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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业通联:公司章程(12月)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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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业通联:公司章程(12月) .ppt

    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1 年 12 月 30 日0,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第五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六章,第七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八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九章,第一节,第十章,目,录,总 则.2经营宗旨和范围.3股 份.3股份发行.3股份增减和回购.5股份转让.6股东和股东大会.6股东.6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8股东大会的召集.13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4股东大会的召开.15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7董事会.20董 事.20独立董事.22董事会.25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8监事会.29监事.29监事会.30监事会决议.31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2财务会计制度.32内部审计.33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3通知.34通知.34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4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34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35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37,第十二章,附则.371,第1条,第2条,第3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则,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系由秦皇岛市北戴河通联路桥机械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而成立,在秦皇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130304000001328,原秦皇岛市北戴河通联路桥机械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公司依法承继。公司于 2010 年 7 月 1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300 万股,于 2010 年 8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第8条,公司注册名称: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全称:QINHUANGDAO TIANYE TOLIAN HEAVY INDUSTRY CO.,LTD公司住所: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山北路 3 号邮政编码:066004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2230 万元。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可以依法设立分公司及子公司(含全资一人有限公司)。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经费和必要的活动条件。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公司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2,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17条,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才为根本,以客户为中心,品质为先,发展致胜,打造世界一流重工企业,以产业报国为理想,追求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和谐发展。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的制造(有效期至 2012 年 11 月 5 日)、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的安装、改造、维修(有效期至 2014 年 9 月 17 日);超大型起重机械的制造(按有效许可证经营)。一般经营项目: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超大型起重机械、路桥机械、建材的销售;厂(场)内搬运车辆制造、销售、安装;其他机械制造及销售;路桥机械施工及服务;货物进出口;钢结构工程;船舶分段制作、船舶分段合拢、船舶管系安装;船舶铆焊、涂装及技术咨询服务;桥梁施工机械设备的租赁、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咨询;隧道工程机械设备的制造、租赁、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咨询;现场运输设备的租赁、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咨询;路桥工程施工、地下轨道工程施工;非公路自卸车及相关零部件的制造、技术开发、售后服务及装卸工程服务。,第三章,股,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16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18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项规定。3,第19条,1,2,3,4,5,6,7,8,公司为根据公司法第九条的规定由秦皇岛市北戴河通联路桥机械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并以 2008 年 5 月 31 日为基准日,经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后净资产数人民币 145,564,200.50 元,折合股本总额为 12,000 万股。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及股本结构为:,序号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股东名称胡志军朱新生上海娴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石家庄润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明铎王银柱王金祥杨芝宝陈枫深圳市加利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徐波白艳辉张歧李田农丛玉敏黄义成杨清芬张乐亲张振文袁志杰胡翔杨振忠陈立仁胡凤玲尹兰喜程伟覃艳明谷水清李宏杰郭保安孙占森王淑芝杨利彬袁大军霍威赵铁岩,持股数额(股)25,263,55725,263,55716,551,72414,482,7597,318,7394,639,8383,765,7702,363,7222,068,9652,068,9651,722,9471,476,5371,476,5371,346,7101,241,3791,232,261951,305871,701869,347762,321588,870574,912492,904346,562346,562235,521235,521208,168206,897206,897206,897103,795103,79598,58182,75982,759,所占比例21.05%21.05%13.79%12.07%6.10%3.87%3.14%1.97%1.72%1.72%1.44%1.23%1.23%1.12%1.03%1.03%0.79%0.73%0.72%0.64%0.49%0.48%0.41%0.29%0.29%0.20%0.20%0.17%0.17%0.17%0.17%0.09%0.09%0.08%0.07%0.07%,4,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26条,序号373839合计,股东名称王向东贾学敏张文明,持股数额(股)49,29049,29041,379120,000,000,所占比例0.04%0.04%0.04%100%,公司股份总数为 2223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公司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2230 万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25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公司股票上市后,采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因本章程第 24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24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5,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第32条,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 24 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27条第28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东公司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股东名册须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各股东所持股票编号及各股东取得股份日期等事项。6,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前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34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第40条,第41条,第42条,(二),第39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通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发生侵占公司资产行为时,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法以现金方式清偿的,公司应通过变现其冻结股份进行清偿。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产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侵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及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应提请公司股东大会予以罢免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8,(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本章程;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审议批准本章程第 45 条规定的投资事项、46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审议批准本章程第 43、47 条规定的交易事项;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十五)(十六)(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43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对外投资、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关联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重9,大交易事项,除中国证监会和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第44条 上条所称“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提供财务资助;,(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四)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五)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六)债权、债务重组;(七)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八)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上述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相关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资产总额和主营业务收入,视为上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交易达到上条规定标准的,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条的规定。,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0,第48条,第45条 公司发生对外投资事项,投资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第46条 公司的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5)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前款第(4)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47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比照本章程第 44 条的规定,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应当订立书面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视为公司的交易,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相应程序。本章程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一)(二)(三)(四)(五),本章程第 44 条规定的交易事项;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11,(二),(三),(五),(四),(五),第50条,第51条,第52条,(六)(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第49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二)(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 6 人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秦皇岛市北戴河区金城路 48 号或董事会在会议通知中上列明的其他明确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通讯表决方式或董事会征集投票权的表决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12,第53条,第54条,第55条,第56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13,第58条,第59条,第60条,第61条,第62条,第64条,第57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60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第63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4,第65条,第66条,第67条,第68条,第69条,第70条,第71条,(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各股东并说明原因。,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15,第72条,第73条,第74条,第75条,第76条,第80条,或者其他授权文件以及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公司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77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78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79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册的登记为准。,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16,第81条,第82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通讯表决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83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84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三)公司年度报告;(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85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四)本章程的修改;(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17,第86条,第87条,第88条,第89条,第90条,第92条,审计总资产 30%的;(六)股权激励计划;(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但应主动向股东大会申明此种关联关系。关联股东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回避而不参与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中应当充分说明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回避的提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前条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一)为交易对方;(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六)存在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其他情形的股东。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91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选举董事、监事时,经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决定后,选举可采用累积投票制,该制度的实施细则为: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及两名以上的董事、监事时,公司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总人数相等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大会应当根据各候选董事的得票数多少及应选董事的人数选举产生董事。在候选董事人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时,候选董事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18,第93条,第94条,第95条,第97条,第98条,第99条,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票数方可当选。在候选董事人数多于应选董事人数时,则以所得票数多者当选为董事,但当选的董事所得票数均不得低于出席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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