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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新旧标准对比学习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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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新旧标准对比学习资料.ppt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新旧标准对比学习资料,本课件阅读时,请注意左栏为新标准内容,右栏为旧标准内容。,新标准红色字体为新增内容标粗字体为提醒注意内容,旧标准紫色字体为取消内容,建筑安装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修订历史1966标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22-661974标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TJ301-741988标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2001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2013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2014年6月1日起实施)本次标准修订继续遵循“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原则,在验收体系及方法上与原标准保持了一致,仅作局部的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增加符合条件时,可适当调整抽样复试、试验数量的规定。2、增加制定专项验收要求的规定。,3、增加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的规定。4、增加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增加铝合金结构、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系统子分部工程。5、修改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等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划分。6、增加计数抽样方案的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判定方法。7、增加工程竣工预验收的规定。8、增加勘察单位应参加单位工程验收的规定。9、增加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缺失时,应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9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公告(首先请大家注意一点,本次规范的发布形式比以往来的更加重要一点,从公文的使用上看,公告的行文层次要高于通知的形式,公告公告是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时使用的公文形式。),关于发布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通知建标2001157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协: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00-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现批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00-2013,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0.8、6.0.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同时废止。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住房城乡建设部2013年11月1日,基中,3.03、5.04、5.07、6.0.3、6.0.4、6.0.7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同时废止。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年7月20日,3.0.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1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5.0.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5.0.8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6.0.6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5.0.7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6.0.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6.0.4建设单位收到工程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6.0.7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前言(摘要)本标准条文修改的主要内容是:1、增加符合条件时,可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规定。2、增加制定专项验收要求的规定。3、增加检验批的最小抽样数量的规定。4、增加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增加铝合金结构、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系统子分部工程。5、修改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等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划分。,前言(摘要)1、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2、本标准的修订是将有关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并,组成新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体系,以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方法、质量标准和程序。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和单位工程验收质量标准、内容和程序等;增加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要求;,6、增加计数抽样方案的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的判定方法。7、增加工程竣工预验收的规定。8、增加勘察单位应参加单位工程验收的规定。9、增加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缺失时,应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的规定。,提出了检验批质量检验的抽样方案要求;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中子单位和子分部工程的划分、涉及建筑工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见证取样及抽样检测。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1总则1.0.1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1.0.3本标准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1.0.4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总 则1.0.1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订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1.0.3本标准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说明】建筑工程的质量验收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章;施工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管理标准和有关企业标准等;试验方法标准、检测技术标准等;施工质量评价标准等。,2术语2.0.1建筑工程buildingengineering通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所形成的工程实体。2.0.2检验inspection对被检验项目的特征、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2.0.3进场检验siteinspection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器具等,按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并对其质量、规格型号等是否符合要求做出确认的活动。,2术 语2.0.1建筑工程 building engineering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2.0.6检验 inspection 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2.0.4进场验收 site acceptance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2.0.4见证检验evidentialtesting施工单位在工程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的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试样,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的活动。2.0.5复验repeattest建筑材料、设备等进入施工现场后,在外观质量检查和质量证明文件核查符合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事供现场抽取试样送至试验室进行检验的活动。2.0.6检验批inspection lot按相同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2.0.7见证取样检测 evidential testing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2.0.2建筑工程质量 quality of building engineering反映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的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2.0.5检验批 inspection lot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2.0.7验收acceptance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由工程质量验收责任方组织,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参加,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及其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对技术文件进行审核,并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做出确认。2.0.8主控项目dominantitem建筑工程中的对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2.0.9一般项目generalitem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2.0.3验收 acceptance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2.0.9主控项目dominant item建筑工程中的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2.0.10一般项目 general item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2.0.10抽样方案samplingscheme根据检验项目的特性所确定的抽样数量和方法。2.0.11计数检验countinginspection通过确定抽样样本中不合格的个体数量,对样本总体质量作出判定的检验方法。2.0.12计量检验quantitativeinspection以抽样样本的检测数据计算总体均值、特征值或推定值,并以此判断或评估总体质量的检验方法。,2.0.12抽样方案sampling scheme根据检验项目的特性所确定的抽样数量和方法。2.0.13计数检验 counting inspection在抽样的样本中,记录每一个体有某种属性或计算每一个体中的缺陷数目的检查方法。2.0.14计量检验 quantitative inspection在抽样检验的样本中,对每一个体测量其某个定量特性的检查方法。,2.0.13错判概率probabilityofcommission合格批被判为不合格批的概率,即合格批被拒收的概率,用表示。2.0.14漏判概率probabilityofommission不合格批被判为合格批的概率,即不合格批被误收的概率,用表示。2.0.15观感质量qualityofappearance通过观察和必要的测试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和功能状态。,2.0.8交接检验 handing over inspection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做出确认的活动。2.0.11抽样检验sampling inspection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建筑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2.0.15观感质量 quality of appearance 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2.0.16返修repair对施工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的整修等措施。2.0.17返工rework对施工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的更换、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2.0.16返修 repair对工程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整修等措施。2.0.17返工 rework 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3基本规定3.0.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本标准附录A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3.0.2未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应履行本标准涉及的监理职责。【说明】经讨论,此时建设单位人员不再具体要求资格证书。3.0.3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检验。,3基本规定3.0.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说不定考核制度。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本标准附录A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说明】根据规定,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等必须实行监理。规定包含范围外的,也可由建设单位完成相应的施工质量控制及验收工作。3.0.2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1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等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2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符合规定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记录。3对于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3.0.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调整后的抽样复验、试验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并报监理单位审核确认。1同一项目中由相同施工单位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次的材料、构配件、设备。2同一施工单位在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用于同一项目中的多个单位工程。3在同一项目中,针对同一抽查对象已有检验结果可以重复利用。,【说明】原标准3.0.2第3款,监理工程师只可能对重要工序的质量检查确认,不会也不可能对全部工序检查,新标准表述更准确,更具有操作性。3.0.4条是本次标准修行的特色之一,当符合规定的条件时,适当调整(主要是减少)抽样复验、试验的数量,可降低检验成本,节约时间。如:1、相同施工单位在同一项目中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往往属于同一批次,如果按每一个单位工程分别进行复验、试验势必会造成重复,且必要性不大。2、仅对施工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等符合条件时,可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不针对施工安装后形成的,结构部分。3、在实际施工中,统一专业内或不同专业之间对同一对象有重复检验的情况,并需分部填写验收资料。例如主体结构分部对混凝土结构墙体已验收,节能工程分部也需要对墙体验收;装饰装修工程和节能工程中对门窗的气密性试验等。因此本条规定可避免对同一对象的重复检验,可重复利用检验成果。,3.0.5当专业验收规范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作出相应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专项验收要求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说明】3.0.5条新增条文对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没有具体验收要求的分项工程及检验批,可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专项验收要求应符合设计意图,包括分项工程及检验批的划分、抽样方案、验收方法、判定指标等内容。为保证工程质量,重要的专项验收要求应在实施前组织专家论证。本条有助“四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3.0.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1工程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的基础上进行。2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3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4对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在进场时或施工中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6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使用功能重要分部工程应在验收前进行抽样检验。,3.0.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7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3.0.7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规定。2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1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3.0.8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可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选取:1计量、计数的抽样方案。2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案。3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当有简易快速的检验方法时,选用全数检验方案。4根据生产连续性和生产控制稳定性情况,采用调整型抽样方案。5经实践证明有效的抽样方式。3.0.9检验批抽样样本应随机抽取,满足分布均匀、具有代表性的要求,抽样数量不应低于有关专业验收规范及表3.0.9的规定。明显不合格的个体可不纳入检验批,但必须进行处理,使其满足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对处理情况应予以记录并重新验收。,3.0.4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应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进行选择:1计量、计数或计量-计数等抽样方案;2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案。4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当可采用简易快速的检验方法时,可选用全数检验方案。3根据生产连续性和生产控制稳定性情况,尚可采用调整型抽样方案。5经实践检验有效的抽样方案。,3.0.10计量抽样的错判概率和漏判概率可按下列规定采取:1主控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和均不宜超过5%。2一般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不宜超过5%,不宜超过10%。表3.0.9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3.0.5在制定检验批的抽样方案时,对生产方风险(或错判概率)和使用方风险(或漏判概率)可按下列规定采取:1主控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和均不宜5超过%。2一般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不宜超过5%,不宜超过10%。,【说明】新增条文3.0.9条规定了检验批的抽样要求。目前对施工质量的检验大多没有具体的抽样方案,样本选取的随意性较大,有时不能代表母体的质量情况。因此本条规定随机抽样应满足样本分布均匀、抽样具有代表性等要求。对抽样数量的规定依据国家标准技术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2828.1-2003),给出了检验批验收时最小抽样数量,其目的是要保证验收检验具有一定的抽样量,并符合统计学原理,使抽样更具代表性。最小抽样数量有时不是最佳的抽样数量,因此本条规定抽样数量尚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检验批中明显不合格的个体(又称异常值),按照数据的统计处理和解释正态样本异常值的判断和处理GB/T4883的规定,对异常值可剔除。这些个体的异常值往往与其他个体存在较大差异,纳入检验批统计后会增大验收结果的离散型,影响整体质量水平的统计。异常值可能是总体固有的随机变异性的极端表现,也可能是由于试验条件和试验方法偶然偏离所致,或产生于检测过程人为失误。异常值主要可通过肉眼观察或简单的测试确定。为避免处于某种目的的对异常值的人为剔除,对任何异常值,若无从技术、物理上说明其异常的充分理由,则不得剔除或进行修正。,【说明】新增条文3.0.10,抽样检验必然存在这两类风险,通过抽样检验的方法使检验批100%合格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可能的,在抽样检验中,两类风险一向控制范围是:供方风险=1%5%;使用方风险=5%10%。对于工程质量验收的主控项目,其,均不宜超过5%;对于一般项目,不宜超过5%,不宜超过10%。错判概率和漏判概率在质量检验中是难以避免的客观存在,影响对计量抽样的测量特性的判定,需运用统计方法理论进行评定。按照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04的要求,对计量抽样检测批的检测结果,宜提供推定区间,即由推定的上限值和下限值界定的区间。推定区间的置信度、,的取值通常为:1、当推定区间的置信度为0.90,错判概率和漏判概率均为0.05;2、当推定区间的置信度为0.85,去取错判概率0.05,漏判概率0.10。(置信度-被测特性量的真值落在某一区间的概率)下面我们通过具体的检测案例来说明和体会其作用。当检测批的标准差未知时,计量抽样检测批的均值的推定区间上限k1和下限值k2可按下式计算:k1=m-k1s;k2=m-k2s,【说明】k1、k2-推定区间上、下限值系数。可查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推定区间上、下限系统表。案例:某混凝土设计强度C25,对现场结构实体进行了抽取芯样检测,样本容量n=20,时间抗压强度平均值m=30.4MPa,样本偏差s=3.64MPa。按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的规定,取置信度0.85,0.05,0.10。求该混凝土强度标准值的推定区间上、下限值,并判断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解:由n=20,置信度0.85可查k1=1.271,k2=2.396则上限k1=30.4-1.271 3.64=25.8 下限k2=30.4-2.396 3.64=21.7 即该检验批混凝土强度的推定区间为(21.7MPa25.8MPa)又按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3.2.2条的规定,宜以推定区间上限作为检验批混凝土强度的推定值,所以k1=25.825,可判定合格。,32,4.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4.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4.0.2单位工程应按下列原则划分:1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2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4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4.0.1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4.0.2单位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1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2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4.0.3分部工程应按下列原则划分:1可按专业性质、工程部位确定。2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4.0.4分项工程可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4.0.5检验批可根据施工、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的需要,按工程量、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4.0.6建筑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宜按本标准附录B采用。,4.0.3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1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2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分部工程。4.0.4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建筑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可按本标准附录 B 采用4.0.5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4.0.7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制定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并由监理单位审核。对于附录B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未涵盖的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可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协商确定。4.0.8室外工程可根据专业类别和工程规模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划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4.0.6室外工程可根据专业类别和工程规模划分单位(子单位)工程。室外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可按本标准附录C采用。,【说明】原标准将建筑工程验收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方式应用情况良好,本次修订继续执行该划分方法。以上各条除4.0.7条为新增外,其它与原标准保持一致。多层及高层建筑的分项工程可按楼层或施建筑的工段来划分检验批,单层建筑的分项工程可按变形缝等划分检验批;地基基础工程的分项工程一般划分为一个检验批,有地下层的基础工程可按不同地下层划分检验批;屋面工程的分项工程可按不同楼层屋面划分为不同的检验批;其他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一般按楼层划分检验批;对于工程量较少的分项工程可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安装工程一般按一个设计系统或设备组别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室外工程一般划分为一个检验批。散水、台阶、明沟等含在地面检验批中。按检验批验收有助于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确保工程质量,也符合施工实际需要。因此,对检验批的验收是整个单位工程验收的基础,是质量控制的最根本环节,应给予高度重视。地基基础中的土方工程、基坑支护工程及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模板工程,虽不构成工程实体,但因其是建筑工程施工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和必要条件,是对质量形成过程的控制,其质量关系到建筑个的质量和施工安全,因此将其列入施工验收的内容。,5建筑工程质量验收5.0.1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2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抽样时,合格点率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且不得存在严重缺陷。对于计数抽样的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可按本标准附录D判定。3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5.0.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5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5.0.1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5.0.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部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5.0.3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4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5.0.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说明】现标准增加了节能环保要求。分部工程的验收是以所含各分项工程验收为基础进行的。首先,组成分部工程的各分项工程已验收合格且相应的质量控制资料齐全、完整。其次分部工程验收,尚须进行以下两类检查:1、使用功能检验。涉及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设备安装、建筑节能等分部工程应进行有关的见证检验或抽样检验。2、观感质量检查验收。以观察、触摸或简单测量的方式进行观感质量验收,并由验收人根据经验判断,给出质量评价。但并不给出“合格”和“不合格”的结论,而是综合给出“好”、“一般”、“差”的质量评价结果。对于“差”的检查点应进行返修处理。,5.0.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5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5.0.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说明】此条为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规定,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也成质量竣工验收,是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次验收,也是最重要的一次验收。此条保持与原标准基本一致,即保持了原验收程序及方法。验收的体系、检验批、分项及分部工程的划分方法、验收步骤等本次标准修行都未变动。从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体系可以看出,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验收实际上只是基于检验批质量验收资料通过逐级的汇集和抽查进行的质量复核而已。检验批的验收是工程验收全面深入工程各个部位和贯穿于施工全过程的最基础及最小单位的检验工作。检验批的质量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主控项目建筑工程中对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一般项目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检验批质量是否合格的判定标准主要是国家颁布的各项专业工程验收规范,专业规范中对不同分项工程的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都有明确的质量规定。,要求检验批验收应有“完整施工操作依据和质检记录”,因为只有这些基础的质量控制资料才能反映从原材料到验收的各工序的操作依据、检查情况以及质量保证管理制度等。对检验批施工资料完整性的检查,实际是对过程控制的确认,是检验批合格的前提。,5.0.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可按下列规定填写:1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填写。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标准附录F的规定填写。3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标准附录G的规定填写。4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记录及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应按本标准附录H的规定填写。,5.0.5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1检验批质量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D进行。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E进行。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标准附录F进行。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观感质量检查应按本标准附录G进行。,5.0.6当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规定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5.0.6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4经返修后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说明】一般情况下,不合格现象在检验批验收时就应发现并及时处理,但实际过程中不能完全避免不合格情况的出现,本条给出了当质量不符合规定时的处理方法:1、检验批验收时,对于主控项目不能满足验收规范规定或一般项目超过偏差限值时应及时进行处理。其中,对于严重的缺陷应重新施工,一般的缺陷可通过返修、更换予以解决,允许施工单位在采取相应的措施后重新验收。如能符合相应的专业验收规范要求,应认为该检验批合格。2、当个别检验批发现问题,难以确定能否验收时,应请具有资质的法定检测结构进行检测鉴定。当鉴定结果认为能够达到设计要求时,该检验批应可以通过验收。这种情况通常出现在某检验批的材料试块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时。3、如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鉴定,仍可满足相关设计规范和使用功能要求时,该检验批可予以验收。这主要是因为一般标准、规范的规定是满足安全和功能使用的最低要求,而设计往往在此基础上留有一些余量。在一定范围内,会出现不满足设计要求而符合相应规范要求的情况。4、经法定检测机构鉴定后认为仍达不到规范的相应要求时,则必须进,行加固或处理,使之能满足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这样可能会造成一些永久性的影响,如增大结构外形尺寸,影响一些次要的使用功能。但为了避免建筑物的整体或局部拆除,避免社会财富更大的损失,在不影响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条件下,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种方法不能作为降低质量要求、变相通过验收的一种出路。,5.0.7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当部分资料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说明】实际工程中偶尔会遇到因遗漏检验或资料丢失而导致部分施工验收资料不全的情况,使工程无法正常验收。本条给出了解决办法。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完成的检验报告可用于施工质量验收。5.0.8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5.0.7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6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6.0.1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6.0.2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6.0.3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节能分部的验收。,6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6.0.1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6.0.2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说明】建筑工程的质量是由施工单位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形成的,检查验收只是事后对其质量状况的反映。施工中真正大量的质量控制和验收检验是施工单位以自检的形式进行的,并以评定的方式给出质量是否合格的结论。建筑过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虽强调以验收为主,并不意味降低施工单位在质量控制中的作用。相反,施工单位对检验批的自检和评定是整个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建筑工程质量主要是施工单位“做”出来的,同时也是“管”出来的。在“管”中,施工单位的“管”也是首要的,其次才是建设、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的“管”。要尊重和支持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6.0.4单位工程中的分包工程完工后,分包单位应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自检,并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验收时,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单位应将所分包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整理完整后,移交给总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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