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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教学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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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教学PPT.ppt

    1,第9章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第1节 国际金融法概述一、国际金融法的概念与特点(一)概念国际金融一般指跨国间货币资金的流动和融通的经济活动行为。国际金融法是调整国际间货币关系与资金融通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总称。,2,(二)国际金融关系按照国际金融关系的内容将国际金融关系分为三类:一是国际金融交易关系,指地位平等的民商事主体进行跨国金融交易所结成的关系;二是国际金融管理关系,国家与自然人、法人间因国际金融活动而发生的管理关系;三是国际金融协调关系,即国家之间就国际金融活动管理所形成的关系。,3,(三)特点1、国际性2、基础性3、实践性,4,二、国际金融法的形成与发展,5,三、国际金融法的渊源 目前世界上并不存在一部统一的国际金融法。国际金融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渊源和国内渊源两部分。国际金融法的国际渊源主要包括:国家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金融组织之间关于国际货币金融的协定和条约;国际金融组织颁布的章程、规章和条例;国际金融习惯或惯例等。,6,国际金融组织的章程、规章和条例仅对相应的国际金融组织及其成员有拘束力。国际金融习惯或惯例通常只有在当事人接受的条件下,才能够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国际金融法的国内渊源是指各国法律中用于调整其涉外货币金融关系的法律、法规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判例等。,7,四、国际金融法的体系1、国际货币制度 该制度是调整国际货币兑换关系和国际货币合作与监管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国际条约及国际习惯和惯例的总和。包括了国际收支平衡制度、国际储备制度、国际汇率制度、外汇管制制度等。,8,2、国际借贷及担保制度 该制度是指有关国际借贷资金及其担保的国内法规范、国际条约及国际习惯和惯例的总和。它是传统国际金融法中的重要部分。其内容主要包括国际银行贷款、政府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国际项目融资、出口信贷等各类国际贷款法律制度以及国际贷款中的信用担保与物权担保制度等。,9,3、跨国国际银行法律制度 国际银行制度是各国及国际社会为有效实施国际银行业监管而制定和形成的各项原则、规则的总称,它是防范国际金融风险、保障国际金融体系安全和稳健的重要工具。其内容主要涉及母国对国际银行及其跨境机构的监管制度、东道国对外资银行机构的管制制度以及国际银行合作监管体制等。,10,4、国际项目融资制度 国际项目融资制度是关于国际间特定工程项目进行担保融资的原则、规则的总称。国际项目融资的一个重要法律特征在于政府对项目的参与。可以采用的方式:契约式合营、股权式合营和承包方式等,11,5、国际证券融资制度 国际证券融资制度是指关于国际证券的发行与交易的原则、规则的总称。包括国际债券和股票的发行制度、国际证券流通制度,并涉及证券市场国际化和衍生金融工具的法律管制等。,12,6、国际融资租赁 国际融资租赁是一种集贸易、融资、租赁于一体的综合性经济行为,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13,第二节 国际借贷融资的法律制度,一、国际借贷融资的概念(国际贷款融资)是指借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向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贷款人借贷资金的国际融资方式。特征:1、国际贷款的借款人与贷款人分属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2、国际贷款关系本质上是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3、国际贷款以国际贷款协议为基础。,14,二、国际贷款的类型(一)以贷款的期限为标准,可将国际贷款协议分成为短期贷款协议、中期贷款协议和长期贷款协议。短期贷款协议一般指1年以下贷款期的贷款协议。中期贷款协议的期限通常在1年至5年之间。长期贷款协议的期限则通常指6年以上贷款期限的贷款协议。,15,(二)以贷款人的地位和性质为标准,可将国际贷款协议分为 政府贷款协议 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协议 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协议。,16,政府贷款是一国政府以其预算内资金向另一国政府以特定协议方式提供的优惠性贷款。特征:1、政府贷款的借款人与贷款人均为特定的政府组织,资金主要来自贷款人的国家财政预算收入。2、政府贷款具有利率低、附加费用少的优惠性。利率为1%-3%,甚至无息。,17,3、政府贷款一般为中长期贷款。通常为10-30年,宽限期最长可以达到10年。4、政府贷款大多带有一定的附加条件。如要求借款人以贷款的部分向贷款国购买设备、物质,以此增加贷款国的出口贸易。5、政府贷款主要为项目贷款。其贷款用途多限于符合双边协定或双方经贸关系的重要项目。并且贷款国对借款国的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18,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是指国际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向借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提供的优惠性国际贷款。如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19,贷款的对象仅仅限于成员国政府;贷款的方式是成员国用本国货币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申请换购他们所需要的外汇,还款时以外汇购回本国货币的方式。在基金业务术语上,称为:提存、购回。国际商业银行贷款,是指一国的商业银行作为贷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向其他国家的借款人提供的商业贷款。,20,(三)以融资的组织方式为标准,可将国际贷款协议分为 单独银行贷款协议 银团贷款协议。前者指仅以一家银行为贷款人的贷款协议;后者则指以多家银行所组成的银团为贷款人的贷款协议。,21,(四)以贷款利率的形式来为标准,可将国际贷款协议分为 固定利率贷款协议 浮动利率贷款协议。固定利率贷款协议一般适用于短期贷款,浮动利率贷款协议则适用于长期贷款。使用浮动利率计息一般是以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London inter-bank offered rate,LIBOR)加上利差。,22,(五)以贷款有无担保为标准,可将国际贷款协议分为有担保的贷款协议无担保的贷款的协议。国际贷款协议通常都有担保安排,以保证贷款如约偿还。国际担保一般分为信用担保和物权担保两大类。国际贷款协议无担保的情况主要适用于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23,国际贷款协议,一、国际贷款协议概述(一)、国际贷款协议的概念 是指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进行货币借贷、明确相互间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协议,24,二、国际贷款协议订立的基本程序(一)借款授权或决定订立国际贷款协议的第一个程序是授权。这里的“授权或决定”,是指借款人的借款授权或决定。国际贷款协议中的借款人主要是公司、企业等商业组织和国家的中央或地方政府。在公司、企业等商业组织的章程中,通常规定对外借款必须经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授权或决定。国家的政府在对外借款时,亦须履行授权或决定程序。特别是,地方政府对外借款,通常须取得中央政府的授权或决定的支持。,25,(二)贷款协议的签署国际贷款协议一般均为书面协议,须经过双方有签约能力的人正式签署才能生效。国际贷款协议的签署人一般必须持有能证明签约人身分及合法签约资格的书面授权文件,该书面文件必须按法定程序作成。一般地,借款人为公司的贷款协议可以由借款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其它经过适当授权的公司高级雇员代表借款人签字。借款人为政府的贷款协议则可由财政部长或有关用款部门的部长签字,也可由本国政府授权其他政府官员代表本国政府签字。,26,(三)生效通常,国际贷款协议签字后并不立即生效,而是要等到贷款协议中规定的能使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成就时才开始生效。国际贷款协议中的先决条件,是指作为贷款协议的生效前提的先决条件。,27,先决条件可分以下两类:1.贷款协议项下全部义务的综合先决条件2.每笔贷款的具体先决条件,28,1.贷款协议项下全部义务的综合先决条件(1)借款人的最高权力机构授权借款或决定借款的文件;借款人所属国政府部门对借款的批准文件(如外汇管理局的批准证书等);(2)在有担保安排的情况下,对贷款的偿还设定担保的的担保书、银行保函以及备用信用证等具有担保安全性质的法律文件。(3)借款人的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4)借款人的章程和有效营业执照;,29,2.每笔贷款的具体先决条件(1)借款人在签约时对事实所作的陈述和保证一直到提款之日未发生实质性的不利变化;(2)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一直到提款之日未发生实质性的不利变化;(3)借款人无任何违约或可能违约的事件发生;(4)借款人无重大违法受查处的事件发生;(5)借款人无任何其他严重减弱其履约能力的事件发生。,30,国际贷款协议的主要条款国际贷款协议一般应当规定以下主要条款:(一)定义条款在此类条款中,当事人对贷款协议中重要的或较易产生歧义的词语加以界定,以免双方在理解和履行贷款协议时产生争议。,31,(二)陈述与保证条款1.借款人在法律方面的陈述与保证1)借款人是经过合法注册的公司。它不仅具有合法的订约权力,而且履约状况良好;2)借款人签订并履行借贷协议的行为符合其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借款人公司的章程;3)借款人必须保证本借贷协议对其具有法律拘束力,也可以本协议的规定申请强制执行;,32,4)借款人必须保证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已获得本国有关政府机关的批准,包括其有权从国外借或还外汇的批准等;5)若借款人是一国政府或政府机构,还必须保证本借款是商业行为,受民商法的拘束,没有主权豁免。,33,2.借款人对其财务和商务状况的陈述与保证(1)借款人提供最新的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以真实反映其经济状况。一般直到签约日为止,借款人应仍然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2)借款人保证自己没有卷入任何司法或行政诉讼,也不受此类诉讼的威胁;(3)借款人没有任何违约或违反担保的行为。借款人在借贷协议中所作的陈述和保证失实时,一般会被贷款人当作违约。,34,(三)约定事项条款在国际贷款协议中,一般都有约定事项条款。约定事项主要内容是贷款人要求借款人保证做什么或不做什么,以此来监督和控制借款人的经营活动,以降低贷款人的风险。,35,l.消极保证条款(Negative Pledge Claus)消极保证的含义是保证不作为。此类条款通常是要求借款人保证在偿还贷款之前,不得在自己的资产或收益上设立任何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或其它担保物权。,36,2.比例平等条款比例平等条款亦称为次平等条款,是指借款人保证贷款人享有和其他无担保权益的债权人一样平等的地位,各类无担保权益的债权人必须按平等原则等比例地受偿。但是,比例平等条款不能对一般的法律规定加以排斥。例如,各国法律一般规定,企业破产时,国家税收和职工的工资应该优先受偿等。,37,3.财务约定事项条款财务约定事项条款的作用有两个:一是可以监督和控制借款人的财务状况;二是在借款人违反财务约定事项时,贷款人可以及时采取行动,要求加快偿还贷款。,38,财务约定事项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借款人必须定期向贷款人报告其经过适当审计的财务报表,提供有关财务信息;(2)借款人必须保持一个最低资产净值;(3)规定借款人必须保持一个适当的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比率,以判断借款人是否持有合理的流动资金;(4)规定借款人对其股东可能分配利润的数量的限制。,39,(四)违约及其救济方法条款违约条款一般包括对两类违约情况的规定:第一类,实际违约。是指借款人违反借贷协议本身的事件,例如借款人到期不偿还本息,对其经济状况作虚假陈述等等。第二类,是先兆性违约或预期违约,指贷款人根据某些情况判断,借款人有可能要发生违约事件。贷款人如能及时发现这类违约一条件,就可以尽早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40,预期违约主要包括下列几种情况:(1)交叉违约,是指借款人如对其它债务发生违约行为,或借款人的其它债务可能被或已被宣告加速到期,则在本协议中也被视为违约;(2)借款人无还债能力,这包括公司被宣告破产或被国家征收或国有化等,均被视为违约事件;(3)借款人的状况发生重大不利的变化。,41,主要的违约救济方法有以下几种:1)终止发放贷款;(2)宣布贷款加速到期;(3)解除贷款协议,要求偿还本息;4)要求损害赔偿等等。,42,二、国际商业银行定期贷款(一)概念国际商业银行定期贷款是指一国的商业银行作为贷款人以贷款协议的方式向其他国家的借款人提供的商业贷款。,43,(二)国际商业定期贷款的合同,44,三、国际商业银团贷款,一、概述1.国际银团贷款的概念国际银团贷款亦称为国际辛迪加贷款,是指由一家或数家银行牵头,联合多家银行,按共同的贷款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中长期贷款的交易。,45,2.国际银团贷款的主要特点(1)分散贷款风险,由于国际银团贷款是多家银行共同向一个借款人贷款,万一借款人无力还债时,呆帐的风险由所有参与银团贷款的成员分摊;(2)贷款期限较长,一般38年,有的甚至长达10年以上。(3)贷款金额较大。,46,二、国际银团贷款的基本程序和方式1.国际银团贷款的程序(1)选择牵头银行 组织银团贷款的第一步是选出一家牵头银行。借款人一般选择大银行作为牵头银行。,47,选定牵头银行以后,借款人通常要交给牵头银行一份委托书,委托其代为物色愿意向借款人贷款的银行。在委托书中,借款人应表明其意欲取得贷款的基本条件,例如贷款金额、货币、贷款期、利率和用途等。牵头银行收到委托书以后,则要向借款人提出“义务承担书”(commitment letter),表示牵头银行接受借款人的委托,愿意为其组织银团的。,48,(2)谈判并签订银团贷款协议由牵头银行把愿意参加银团贷款的银行组织成一个银团,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与借款人进行具体谈判和签署银团贷款协议。,49,2.国际银团贷款的基本方式国际银团贷款可以分为直接银团贷款和间接银团贷款两种方式。,50,直接银团贷款是指在牵头银行的组织下,参与贷款的各家银行分别和借款人直接签订贷款协议;该贷款协议直接约束借款人和各贷款银行;但是,各贷款银行之间的贷款义务无连带关系。,51,间接银团贷款是指先由牵头银行和借款人签订一份总的贷款协议,并由牵头银行承担提供全部贷款的义务,然后由牵头银行把贷款权以一定的方式分别转让给银团的其他成员,这种转让一般无需征得借款人的同意。在间接银团贷款方式中,参与贷款的银团成员要承担牵头银行的信用风险。,52,与直接银团贷款相比,间接银团贷款具有如下特征:1、牵头行同时是银团贷款的代理行,即牵头行既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又是银团贷款的代理人,其身份具有多重性,并且要承担更多的责任与义务;2、间接银团贷款是一种开放的银团贷款形式,参加行在参加银团和退出银团方面均具有较大的选择余地,成员行的稳定性不强;,53,3、借款人一般情况下只需要与牵头行签订贷款合同,程序相对简单,工作量较少;4、法律风险较大。关于直接银团贷款,世界各国一般均有比较完备的专门法律予以规定,而对于间接银团贷款,目前尚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不但我国没有间接银团贷款的明确的法律规定,即使在一些金融业发达国家亦是如此,这就导致了间接银团贷款要依据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因此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54,三、国际银团贷款的当事人及其义务国际银团贷款交易的当事人包括借款人和贷款人。借款人既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政府;而贷款人则通常是商业银行。从贷款人方面讲,参与银团贷款的成员主要有以下几类:,55,1牵头银行亦称经理银行(lead manager)及其义务牵头银行是国际银团贷款的组织者,通常由一家或几家银行组成。牵头银行的主要职责是组织贷款、协调并沟通借贷双方的关系、与借款人共同起草信息备忘录和草拟贷款协议等等。在签订贷款协议以后,牵头银行就变成普通的参与贷款银行。,56,2代理银行及其义务国际银团贷款一般都有一个代理银行作为银团成员的代理人。在牵头银行完成其组织银团的任务后,银团的贷款行为主要通过代理银行来完成。牵头银行有可能兼任代理银行。代理银行和银团的其他成员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代理银行作为贷款人的代理人主要承担以一下职责:充当贷款银行发放贷款和借款人偿还贷款的中间人;签署贷款协议以后,负责发放和偿还贷款的各项管理工作等等。,57,3参与贷款银行及其义务凡参加提供银团贷款的银行,均是参与银团成员的各个贷款银行。他们主要的职责是按其承诺的贷款额,对借款人承担其承诺贷款的义务。担保人责任,58,间接银团贷款当事人的关系1、银团成员行与借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成员行与借款人实际上是互享债权和互负债务的,对于已经发放的贷款,借款人负有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向成员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成员行享有要求借款人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向成员行偿还借款本息的权利,此部分贷款属于成员行对借款人享有的债权,成员行在通知债务人后即可予以转让;,59,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成员行对借款人负有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发放贷款的义务,借款人享有要求成员行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发放贷款的权利,此部分贷款属于成员行对借款人负有的债务,成员行需取得债务人和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后方可予以转让。,60,2、银团各成员行与担保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银团各成员行与担保人之间是担保关系,当借款人违反银团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相关约定时,成员行有权要求根据担保种类的不同而要求担保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担保人对成员行的主张除享有担保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的抗辩权外,还享有借款人拥有的抗辩权,同时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反担保人和借款人进行追索。,61,第三节 国际项目融资,一、国际项目融资的概念及特点国际项目融资是指为特定的项目安排的以该项目建成后所创造的收益作为贷款回收的资金来源的无追索性或有限追索性的国际性中长期贷款。,62,种类:1、无追索权项目融资:又称纯粹的项目融资,指贷款人向主办人举办的项目提供贷款,将该项目建成投产后所产生的收益作为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并以该项目的资产为贷款人设定担保。除此之外,项目主办人和其他人不向贷款人提供任何信用担保或物权担保。,63,2、有限追索权项目融资:指贷款人为了减少风险,不仅要求以项目预期收益作为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并在该项目上设立担保物权外,一般还会要求和项目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提供各种担保。目前国际上都采用此种项目融资方式。,64,特点:1、贷款以特定的建设项目为融资对象;2、贷款人的追索权存在限制;3、贷款信用结构灵活多样;4、融资成本高、风险大、组织工作复杂。,65,二、国际项目融资的主要参与人1、项目主办人(project sponsors)(项目的实际投资人)2、项目公司(project company)项目主办人专为发展项目而出资设立的特别用途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以自己的名义向项目贷款人借款,直接承担项目债务责任和项目风险的法律实体。,66,3、项目贷款人(Project Lender)项目信贷资金的主要提供者,可以是国内外的商业银行、非金融机构、或政府的出口信贷机构、政府机构和国际金融组织。通常是由数家金融机构组成国际银团提供项目贷款,67,4、项目开发承包商(Project Contractors)项目开发承包商负责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其重要意义在于项目能否按时完工以及工程的质量如何,直接影响项目公司来源于该项目的收益,影响贷款能否按期偿还。,68,5、项目供应商(Project Suppliers)项目供应商向项目公司提供原材料和设备,确保项目正常运转也会采用延期付款或低息优惠出口信贷的做法。这样就可以使其成为项目资金的重要来源,,69,6、项目产品购买方(Project Products Purchaser)项目产品的购买方可以是项目主办人,也可以是项目主办人之外的第三人,它们通过与项目公司签订长期购买合同来确保项目公司有足够的收益偿还贷款,从而为该项目的贷款提供重要的信用支持。,70,7、保证人保证人是应项目贷款人要求而向其提供保证。常见的保证是完工保证、资金短缺担保和偿债保证。常见的保证人是项目主办人。此外,东道国的中央银行,大规模、资信好的银行、跨国公司都可以成为保证人。,71,8、官方保险机构9、受托人 受托人为贷款人的利益管理项目的经营所得,以保证在偿还贷款之前,项目收入专门用于偿还贷款人的贷款本息,避免被项目主办人挪作他用。,72,三、国际项目贷款的合同结构(一)二联式合同结构三方当事人:项目贷款人、项目主办人、项目公司两类合同: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项目完工前订立的完工担保合同和项目完工后订立的投资合同或购买合同。,73,完工担保合同(Completion Guarantee)项目贷款人与项目主办人签订的由项目主办人向项目贷款人提供相应担保的协议。在该协议中,项目主办人担保在项目建设资金超支时,由其负责提供超支部分的资金。项目主办人追加资金的两种主要途径:(1)以自有资金对项目公司追加投资;(2)由主办人自己或通过其他金融机构向项目公司提供贷款。,74,投资合同这是项目主办人与项目公司之间签订的投资合同,对项目公司提供财务支持:(1)以次位贷款或股权参与方式向项目公司融资,以保证项目公司的偿债能力;(2)向项目公司提供一笔足以清偿项目贷款人贷款的资金。注:投资协议签订后,项目公司便将该协议项下的权利转让给贷款人。,75,购买合同 购买合同是指项目贷款人与项目主办人签订的约定当项目公司违反贷款合同的约定不履行还款义务时,项目主办人应向项目贷款人购买合同中的贷款债权,其价格为未清偿贷款的本息。,76,(二)三联式合同结构三个合同:贷款合同,担保合同,长期购买合同四方当事人:项目贷款人、项目主办人、项目公司,项目产品购买方项目安排:,77,1、项目公司与项目贷款人签订贷款协议2、项目公司与项目产品购买方签订长期购买协议3、项目主办人与项目贷款人签订担保协议,担保购买人履行在长期购买合同中所承担的付款义务。4、项目公司将长期购买合同下的权利连同项目主办人为该协议提供的担保一并转让给项目贷款人。,78,长期购买协议通常采用提货或付款合同(Take or Pay Contract)此协议是项目公司与项目产品购买人签订。协议主要规定:不论项目公司能否提供足够的或合乎要求的产品,购买人都必须支付约定的价款,这项约定的价款应足以偿还贷款人的贷款及项目的有关费用。即无论买方是否提货,都需要向项目公司付款,因此又称为“绝对付款合同”,,79,项目安排:1、项目贷款人与融资公司签订贷款协议;2、融资公司与项目公司签订先期购买合同,将从项目贷款人那里借到的款项支付给项目公司,作为日后购买项目产品的预付款。,80,先期购买合同 项目公司并不直接与项目产品购买方订立购买合同,而是先由融资公司与项目公司订立先期购买合同,由融资公司将项目贷款人提供的贷款资金作为购买产品预付款支付给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对此种预付款要支付利息,所以,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此预付款是一种贷款。,81,3、融资公司与项目产品购买人签订“提货或付款合同”,以所得的价款偿还项目贷款人的贷款。4、项目主办人就项目公司在先期购买合同中交付产品的义务向融资公司提供担保,或者就第三人在“提货或付款合同”中的付款义务向项目公司担保。,82,5、融资公司将上述“提款或付款合同”项下的收款权利连同项目主办人提供的担保全部转让给项目贷款人。,83,贷款人增设融资公司的主要目的:首先,按照国际惯例,项目贷款属于“商业交易”,如果贷款人是银行,根据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银行不能参与非银行性质的商业交易,而通过非银行性金融机构的融资公司开展项目贷款业务,可以不受此类法律的限制;,84,其次,如果贷款人是几家银行,由一家融资公司统一负责办理买卖项目产品的业务,比几家银行各自分散经营更为方便;再次,通过融资公司开展项目贷款业务,有可能得到税收上的便利和优惠。,85,第四节 国际证券融资,一、概 述1、国际证券的概念与特征国际证券(International Securities)是指发行人在本国境外发行或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发行并流通的、以发行地国家或其他可兑换货币为面值的证券。,86,特征:发行人与投资人分处不同的国家。发行地不在发行人所在国境内证券不以发行人所在国货币作为面值,而以发行地所在国的货币或者其他可兑换货币作为面值。,87,2、国际证券的种类(1)国际股票(International Stock)一国的股份公司在国外证券市场发行并交易的股票。(2)国际债券(International Bonds)国际债券:发行人和购买人分别处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情况下,采用发行地国家的货币或第三国货币标价的债券。,88,(2)国际债券:外国债券(Foreign Bonds)欧洲债券(Eurobonds)外国债券:发行人在本国以外某一个国家发行的,以发行地所在国货币为面值,并在该国证券市场交易的债券。如外国政府、银行、公司在美国以美元发行的“扬基债券”(Yankee Bonds),在日本发行的“武士债券”(Samuraj Bonds),在英国以英镑发行的“牛狗债券”(Bulldog Bonds),89,欧洲债券:发行人在债券面值所属国以外的国家发行的债券。如中国在东京发行的美元债券。最初形式是以美元计值而在欧洲发行的债券。通常涉及三个以上国家:发行人所在国家、债券面值货币发行国、债券发行地国。,90,面值货币选择比较灵活,可以从可兑换货币中选择任何一种或几种合适的货币。欧洲债券的发行一般不受面值货币发行国或发行地国家管制。,91,外国债券与欧洲债券的区别:a.在债券承销上;b.在债券面值上,欧洲债券的发行人可以选择某种主要货币标明债券面值;c.在适用法律上,外国债券的发行必须受发行地国家法律的支配,并且往往须履行特定的申请和注册程序;d.在发行税收上。,92,3、各国证券监管制度(1)美国模式:政府主导型监管体制(法定监管)特点:A 有完备的证券法律体系B 有专门的政府证券主管机关 联邦证券监管委员会SEC。,93,(2)英国模式:自律主导型监管体制(自律监管)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是通过自律机构的自我管理。证券交易协会、证券商协会、证券交易所协会、证券交易所政府对证券市场很少干预,国家立法实行间接监控,94,(3)德国模式:折衷型监管体制介于两者之间,既强调政府的管理,又注重自律管理。我国证券监管体制:法定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以法定监管为主的体制。,95,二、国际证券的发行国际证券的发行:私募发行,又称直接发行,指发行人直接向特定投资人销售证券的销售方式。该证券发行后不能流通、买卖。公募发行又称公开发行,指证券发行人公开向社会公众投资人销售证券的行为。该证券销售后,可以在证券市场上流通、买卖。,96,1、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注册制:注册制又称为申报制,即发行人在证券发行之前,依法需向证券主管机构申报注册,将与发行人本身及与证券发行相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充分地公布于众,证券主管机关只对所公开信息的形式要件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在申请注册时必须提交招募说明书这一核心文件。,97,核准制:又称准则制,即所谓的“实质审查原则”。指发行人发行证券除依法公开有关证券发行的信息资料外,还须符合一定的实质条件,证券主管机关不仅要对所公开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而且要依据法定标准对发行证券进行实质性审查。,98,2、证券发行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是证券发行、流通的基石。在证券市场上保护投资者最关键的是上市公司完全披露影响投资者投资决定的重要信息,由投资者自己作出投资决定,这样投资者才会有效保护自己。,99,3、证券发行的有关法律文件 发行说明书:它是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共同准备的就发行证券的有关事宜,向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书面报告。发行人对发行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行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00,(1)债券发行概况;(2)发行人的情况;(3)承销概况;(4)税收状况;(5)其他情况;,101,承销协议(Underwriting Agreement):它是发行人和承销商之间签订的,约定发行人委托承销商代理发行证券的协议。主要规定发行的证券的基本情况,承销人有义务购买发行人债券的规定,承销人各自认购的份额和对承销价格和时间的承诺,向发行人支付净收款额的日期和条件,发行人承诺支付承销商酬金的计算和方式,违约及其救济,争议的解决方法和法律适用条款等。,102,包销协议:是主经理人和包销集团之间签订的协议。主要包括:包销的数额、包销人的义务和包销费的分配等内容。在本协议中,主经理人是以发行的代理人身份出现的,并规定主经理人有权更换违约的包销人。,103,经理人之间的协议:是主经理人和销售集团的其他成员之间签订的协议。包括经理人之间关于各自的地位与作用,对发行酬金的分配,以及规定证券经理集团内部成员彼此之间权利义务关系。,104,信托协议:信托协议是证券发行人与某一个或几个金融机构签订的,以证券持有人为受益人的信托协议。主要规定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在本协议中,受托人是为证券持有人的利益工作的。,105,第五节 国际银行监督的法律制度,一、国际银行及其银行义务国际银行则是在银行的基础上衍生出来的概念,通常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从事跨境货币信用业务的企业,这类银行一般以一国为基地,同时在其他国家从事银行经营活动,它们是银行业务国际化的产物。,106,二、银行国际监管的法律制度1975年成立了常设银行监督机构巴塞尔委员会。1、为各国交流国内监管安排的信息提供场所。2、加强有关国家银行业监管的效力。3、确定资本充足性的最低标准,并审视在其他领域确立标准的必要性。,107,关于统一国际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即巴塞尔协议),1988年达成,该协议主要确定了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和标准。1994年,委员会推出了新的资本充足率的框架,2003年4月公布了巴塞尔协议II2010年进行了修改-巴塞尔协议III,108,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1、合格银行资本的定义以及分类国际银行的资本可以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个部分。核心资本一般是由永久性的股东权益和公开储备组成,这是计算公式的分子部分,其价值比较稳定,是流动性较高的资本。附属资本包括未公开的储备、重估储备、普通贷款损失准备金等。,109,2建立了以风险加权为基础的银行资本计量架构 计算公式的分母部分主要由银行的风险资产构成。依据协议的要求,表内业务以加权方式计算之后,再加上银行表外业务折算为表内业务的部分,即为银行有风险的总资产部分。将银行资产负债表上不同种类的资产以及表外项目,根据其所涉及的信用风险的大小分为五级设置风险加权系数,然后累计得出风险加权资产。,110,3确定国际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标准资本充足率是银行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率,巴塞尔协议确定的资本充足率的最低标准为8%,修改后的巴塞尔协议根据国际金融形势的变化调整了资本充足率。,111,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核心原则共六节和2个附录,25条原则。主要内容包括:前言;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一览表;第一节,简介;第二节,有效银行监管的先决条件;第三节,发照程序和对机构变动的审批;第四节,持续性银行监管的安排;第五节,监管者的正规权力;第六节,跨国银行业;附录一,有关政府所有银行的特殊问题;附录二,存款保护。,112,第六节 国际金融交易中的外汇管理制度,一、外汇管理制度外汇管理广义上指一国政府授权国家的货币金融当局或其他机构,对外汇的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等实行的控制和管制行为。,113,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法律制度(一)IMF的产生背景与主要职能三大国际经济组织稳定货币制度、协调国家的汇率监管提供短期信用、调整国际收支失衡表决制度加权表决制度,114,(二)IMF的双挂钩体系(布雷顿森林体系)美元与黄金挂钩 其他国家的本币与美元挂钩这一体系随着美国,英国,法国义务的放弃而崩溃。,115,以美元为中心的固定汇率制,各成员国确定本国货币的含金量,一旦确立不得随意更改,只能在平价1%的幅度内上下波动,一旦波动幅度超过1%,成员国有义务干预以维持稳定。,116,黄金官价也是如此,1盎司黄金的官价为35美元,也只能在平价1%的幅度内上下波动,如果波动幅度超出范围,各成员国也有义务干预。唯一的例外是国家出现重大国际收支失衡,但应接受IMF的监管。,117,(三)建立普通提款权(ODR)普通提款权是为了解决会员国经常项目逆差而发放的,期限一般为3至5年,最大限额为其份额的125%。普通提款权具有贷款的性质,但这种贷款的用途比较单一,限于解决国家暂时性的国际收支困难。普通提款权相当于IMF为其成员国提供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这种短期资金融通一般采用购回的形式。,118,(四)IMF的第8条与第14条第8条有限度的承认成员外汇管制的权利,要求成员取消经常项目下的外汇管制。并不得采取歧视性的货币政策和复汇率制度。,119,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和单方面转移。但资本项目下可以保留外汇管制。资本项目则是在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行变化的交易项目,例如: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120,第14条则是给不能履行第8条义务的成员一定的过度期,可暂时不遵守第8条,但这些成员的外汇管制也需要接受IMF的磋商安排。,121,(五)IMF的三次修改 1、创立SDR(特别提款权)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是由IMF发行并分配给成员的资金权利。1969年9月,IMF第24届年会最终决定创立SDR,并于1970年正式发行。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原有的普通提款权以外的一种补充,所以被称为特别提款权。,122,2005年12月31日,IMF“一篮子”货币在SDR中所占的比例分别为美元(44%)、欧元(34%)、日元(11%)、英镑(11%),一个特别提款权为1.42927美元。,123,成员国分得的SDR将在IMF设立相应的资金帐户,主要通过帐面资金的划拨来完成结算。成员国可以将SDR作为国际储备资产的一种,以弥补黄金或者可自由兑换货币的不足。也可以使用SDR向其他成员国换取所需的外汇,或者使用SDR偿还国际收支逆差和基金组织的贷款。由于SDR的定值相对稳定,在许多情况下也被用来作为一种计值单位。,124,2、牙买加协议正式承认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全球汇率重新进入自由浮动时代,IMF转向对各员汇率政策的监督与协调。3、增资,并加强了IMF法律规则的约束力。,125,课堂练习题,案例分析:1、中国N市C公司(本案保证人),在N市与香港B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双方合资兴建位于N市的H饭店。之后,B公司与香港A银行(贷款人)签订一份贷款协议,约定B公司为H饭店的建造向A银行借款3000万港元,并约定C公司为该贷款的保证人,C公司为此向贷款人出具一份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凭要求即付的保证书。,126,B公司提款后,未按其与C公司签订的合资合同将资金用于建造H饭店。后因B公司未按期向A银行偿还贷款本息,于是A银行依约宣告全部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B公司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同时要求保证人C公司立即履行保证义务,偿还借款人所欠全部贷款本息。保证人C公司复函辩称,其担保此笔贷款的目的是B公司将该贷款用于建造H饭店,但借款人B公司并未依约投资,因此属借款人违约在先,保证人有权拒绝为其偿还贷款。,127,A银行经多次追偿未果,于1988年5月向香港法院提起诉讼,香港法院作出判决,判令B公司立即偿还贷款本息;同时判令C公司立即履行保证义务,向A银行偿付贷款本息。后因B公司破产,且香港法院的判决无法在大陆执行,贷款本息并未得到偿还。于是A银行向N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C公司履行保证义务。,128,回答以下问题,并说明理由:(1)保证人C公司是否有义务偿还全部贷款本息?(2)保证人的抗辩是否成立?,129,参考答案:(1)保证人应该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本案中的见索即付保证是合法有效的,对有关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根据此保证的要求,一旦主债务人违约,贷款人无须向主债务人追索,即可要求保证人无条件承担第一偿付债务的责任。在本案中C公司已就B公司的借款向A银行出具了保证书,作出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因此在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时,由保证人根据保证合同向贷款人偿还该款项乃理所当然。,130,(2)保证人的抗辩不成立。本案中签订的是见索即付保证合同。此种保证的主要特点就是独立性,即担保责任和基础责任相分离。所谓不可撤销的含义就是指保证人不能以基础合同的抗辩权对抗贷款人。保证人不能以借款人违反贷款协议为理由对抗贷款人。,131,2、甲国P公司委托乙国A银行组织一项直接型的银团贷款,于是A银行邀请B、C、D三家银行参加贷款银团。在银团贷款协定中,约定了A、B、C、D各银行的参与比例分别为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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