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5人寿保险合同常用条款.ppt.ppt
,有关投保方权益的常用条款宽限期条款复效条款保单贷款条款自动垫缴保费条款不丧失价值选择条款保单转让条款共同灾难条款有关保险人责任的常用条款不可抗辩条款年龄误告条款战争条款自杀条款,第五章 人寿保险合同 常用条款,宽限期条款(Grace Period Provision)条款内容投保人未按时缴纳续期保费,保险人给予一定的时间宽限。宽限期一般是应缴保费日后的31天或60天。目的 避免合同非故意的失效,第五章 人寿保险合同常用条款,法律后果宽限期内合同仍有效 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但扣除欠缴保费超过宽限期仍未缴当期保费,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自宽限期结束的次日起失效。(合同中止)保险法第36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第五章 人寿保险合同常用条款,复效条款(Reinstatement Provision)思 考 1.什么是复效?2.复效时是否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复效时为什么要尽告知义务?3.复效和重新投保有何区别?,案 例,1998年8月27日张先生为自己投保一份终身寿险,保险金额3万元,年缴保费1500元,缴费期20年。至2001年8月张先生已按时向保险公司缴纳了四期保险费。按合同约定,第五期保险费应交日为2002年8月27日,但张先生没有如期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2004年4月张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复效申请,保险公司要求告知健康情况。张先生告知于2003年10月13日至2003年12月29日曾住院治疗,根据病历记录其患有胆总管管状腺癌,出院后继续定期化疗。保险公司做出拒绝复效,退还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的决定。,第五章 人寿保险合同常用条款,复效条款(Reinstatement Provision)条款内容 投保人因未按时缴纳续期保费导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的一段时间内,有权向保险人申请恢复保单效力。注意:复效是对原保险合同法律效力的恢复,不具有溯及以往效力。,第五章 人寿保险合同 常用条款,复效的条件申请时间:合同中止后的2年内告知义务目的可保证明(Evidence of Insurability)投保人应补缴保费及利息,保险人不承担合同中止后的保险责任。(合理性)复效的程序,第五章 人寿保险合同常用条款,原 因 剖 析:1.复效不具有溯及以往力 2.保险人只承保不确定性的事件 保险人不承担合同中止后的保险责任 3.精算等价性要求 4.控制逆选择 投保人补缴保费及利息,第五章 人寿保险合同常用条款,复效 V.S.重新投保性质所缴保费保险期间结论复效申请的法律后果在复效期间内双方达成协议,合同效力恢复在复效期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法第37条: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案 例 分 析,案例分析1.宽限期(2002.8.2810.26)2.保险合同停效/合同中止(保险法第59条)3.申请复效:提供“可保证明”,案 例 分 析,申请复效后的三种情况:(1)保险人按照原保险合同的条件同意恢复保险效力(2)保险公司修改原承保条件(e.g 加收额外保费)(3)拒绝复效,案 例,1993年5月28日,厉某投保了10份20年期的简易人身保险,保额为4040元,月缴保费10元。指定其女为受益人。合同订立后,厉某一直未缴费,至1994年4月4日才补缴了共计11个月的欠缴保费。此后,厉某又数次出现逾期4、5个月后才补缴保费的情况。,案 例,1996年5月3日,受益人厉女代其父向补缴了所欠5个月(1996年15月)的保费,还提前缴纳了6、7两月的保费。1996年5月15日,被保险人厉某因病去世。受益人提出所要保险金后,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在停止交费后,被确诊为肝硬化,已经不符合复效时的健康状况要求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1996年6月20日,受益人厉女向法院起诉。,案例分析,问题:本案中被保险人厉某数次逾期未缴保费后又补缴是否视为合同中止后的复效?你认为法院会对此案作出怎样的裁决?,第五章 人寿保险合同 常用条款,保单贷款条款(保单质押贷款条款)保单贷款的两种做法投保人将保单抵押给银行和其他贷款机构以保单现金价值作为贷款担保,向保险公司申请贷款 两者的区别:,提供贷款的主体贷款的程序贷款利率,第五章 人寿保险合同 常用条款,条款内容 投保人在合同生效满一定时间后,可以保单做抵押,在保单现金价值的限度内向保险人申请贷款,投保人应按期偿还保单贷款及利息。保单已积累现金价值给付保险金或退保时,保险人将扣除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当贷款本息达到保单现金价值数额时,合同即终止,Q:保单贷款可以看作以保单为抵押,提前获得保单现金价值的使用权,即相当于“向自己借钱”,为何要支付利息?,第五章 人寿保险合同 常用条款,条款的影响对投保人的影响 避免暂时经济困难的退保对保险人的影响 避免退保的冲击,稳定寿险经营 资金外流,增加了费用支出,第五章 人寿保险合同 常用条款,自动垫缴保费条款条款内容 投保人在宽限期内未缴保费,保险人可用保单现金价值自动提供贷款以抵缴保费,至累计贷款本息达到现金价值的数额为止。投保人在订约时须书面同意自动垫缴保费对保单现金价值有要求不影响保险合同效力,(Automatic premium loan,APL),案例:保单效力中止后能否按日垫交保费?,张某于1998年1月购买了一份保额10万元的寿险,以自其妻作为受益人。其保险单第六条规定:“第二期以后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而本合同当时的退保金扣除贷款本息后的差额,足以垫交应交保险费及利息的,除投保人事前书面声明反对外,本公司将自动垫交其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2003年3月,张某外出旅游,途中发生车祸死亡。张某的妻子持保单来到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调查后发现,张某在1998年和1999年共交过两次保费,2000年以后并未交保险费,也没有做相关保全处理,合同的效力已终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向张某的妻子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案例:保单效力中止后能否按日垫交保费?,张某的妻子认为依照保险单中保费垫交条款的规定,在保险费交纳宽限期终了的次日,保险公司应以投保人的责任准备金自动垫交其应交的保险费,维持保单的效力,而且垫交保费应当具体到日。张某出险后,保险公司至少应按垫交保费与应交保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认为,按照保险单的约定,被保险人以年交的方式交付保险费,在双方事前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能片面更改为半年交或季交,因此也就无权通过改变保费交付方式而自动将其累计的责任准备金垫交保险费,本案保单因张某没有按期交费,保单现金价值已不足以垫交第三期保险费,其效力已随之中止,受益人无权再主张保险金。双方经过几次交涉之后未能达成一致,张某的妻子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例:保单效力中止后能否按日垫交保费?,问题:如何理解“自动”?垫交采纳何种方式,是否可以具体到日?自动垫缴保费的条件:1.投保人没有书面反对垫缴保费 2.现金价值能足额垫缴当期保费 根据保单的缴费方式以及保险业的一般习惯,保费垫缴应按“期”计算,当现金价值不足交付当期保费时不存在按日折算的说法,第五章 人寿保险合同 常用条款,不丧失价值条款不丧失价值保单现金价值 均衡保费的早期超缴保费 来源 累积生息 条款内容 投保人有权在合同有效期内,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处置保单现金价值。,(Non-ferfeiture Options),第五章 人寿保险合同 常用条款,处置现金价值的方式解约退保减额缴清保险展延定期保险,保险法第47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案 例,罗某1998年9月份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6份99鸿福终身保险。2000年9月份,罗某因家庭收入锐减,要求退保。保险公司认为,投保期限在2年以上的退保,应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而按该险种现金价值表确定的退保金为2723元。罗某称自己的保单中无现金价值表,签订合同时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也未解释条款中的现金价值意思,按照自己的理解,应退还全部已缴保费7300元双方由此发生纠纷,2001年3月罗某向法院提出诉讼。,案 例,法院的判决为:因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该合同应予以撤销保险公司未能尽如实告知义务,负有过错责任,应退还所缴全部保费7300元。讨 论:1.投保人对现金价值的误解能否撤销合同?2.若合同予以撤销,保险公司是否应退还全部保费?,第五章 人寿保险合同 常用条款,保单转让条款条款内容 保单权利向他人的转让。种类绝对转让:将保单所有权完全转让给新的所有人。(转让时被保险人须生存;被保险人死亡后,全部保险金给付受让人)相对转让:又称质押转让,即以保单现金价值为抵押,转让保单的部分权利。(被保险人死亡后,受让人获得已转让权益部分的保险金)程序: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金领受权;保单红利;退保金,第五章 人寿保险合同 常用条款,共同灾难条款共同灾难 被保险人和第一受益人死于同一场意外事故,即同时遇难。三种情况,明确知道被保险人和第一受益死亡的先后顺序明确知道两人同时死亡无法知道两人死亡的先后顺序,第五章 人寿保险合同 常用条款,美国的统一同时死亡法案(Uniform Simultaneous Death Act)“当人寿或意外保险的被保险人与受益人死亡,而除同时发生外,无充足证据证明其死亡时间的先后顺序时,假设被保险人在受益人之后死亡。”“同时死亡条款”(Survivorship/Time clause):受益人必须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又存活了一个特定的期限(通常为3060天)后,才有领取保险金的权利。若受益人在该期限内死亡,仍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给付保险金。,第五章 人寿保险合同 常用条款,我国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只要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若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死亡在后。”保险金由第二受益人领取,若无其他受益人的,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比较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的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 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案 例,张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30万元的寿险,保险期限2年,并指定自己10岁的儿子为受益人。一年后,张某带儿子旅游,不幸途中父子双双遇难身亡。事故发生后,张某的妻子吴某持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经调查核实后,给付吴某保险金30万元。张某的父亲得知这一情况后,提出与儿媳吴某一起继承这30万元的保险费。双方协商不成,随即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先于儿子死亡,这笔保险金应属受益人的遗产。法院判决这笔保险金由吴某继承,驳回牛父的诉讼请求。问题: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第五章 人寿保险合同 常用条款,不可抗辩条款(Incontestable Clause)背景介绍 条款内容 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自合同生效满一定时间后(通常为2年),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保险合同。,London Indisputale Life(1848,英国),(美国),Manhattan Life5年期限条款,Equitable Life Assurance Society(1879),20世纪初,纽约州实施“标准保单条款法规”,规定寿险必须包括不可抗辩条款,第五章 人寿保险合同 常用条款,美国寿险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除投保人未缴到期保费外,若被保险人在保单签发2年后仍生存,则我们不对保单的有效性提出争议。本条款不适用于意外死亡和残疾收入保险。”几个限制条件:,在不可争辩期被保险人必须生存。欠缴保费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被保险人意外死亡和残疾收入保险不适用。欺骗性冒名顶替、缺乏可保利益、蓄意谋杀被保险人的情况,即使可争辩期已结束,仍可对保单有效性提出争议。,第五章 人寿保险合同 常用条款,不可抗辩条款的作用防止保险人滥用权利,有助于完善投保单,严格核保,及时决策,承担保险责任保护投保方的利益被保险人可能因为年龄或健康原因无法投保或须缴纳更高的保费巨额保费损失增加保险消费者的信任感,案 例,1996年12月,李某购买了保险金额为5000元的简易人身保险,当时并未告知其患有肺气肿的事实,而在健康询问栏中填写了“健康”。此后按时缴纳保费。1999年5月17日,李某因肺心病去世,其子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被保险人投保前患有严重肺气肿,且是因病提前病退,不符合简身险的承保条件,且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一审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的意见,驳回了李某儿子的诉讼请求。,第五章 人寿保险合同 常用条款,不可抗辩条款在我国 保险法“(2009)第16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可抗辩条款在我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40条(无争议条款的适用):“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保险人未行使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但是合同已经终止的除外。,第五章 人寿保险合同 常用条款,第五章 人寿保险合同 常用条款,年龄误告条款 处理被保险人申报年龄的错误保险法第54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的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的保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保险法第16条3款: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6款: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五章 人寿保险合同 常用条款,调整方法溢缴保费 退还溢缴保费少缴保费 调整保险金额 公式:应付保险金约定保险金实缴保费/应缴保费 补缴保费,案 例,1995年11月12日,某单位为全体职工投保了简易人身险,月交保险费30元。1997年5月,该单位职工付某因交通事故不幸死亡,其家人到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保险公司在查验这些单证时,发现被保险人付某投保时所填写的年龄64岁与其户口簿上所登记的不一致,实际上,投保时付某已有67岁,超出了简易人身险条款规定的最高投保年龄(65岁)。保险公司以单位投保时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超出了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为理由,拒付该笔保险金,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该单位退还了付某的保险费。,第五章 人寿保险合同 常用条款,战争条款 因战争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结果条款:身份条款:被保险人在服兵役期间死亡或残疾。,由战争直接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第五章 人寿保险合同 常用条款,自杀条款保险法第44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Q:保险人的假设?条款规定的原因属于故意行为与社会伦理相悖防止道德风险,第五章 人寿保险合同 常用条款,自杀的认定条件主观有自杀的愿望客观上实施了足以实现其意图的行为特殊情况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适用自杀条款。,案 例 聚赌服毒自杀案,某厂工人裘某与2000年5月投保了终身寿险。投保后第二年,因聚众赌博收到公安机构查询。因精神压力过重,一时想不开服毒自杀。裘某自杀后,其家属以公安机构的证明为依据,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案 例肇事神志错乱跳河自杀案,出租车司机姚某于2001年6月购买了一份5年定期寿险。同年10月,姚某因驾驶时用手机通话,注意力不集中不慎发生车祸,撞伤两个行人,其中一人伤势较重,有生命危险。经交管部门裁定,姚某应负全部责任。姚某精神压力过重,后神志错乱不能自控,最后趁家人不备跳河身亡。事后姚某家属保险公司提交了姚某看病治疗以及医生诊断书等必要单证,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案 例 随母亲一起坠楼自杀案,4岁儿童高某,于2002年7月由其母为其投保了少儿终身平安保险,指定身故受益人为高的父亲。高母因工作原因长期精神压抑,后产生自杀念头。同年12月,高母带其子高某从所住8楼跳下,双双坠楼身亡。经公安现场勘查,认定母子二人为自杀。高某父亲在料理完后事后,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请求。,讨 论,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自杀应如何认定?这三起案件是否满足自杀的认定条件?保险公司对这三起被保险人自杀索赔案应如何分别处理?,案例分析,三起案件中自杀行为的分析第一起索赔案中,裘某主观上有结束自己生命的意愿,客观上实施了服毒自杀的行为,因而可认定为自杀。第二起案件中姚某已精神错乱,虽实施了跳河自杀的行为,但缺乏结束自己生命的主观条件;第三起案件高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儿童,也缺乏自杀的主观条件。因而在这两起案件中,只能视为意外死亡。,案例分析,对三起自杀索赔案的处理在第一起索赔案中,裘某的自杀时间自保险合同成立后未满2年(2000年5月投保,2001年自杀身亡),故保险公司不对其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但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第二起和第三起索赔案中,被保险人的意外死亡属于保险责任,故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