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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组织税收实务培训.ppt.ppt-关于税收的几个问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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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组织税收实务培训.ppt.ppt-关于税收的几个问题.ppt

    关于税收的几个问题,马建2014年6月,关于税收的几个问题,税收概论,国税与地税,税收与经济,关于税务登记,关于社团组织的涉及的税收,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关于非盈利组织的企业所得税,一、税收概论,税收概念: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凭借其政治权力,依照法律规定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古典经济学的观点:斯密认为人民纳税是享受政府利益而支付的一种代价。孟德斯鸠认为,“国家的收入是每个公民所付出的自己财产的一部分,以确保他所余财产的安全或快乐地享用这些财产”。美国法官霍尔姆斯说:“税收是我们为文明社会付出的代价。”马恩列谈税收。列宁:所谓赋税,就是国家不付任何报酬而向居民取得东西。马克思: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捐税体现着表现在经济上的国家存在。官吏和僧侣、士兵和舞蹈女演员、教师和警察、希腊式的博物馆和哥德工的尖塔、王室费用和官阶表这一切童话般的存物于胚胎时期就已安睡在一个共同的种子捐税之中了。恩格斯: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捐税是以前的氏族社会完全没有的。,税收三大功能:筹集财政收入、调节经济运行、调节收入分配 税收三大特征: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 税收要素:纳税人、课征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收减免、违法处理等。税收用途: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通过财政支出用于经济建设、科教文卫、外交国防、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中国有18个税种,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车辆购置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车船税、船舶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一、税收概论,1.按照税种性质:货物和劳务税、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财产税、其他税类(印花税、城建税、烟叶税)。2.按照收入归属: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3.按照税收负担转嫁程度:直接税、间接税 税收是一门科学:涉及财政、经济、法律门类,后现代社会学科交叉、领域交叉,需要系统研究解决税收问题。,一、税收概论,国税与地税是由于分税制的实行而产生的。实行分税制是市场经济国家的一般惯例。分税制作为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已为西方国广泛采用。中国在清朝末期曾出现过分税制的萌芽。市场竞争要求财力相对分散,而宏观调控又要求财力相对集中,这种集中与分散的关系问题,反映到财政管理体制上就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集权与分权的关系问题。从历史上看,每个国家在其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都曾遇到过这个问题,都曾经过了反复的探讨和实践;从现状看,不论采取什么形式的市场经济的国家,一般都是采用分税制的办法来解决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问题的。分税制是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来源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税制,要求按照税种实现“三分”:即分权、分税、分管。所以,分税制实质上就是为了有效的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关系,通过划分税权,将税收按照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有时还有共享税)两大税类进行管理而形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二、国税与地税,实行分税制后,税种和各税种形成的税收收入分别按照立法、管理和使用支配权,形成了中央税和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其中:中央税是指税种的立法权、课税权和税款的使用权归属于中央政府的一类税收,地方税是指立法权、课税权和税款的使用权归属于地方政府的一类税收。税款收入按照管理体制分别入库,分别支配,分别管理。中央税归中央政府管理和支配,地方税归地方政府管理的支配。在税收实践中,某些税种的收入并不一定完全归属于中央或地方政府,而且按照一定的比例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进行分配,收入共享,从而出现共享税类。一般来说,共享税是指税种的立法权归中央政府(或上级地方政府)、上下两级政府分别征收、管理,并各自享有一定比例使用权的一类税种。共享税的决定性划分标准不是立法权,也不是征收管理权,而是税款所有(支配)权,是按照税款归属标准进行的划分。,二、国税与地税,二、国税与地税,中国正在推行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分税制,虽然由于种种原因尚不够彻底和完善,但是,把过去实行的财政大包干管理体制改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不仅初步理顺了国家与地方的关系,而且调整了国家与纳税人的关系。中国实行的是分税制的体制,所以要有国税、地税两个税务机关。国税局和地方税务局征税范围划分 一、一般规定各税种的征税范围划分(1)增值税:含国内销售环节和进口环节归国税局征管。(2)消费税:含国内销售环节和进口环节归国税局征管。(3)营业税: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国税局征管;普通的营业税归地税局征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4)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同营业税的规定。(5)企业所得税:归国税局征管的范围: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中央企业所得税;,二、国税与地税,2002年1月1日起新注册登记的企业;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海洋石油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地方税务局的征管范围:2009年1月1日新成立的企业按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执行。(6)印花税:上交所、深交所的证劵归国税局征管;其他的归地方税务局征管。(7)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归国税局征管;其他的归地方税务局征管。(8)车辆购置税归国税局征管;(9)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等均归地方税务局征管。,二、国税与地税,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的规定 2008年12月31日之前,国税局和地方税务局各自征管的企业不做调整。2009年1月1日起新增的企业按以下规定处理:(1)应交增值税的企业,其所得税全额归国税局征管;(2)应交营业税的企业,其所得税全额归地方税务局征管;(3)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管,除此之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归地方税务局征管。(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三、税收与经济,经济是税收的源泉。重商主义者认为对外贸易是财富的源泉。重农学派则强调只有农业才是创造财富的源泉。古典经济学的观点。配第:土地是财富的母亲,劳动是财富的父亲。古典学派反对重商主义关于税收来源于流通的观点,也不赞成重农学派关于税收来源于农业部门“纯产品”的见解。他们根据劳动价值理论描述了资本主义社会阶级结构及其收入形式,提出了一切赋税归根结底都是出自于三种基本收入的观点。斯密指出,作为国家或君主收入的各种赋税,最终来源于利润、工资和地租,他们把资本主义社会的税收划分为利润税、工资税和地租税三大税系。现代西方经济学观点:塞力格曼认为实行复合税制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复合税制并不是对同一课税对象实行双重征税,而是为了达到税负公平和调节收入,针对不同的经济行为所设立的多种税,为既征财产税或所得税,又征营业税或牌照税等。他认为对不同的财产和所得需要采用区别对待的原则,这就必须针对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税种,实行复合税制。,三、税收与经济,税收来源于劳动、土地、资本、财产、特殊行为。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税收来源于剩余价值。劳动力出卖给资本家,而资本家利用这种交易来强迫工人生产出比构成劳动力的有酬价值多得多的东西。正是资本家与工人间的这种交易创造出随后以地租、商业利润、资本利息、捐税等等形式在各类资本家及其奴仆之间进行分配的全部剩余价值。21世纪资本论作者法国经济学家托马斯皮克迪认为,财富来源于资本快于劳动所得。近几十年来,世界的贫富差距正在严重恶化,而且据预测将会继续恶化下去。当前在美国,前10%的人掌握了50%的财富,而前1%的人更掌握了20%财富。现有制度只会让富人更富,穷人更穷。他认为,我们正在倒退回“承袭制资本主义”的年代,也就是说未来将进入前所未有的“拼爹时代”。税收在经济中属于分配范畴,与生产、流通和消费相互影响。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反映并反作用于经济。经济的规模、速度和结构决定税收的规模、速度和结构。,三、税收与经济,最早提出税收两大体系论的是美国经济学家马斯格雷夫,他在财政理论与实践中指出:税收体系由对资金流转过程课征的税收和对财富持有与转移课征的税收两大体系构成,为现代税收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我国目前的税制结构决定了多税种、多层次、多次征的复合税制格局。第一个是微观的层面。税收与企业的关系。比如税收与某个企业的营业额、工业增加值、利润、财产收益等等的分析。第二个是行业或者区域的中观层面。比如一个区域或者行业的税收与GDP,增值税与工业增加值,营业税与服务业营业额,营业税与房产购销额,企业所得税与企业利润,契税与房产交易营业额,关税与进口产品营业额.。行业税负和地区税负。第三个是税收与国民经济产业结构的宏观层面。2003年国家统计局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基础之上制定了新的三次产业划分规定。,三、税收与经济,三次产业划分范围如下: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第三产业是指除第一、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中国税收的来源:九一分法、三七分法。,四、关于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它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也是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它的意义在于:有利于税务机关了解纳税人的基本情况,掌握税源,加强征收与管理,防止漏管漏征,建立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正常的工作联系,强化税收政策和法规的宣传,增强纳税意识等。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四、关于税务登记,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办理登记的范围:第二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第三条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第四条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第九条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一)开立银行账户;(二)领购发票。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办证的手续:第十三条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四、关于税务登记,四、关于税务登记,第五章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第二十九条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第三十条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第三十一条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非盈利组织的税务登记办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规定,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四、关于税务登记,四、关于税务登记,历史追溯。2009年11月19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以下简称免税收入通知),11月26日,又发布了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以下简称资格认定通知)。这两则通知分别对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范围、免税资格认定、税务登记的办理予以明确。遭到媒体和业界的诟病。尽管上文已经废止,但是2014年1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仍然保留了上述规定。,五、关于社团组织的涉及的税收,流转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本税目的征税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根据增值税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五、关于社团组织的涉及的税收,根据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具体内容: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其它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等。,六、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比如,免除其应缴的全部或部分税款,或者按照其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等,从而减轻其税收负担。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利用税收调节经济的具体手段,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扶持某些特殊地区、产业、企业和产品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税收优惠的类型:税基式减免:对纳税人应税收入项目给予减除或免除,以缩小税基的方法,包括税收豁免、起征点与免征额。例如,为进一步加大小微企业税收支持力度,9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人,免征营业税。,六、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税率式减免:是通过降低法定税率对纳税人的税收照顾。如企业所得税对微利企业的税率优惠。小型微利企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式减免:是对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减除或免除。如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免二减三再投资退税、税收抵免等。税收优惠政策包括的内容: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六、关于税收优惠政策,(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七)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增值税: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六、关于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一)收入 1.免税收入。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2.减计收入。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二)可以减免税的所得 1.农、林、牧、渔业(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六、关于税收优惠政策,(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2.三免三减半政策(1)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2)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技术转让所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加计扣除 1.研究开发费用(1)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2)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2.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按照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数量,在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四)加速折旧 1.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2.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60%。3.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数。,六、关于税收优惠政策,(五)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六)抵免应纳税额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七)低税率优惠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0%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1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六、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六、关于税收优惠政策,(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009)规定的范围;(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即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研发费用比例不低于3%;销售收入在2亿元5000万元的,研发费用比例不低于4%;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研究费用比例不低于6%;(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临时性减免政策。,非营利组织:泛指独立于政府部门和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市场部门)之外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民社会组织。在我国,对非营利组织的分类是根据法人来界定的,民间组织是指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的税法概念。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七、关于非营利组织的企业所得税,七、关于非营利组织的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区别:两者属于不同的概念,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而免税收入属于税收优惠。不征税收入是由于从根源和性质上,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这些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如政府预算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而免税收入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照顾,而在一定时期又有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范围。如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等。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有一点是相同的,即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都可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用公式表达:应纳税所得额年度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七、关于非营利组织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的组成部分的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包括:(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该条款适应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属于一种税收优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包括:(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七、关于非营利组织的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根据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不是所有的非营利组织都可以免税,只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符合条件的收人才可以免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七、关于非营利组织的企业所得税,(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七、关于非营利组织的企业所得税,(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免税资格审核管理和权限: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资格认定申请报送手续: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七、关于非营利组织的企业所得税,(一)申请报告;(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四)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五)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免税资格期限: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七、关于非营利组织的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的办理和管理: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非营利组织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当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及时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核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的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优惠资格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七、关于非营利组织的企业所得税,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三)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五)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六)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因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规定的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2013年1月1日起执行),七、关于非营利组织的企业所得税,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社会组织申请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2)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3)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4)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5)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营利组织;(6)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7)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七、关于非营利组织的企业所得税,(8)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9)申请前三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10)基金会年度检查和评估等级达标;(11)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年度检查、评估等级、公益指出比例达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获取: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的规定,符合财税2008160号文件规定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应同时向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分别报送财税2008160号文件规定的材料。由民政部门负责对公益性社会团体资格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社会组织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报送如下材料:,七、关于非营利组织的企业所得税,(1)申请报告;(2)民政部或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3)组织章程;(4)申请前相应年度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5)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结论。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与其他普通行政许可不同,需要民政、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审核确认,审核程序比较复杂。,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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