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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基本建设与维修改造工程采购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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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基本建设与维修改造工程采购实施细则.docx

    大学基本建设与维修改造工程采购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工程建设项目采购交易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XX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及学校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工程建设项目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工程建设项目的行为。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第四条项目管理单位是指项目申报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工程管理单位是指按照学校规定代表建设方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并与供应商签订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合同、行使甲方职能的单位。第二章集中采购范围第五条校内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学校集中采购限额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均纳入学校集中采购范畴。第六条校内任何单位不得将本细则规定应进行学校集中采购的工程建设项目分解、虚报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学校集中采购。第七条学校集中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限额标准: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应纳入学校集中采购。第八条采用招标方式和IOO万以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以下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委托招标采购代理单位组织,其他的采购由学校基建维修招标办公室组织。第三章采购方式及规模标准第九条学校集中采购方式分为:招标采购、非招标采购和快速采购。招标采购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作为学校招标采购的主要方式。非招标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第十条招标采购方式工程采购采用招标方式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第十一条非招标采购方式非招标采购方式适用规模标准: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IOO万元人民币以上、4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施工采购;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前款规定规模标准内的工程建设项目采购也可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第十二条快速采购工程采购符合下列规模标准的,可采用快速采购方式。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施工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第十三条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本章第十条、或第十一条、或第十二条款规定规模标准的,需执行相应条款规定的采购方式。第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不进行招标,应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及有关制度和本细则规定,选择相应的采购方式。(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第十五条学校集中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限额标准以下的,除按以下规定学校授权工程管理单位自行采购的外,应在学校集中采购的入围实施单位中选择。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授权工程管理单位自行采购:学校未采购入围实施单位的。入围实施单位无法满足工程实施要求的。自行采购事项应经各工程管理单位党政联系会或处(部)务会等审议确定。第十六条学校可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需求,对未达到本细则第十二条规模标准的工程集中采购入围实施单位,入围实施单位由学校基建维修招标办公室统一管理。工程管理单位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需求,向学校基建维修招标办公室提出使用申请并填报XX大学入围实施单位使用申请表。第十七条经教育部或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执行核准的采购方式。第四章采购方式变更第十八条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需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已经教育部或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审批或核准招标采购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管理单位需报学校校务会或党委常委会批准后,报原项目审批或核准主管部门批准。(二)达到招标规模标准依法可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需要采用招标以外的方式的,经基建维修招标办公室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制度规定确认采购方式后,由工程管理部门按下列权限提请审批:预算金额IOO万元人民币以上、3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报校务会审批;预算金额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报党委办公会审批。(S)学校集中采购标准以上,1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施工和重要材料设备、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服务,不按本办法规定方式采购的,按下列权限提请审批:预算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分管基建维修招标办公室的校领导审批;预算金额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由工程管理部门报校务会审批。第五章采购程序第十九条工程管理单位负责集中采购事项的申请并填报XX大学工程项目集中采购申请表。已经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工程,应同时提交工程审批或核准批文以及招标采购方式的核准文件;其他工程应附相关立项报告或校务会纪要或党委常委会纪要等相关资料。第二十条学校基建维修招标办公室负责接收集中采购申请表并完善采购申请表相关审批手续。第二十一条集中采购文件的编制(一)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工程,由代理机构负责编制采购文件,工程管理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负责提供采购工程的技术、经济、合同主要条款等文件。(二)基建维修招标办公室组织采购的工程,由基建维修招标办公室负责编制采购文件,工程管理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负责提供采购项目的技术、经济、合同主要条款等文件。(S)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标准招标文件文本。采购合同可采用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第二十二条集中采购文件的审核(一)集中采购的采购文件应经基建维修招标办公室、项目管理单位和工程管理单位共同审核会签。(二)基建维修招标办公室和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学校相关制度规定报送审计处开展采购文件或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的审计。(三)基建维修招标办公室应按照学校相关制度规定报送学校财务处、校长办公室开展采购合同条款审核。第二十三条招标(一)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在国家规定的媒介发布,学校招标网页全文转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时不得改变其内容,同时必须注明信息来源。(二)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公开发售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三)公开招标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不得少于20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四)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中指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五)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地点进行,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七)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确定的程序、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评标过程中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A)评标结果的公示期不得少于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最少时间。公示结束无异议或者异议投诉事项已经解决,方可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第二十四条竞争性谈判(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2/3。达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主要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三)公开发布竞争性谈判采购信息。(四)谈判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谈判小组与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五)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应在收到评审报告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供应商。第二十五条竞争性磋商(一)成立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o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二)制定磋商文件磋商文件应明确采购需求、评审程序、评审内容及标准、合同主要条款等。(三)公开发布竞争性磋商采购信息。磋商文件的发售期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性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四)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五)确定成交供应商磋商确定最终米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采购人应在收到评审报告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供应商。第二十六条单一来源采购在学校集中采购标准以上按规定需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工程的,按下列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经审批后,由基建维修招标办公室组织有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并编写协商情况记录。工程管理单位在提交XX大学工程项目集中采购申请表时,应同时提交:单一来源必要性论述、工程管理单位党政联席会或处(部)务会审核材料;经以下程序审批的文件:(1)预算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分管基建维修招标办公室的校领导审批;(2)预算金额50万元人民币以上、3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报校务会审批;(3)预算金额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报党委办公会审批。(4)上述第(2)(3)条,达到招标规模的,应在学校招标网页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若有异议,应在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异议成立的,应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异议不成立的,应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和公示情况一起提交校务会或党委办公会审批。第二十七条快速采购本办法所称快速采购,是指采购人通过学校网页发布采购公告和成交结果公示,组织校内评审小组按照采购文件开展评审,并从评审小组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一)采购文件的制定采购文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采购公告;供应商须知(包括采购项目概况和采购内容、供应商资格条件、报价要求、采购最高限价、履约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响应文件编制要求、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等);评审办法(包含评审方法、评审标准、评审程序等),评审方法分为最低报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采购需求(包括技术要求及验收标准等);合同主要条款(含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资金支付、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响应文件格式。采购项目的报价方式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可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定额浮动比例报价、收费标准的浮动比例报价、总价包干报价、固定单价、或以上方式的组合等报价方式。(二)米购程序公开发布快速采购信息。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采购文件发出之日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性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日。评审小组组成。评审小组由项目申报单位或工程管理单位代表和校内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或以上单数。评审。评审小组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程序、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的未成交供应商。(三)顺延采购第一次发布采购公告后报名不足2家,且采购文件未有变动的,可以顺延发售期限,并予公告。(四)重新采购第一次发布采购公告后,报名或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2家的或评审小组未推荐成交候选人的,采购人应在分析采购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发布第二次采购公告,重新采购。(五)终止采购顺延发售期限公告或第二次发布采购公告后,报名或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仍然不足2家或评审小组仍然未推荐成交候选人,且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可以发布终止快速采购公告,不再进行快速采购。不再进行快速采购的项目,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程序审批后,由基建维修招标办公室牵头,会同工程管理单位等组织邀请不少于2家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参与竞争并择优选择,评审小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且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原快速采购预算(控制价),评审报告存档。第六章采购合同签订及档案管理第二十八条采购合同的签订采购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采购文件的内容一致,采购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采购合同条款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签订在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完成。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履行合同签订前的审批程序。(一)采购合同主要包括招标工程勘察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合同、材料及设备采购合同等;(二)学校授权工程管理单位负责人签署采购合同(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有效),合同加盖XX大学基建合同专用章。招标代理机构或基建维修招标办公室应予协助。(三)学校授权工程管理单位代表学校履行合同。第二十九条采购档案管理采购档案资料应归档保存,保存时间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音视频资料保存不得少于1年。采购档案资料根据采购方式确定,一般包括:项目批准文件或校务会纪要、集中采购申请、采购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报名资料、开标资料、评审人员组成资料、评审资料、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媒体公告公示、合同及其他相关的文件资料等。第七章其他规定第三十条学校招投标监督委员会代表学校履行监督职能,并对招投标采购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招标采购工作应遵守学校审计等相关制度。第三十一条异议或质疑、投诉和工作纪律等按照XX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若本细则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或其他规章条例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或其他规章条例的规定为准。第三十三条本细则不适用于应急抢险、日常维修和按学校决定交由后勤服务总公司承揽的专项工程。其中,按学校决定交由后勤服务总公司承揽的专项工程的货物或服务达到本细则规定学校集中采购限额的,应按本细则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第三十六条本细则由学校基建维修招标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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