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PPT文档下载  

    ST广夏:半报告摘要.ppt

    • 资源ID:2236801       资源大小:1.88MB        全文页数:33页
    • 资源格式: PPT        下载积分:8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8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ST广夏:半报告摘要.ppt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2012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一、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半年报的董事会会议。张智谋董事无法保证 2012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理由是:表决依据不充分。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负责人孟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萍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萍声明: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二、公司基本情况(一)基本情况简介,A 股简称A 股代码上市证券交易所,*ST 广夏000557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王清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 168 号 C 座一楼0951-39756960951-3975696,(二)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1、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以前报告期财务报表是否发生了追溯调整 是 否,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期末,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总资产(元),317,812,026.48,106,982,143.95,197.07%,1,0,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元)股本(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资产负债率(%)营业总收入(元)营业利润(元)利润总额(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元)基本每股收益(元/股)稀释每股收益(元/股)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274,722,491.50686,133,996.00-0.4186.79%报告期(1-6 月)0.0028,736,307.6928,724,226.6928,747,540.32-254,773.000.0420.0420%0%-18,132,435.29-0.0265,-510,106,255.06686,133,996.00-0.7435577.83%上年同期0.00-5,839,182.47-5,839,182.47-5,816,537.53-923,797.15-0.009-0.0090%0%0.00,46.15%0%46.2%67.68%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0%592.13%592.13%592.13%72.43%42.65%42.65%0%0%,报告期末公司前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说明(如有追溯调整,请填写调整说明)总资产较上年增长197.07%系报告期内收到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3.1亿元重组资金。本期净利润增加系其他应收款计提的坏帐准备转回。2、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适用 不适用,非经常性损益项目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债务重组损益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等,年初到报告期末金额(元)-3,376,766.32,说明,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2,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净损益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一次性调整对当期损益的影响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所得税影响额,32,389,650.51-12,081.001,510.13,合计,29,002,313.32,-,3、同时按照国际会计准则与按中国会计准则披露的财务报告中净利润和净资产差异情况 适用 不适用4、同时按照境外会计准则与按中国会计准则披露的财务报告中净利润和净资产差异情况 适用 不适用三、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一)股本变动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二)前 10 名股东、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前 10 名股东、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65,452,股东名称(全称)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性质境内非国有法人境内非国有法人,持股比例(%)14.63%1.09%,持股总数100,364,1817,483,401,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17,614,0087,483,401,质押或冻结情况股份状态 数量,3,0,0,0,0,0,0,0,0,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中润投资有限公司孟文才周茜如大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艾韬投资有限公司傅德毅,国有法人国有法人境内非国有法人境内自然人境内自然人境内非国有法人境内非国有法人境内自然人,0.53%0.45%0.39%0.36%0.31%0.27%0.26%0.24%,3,638,0003,108,8232,682,1262,438,5702,105,7851,834,0001,803,4961,678,200,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股东名称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中润投资有限公司孟文才周茜如大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艾韬投资有限公司傅德毅北京兴业源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82,750,173 A 股3,638,000 A 股3,108,823 A 股2,682,126 A 股2,438,570 A 股2,105,785 A 股1,834,000 A 股1,803,496 A 股1,678,200 A 股1,660,406 A 股,种类,股份种类及数量数量,82,750,1733,638,0003,108,8232,682,1262,438,5702,105,7851,834,0001,803,4961,678,2001,660,406,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及)一致行动人的说明 无(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新控股股东名称新控股股东变更日期新控股股东变更情况刊登日期新控股股东变更情况刊登报刊新实际控制人名称新实际控制人变更日期新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刊登日期新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刊登报刊,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 01 月 16 日2012 年 01 月 17 日证券时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 年 01 月 19 日2012 年 01 月 19 日证券时报,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姓名,职务,期初持股数 本期增持股 本期减持股 期末持股数,其中:持有限 期末持有股制性股票数 票期权数量,变动原因,4,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股),份数量(股)份数量(股),(股),量(股),(股),孟虎鲍金全柏青段喜民张智谋赵明杰张文君袁晓玲潘忠宇辛万社刘彬刘贵斌汪继宏冯家海薛小梅张萍王清杰,董事长、总裁董事董事董事董事董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监事监事副总裁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134,4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34,4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司法过户0000000000000000,五、董事会报告(一)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单位:元主营业务分行业情况,分行业,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率(%),营业收入比上年 营业成本比上年 毛利率比上年同同期增减(%)同期增减(%)期增减(%),主营业务产品情况,分产品,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率(%),营业收入比上年 营业成本比上年 毛利率比上年同同期增减(%)同期增减(%)期增减(%),毛利率比上年同期增减幅度较大的原因说明(二)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单位:元,地区,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比上年同期增减(),(三)主营业务及其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5,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四)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适用 不适用,(五)利润构成与上年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适用 不适用,报告期内,公司较上年同期增加3456.34万元,主要是其它应收款计提的坏帐准备转回所致。,(六)募集资金使用情况,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适用 不适用,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适用 不适用,(七)董事会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修改计划,适用 不适用,(八)对 2012 年 1-9 月经营业绩的预计,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九)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适用 不适用,(十)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适用 不适用,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1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希会审,字(2012)1052号),审计报告全文如下: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我们接受委托,审计后附的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夏实业公司”)财务报表,包括 2011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1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和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一、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编制和公允列报财务报表是广夏实业公司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2)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6,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但由于“三、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段中所述的事项,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基础。,三、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1、广夏实业公司已资不抵债,主要经营性资产已被法院拍卖。广夏实业公司已于2010年9月16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中院裁定进入重整程序。2011年12月9日,广夏实业公司管理人收到银川中院作出的(2010)银民破字第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重整计划拟定以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及(或)其关联方为广夏实业公司的重组方。资产重组方案和重组方的最终确定尚未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表决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故我们无法判断广夏实业公司继续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的2011年度财务报表是否合理。,2、我们无法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针对广夏实业公司财务报表所反映的应收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人民币16,194.83万元(详见财务报表附注“十一、2”)款项的存在性及可收回金额,以及按50%比例计提坏账准备金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3、截止2011年12月31日,广夏实业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宁夏大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货余额493.56万元,账面价值493.56万元;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酒销售有限公司存货余额404.93万元,跌价准备404.93万元;宁夏金色枸杞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存货余额45.68万元,跌价准备45.68万元。合计上述存货余额为944.17万元,跌价准备为450.61万元,账面价值为493.56万元,占年末资产总额的4.61%。我们无法实施存货的监盘程序,亦无法实施其他替代审计程序,以对年末存货的数量和状况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4、广夏实业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截止2011年12月31日预收账款余额合计617.52万元,其中:账龄2至3年115.94万元,3年以上501.58万元,我们未能通过实施函证等审计程序获取预收账款长期挂账合理性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四、无法表示意见 由于“三、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段所述事项的重要性,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基础,因此,我们不对广夏实业公司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董事会就该审计意见专项说明如下:1、关于持续经营能力,2010年1月,公司债权人北京九知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公司资不抵债、无经营性资产为由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2010年9月16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2011年12月8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了重整计划,裁定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东铁路”)及(或)其关联方为拟定重组方。按照重整计划,公司全体股东让渡的100,430,245股股份中的100,423,120股份已过户至宁东铁路名下,宁东铁路已足额支付了3.2亿元现金,用于按重整计划确定的清偿比例清偿债务。根据重整计划,宁东铁路将通过定向增发等方式向公司注入净资产评估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的优质资产,在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公司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合计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将彻底改善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因重大资产重组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批准,因此存在不确定性。,报告期内,资产重组工作正在推进中。2、关于与酿酒公司债权问题,2008年4月,公司(银广夏)、酿酒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浙江长金等单位签订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转债协议(以下简称转债协议),同时,公司与浙江长金签订定向转增股份协议书,协议约定:由浙江长金承担酿酒公司应付中国农业银行的债务1.61亿元(截至2007年3月31日,利息为0.55亿元),作为对浙江长金承接原债务、解除银广夏及,7,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原债务人债务负担的补偿,公司以定向转增的方式向浙江长金发行银广夏的股份,浙江长金获得银广夏股份后应将其全额质押给中国农业银行作为偿还所承接债务的保障。公司作为原控股子公司酿酒公司应付中国农业银行债务的担保人,对变更后的债务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中国农业银行同意在浙江长金归还上述承接的还款责任之日,或获得该等股票质押之日,以先发生的为准,解除公司的保证担保责任。协议签订后,公司按照协议的约定转增股份给浙江长金,浙江长金没有依照协议完全履行合同,只偿还了本金5500万元,也没有将转增的股票质押给农业银行。银广夏保证责任未能解除。,根据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对于浙江长金承担公司原控股子公司酿酒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的债务和公司通过向浙江长金定向增发股票的方式就以上承债交易向其支付对价的经济交易,公司认为:由于承担债务和定向增发两笔交易之间存在联结关系,其本质为公司的全体股东代酿酒公司偿还债务。公司认为,公司基于原担保合同向农行承诺的担保义务和转债协议的约定,以定向转增股份的方式为酿酒公司等原债务人向长金公司代偿债务的行为,客观上解除了酿酒公司等原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债务负担,酿酒公司等债务人未支付任何对价。据此,公司应获得对酿酒公司等原债务人的追偿权,公司将在适当时候通过诉讼方式向酿酒公司等债务人进行追讨。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管理人已致函酿酒公司,要求其向公司履行上述款项的偿还义务。但酿酒公司对公司所持追偿权不予承认,也未履行偿付义务。另外,因浙江长金未按照转债协议的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清偿债务,中国农业银行以浙江长金、银广夏、酿酒公司等为被告向宁夏高院提起诉讼。2011年5月27日,宁夏高院判决浙江长金向农业银行履行清偿义务,浙江长金未能清偿的,银广夏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酿酒公司承担相应的抵押责任。在重整债权申报期内,中国农业银行也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管理人将按照重整计划履行清偿义务。,本届董事会成立后,对账上记载的应收酿酒公司的款项进行了研究。本届董事会认为,浙江长金承担酿酒公司债务的行为,与公司将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定向转增给浙江长金的行为存在实质上的关联。浙江长金承担酿酒公司债务,本应由酿酒公司向浙江长金支付承债对价或者对其作出补偿,但事实上,酿酒公司并未支付任何对价或作出任何补偿,而是由银广夏代酿酒公司补偿了浙江长金。银广夏将资本公积金转增成公司的股份给予了浙江长金,浙江长金才同意承继酿酒公司主债务人的地位,酿酒公司的主债务才得以消除。银广夏是上市公司,不会无偿代替其他公司偿债,无论是基于交易公平合理的基本法理,还是出于保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银广夏都享有对酿酒公司的追偿权,而且转债协议并未约定银广夏放弃对酿酒公司的追偿权。因此,银广夏对酿酒公司享有追偿权。本届董事会将依法追收对酿酒公司的该笔应收款。目前,董事会正在研究追讨这笔款项的具体方案。同时,本着谨慎性原则,银广夏在2009年对这笔应收款项计提了坏帐准备。,3、关于存货无法盘点,截止2010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酒销售有限公司(简称“销售公司”)、宁夏金色枸杞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枸杞公司”)存放于酿酒公司库房的存货余额为450.61万元。鉴于酿酒公司在报告期仍不配合销售公司、枸杞公司对上述存货进行盘点,上述存货的变现仍存在不确定性。本着谨慎性的原则,销售公司、枸杞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已决定对上述存货全额计提坏帐准备。宁夏大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货余额493.56万元,对应银行长期借款785.12万元,该存货已被债权人扣押,公司董事会已责成经营班子尽快协商有关方办理抵债手续。,报告期内,就存货问题的解决,公司与酿酒公司进行了多次协商。经多方努力,报告期,后已收回部分库存商品,此项工作仍在继续进行中。,4、关于预收账款,截止2011年12月31日,纳入合并范围的各子公司预收账款余额合计617.52万元,其中:,8,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账龄2至3年115.94万元,3年以上501.58万元。公司董事会已责成经营班子核实预收账款的情况并提出解决方案。公司拟在处置资产时统一处理。六、重要事项(一)收购、出售资产及资产重组1、收购资产 适用 不适用收购资产情况说明2、出售资产情况 适用 不适用出售资产情况说明3、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适用 不适用(二)担保事项 适用 不适用单位:万元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对象名称,担保额度相关公告披露日期,实际发生日期担保额度(协议签署 实际担保金额日),担保类型,担保期,是否为关是否履行 联方担保完毕(是或否),固原广夏*1牛黄一基地*1牛黄一基地*1牛黄一基地*1海洋物产*1葡萄酒*2,1952002003003753,403.63,1997 年 02 月03 日1998 年 09 月23 日1998 年 12 月09 日1998 年 12 月18 日2004 年 01 月19 日1998 年 12 月01 日,195 保证200 保证200 保证300 保证375 保证3,403.63 保证,3 年3 年3 年3 年3 年2007 年 10月,否否否否否否,否是是是否是,9,0,0,0,0,0,0,0,0,0,0,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葡萄酒*1葡萄酒*1葡萄酒*1葡萄酒*1葡萄酒*1葡萄酒*1葡萄酒*1葡萄酒*1葡萄酒*1葡萄酒*1葡萄酒*1葡萄酒*1,3,0004004501,0001,0005002009501,2007006001,000,2003 年 12 月16 日1999 年 04 月30 日1999 年 09 月22 日1999 年 09 月09 日1999 年 08 月18 日1999 年 01 月29 日1999 年 05 月06 日1998 年 07 月24 日1998 年 12 月29 日2000 年 12 月17 日2000 年 06 月25 日2000 年 03 月27 日,3,000 保证400 保证450 保证1,000 保证1,000 保证500 保证200 保证950 保证1,200 保证700 保证600 保证1,000 保证,1 年7 年3 年3 年2 年2 年3 年2006 年 6月2005 年 6月2.5 年5 年5 年,否否否否否否否否否否否否,是是是是是是是是是是是是,报告期内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合计(A1),报告期内对外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A2),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合计(A3),报告期末实际对外担保余额合计(A4)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15,673.63,担保对象名称,担保额度相关公告披露日期,实际发生日期担保额度(协议签署 实际担保金额日),担保类型,担保期,是否为关是否履行 联方担保完毕(是或否),报告期内审批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B1)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B3)公司担保总额(即前两大项的合计)报告期内审批担保额度合计(A1+B1),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B2)报告期末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B4)报告期内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A2+B2),报告期末已审批的担保额度合计(A3+B3)实际担保总额(即 A4+B4)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其中: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金额(C)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金额(D)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 50%部分的金额(E),报告期末实际担保余额合计(A4+B4),15,673.6315,103.6315,298.6315,673.6310,280,40,560,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上述三项担保金额合计(C+D+E)未到期担保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说明,15,673.63*1:详见七“重要事项”(三)重大诉讼事项。*2:1998 年 12 月,酿酒公司在世行贷款 3,403.63 万元,本公司为该贷款提供了连,带担保责任。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说明(三)非经营性关联债权债务往来是否存在非经营性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是 否单位:万元,关联方广夏(银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广夏尼阿迈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广夏尼阿迈食品有限公司广夏(银川)天然物产有限公司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牛黄基地北京广夏鸿业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发生额 余额,367.71,848.391,449.180.27490.02,关联方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发生额 余额,25044.79,广夏制药、天然物产的资产银川广夏春之醇保健品有限公司银川昊都酒业有限公司,193.6697.02,4,107.94,北京银广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银广瑞贸易有限公司广夏(银川)广告有限公司宁夏贺兰山葡萄酒业有限公司西部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中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宁夏夜光庄园酿酒有限公司浙江长金实业有限公司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中电广夏科教信息资源发展中心有限公司怀来广夏沙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广夏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银广夏天然药物工程研究有限公司,59.5649.6838.410.471.838.1529,134.66,-970,7019.676.65167.3610.229953052.65736.41110.19,合计,34,628.92,-970,7,200.89,其中: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资金占用的发生额万元,余额 29,142.8 万元。(四)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 不适用11,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浙江长金、本公司、酿酒公司、大展房地产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案,本公司原下属子公司酿酒公司、固原地区淀粉公司、广夏(银川)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牛黄基地、北戴河广夏海洋物产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贷款12,270万元(本金),本公司及子公司大展房地产为上述贷款承担了连带担保责任。2008年4月末,上述企业与农业银行、浙江长金签订转债协议:浙江长金承接了上述企业对农业银行的17,817.62万元债务(含利息)。本公司对债务人变更后的债务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同时,作为对浙江长金承接标的债务的补偿,本公司将原计划用资本公积金向农业银行定向转增股份抵偿标的债务改为向浙江长金定向转增股份。农业银行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于浙江长金按照其与农业银行就标的债务达成的还款计划履行完毕还款责任之日,或农业银行获得该等股份质押之日,解除本公司就标的债务所承担的保证担保责任,同时解除在标的债务目前的抵押物上所设定的抵押。2009年1月16日,本公司将定向转增的股份过户至浙江长金名下,完全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但浙江长金未全额向农业银行支付款项,也未与农业银行办理股份质押手续,其所持本公司股票被浙江长金的其他债权人全数质押冻结。,2010年1月15日,农业银行将浙江长金(第一被告)、本公司(第二被告)、酿酒公司(第三被告)、大展房地产(第四被告)诉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夏高院”)。2011年5月27日,宁夏高院作出(2010)宁民商初字第 2 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1)浙江长金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给农业银行债务本金6,769.9万元及利息(自2007年3月31日起至2009年10月31日的利息1172.1万元,及2009年1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本公司管理人对上述债务中的本金6,394.9万元及利息(自2007年3月31日起至2009年10月31日的利息1,101.77万元,及2009年11月1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履行连带清偿义务后,有权向浙江长金实业有限公司追偿;(3)如浙江长金不能偿还原告农业银行上述借款,原告农业银行有权对酿酒公司设定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包括最高额抵押3,000万元,其它抵押1,550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酿酒公司履行连带清偿义务后,有权向浙江长金公司追偿;(4)驳回农业银行的其它诉讼请求。判决书同时规定,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8,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浙江长金负担。判决生效后,农业银行向宁夏高院申请强制执行。宁夏高院受理了农业银行的执行申请,作出(2011)宁高执裁字第13号裁定书,裁定续行冻结被执行人浙江长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享有的“ST银广夏”(证券代码:000557)限售流通股24,944,668股及产生的红股、配股(含转增股),冻结期限内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冻结期限为1年。同时,宁夏高院作出(2011)宁高法执通字第13号执行通知书,通知浙江长金、本公司、酿酒公司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要求本公司按照财产申报表的格式在7日内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宁夏高院依法作出(2011)宁高执裁字第13-1号裁定、(2011)宁高执裁字第13-2号裁定,裁定划拨被执行人酿酒公司存款31,213元,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浙江长金、本公司管理人、酿酒公司银行存款7,942万元,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偿还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在重整债权申报期内,农业银行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管理人将按照重整计划履行清偿,义务。,2、关于与酿酒公司债权问题,2009年8月18日,本公司向宁夏高院提起诉讼,请求宁夏高院判令酿酒公司偿还欠本公司,12,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105,085,724.51 元款项及利息56,778,923.10 元(利息自1998年1月1日按欠款金额累计计算,算至起诉之日)合计161,864,647.61元。2009年8月26日,宁夏高院下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日,本公司向宁夏高院申请对酿酒公司价值1.63亿元人民币的资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2010年12月16日,宁夏高院(2009)宁民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酿酒公司偿还欠付本公司欠款105,085,724.51元,并自2009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款利息至判决生效之日为止。酿酒公司不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1年5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二终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酿酒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酿酒公司未按照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2011年5月,公司管理人向宁夏高院申请强制执行。2011年5月25日,宁夏高院(2011)宁高法执裁字第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酿酒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0,154,830.82元,如无存款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提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收入、冻结被执行人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予以转让清偿债务”。报告期内,公司在宁夏高院主持下与酿酒公司就上述债权的回收进行了多轮商谈,但未,取得实质性进展。,3.天津市宜兴埠第五农工商联合公司诉天津创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银,广夏被追加为被执行人,2005年7月5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原告天津市宜兴埠第五农工商联合公司与天津创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04)一中民四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1)解除双方于1998年3月18日签订的厂房、设备租赁合同及1999年5月4日签订的华兴塑料二厂合作协议;(2)自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由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被拖欠的债权本金820.6万元;(3)自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由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14日止,因占用原告厂房及设备资产的占用费365万元;(4)驳回原告对腾交租赁标的物的诉讼请求。(5)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05年11月15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津高民一终字第01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维持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四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及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2)撤销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四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3)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创业公司将承租的坐落于北辰区宜兴埠镇红旗路西7号院、厂房,以及合作经营的坐落于北辰区新宜白大道南侧五街工业小区内的天津市华兴塑料制品二厂的厂院、厂房返还给宜兴埠公司,上述财产均以双方当事人订立的租赁合同、合作协议及机器设备明细表约定的内容为准;(4)宜兴埠及创业公司执行本判决第三项,均不得违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及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涉讼财产已作出的且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查封事项;(5)驳回上诉人其他上诉请求。,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一中执裁字第121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天津市宜兴埠第五农工商联合公司向法院提出追加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法院裁定追加被申请人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天津创业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2009年12月2日,公司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申请,请求法院撤销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执裁字第121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裁定申请人不承担任何责任。,2011年8月4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听证,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向天津高院申请中止执行裁定的复议程序,同时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执行程序。管理人已收到天津高院作出的(2010)津高执复字第000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银广夏的复议申请。,13,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报告期后,公司已委托律师事务所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4.山东鲁北企业集团总公司诉广夏(固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购销欠款案,2001年9月25日,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滨中经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广夏(固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山东鲁北企业集团总公司货款4054100元及从2000年3月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期间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的违约金。(2)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广夏(固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款债务时,由被告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代为偿还前款剩余债务。(3)驳回山东鲁北企业集团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09年3月6日,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滨中执字第4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62%的股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中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2010年3月10日,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向滨州中院递交执行回转申请书,请求法院将依司法程序拍卖的原申请人持有的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62%的股权执行回转归申请人持有。,截止本报告日,公司尚未收到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收到本公司执行回转,申请的相关手续文件。,5.宁夏金色枸杞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诉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顺达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案,2009年9月1日,宁夏金色枸杞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将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顺达贸易有限公司诉至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1,22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09年9月4日,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就宁夏金色枸杞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与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顺达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作出(2009)金民初字第1599号民事调解书,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顺达贸易有限公司同意于2009年9月8日一次性偿还原告欠款1,225,000元。案件受理费158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2010年8月4日,银川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顺达贸易有限公司提起复议申请。申请事项:撤销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0)金执监字第46号民事裁定书、(2009)金民初字第1599号民事调解书、(2009)金执监字第973号执行裁定书。报告期前,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金凤区法院已经将顺达贸易121万元划至法院账户。经银广夏管理人申请,金凤区法院于2010年11月24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2年2月7日,宁夏金色枸杞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向兴庆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本次执行程序,将执行款项划转至金色枸杞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指定的账户中。,报告期后,已执行完毕。,6.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诉大展房地产、周静、刘智华、段志刚、杜智远、宋琪、杨生明、魏超群、马建军、秦艳、吕蓓、王克龙、王苗、瞿立民、张志珍、刑国璐、张刚、魏舜群、秦文、王玉杰、王舒等债权转让合同

    注意事项

    本文(ST广夏:半报告摘要.ppt)为本站会员(仙人指路1688)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