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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告企业税收疑难政策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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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告企业税收疑难政策解读.ppt

    广告业的收入一般包括:,广告发布收入 广告制作收入 广告代理收入 具体包括代理佣金、设计制作费和特别收入等。其收入一般在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时确认。广告业经营成本由外付成本和内付成本构成。,广告业检查重点,一、对广告发布者的税收检查二、对广告代理者的税收检查,一、对广告发布者的税收检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把广告发布者分为两类:一类是新闻媒介单位,即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介发布广告的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社。二是具有广告发布媒介的企业、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利用自有或自制音像制品、图书、橱窗、灯箱、场地(馆)、霓虹灯等发布广告的出版(杂志、音像)社、商店、宾馆、体育场(馆)、展览馆(中心)、影剧院、机场、车站、码头等。,对广告发布者的税收检查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营业税,1.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合理性、完整性。一是检查应税营业收入是否完整、准确,审查企业签订合同、协议、电子邮件、银行对帐单及开票情况等,检查是否存在末按规定开具发票、设立账外账或以现金或实物代替广告费,形成票外收入等隐匿收入行为的情形。,2、隐匿收入设立两套账、搞账外经营,以广告置换实物不申报纳税。(1)如广告公司取得收入时,只对正规核算单位开具正式发票,对其他消费者不开具正式发票;设立两套账、搞账外经营(2)广告公司取得收入时,开具发票存在“大头小尾”(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填开发票时,不按规定一次复写,少记销售或营业收入,使发票联金额大于存根联金额,进而偷逃税收的行为)隐匿收入;(3)有的直接收取现金或客户以实物支付广告费的不开或少开发票,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隐匿收入偷税案 案件基本情况:北京某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4年11月,注册资金100万元。经营范围为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国内及外商来华广告。案件违法事实:根据群众举报,检查人员于1997年2月26日开始对该公司成立到1996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于1994年12月到1995年7月在为A制药厂代理广告业务过程中,先后收取广告费820,000元,其中438300元用于支付B电视台广告部媒体播放费,该公司实际取得应税收入381700元,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故意偷逃税款。,案件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国税发1994159号文件的规定,该公司取得的381700元收入属于广告代理收入,应按照服务业5%的营业税税率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北京某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应补缴营业税1908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公司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335.95元。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及京政发199336号文件的规定,该公司应补缴教育费附加572.5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该公司1994年12月至1995年7月营业税偷税额19085元,偷税比例100%,涉嫌犯有偷税罪移送人民检察院。,二是审查各类合同、协议等条款及往来帐、资金帐情况,检查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和代垫费用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是否一并申报纳税。,营业税对价外费用的征税非常严格,(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罚息、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待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三个条件)1、由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 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财税200316号)还在执行:“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三是检查各类合同、发票、业务联系单等原始单据,与营业收入明细账相核对,审核是否存在混淆广告收入和非广告收入进行账务处理的行为,计税时套用低税率税目或错套税目,将广告业务必经的设计、制作、发布等各环节有意脱离,按其他服务业、商业销售业、建筑安装业等低税率的税目来申报纳税,以达到少缴税款及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目的。,为什么广告公司故意混淆不同业务类型,计税时套用低税率税目或错套税目?比如:断章取义,将广告业务必经的设计、制作、发布等各环节有意脱离,按环节分别计算收入,套用低税率的税目申报纳税,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或故意错套税目以不缴税费。,广告业不愿意交文化事业建设费,根据19970707实施 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95号 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从事广告业和娱乐业经营的纳税人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还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为 广告业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子税目,而按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其他服务业子税目计缴营业税的纳税人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由于存在这种缴费区别,广告公司便出于利益驱动的本能,在计缴营业税时寻求机会“错”用税目,以达到少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目的。如一些公司在承接某广告业务时,包括创意设计及制作工作,但记账时却故意将设计及制作收入分别核算,并按照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分别申报纳税,虽然税率相同,但却造成少缴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 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353号(1999年5月28日,国税函1999353号文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1999年6月17日,湘地税函1999060号文转发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代理广告业是否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请示(鲁地税一字1998第4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第二条的规定,凡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人。广告代理是经营者承诺为他人的商品或劳务作宣传的行为,只是在经营过程中转托有关新闻媒体发布,因此广告代理业务符合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的解释,对广告代理业应按“服务业广告业”征收营业税。亦即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也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如过去执行中与统一规定不一致的,从1999年1月1日起一律按统一规定执行。,广东肇庆市地税局广告业案例分析,一、基本案情:市稽查局检查人员对某广告部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经核实该广告部存在如问题:(一)该广告部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是以其他服务业而不是以广告业申报纳税,而且少申报营业收入共266082.85元;(二)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止,同样以其他服务业而不是以广告业申报纳税,而且少申报的营业收入共148671.70元;以上两项少缴税款合计26336.92元;(三)该广告部于2006年至2008年3月份止共领购发票27本,其中建筑业仟位发票5本,服务业仟位发票12本,服务业佰位发票10本,共1350份已全部验销(其中有2本库存的服务业发票),但在被查期间已全部遗失发票存根联。,广东肇庆市地税局广告业案例分析,二、主要作案手段:该广告部的广告收入申报营业税时,通过错用税目,以“其他服务业”而不是以“广告业”申报,以至少缴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利用征收部门对其采取定额加发票的收收管理方式,并且还趁着财务管理混乱、发票存根联和纳税资料遗失,令检查人员无法检查取证的情况,少申报营业收入,少缴税费。碰巧该广告部是通过“四会市东城区天虹广告部”专门帐户进行业务结算,因此,检查人员通过检查其业务结算帐户的往来资金,从而查出该广告部少报收入少缴税费。,三、检查方法该广告部因遗失了发票存根联和纳税资料,在无法进行下一步检查的情况下,检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检查了该广告部银行账户的业务资金往来情况,核实其经营收入和应补缴税款。检查方法主要采用了核对法和分析法。,广东肇庆市地税局广告业案例分析,四、税务行政处理结果(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追缴营业税:1、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266082.85513304.14元;2、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148671.7057433.59元。,(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根据四地税发2000061号文的规定,追缴个人所得税:1、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266082.8512660.83元;2、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148671.7011486.72元。,(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13304.147931.29元;2、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7433.597520.35元。(四)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追缴教育费附加:1、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13304.143399.12元;2、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7433.593223.01元。,(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95号,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353号文的规定,追缴文化事业建设费:1、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266082.8537982.49元;2、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148671.7034460.15元。(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其少缴税款:26336.92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共:2771.39元。,广告业一些新生的涉税政策问题,当前广告业发展迅速,业务形式不断拓展,广告业营业税应税行为与其它行业营业税应税行为因相互渗透和交叉内容增多,从而变得难以界定和区分 1、目前,广告经营企业既有广告制作,也有兼营建筑安装、装饰、装潢业务,如广告经营企业在未确定广告主或具体广告内容的情况下,竞标取得广告使用权,并进行承制具有广告性质的公共电话亭、公共汽车停靠亭,对此类业务征税按建筑安装业税目,还是按广告业税目,没有明确的说法。2、文体表演者或组织者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向赞助商或捐助商收费从而取得的收入,是按文化体育业税目,还是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税,也尚无定论。,3、而邮政部门商函专送业务,是邮政部门邮政函件业务之一,主要是代理由广告主委托设计印刷的固定格式宣传单方式,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按批号随邮件或报纸投递(没有固定接收户),其业务收入既像广告发布者的业务收入,又像邮政业务收入,如何界定,需要研究。4、手机短信广告、网络广告是广告主以付费的方式,委托信息台、网站为代理商,以手机用户、网民电子邮箱为接收终端,通过相关工作台站及网络发布和传输商品或劳务信息,其合法性尚存争议,税目、计税依据如何划分和确定,税收政策也未明确。,税务机关的态度是很强硬的 通通列入广告业的征税范围,随着广告业向纵深发展,广告的内涵和外延都有所扩大,营业税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广告业形势发展变化,根据行政法律规范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适用原则,税收法规在广告税目注释上需进行修改,要与广告法的广告定义基本相一致。调整与广告业发展不相适应的税收政策,进一步明确广告经营企业的应税收入的计税依据,凡涉及到广告各环节的设计、制作、发布(包括邮政专递)、代理均列入广告业的征税范围,从而避免与其他行业税收管征的交叉。,四是采取协查、延伸检查等方法,对受票方的受票情况、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是否存在签订虚假合同或者拆分合同少报收入的情形。,广告费引发的百万假发票偷税案例,周而复始的资金流向 再次回到该房地产公司,检查人员开始检查这450万元资金的往来情况,账面上显示这笔资金先后分三次通过银行打入了A广告公司账户。可是现在检查人员已经知道A广告公司根本不存在,银行怎么会把钱转出去的呢?这笔资金的真正流向在何方呢?于是,检查人员来到银行进行调查,找出此房产公司的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根一一核对,发现银行对账单上的三笔资金中有两笔200多万分别转向该公司的两个客户,有45万转向某经营部,而并非转给A广告公司。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儿呢?检查人员再将从该公司取得的银行支票客户存根联与银行支票进行对比,两张单据上的收款单位名称竟然不一致!造假的戏法又上演了一次!公司的负责人对其造假偷税的行为供认不讳:450万资金中有两笔分别200多万是转给其客户的,然后其客户将资金转回;还有45万是支付给代开发票的经办人的,,2.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及时性。,一是检查合同、协议、收入明细账等,确认分期收款业务是否按规定的时间及时结转收入。二是检查有无长期挂往来账而不确认收入的情况。(低层次),二、对广告代理者的税收检查,3.检查扣除项目的合法性、真实性。,历史沿革 国税发19941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第十条失效: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十、关于广告代理业的营业税问题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到底是哪个广告发布者支付的?,国税外函19960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广告代理业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近来不少地方询问,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通过路牌,交通工具等载体发布广告,广告发布者支付的广告发布费在计征营业税时能否扣除。经研究,现通知如下:总局国税发1994159号第十条规定,“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通过电台,路牌,报刊杂志,交通工具等所有媒体和载体发布广告,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1996年5月13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广告代理业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1996386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广告代理业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外函1996039号)转发给你们,文中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通过路牌、交通工具等载体发布广告,广告发布者支付的广告发布费在计征营业税时能否扣除。”指的是: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通过路牌、交通工具等载体发布广告,向广告发布者支付的广告发布费在计征营业税时能否扣除。请依照执行。一九九六年九月七日,只能减广告发布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思考:媒体、载体包不包括互联网?,特别要注意的就是,在计征营业税时能享受税基式减免抵减税基的只有广告代理业,其扣除的范围只限于支付给为其发布广告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如果是支付给这些单位的制作费、管理费等非广告发布费,或者支付的虽是广告发布费却是支付给上述两类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都是不能抵减税基的,必须按全部收入缴纳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广告代理业务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2008-07-06 国税函200866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时,委托广告发布单位制作并发布其承接的广告,无论该广告是通过何种媒体或载体(包括互联网)发布,无论委托广告发布单位是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广告经营许可证,纳税人都应该按照(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八款的规定,以其从事广告代理业务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计税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其向广告发布单位支付的全部广告发布费可以从其从事广告代理业务取得的全部收入中减除。,北京地税局对总局的回复不太满意 不论广告发布单位是否具有资质,都要广告业发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广告代理业务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广告代理业务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66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一、本通知中的广告发布单位系指各类媒体、载体(包括互联网)。二、对广告发布单位取得的广告发布费应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三、纳税人向广告发布单位支付的广告发布费应单独核算。四、纳税人取得的广告代理业务收入,在减除向广告发布单位支付的全部广告发布费时,应以取得的注明广告发布费的合法发票为减除凭证。,一是通过抽查发票检查是否存在任意扩大可抵扣范围,比如将占地费、管理费、广告制作费等不属于广告发布费范畴的费用直接冲减当期广告代理收入,造成少缴营业税金及其附加等相关税费。,1、占地费和管理费不可以差额纳税,广告业涉税乱象暴露税法漏洞 税收相关法规有待完善 如税务部门在对某广告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广告公司主要从事户外广告经营业务,在与市政管理部门签订合同后,取得了三条路段上的广告经营业务承揽权,需支付对方3174.3万元的占地费和管理费。根据规定,占地费和管理费不属于广告发布费的范畴,不应从其计税营业额中扣除,但该公司却将支出的占地费和管理费、甚至将支出的广告制作费1261万元直接冲减了当期广告代理收入,造成巨额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相关税费的流失。,2、一次性支付“广告经营权费”不可以差额纳税,2008年前,某广告公司主要经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的广告业务。近年来,该公司先后与北京、上海、武汉、广州等多家公交公司签订公交车车身媒体经营权、使用权转让合同,一次性支付“广告权费”,并在获得相应媒体发布权的情况下,对外承揽广告,取得经营收入。在财务核算上,该公司以按照规定只适用于广告代理行为的“以取得的广告收入抵减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差额,为应税营业额”的税收政策为由,以取得的广告经营收入抵减其付给上述公交公司或公交广告公司的“广告权费”(均取得广告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差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广告公司认为,公司的这种经营方式是一种整体媒体代理行为,是将零星的广告代理业务“化零为整”的一种形式。为保证广告质量,公司委托其他广告公司制作广告,与绝大多数的客户签订制作合同(实际也是代理制作合同),而且在向客户收取制作费后,将90以上的收入转给制作公司,所以这种经营形式在性质上是广告代理行为,应适用“以取得的广告收入抵减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差额,为应税营业额”的税收政策。,税务机关认为,该广告公司先通过合同买断媒体经营权,然后承揽广告进行发布,这与代理公司先招揽客户,再根据客户要求与媒体协调进行发布的方式有明显区别,应认定该行为是租赁媒体进行广告发布,而不是受委托进行广告代理,因此不应该适用代理行为的差额纳税政策。,税务机关通过对该广告公司相关媒体合同的审核发现,合同中有明确的“乙方(北京某广告公司)独家享有甲方辖区内营运车辆广告媒体合法使用权”、“乙方有权依法向中外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提供每辆车车身外部全部位置进行广告发布”、“乙方向甲方支付广告权费”等字样,符合合同法对租赁合同的规定,同时通过调查认定,公交公司并无广告发布资质,该广告公司与公交公司之间的法律行为应定性为广告租赁,而不是广告代理。因此,该广告公司将与广告代理商一起向客户收取的“广告制作费”收入,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申报缴纳营业税,是不符合规定的。,国税函2008660号 不考虑对方有没有广告发布经营资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广告代理业务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2008-07-06 国税函200866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时,委托广告发布单位制作并发布其承接的广告,无论该广告是通过何种媒体或载体(包括互联网)发布,无论委托广告发布单位是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广告经营许可证,纳税人都应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八款的规定,以其从事广告代理业务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计税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其向广告发布单位支付的全部广告发布费可以从其从事广告代理业务取得的全部收入中减除。,二是检查作为扣除项目的广告发布费是否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收到广告发布费发票,(不管有没有广告发布经营资质)(2)已支付广告发布费用;(3)对应的广告业务已经发生。,穗地税函【2010】109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管理指引的通知 27.广告业。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财税200316号),广州,广告业负数 可以在以后纳税期继续抵扣。,二、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管理。(一)扣除的管理。纳税人从事差额征收营业税经营业务时,按以下原则计算当期计税营业额:1.同一笔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与发生的费用在同一纳税期的,其当期计税营业额按实现的营业收入扣除实际支付的费用后的余额计算。2.同一笔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与发生的费用不在同一纳税期的,可以按以下方法处理:纳税人从事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业务时,在确定实现收入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计税营业额。纳税人从事会展业业务时,同一项目实现的营业收入与发生的可扣除费用不在同一纳税期的,可延至下一纳税期扣减当期计税营业额直至为零后不再扣减纳税人从事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和会展业以外的差额征税业务时,按同一纳税期内同类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扣除实际支付的费用后的余额计算;如果当期计算的计税营业额为负数,可以在以后纳税期继续抵扣。,(二)凭证的管理。1.纳税人从事差额征收营业税经营业务时,必须凭从其他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完整、合法有效凭证,方可在计算营业额时扣除所支付的费用。如果纳税人取得凭证上注明的费用金额多于其实际支付的费用的,在计算营业额时按其实际支付的费用扣除;如果纳税人取得凭证上注明的费用金额少于其实际支付的费用的,在计算营业额时按其取得凭证上注明的费用金额扣除。,2.“合法有效凭证”是指: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确认证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三)纳税人应将扣除项目中的费用单独设置明细帐,与其他费用分别核算清楚,凡划分不清楚的,一律不得扣除。(四)符合第一条规定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人须按纳税期编制营业税扣除项目明细表(见附表),以备地方税务机关检查。,思考:A公司2011年1月份收入100万,3月份取得发布发票费用80万。它的1月营业税额是 是100?还是100-80=20?,三是检查营业成本是否采取每月预估、年末调整的方式,由此造成各期营业税申报与实际不符的情况。,广告公司虚列广告发布费偷税案,一、案件背景 某广告有限公司G市分公司是国内大型合资广告公司,总公司设在北京。该分公司于1992年开业,经营范围包括广告的代理、设计、制作及有关的咨询服务,产品的造型及包装设计等业务。2004年月,稽查局对该分公司2002年至2003年度的纳税情况实施检查。,二、检查过程及发现的问题 检查人员核查了该分公司的广告业务收支会计处理账务,结果在该分公司的代理广告业务的财务处理中,发现了两种情形:一是采取“即时抵扣”办法来核算抵扣广告发布费用(即在计算广告代理应税收入时,扣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的广告发布费,将其余额作为该分公司的广告代理应税收入),向媒体支付的广告发布费却用白条列支;二是采取预提广告成本的手法,虚列广告发布费,减少应税广告收入。,按税法规定,计算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时,其允许扣除的只限于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发布费,并且必须有合法凭证才允许扣除,未取得合法凭证不能扣除。据此,检查人员特别注意对扣除的发布费凭证的合法性进行检查,当询问财务人员有无取得广告发布者的合法凭证时,财务人员支支吾吾,这一反常现象引起了检查人员更大的怀疑。检查人员要求其限期提供支付广告发布费的合法凭证却逾期未能提供。经再三盘问,财务人员只好承认无法取得合法凭证,账上所反映的发布费有的是估算列支,有的是虚列的违法事实;同时还初步查证了该公司印花税申报所存在的问题,基本印证了检查前的疑点分析。,检查人员根据初步检查发现的问题,决定以该分公司已抵扣的广告发布费用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对已进行抵扣的费用逐笔审核,抽取原始凭证进行核对。经过细心查对,该分公司没有取得合法凭证、以估算数额用白条列支广告发布费及虚列广告成本的情况终于水落石出。该分公司广告发布费中有4955万元未取得合法的支付凭证,但却申报扣减营业税计税收入;预提广告成本,虚列广告发布费,减少应税广告收入12,50万元。另外核实了该分公司未足额申报缴纳印花税的违法事实。该分公司签订广告合同总额达8261万元,未足额申报缴纳印花税。,三、定性、处理过程及结果(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二、四、五、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七条规定,向该分公司追缴营业税310万元、印花税41万元。(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该公司处以偷缴营业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55万元。(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少贴印花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0万元。,四是通过网上比对、委托协查的方式对抵扣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检查,并检查是否存在利用关联企业获得虚开发票的情形。,问题描述:客户需要广告业发票,虚开给他,然后利用关联企业获得虚开发票、或者直接买假发票抵扣,进行差额纳税。,理论上的操作模式:A公司可以设B、C等关联公司(隐蔽性)A:A的客户需要广告业发票,A虚开给他;然后B虚开给A,A差额纳税。B:B虚开给A,本来要全额要交税,于是C虚开给B,B差额纳税。C:最后买假发票抵扣,进行差额纳税。,虚开发票是死路一条,新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罚则: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2月25日通过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三十三、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三十五、在刑法第二百一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案例、XX广告公司系广告代理公司,是某报社广告业务的独家代理者,该公司账簿上“营业收入”科目记载的2009年广告收入3900万元,成本费用科目记载支付可作为抵减项目的广告发布费3750万元,按收取的广告费减去发布费后的余额申报缴纳了营业税及附加。在对该公司进行税收稽查时,发现其在营业收入、营业额抵减项目,印花税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扣缴等方面存在问题如下:,1、经过对XX广告公司与广告主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发现有一家房地产公司与其签订的合同是每周在某报纸房产广角专版登载半个版面的广告,全年52周共计广告费156万元,在XX广告公司的营业收入中也是记载收取了这家房地产公司广告费156万元,照说没有什么问题,但是检查人员记得这家房地产公司的广告很炫目,特别是每年春秋两季房产交易会期间,每天都可以看到这家房地产公司的广告,而不仅仅是每周一次广告。检查人员分别对这家房地产公司和发布广告的报社进行了调查取证后发现:房地产公司支付给XX广告公司的广告费是260万元,经对相关发票进行比对,156万元的发票确系该广告代理公司领购的发票,但是另外104万元的发票系假发票。同时,报社的相关登记也证实,这家房地产公司在该报纸发布的广告次数是66次,对应的发布费是232万元。仅此一项,该公司隐匿营业收入104万元少缴了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2、XX广告公司作为某报社广告业务的独家代理者,业务量也算是不错的了,照说其支付发布费的对象应该只有某报社,从该公司账簿、凭证中记载的情况看,除了某报社以外,还有其他广告公司开来353万元发票作为发布费抵减了营业额。经比对和调查,这些发票确系其他三家广告公司从税务机关领购的真实发票,但是内容都分别存在问题:,(1)甲广告公司开来的270万元发票,系为XX广告公司设计、制作部分广告的费用,而不是广告发布费。(2)XX广告公司承接了一项户外广告,向乙广告公司支付了场地费20万元,乙广告公司应XX广告公司的要求在开具发票时将场地费开成广告费。(3)丙广告公司系实行定税征收的纳税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以票面金额1%的比例收取“手续费”的方式非法为XX广告公司虚开了63万元广告费发票。XX广告公司在申报缴纳营业税时抵减了上述353万元营业额,虽有正式发票入账,但因不符合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抵减营业额的条件,从而少报营业额353万元少缴了营业税及附加、少缴企业所得税等税费。,3、在12月份申报缴纳营业税时抵减的发布费中有75万元没有发票,只有一张说明:预计需要再支付75万元发布费给某报社,因时间关系报社尚未开具来发票,暂以“预提费用”的形式做账。财税200316号文件虽然规定广告代理公司是以抵减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但是,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因此,在没有取得符合规定的凭证的情况下扣除该75万元发布费是不允许的,少缴了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等税费。,4、经检查,XX广告公司在缴纳印花税时是按其缴纳营业税的营业额即以广告收入抵减了发布费后的余额来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另外,与几家单位签订的只有单期广告价格、年底根据实发广告期数再结算广告费的无金额框架合同,在年底共结算广告费735万元,但未补缴印花税票。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广告业适用“加工承揽合同”税目,应按与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签订的广告合同全额依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该公司仅按其缴纳营业税的营业额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是错误的,少缴了印花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98025号)文件规定,对于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的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该公司签订的无金额的框架合同,在年底结算广告费735万元后,未补贴印花税票,少缴了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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