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侵权的责任.ppt
新闻侵权的责任,由个人承担,展示流程第一项 新闻侵权的定义第二项 案例展示第三项 相关法律的展示第四项 新闻侵权归责问题及其责任形式,第一项 新闻侵权的定义,1)指行为人通过新闻媒体(包括通讯社、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公共新闻网站等,下同)向社会公众传播不真实的情况,或情况虽然真实但属于法律禁止传播的事项,从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和事实。百度百科2)新闻侵权作为一种民事侵权行为,顾名思义,是新闻报道主体利用新闻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栾庆明 人民网 3)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等新闻传播工具,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者过失报道的形式向社会公众传播有损公民、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的不当内容或者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破坏公民或社会组织的真实形象,降低社会对他们的评价的违法行为。颜翔宇 法律快车法律咨询,第一项 新闻侵权的定义,4)一般是指新闻媒体和新闻作者利用新闻传播工具对公民、法 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新闻侵权主要是侵权人利用新闻媒体这一工具而为侵权行为。崔华强 免费论文网 5)就现阶段来看,目前的新闻学和法学方面的研究者已经从各自角度出发,作出了概念界定。魏永征认为:“新闻侵权行为就是在新闻采集和传播中侵害他人(自然人、法人)人格权的一种行为。”孙旭培等认为:“所谓新闻侵权,一般是指通过新闻手段,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名称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不法侵害。”王利明等认为:“新闻侵权行为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伤害了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权的行为。”,新闻侵权的定义,一件新闻作品的发表,一般要经过事实新闻源记者、通讯员或一般撰稿人的采访写作编辑的加工处理审稿部门的审查确定新闻出版媒体的发行传播由此可见,新闻侵权主体范围是相当广泛的。新闻侵权责任主体是指因故意或过失实施了新闻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公民或法人。新闻侵权的责任主体新闻一旦构成侵权,其传播过程中的某个甚至几个环节都有可能产生,而不能简单地确定新闻侵权是由某个环节或某个方面的当事人所造成的。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李嘉,第二项 案例展示,1、艳照门事件2、周立波、郭德纲、宋祖德等名人嘴骂事件3、华南虎事件4、湖北恩施局长日记门事件5、戴尔笔记本电脑事件6、美国Bic笔开车锁事件7、富士康事件,富士康案,富士康案案情简介:第一财经日报刊发了记者王佑采写的关于台湾首富郭台铭在大陆投资的富士康科技集团在深圳的工厂普遍存在“超时加班”问题的报道。富士康以报道不实、侵害其名誉权为由,7月初通过其法人公司鸿富锦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王佑和编委翁宝,提出了3000万的赔偿要求,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7月10日做出了民事裁定书,将王佑和翁宝两人的房产、一辆汽车和两个银行账户全部查封、冻结。富士康降低赔偿要求数额为1元,并撤销财产保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即撤销了对被告财长的查封和冻结。富士康与第一财经日报和解、互致敬意,并发表公告。富士康向法院撤诉。,这是中国大陆迄今为止向媒体记者索赔金额最大的名誉侵权案,也是首例没有起诉媒体法人直接起诉记者并冻结记者私人财产的案件。,富士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8.7)问:因新闻报道或者其他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确定被告?答: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这个解答既是富士康单独起诉报社记者,深圳法院予以受理并认为程序无瑕疵的基本依据,也是法学专家和相关媒体以及一些律师质疑案件受理正当性的重要根据。,第三项 相关法律的展示,1)关于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 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之规定,侵权行为是指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法律特别规定应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害行为。侵权行为具体化至新闻法学领域即为新闻侵权行为,第三项 相关法律的展示,2)关于新闻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 新闻民事侵权(以下简称“新闻侵权”)是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但又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不同。这是由于新闻侵权行为是发生于新闻活动过程中并利用新闻媒体等中介对他人构成侵权造成的。因此,新闻侵权,一般是指新闻媒体和新闻作者利用新闻传播工具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第三项 相关法律的展示,通过大量调查资料并结合团队分析我们认为应将新闻侵权的责任主体具体细化为“新闻机构”“作者”“重复传播者”“信息提供者”这四个责任主体从这四个主体可以看出,其中三个主体具体到了实行新闻侵权的个人,第三项 相关法律的展示,在这里我们主要介绍两种个人“重复传播者”与“信息提供者”:“重复传播者”转载或转播其他正规新闻机构公开发表的侵权新闻作品,重复传播者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明知该新闻为侵权新闻作品而仍予以转载或转播的;通过对新闻的内容进行表面审查,明显可以获悉其失实或构成侵权行为而仍予以转载或转播的;新闻作品侵害他人人格权,重复传播者拒不进行连续报道或采取补救措施的;法律规定重复传播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情形。“信息提供者”故意或过失主动向新闻媒体提供虚假或诽谤性新闻材料的,信息提供者应向受害人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第四项 新闻侵权归责问题及其责任形式,新闻侵权的归责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种说法:1)执笔说,即谁为侵权文章提供原始新闻素材、资料,谁就是被告。2)起因说,即以侵权新闻的撰稿人作为被告,认为撰稿人是新闻作品的设计、生产者,应“文责自负”。3)控告说,即根据原告人的告诉来确认被告,尊重原告人的意志。4)权力说,即有权签发文章的人是被告,因为签发者是新闻稿件的审验放行者,是新闻作品刊播的重要把关人。5)实现说。即以传播侵权文章(节目)的新闻媒体作为被告,因为实现侵权行为的是新闻媒体。,第四项新闻侵权归责问题及其责任形式,从最后一条实现说我们可以明白为何大多数人在受到新闻侵权时选择起诉媒体起诉媒体更容易得到物质赔偿起诉媒体更容易得到社会关注起诉媒体有现行法律支持 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法律也在日臻完善,今天所执行的法律并不一定就是对的,我们不能因为法律将责任归咎媒体便如此认为 我们团队认为媒体是由每一个个人组成,新闻来自最先发现它的个人,个人在造成新闻侵权中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并且是不容忽视的。,第四项 新闻侵权归责问题及其责任形式,媒体本身并无过错,如果没有个人组成媒体,犯错无从谈起,媒体是一个系统,作为一个没有独立思想的系统,它如何进行新闻侵权这一行为?而鉴于在同一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因此,新闻记者对与其相关的新闻侵权行为要负责。另外,新闻采访报道通常是得到指派或约稿、审核及认可后才发表的,新闻采编人员对防止新闻侵权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尤其是新闻媒体的“主编”、“总监”等审查把关责任更为重大。由此看来,无论是记者,还是后期的采编人员对新闻侵权都负有重要责任。,谢谢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