单位领导帮助协调处置。(2)应急处置措施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在沿岸旅游景区和海水浴场等区域适时发出防潮、防浪等灾害警示;做好沿岸防护工程、市政设施和重大工程的防潮、防浪、防海冰工作和救助工作;组织各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及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6.2较大海洋灾害(III级)6.2.1应急响应(1)启动应急响应根据I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标准,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政府有关部门、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以及区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配合上级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2)应急响应措施在采取IV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措施:应急处置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检查督导落实沿海重点防御区域和重要防御对象安全防范措施。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发展态势和救助能力,及时寻求市级应急救助力量支持。6.2.2应急处置(1)指挥与协调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以及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进行先期处置。(2)应急处置措施在实施一般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有关措施的同时,增加以下措施: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相关人员集结待命。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召集会议,研究部署应急防范工作,视情设立应急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部署本部门工作,采取应对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及时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联系,上报灾情基本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视情请求市级应急抢险和救助支援。6.3重大海洋灾害(II级)6.3.1应急响应(1)启动应急响应根据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标准,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政府有关部门、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以及区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配合上级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2)应急响应措施在采取In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措施:新闻宣传组通过多种渠道向公众发布海啸灾害预警信息和防护知识。应急处置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组织沿海一线人员做好避浪和防护,加固沿岸防护工程和市政设施。相关街道办事处根据当地海岸防护情况、当地地势等综合情况,通知受影响区域的人员做好撤离准备。6.3.2应急处置(1)指挥与协调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以及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进行先期处置。(2)应急处置措施在实施较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有关措施的同时,增加以下措施:相关部门督导沿海旅游景区和海水浴场等管理部门适时关闭受影响景区和浴场,并发布防险警示。公安部门做好海岸临时安全警戒区的警戒工作。沿岸防护工程和市政设施等采取预防措施。相关街道办事处适时做好危险区域的人员转移工作以及其他相关工作,公安等单位协助组织灾区人员安全转移。6. 4特别重大海洋灾害(I级)7. 4.1应急响应(1)启动应急响应根据I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标准,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政府有关部门、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以及区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配合上级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2)应急响应措施在采取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措施: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主持会商,安排部署海洋灾害防范工作,督查各相关部门、街道预警措施落实情况。8. 4.2应急处置(1)指挥与协调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以及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进行先期处置。(2)应急处置措施在实施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有关措施的同时,增加以下措施: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灾情基本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请求上级部门应急抢险和救助支援。6 .5应急结束一般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接到上级部门发布的较大及以上灾害应急结束指令后及时进行转发。7 .信息报告、发布与舆情引导7. 1信息报告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与上级海洋主管部门的海洋灾害信息互通机制,及时将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预警信息通报相关成员单位,及时汇总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和灾情信息,并按规定向区政府和上级海洋主管部门报告。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发生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立即核实并应于15分钟内以电话形式、4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局、区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对于核报的信息,也应于15分钟内以电话形式、4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进行报告,严禁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9. 2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在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发生后,及时通过广播、网络、短信、微博、微信等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灾害发展趋势、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一般海洋灾害处置信息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较大及以上海洋灾害信息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报请上级部门统一协调组织新闻发布相关工作。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发生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要组织新闻宣传组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8.后期处理8. 1灾后处置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发生后,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管辖范围开展灾后恢复、救助等善后处置工作。10. 2总结评估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损失评估组和各成员单位对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的危害程度、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措施和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经核实后及时报区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9.应急保障9. 1队伍保障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落实责任人和抢险队伍,完善应对措施。9. 2通讯与技术保障加强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各有关单位的信息通讯联络,主要通过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数据通讯网络、传真、办公网、互联网等形式进行通讯联络,至少保证1部值班电话,并确保24小时有人值守、通信畅通。11. 3经费保障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分级负担。区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年度预算经费,保障应急处置各项工作的开展。10.宣教培训和演练12. 1宣教培训各有关单位应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进行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及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定期深入学校、社区等,推进海洋防灾减灾知识宣传进学校、进社区,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避险自救能力。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上级主管部门举办的不同层次、不同范围的海洋灾害应急管理培训。13. 2演练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构建,有针对性地编制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量化指标评估。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专项预案至少每2年组织一次演练,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11.责任追究对应急处置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应急处置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舆论引导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12.预案管理12.1预案管理(1)本预案由区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并按规定向区政府和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2)各街道办事处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辖区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12.2预案修订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改进。12.3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3.附则名词术语(1)海洋灾害:对海上及沿岸的人类生命财产、生产和社会活动及有关设施可能造成灾害的海洋现象。本预案所指海洋灾害主要包括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2)风暴潮灾害:由热带气旋、温带气旋、海上跑线等灾害性天气过境所伴随的强风和气压骤变而引起局部海面振荡或非周期性异常升高(降低)现象,称为风暴潮。风暴潮、天文潮和近岸海浪结合引起的沿岸涨水造成的灾害,称为风暴潮灾害。(3)海浪灾害:海浪是海洋中由风产生的波浪,包括风浪及其演变而成的涌浪。因海浪引起的船只损坏和沉没、航道淤积、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和海岸工程损毁、海水养殖业受损等和人员伤亡,称为海浪灾害。(4)海啸灾害:海啸是由海底地震、海底火山爆发、海岸山体和海底滑坡等产生的特大海洋长波。在大洋中具有超大波长,但在岸边浅水区时,波高陡涨,骤然形成水墙,来势凶猛,严重时高达20-30米以上。海啸灾害指特大海洋长波袭击海上和海岸地带所造成的灾害。(5)海冰灾害:海冰是由海水冻结而成的咸水冰,其中包括流入海洋的河冰和冰山等。海冰对海上交通运输、生产作业、海上设施及海岸工程等所造成的严重影响和损害,称为海冰灾害。(6)近岸海域:我国领海外部界限向陆一侧的海域。(7)近海海域:近岸海域外部界限向海一侧至东经130。以西的渤海、黄海、东海、台湾海峡、南海及邻近海域。(8)有代表性的验潮站:验潮站是记录潮汐涨落的观测站;有代表性的验潮站是指站址设置科学合理、观测仪器符合国家标准、观测规程符合国家规范、观测数据具有连续性和长期性的验潮站。(9)警戒潮位:一种潮位阈值,当潮位达到这一阈值时,沿岸可能出现险情,须进入戒备状态,预防潮灾的发生。(Io)有效波高:将某一时段连续测得的波高序列从大到小排列,排序后取前1/3个波高的平均值。又称1/3大波波高。(11)热带气旋:是指发生在热带海洋上的气旋性环流,是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台风或飓风的统称。(12)温带气旋:指中纬度西风带锋区上形成的天气尺度气旋。(13)胞线:是指风向和风力发生剧烈变动的天气变化带,即一条雷暴或积雨云带,沿着跑线可出现雷暴、暴雨、大风、冰雹和龙卷等剧烈的天气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