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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坚持依法行政 建设法治政府精华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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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坚持依法行政 建设法治政府精华版.ppt

    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主要内容,1.依法行政的含义、基本要求和原则2.依法行政与行政组织法3.依法行政与行政行为法4.依法对行政机关的监督5.依法行政与行政救济,一、依法行政的含义、基本要求和原则,(一)依法行政的提出法治是治理国家的最佳模式。当今世界发达国家,都把法治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和治理国家的基本方针。,韩非子有度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1997年,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把依法治国确立为我们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开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这一治国方略写入宪法,以根本法予以保障。,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依法治国要求国家是法治国家,社会是法治社会,政府是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目标是法治政府。99年11月8日,国务院作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04年3月22日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08年5月12日作出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10年11月09日发布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二)依法行政的含义、基本要求和原则,1.依法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行使行政权力,并对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2.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1)合法行政:行政机关的职权法定和行政权力的行使要合法。(2)合理行政:行政裁量权应当在合理范围内行使,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或选择最小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3)程序正当: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在程序上公正对待所有的当事人。,(4)高效便民,依法行政要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权限内决策,保证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依照法律规定执法,以保证行政管理符合国家和人民的要求,避免不公、错误和违法,减少纠纷和矛盾。同时严格依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遵守法定的操作规则和时限,都将大大提高行政效率。,(5)诚实信用、信赖保护,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行政机关必须严格遵守自己已经作出的承诺、决定。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当事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6)权责统一,行政机关如果不依法行使职权或违法行使职权,就应该担负法律责任,如果对公民造成损害的,还要赔偿。有权就有责,如果权责分离、不统一,有权而可以不承担责任,或有责任却无权,前者将导致滥用职权;后者将形成逃避责任。,4.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1)政治原则: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2)法律原则: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必须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3)相互关系原则: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中要处理好与经济社会发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行政效率的关系;既严格依法办事,又积极履行职责,确保依法办成事、办好事。,(三)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目标:建设法治政府。突破口:体制机制的创新。着力点: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二、依法行政与行政组织法,依法行政首先要求对行使行政职权的主体进行规范,做到职权法定、主体合法、机构适格,实现职能、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法定化。(一)行政机关、行政机构与行政组织1.行政机关:是指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具有法人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行政单位。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编制、预算、能够对外发文、能够承担法律责任。,2.行政机构,行政机构,是组成各行政机关的个体。,3.行政组织,静态上,是指国家为执行政务而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所设立的,有着一定行政目标、人员设置、权责分配、结构形态、财物配置的行政机关体系;动态上,则指行政机关作为管理系统发挥领导和管理国家政务职能而产生的各种组织活动。广义上,是指为执行一定事务而将从事共同工作的人们通过权责和任务分配结成系统协调的组织机构;狭义上,则指为执行国家的政务所结成的有系统的组织机构。,(二)行政主体与行政执法主体,1.行政主体,是拥有国家行政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地对行使职权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关或组织。,2.行政主体的范围,行政主体整体可分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两部分。,3.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依法受委托组织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三)公务员,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公务员作为一个特殊群体,身份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作为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必须坚持义务本位主义,从而更好的约束其行为,为公共利益服务;另一方面,公务员作为一般公民,其很多权利受到了限制。,三、依法行政与行政行为法,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的重点和难点。(一)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名称:条例、规定、办法或暂行条例、暂行规定。国务院组成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和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资委)制定部门规章。名称:规定、办法。,1.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省级和较大的市的政府(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18个较大的市)有权制定地方规章。规章名称:规定、办法。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包括:唐山市、淮南市、大同市、洛阳市、包头市、大连市、宁波市、鞍山市、本溪市、抚顺市、淄博市、吉林市、邯郸市、齐齐哈尔市、苏州市、青岛市、徐州市、无锡市。,2.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江苏邳州教育局发红头文件禁止教师“乱讲话”,实践中,规范性文件存在着杂、乱、多、不规范等问题,甚至成了部门争权、乱收费的依据。某县,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全部没有加盖公章,省政府法制办询问为什么不盖公章时,有关人员竟回答说:“我们的文件历来不盖公章”。,(二)行政许可,1.行政许可的含义和原则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的原则:法定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救济原则;信赖保护原则。,2.哪些事项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第13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解决的,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主管理的;(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能够解决的。,3.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哪些行政许可设定权?,1.法律可以设定任何行政许可。2.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法律、行政法规已经对有关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只能作出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4.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4.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4.行政许可的程序,一般程序: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变更等步骤。行政机关一般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采取统一办理或联合办公的、集中办理的,一般不得超过45日。,5.听证程序,(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2)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行政许可法是与老百姓关系很密切的一部法律,行政许可法的施行,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三)行政征收或征用,1.行政征收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据一定的法定标准和条件,向公民、法人等强制地无偿地征收实物或货币的行政行为。实质是国家凭借自身的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有效方式。行政征收是国家活动的物质基础,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最基本来源。没有征收,国家就无法有效地筹集财政资金,执行社会职能,国家的存在亦难以想象。我国行政征收主要由税和费组成。各种社会费用主要有公路运输管理费、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通行费、港口建设费、排污费等。,2.行政征用,行政征用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和公共目的,依法强制获得公民、法人财产的使用权或所有权、并给予其合理补偿的一种行政法律制度。行政征用的对象主要有土地、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等。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如有毁损、灭失应给予补偿。,(四)行政处罚,1.行政处罚的含义和原则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予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制裁。,行政处罚的原则,处罚法定原则。处罚公正、公开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救济原则。处罚不代替其他法律责任原则。,2.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3.行政处罚的设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4.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有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工商、税务、土地、审计、卫生等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工商所、税务所、公安派出所等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依相应法律、法规享有一定的行政处罚权。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处罚权的受托组织,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以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5.行政处罚决定的几种程序,1.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具体步骤:执法人员要表明身份、确认违法事实、说明理由和依据、告知权利、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一般程序或普通程序,对公民给予5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1000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等,应当适用一般程序。主要步骤:立案、调查取证、告知权利、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听证程序,听证程序是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个程序,是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意见的一项制度。听证程序主要适用于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并非必经程序。,(五)行政强制,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行政强制的执行机关,依照行政强制执行机关的不同,可以分为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具有强制执行权的仅限于公安、海关、税务等少数机关。不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必须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六)行政确认,行政确认的是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确认的内容:法律事实,法律关系:不动产所有权确认、不动产使用权确认、合同效力确认、专利权确认。,各专业领域的行政确认:(1)公安行政确认。如交通、精神病等。(2)民政行政确认。如结婚。(3)劳动行政确认。如工伤。(4)卫生行政确认。如医疗事故。(5)经济确认。如知识产权。(6)司法行政确认。如公证。,(七)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只有获得法律授权,才能对授权范围内的民事纠纷案件进行审查并裁决,没有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决定和裁决某些民事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主要有对土地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的裁决:土地、草原、水流、滩涂、矿产等自然资源的权属争议;对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通常存在于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环境保护、医疗卫生、产品质量等方面。,(八)行政给付,行政给付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行政给付的内容是赋予相对人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行政给付的形式,(1)抚恤金,是公民因公或者因病致残、死亡时,由国家发给本人或者家属用以维持本人或家属日常生活的费用;(2)最低生活保障费,是国家发给低于一定水平的困难家庭,用以维持最低生活标准的费用;(3)社会保险金,是公民在其年老、疾病、失业和出现法定事由时,由国家发给本人用以承担养老、医疗、维持家庭生活等必要支出的费用。,(九)行政奖励,行政奖励是行政主体依照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奖励的形式:1.发给奖金或奖品 2.通报表扬或通令嘉奖 3.记功 4.授予荣誉称号 5.晋级或晋职,(十)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是与实体行政行为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指由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和顺序、时限所构成的行政行为的过程。1.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程序立项、起草、听取意见、审查、决定与公布、解释、备案等。2.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行政程序的主要要则:程序法定、程序公开公平公正、知情、参与和救济。,行政程序主要制度:听证制度,表明身份制度,告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职能分离制度,调查制度,时效制度,回避制度等。,四、依法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行政主体的行为是一种行使权力的活动,权力必须接受监督。依法行政要求建立对行使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并使违法行政行为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权力机关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主要有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询问和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各级人大常务会监督本级政府的主要方式有: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和预算监督;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二)行政机关自身监督,我国行政机关自身监督是指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监督,主要有一般行政监督、专门行政监督。一般行政监督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专门行政监督是指由专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专门行政监督主要是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五、依法行政与行政救济,依法行政要求建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救济制度,以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一)行政复议,1.不受理行政复议的事项,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事项,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的事项。,2.行政复议的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行政复议参加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第三人等。,3.行政复议的管辖,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管辖,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4.行政复议的决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4.行政复议的决定,被申请人不按照行政复议法第23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二)行政诉讼制度,1.不受理的事项,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诉讼的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2.行政诉讼的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1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1审行政案件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行政诉讼的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3.行政诉讼参加人,原告:行政相对人。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共同诉讼人,原告是两个以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是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称为共同被告。,诉讼代表人,代表人诉讼,又称为集团诉讼,是指具有共同或同种类法律利益的一方当事人。诉讼代表人是指代表众多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第三人,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诉讼代理人,有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4.行政诉讼证据,证据是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证据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三个特征。行政诉讼的证据主要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原告承当下列事项的举证责任: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提供证据。,5.起诉应符合的条件,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6.行政诉讼的判决和上诉,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三)行政赔偿制度,1.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违法原则是我国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2.行政赔偿的范围,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2.行政赔偿的范围,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2.行政赔偿范围的例外,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3.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赔偿义务机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它们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该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4.行政赔偿程序,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4章的规定进行协商。,4.行政赔偿程序,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如果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行政赔偿诉讼,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行政赔偿诉讼的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水平有限,错漏难免,敬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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