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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居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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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居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docx

    城乡居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居民自办宴席的食品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群体性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视频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自办宴席是指城乡居民因婚丧嫁娶、乔迁、祝寿、升学、满月、年猪、大型民俗活动、节日庆典等事宜自办的、非盈利性质的各种宴席。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自办宴席厨师是指无固定加工场所和服务对象,为他人加工烹饪各类宴席的、盈利性质的厨师。第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重视和加强城乡居民自办宴席场所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开展试点,充分利用农村文化活动室、娱乐室等,探索建立固定的集体聚餐场所,倡导群众到固定场所举办宴席。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现有的宴席集中举办场所(如创安室)的管理,督促宴席集中举办场所所有者建立落实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宴席集中举办场所所有者要严格审核自办宴席厨师持有效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情况,对宴席举办方所请的厨师不持有以上两证的,不得向宴席举办方提供宴席举办场所。第二章监管职责第五条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制定城乡居民自办宴席管理办法,统筹组织开展全县城乡居民自办宴席管理工作。第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聘用村级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城乡居民自办宴席报备监管工作,主要领导为本辖区城乡居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第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辖区内城乡居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完善、落实城乡居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办法,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培训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并加强日常管理。指导督促村委会(社区)将城乡居民自办宴席管理纳入村规民约,明确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员和村级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城乡居民自办宴席的厨师登记、申报备案、现场指导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第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做好自办宴席厨师的摸底调查建档工作,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知识普及工作,增强居民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各村委会(社区)要逐步将城乡居民自办宴席纳入村规民约,做好城乡居民自办宴席的厨师登记、申报备案和现场指导工作,协助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第九条县市场监管、卫计、公安、农业、财政、宣传等部门,按照职责划分,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与自办宴席食品安全有关的监管工作,全力协调配合,做好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等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第三章备案及检查办法城乡居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坚持部门指导和乡镇、村委会(社区)二级负责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现场审查、督促整改相结合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城乡居民自办宴席实行申报备案办法。自办宴席举办者是申报备案责任人,凡就餐人数IOO人以上的,举办者须于宴席举办5日前到所在村委会(社区)提出备案申请,并填写城乡居民自办宴席备案表(附件1)o因丧事举办宴席或其它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时间提前提出备案申请的,应在宴席举办当天到所在村委会(社区)提出备案申请,并填写城乡居民自办宴席备案表。第十二条建立城乡居民自办宴席现场指导办法。村委会(社区)接到备案申请后,村级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应向宴席主办者宣传本办法相关条款和应注意的食品安全问题,并在宴席举办2日前上门对举办宴席的菜肴加工场所、内外环境、卫生设施、操作流程、用水条件、个人卫生、餐饮用具以及食品采购、贮存、清洗消毒、加工制作等关键环节的卫生条件进行现场检查和业务指导,向宴席举办者发放居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告知书,并由宴席举办者签订自办宴席居民履行宴席期间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承诺书。对经检查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和需要整改事项的,村级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应在宴席举办前再次到宴席举办场所,就食品安全隐患处置情况和整改事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写城乡居民自办宴席现场检查表(附件2),检查表必须由宴席举办者和检查人员签字。宴席结束后,村级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要填写城乡居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情况报告表(附件3),在宴席结束5日内将以上三表报乡镇人民政府。第十三条城乡居民自办宴席举办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宴席食品安全全程负责。自办宴席厨师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县市场监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颁发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自办宴席必须具备基本的卫生条件,对购进食品和食品原辅料应严格把关,保证质量,不得采购“三无”食品,严禁采购加工病死毒死动物肉类和腐败变质、生虫长霉、有毒有害、超过保质期或不新鲜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料;具有与自办宴席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料贮存场所,贮存场所要干燥整洁通风,门窗必须有防蝇、防虫及防鼠措施,不得存放非食品及食品原辅料,确保食品及食品原辅料不发生腐坏变质和污染;具有能保证食品及食品原辅料质量不发生变化的贮存设备(如:冰箱、冰柜);具有与自办宴席规模相适应的烹饪场所和防蝇防尘设施;菜肴加工过程做到生熟分开,菜品煮熟烧透;餐具必须清洗消毒,并有保洁措施;宴席用的菜肴严格实行48小时留样备检。第十四条承办宴席的自办宴席厨师应当提供符合食品安全的餐饮服务,应按照有关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加工制作食品。应对举办人采购食品提出指导性意见,采购人应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确保所购食品、食品原辅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第十五条自办宴席禁止食用野生菌、四季豆、青番茄、生动物血肉、凉拌菜等高危食品及草乌、附片、附子等毒性中药,禁止外购熟食制品。第十六条申报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宴席。第十七条建立城乡居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制度。城乡居民自办宴席的举办者和承办宴席的厨师发现不安全食品、食品安全隐患或者发生疑似食物中毒、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该不安全食品,控制保护好现场,迅速将病人送往医院救治,并立即报告当地村委会(社区)。村委会(社区)接到报告后,要迅速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市场监管、卫计等相关部门,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事故发现者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市场监管、卫计、公安等部门报告。举办者应主动提供留样食品、原料及相关物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治、调查、采样、取证、查处工作。第十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承办城乡居民自办宴席的自办宴席厨师进行备案管理。由村级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收集自办宴席厨师基本信息并报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自办宴席厨师于每年4月前进行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培训,取得有效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后方能上岗。鼓励各地积极开展自办宴席厨师的规范化试点工作,就专业化队伍建设、公司化运作等方面进行探索和尝试。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工作补助第十九条建立城乡居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和考核制度。村级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每报备监管一起居民自办宴席,并按要求上报相关工作资料的,给予工作补助,具体补助办法见村级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管理及考核办法。村级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要如实报告居民自办宴席报备监管工作情况,如有虚报骗取工作补助的,当年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收回骗领的工作补助,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第二十条实行城乡居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责任追究。举办者和宴席厨师违反本办法举办城乡居民自办宴席的,或举办自办宴席造成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由举办者承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乡镇人民政府承担连带责任。同时,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社区)按照村规民约对举办者、自办宴席厨师进行处理,并将有关处理情况记入自办宴席厨师个人档案,定期进行公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将城乡居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对各乡镇人民政府的综合目标考核。对居民自办宴席报备监管工作、自办宴席厨师管理工作、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对未认真落实本办法导致发生较大(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州内2个以上县市,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2、造成伤害人数IOO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3、州人民政府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的,当年乡镇综合目标考核一票否决,并取消乡镇及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当年一切评先、评优资格。第二十二条严格责任追究。具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本办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因工作失职造成食品安全事件,或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后瞒报、谎报、迟报,延误应急救援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制定的城乡居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号)同时废止。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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