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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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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2023年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粮食购销体制改革政策,解决市场化条件下粮食企业收购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规范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切实防范贷款风险,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行相关信贷制度和信用保证基金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第二条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以下简称信用保证基金)是指由市政府按一定比例出资,引导符合条件的粮食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缴存于发放粮食收购贷款的银行(发放粮食收购贷款的银行为合作银行)账户,专项用于防范合作银行向企业发放信用保证基金项下粮食收购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所形成信贷风险的引导性补偿资金,为贷款提供担保和企业到期不能偿还的贷款本息提供代偿。第三条信用保证基金管理遵循服务改革、政府引导、企业自愿、银企合作、统一管理、封闭运行、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第四条政府有关部门、纳入信用保证基金体系的企业以及合作银行等在基金使用和管理中遵照本办法。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市政府成立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信用保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分管财经工作的副主任、市发改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银保监组、合作银行分管领导为成员。市信用保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基金办),市基金办设在市发改局,市发改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第六条市信用保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及市基金办、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市信用保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信用保证基金的使用与管理;研究解决信用保证基金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负责组织对信用保证基金整体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合作银行信用保证基金项下贷款总额和逾期率等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开展信贷合作。市基金办负责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日常工作;审核确定参与信用保证基金的企业名单;协调企业贷款相关事宜;审核信用保证基金的代偿申请;会同市财政局拟定信用保证基金绩效评价制度和考评方案;提请信用保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召开相关会议;会同合作银行办理信用保证基金代偿;协助合作银行对逾期贷款本息进行追偿。市发改局负责在合作银行开设信用保证基金专用账户;对拟参与信用保证基金企业的资质进行初审,对企业是否符合准入条件调查核实;配合合作银行进行贷后监管;配合合作银行提出逾期贷款本息的代偿申请;协助合作银行对逾期贷款本息进行追偿。市财政局负责信用保证基金政府出资资金的筹集和注入;会同市发改局对信用保证基金专户内的资金进行监督管理使用。市银保监组负责合作银行信用保证基金项下相关业务的监管。合作银行负责信用保证基金项下借款企业的银行准入、贷前审查、贷款发放及贷后监管,承担贷收全部责任,确保资金和物资安全;自主选择贷款许可范围内的企业,确定相应额度;协助开设信用保证基金专用账户,根据市基金办要求办理信用保证基金资金存取、划拨等业务;提出逾期贷款本息的代偿申请,负责逾期贷款本息的追偿;因重大政策调整、市场突然波动以及其他不可抗逆因素等造成贷款本息暂时不能收回的,提交领导小组讨论代偿。第三章信用保证基金归集和退出第七条基金规模。建立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初设规模IOOO万元,由市政府出资;参与企业自愿出资若干(企业缴存的信用保证基金)。第八条基金账户。市发改局按申报程序在合作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用于信用保证基金资金存取、划转。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基金领导小组决定进出资金。第九条基金归集。(-)市政府出资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归集到位,从结余粮食风险基金中解决。(二)参与企业在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贷款金额按缴存信用保证基金金额放大10倍。参与企业缴存的信用保证基金必须是企业权益性的自有资金,严禁使用贷款资金、借入资金、职工借款、社会集资、预收货款等非企业自有资金。参与企业须对缴存的信用保证基金来源作出承诺。(三)若信用保证基金因代偿出现缺口,由市财政局负责在下一个粮食收购季启动前按照原有规模补充到位。第十条基金退出。信用保证基金应保持相对稳定,持续运作。在合作银行收回信用保证基金担保的全部贷款本息后,参与企业可原额收回缴存的信用保证基金(如参与企业缴存的资金用于清偿本企业贷款本息,只能收回清偿贷款本息后的剩余部分资金),或将信用保证基金继续保留在账户,参与下一批次的信用保证基金担保运作。借款合同终止后,合作银行要向市基金办出具借款合同终止函,市基金办据此受理企业信用保证基金退出业务。未获得合作银行授信审批的企业有权要求退出信用保证基金业务。第四章企业准入第十一条参与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参与企业是经市基金办审核后,同意纳入信用保证基金担保范围的企业。按其职能作用排序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存储企业,以及规模大、效益好有带动作用的企业。对信用保证基金参与企业实行“白名单”管理,由市基金办审核确定,并定期更新公示。纳入“白名单”的企业,视同市基金办同意向该企业提供信用保证基金担保。第十二条准入条件。信用保证基金参与企业应达到合作银行的信贷基本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在合作银行开户。(二)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具有开展相应粮食经营业务的资质。(三)具备与开展相应粮食经营业务相匹配的存储条件;对使用贷款资金收购的粮食能做到专仓保管、封闭运行。(四)产权和管理权清晰,诚实守信。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金融监管规定的不良记录。(五)生产经营正常,近三年至少有两年实现盈利;生产经营超过一年未满三年的,至少有一年实现盈利。(六)有一定的自有有效资产可以向合作银行办理抵(质)押担保。企业须对自身可抵(质)押资产情况作出说明,并承诺向合作银行办理合法有效的资产抵(质)押担保手续。(七)经市基金办审核纳入信用保证基金担保范围,并缴存相应的信用保证基金;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合作银行信贷调查及贷后管理。(八)企业应有自有资金参与收购,参与收购的自有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不含已缴存的信用保证基金)。(九)购销贸易企业要有真实、有效的购销合同,合同金额占拟申请贷款额度的50%以上。(十)反洗钱执行状况良好。无洗钱交易行为,不得为合作银行洗钱风险等级分类中的高风险及以上等级。企业须出具不涉及洗钱及恐怖融资活动的反洗钱声明。(十一)满足合作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准入程序。企业准入程序:企业申请、资质初审、名单确定。(-)企业申请。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本着自愿原则,向市发改局申请加入“白名单”,须提供完备的申报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二)资质初审。市发改局对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对企业经营资质和有效资产等情况开展实地调查核实。对初审通过的企业,由市发改局确定初选“白名单”,报市信用保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复核。(三)名单确定。市基金办对市发改局报送的初选“白名单”进行审核后,确定信用保证基金参与企业“白名单”,并统一在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进行公示。第五章贷款办理第十四条信贷合作条件。(-)合作银行为企业办理信用保证基金项下贷款业务,采取“政府引导、平等自愿、自主办贷、市场运作”的原则,由银企双向自主选择。(二)合作银行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坐支信用保证基金。(三)合作银行有办理贷款业务的自主决策权,按照银行内部制度规定和业务流程为企业办理授信和用信。(四)市发改局与合作银行共同做好企业贷后和库存管理。第十五条贷款对象。纳入市信用保证基金“白名单”企业。第十六条贷款用途。解决企业在本地自主购销粮食的合理资金需求,严禁其他用途的贷款。粮食收购品种主要为稻谷、小麦、玉米三个粮食品种。重点支持地方临时储备粮贷款、国有粮食企业市场化粮食收购贷款和符合准入条件的民营企业粮食收购贷款。第十七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一般在半年以内,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八条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及合作银行利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贷款额度。根据企业可向合作银行办理抵(质)押担保的有效资产情况,按照企业缴存信用保证基金金额的510倍放大,最高额度不超过IOOO万元。第二十条办贷程序。贷款办理按照企业申请、银企对接、受理审查、审批办理等程序开展。(-)企业申请。企业以书面形式向合作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按照合作银行要求提供贷款申报资料。(二)资格认定。合作银行对企业贷款申请进行贷款受理、资料审查,报送有权审批行对企业收购贷款资格进行认定。发现企业在贷款申报过程中存在未据实申报的情况,合作银行可拒绝受理该企业的贷款申请。(三)审批办理。合作银行按照内部制度规定,采取先调查、后担保、再审批的原则,为企业办理贷款。1 .合作银行履行贷前调查程序,向市基金办出具信贷调查意向书,内容包括:拟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方式、还款方式、贷款期限、风控措施、风险提示、贷款可行性等事项。2 .市基金办依据合作银行出具的信贷调查意向书对借款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对合作银行提出的贷款主要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和担保审批,确定信用保证基金提供担保金额,并向合作银行出具贷款担保函。3 .合作银行以贷款担保函视同落实贷款担保措施,按照银行业务流程报请有权审批行进行贷款审批。贷款审批通过的,合作银行在企业落实各项贷前条件后,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按贷款审批额度发放贷款。第六章贷款管理第二十一条市信用保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紧密合作、信息共享,对由信用保证基金提供增信担保的企业,重点关注其在其他金融机构融资、法律诉讼、到期债务偿还等情况,发现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偿还贷款本息的重大事项要及时通知市基金办采取相关措施。第二十二条市发改局、合作银行要加强对借款企业的跟踪管理,认真履行贷后粮食、资金、非财务信息的监督管理责任,确保借款企业做到库贷相符、购贷销还、资金安全。要监督借款企业配备监控设施,实施远程监控。第二十三条市发改局要指定专人负责信用保证基金业务管理工作,及时掌握企业收购入库进度,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做到入库的粮食账实相符、质量完好,并实行专仓储存,专账管理。第二十四条借款企业收购粮食应先使用自有资金,后使用增信贷款资金,合作银行代发代收贷款资金业务,从严控制资金流向和实物状况。第二十五条合作银行对企业贷后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要以书面形式向市发改局反馈;市发改局核实后提交市基金办和市信用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立即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到位。第七章基金代偿第二十六条代偿顺序和比例。合作银行到期应收回未收回的贷款本息,先使用企业缴存的信用保证基金代偿,剩余贷款本息的80%使用信用保证基金进行过渡性代偿。第二十七条代偿启动。在贷款逾期30日(自然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合作银行向市基金办提出代偿申请。市基金办收到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召集市信用保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专题研究启动代偿事宜,并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提出代偿申请的合作银行和市发改局。第二十八条代偿手续。市基金办同意启动代偿后,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和借款企业应在2个工作日内,配合合作银行按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代偿顺序和比例进行资金扣划。第二十九条申请代偿资料。(-)代偿申请函。(二)贷款企业借款合同。(三)贷款逾期本息清单。(四)其他需要的材料。第三十条存在下列事项之一的,信用保证基金不予代偿。(-)合作银行由于自身原因导致与借款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或抵(质)押无效,由此发生贷款损失的。(二)合作银行存在串通企业恶意欺骗行为,由此发生贷款损失的。(三)合作银行实际向企业发放的信用保证基金项下贷款额度超出信用保证基金担保额度以外的部分不予代偿。(四)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代偿的事项。第八章债务追偿第三十一条合作银行信用保证基金项下所有到期应收回未收回的贷款本息,按第六条规定的工作职责,由市信用保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协助合作银行依法向借款企业追偿,追偿所得用于归还贷款本息和信用保证基金。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失信联合惩戒。对恶意逃避银行债务的企业,由市发改局对其违反粮食收购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由市发改局纳入粮食经营活动失信黑名单和征信平台;合作银行在5年内不得向该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贷款业务。第三十三条政府有关部门、合作银行因监管不力造成贷款损失的,由市纪委监委和司法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现行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发改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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