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材及教学参考书管理办法.docx
大学教材及教学参考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我校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需遵照国家有关教材政策及管理文件执行。第二条我校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在学校教材委员会指导下进行,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学校各级教材的建设与管理。各学院(系)负责本单位教材的规划、建设及其选用、审核、评价、管理等工作。第二章教材编写第三条学校鼓励学院发挥学科优势,组织教学和科研成绩卓著、有丰富教材编写经验的教师主编用于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的基本教材,提升原创性,打造精品教材,扩大学校影响力。学校支持教师编写的高质量教材翻译成外文出版,支持优秀教材走出去,扩大学术的国际影响力。第四条教材编写要服务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教材内容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教育目标。第五条教材内容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创新性和先进性,能反映本学科国内外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的先进成果,能够满足教学需要,富有启发性,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及创新潜能。第六条教材结构严谨、逻辑性强、体系完备,文字规范、简练,语言流畅、通俗易懂,图文清晰,符号、计量单位规范。教材编排科学合理,符合学术规范。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有民族、地域、性别、职业、年龄歧视等内容,不得有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第三章教材选用及审核第七条学院(系)要健全、完善教材选用和审查机制,明确各类教材选用标准和审查程序。各学院(系)须制定规范化教材选用审核流程和细则,及教材质量监控和评价机制,报校教材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备案。第八条教材选用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凡选必审。选用教材必须经过审核,选用结果和审查情况及时报学校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备案。(二)质量第一。优先选用马工程教材、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精品教材、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优秀教材及我校教师主编的高质量教材。新兴学科专业没有教材的,也可根据教学需要自编讲义或选用教学参考资料,但需符合本学院(系)制定的教材选用审核规范。(S)适宜教学。满足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符合教学规律和认知规律,便于课堂教学,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选用的教材能反映学科优势和专业特色,符合思想性、科学性、先进性、启发性和适用性等原则,考虑连续性和前沿性。(四)选用纪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肃选用程序,严禁违规操作。政治立场和价值导向有问题的,内容陈旧、低水平重复、简单拼凑的教材,不得选用。第九条凡是开设与马工程重点教材对应的课程,都必须将马工程重点教材作为指定教材统一使用。各学院(系)要以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为契机,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和教材体系建设,把使用马工程重点教材统一纳入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中。第十条境内教材确实无法满足教学需要的,可选用境外教材,鼓励选用我国出版社翻译出版、影印出版的国外优秀教材。可优先选用以下境外教材: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急需的、反映学科专业和行业发展前沿的理工农医类教材;国内没有的新兴学科专业教材。确需选用境外优秀哲学社会科学教材,须符合我国意识形态和法律要求。第十一条学院(系)为责任主体全面审核境外教材的思想性、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重点审核境外教材中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内容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国家安全、海洋权益、社会安定、民族宗教等方面的内容。境外教材审核须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得出审核结论(“通过”、“不予通过”两种)并报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备案。未经审核通过的境外教材不得使用。第十二条学院(系)须建立审核专家库,并组建教材选用审核机构。严把教材质量关,对存在政治导向及价值导向问题、严重科学性错误、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情形的教材,须立即停止使用并坚决杜绝其流入学生课堂。第十三条学院应建立健全教材使用评估机制,关注教师、学生、专家对教材使用的评价反馈。如发现教材知识陈旧或内容有问题,应及时更换。更换和修订的教材应重新审核、备案。不符合国家和学校相关文件要求的教材,禁止使用。第十四条学院(系)须对每学期选用的教材进行审核,并提前将选用和审核结果报学校备案。学校将组织专家对备案教材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教材立即停止使用,并将纳入院系考核负面清单。第十五条教材的购买、选订要考虑学生的承受能力,各学院(系)可开辟多种途径供学生选择。教材及相关参考书籍的使用须严格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章支持保障第十六条学院(系)应高度重视教材建设和管理工作,统筹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支持教材建设,保障教材编写、审核、选用、研究和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第十七条学校将教材建设作为学科专业建设、教学改革、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是“双一流”建设和院系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所指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包含纸质教学用书、电子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