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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流法律]物流合同的基本问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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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流法律]物流合同的基本问题.ppt

    第二章 物流合同的基本问题,交通与汽车工程学院朱晓海,基本内容,1、物流合同概述2、物流合同的订立3、物流合同的效力4、物流合同的履行5、物流合同违约责任,第一节 物流合同概述,1、什么是物流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财产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物流合同是物流服务提供者与接受者之间就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一项或几项基本活动达成的协议。,2、物流合同的特征:,是平等的物流服务提供者与接受者之间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物流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物流合同是物流服务提供者与接受者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补充,我国的法律责任制度包括三方面,一是刑事责任,二是民事责任,三是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是违反刑事法律规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我 国的刑法对此作了全面详尽的规定。民事责任,它是平等主体之间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应当 承担的法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法通则对此作了规定。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行政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处分,再就是行政处罚。,3、物流合同的分类,分类标准:(1)根据功能分(2)根据环节分(3)根据地域范围(4)根据物流服务提供方所进行的分类,3、物流合同的分类,合同一般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主合同和从合同等。,1、根据功能分类(最基本的分类)运输合同 储存(仓储)合同 装卸合同 搬运合同 包装合同 流通加工合同 配送合同 信息处理合同 综合物流合同与单一物流合同,运输合同基本构成:(1)订立合同双方:(2)包装要求(3)运输办法及运杂费负担(4)托运时间及地点(5)到货时间及地点(6)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7)付款办法(8)违约责任,2、根据物流环节所进行的分类:供应物流合同 生产物流合同 销售物流合同 回收物流合同 废弃物物流合同,3、根据物流地域范围所进行的分类 国内物流合同(国内法)国际物流合同(国际公约),4、根据物流服务提供方所进行的分类 供需方物流合同 第三方物流合同,4、物流合同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1、意思自治2、公平原则3、诚实守信4、合法原则,第二节 物流合同的订立,1、要约2、承诺3、订立物流合同需要注意的问题,1、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在商业活动和对外贸易中又称为发盘,发出要约的人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简称受约人。,要约是具备一定条件的意思表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要约的构成要件有: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约人发出。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它不能因相对认得承诺而成立合同。但获得要约邀请信息的人可以向发出要约邀请的人发出要约,表明订立合同的意图。,3、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的法律效力又称要约的约束力。一项要约如果符合构成要件,就会对要约人和受约人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的失效,要约在以下情况下失效: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约人未做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4、承诺,1、什么叫承诺: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是指受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1)承诺必须由受约人向要约人发出(2)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3)承诺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2、承诺的生效:我国采用的是到达主义,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3、承诺的撤回:在采取到达生效的国家或国际公约中,允许承诺人在发出承诺后撤回。但是,如果承诺已经到达要约人,已经生效,则不得撤销,否则视为单方面解除合同。,5、签订物流合同需要注意的问题,1考虑不同物流功能之间的协调2物流合同应兼顾双方的利益3合同条款要完整4物流服务内容要明确5当事人均应诚实守信6合同应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行性7合同要留有余地,第三节 物流合同的效力,1、物流合同生效要件2、无效的物流合同3、可撤销的物流合同,1、物流合同生效要件,1)物流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物流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物流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4)物流合同不许具备规定的形式,2、无效的物流合同,无效合同 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物流合同因为下列原因因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欺诈和胁迫导致合同无效仅仅限于对国家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形;如果不涉及国家利益,仅损害受欺诈或胁迫的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则不属于无效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3、可撤销的物流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以及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区别:1、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当然无效2、可撤销合同在成立之后,未被撤销之前却是有效的。3、可撤销合同只能有享有撤销权的人通过法院或仲裁机关主张撤销。,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含有下列情形的物流合同可以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物流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物流合同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物流合同。,第四节 物流合同的履行,一、物流合同履行的概念和原则二、物流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三、物流合同债权的保全,一、物流合同履行的概念和原则,合同履行:是指合同依法生效后,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以使合同债权得到实现的过程。,物流合同的履行的原则1适当履行原则2协作履行原则3经济合理原则4情势变更原则,二、物流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1、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不履行债务的权利。2、抗辩权根据其存在的时间可以分为:一时抗辩权 永久抗辩权,一时抗辩权一般存在于双务合同中。物流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如果物流合同一方当事人担心履行合同后,对方不履行相应的义务,那么只要情况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条件,就应及时行驶抗辩权,以免遭受不必要的风险。,3、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呈对应状态,即每一方当事人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例如:买卖合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划分划分标准: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给付义务的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划分意义: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则。2在风险负担上是不同的。双务合同中中,如果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合同义务应被免除,其享有的合同权利亦应消灭。在此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因不再负有合同义务,也无权要求对方作出履行;在单务合同中,不存在双务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4、双务合同抗辩权分3种: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5、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根据此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应具有以下条件:1当事人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2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的先后顺序且履行期限届至;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未提出履行债务;4对方的给付是可能履行的。在具备上述4个条件时,在一方未履行自己的义务,而要求对方履行义务时,对方有权不履行义务,这种不履行义务的权利即为同时履行抗辩权。,6、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后的顺序可以是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是基于法律规定。先履行一方在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旅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目的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7、不安抗辩权 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的情况下,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终止自己履行的权利。,三、物流合同债权的保全,合同关系成立后,债务人的财产是债权人债权实现的保证,法律设立了债权保全制度,以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保全制度包括代位权制度和撤销权制度。,债务人与债权人债务人,是指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与“债权人”相对。在财务会计学的术语中,债务人是指欠别人钱的实体或个人.按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将钱借给他人的人,称为债权人;相对而言从别人手中借钱,欠别人钱的人称为债务人。,代位权 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危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代位权涉及到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撤销权 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滥用其财产处分权而损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我国合同法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第五节 物流合同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二、物流合同中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三、物流合同的违约行为四、物流合同违约责任形式,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物流合同违约责任即为物流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的责任。,通常情况下,违约责任旨在弥补或补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但是,在一定情况下,违约责任可能与补偿没有直接关系。定金通常与补偿不存在关系,违约金的数额可能高于或低于实际损害,但一般按约定的违约金赔偿。,二、物流合同中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1、归责原则,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责任是否成立的法律原则。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合同当事人违约时,确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2、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条规定实质上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3、对于物流合同来说,我国合同法对运输合同、仓储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的规定也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4、法律规定的可以免责的原因主要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三、物流合同的违约行为,违约行为,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物流合同中的违约行为具体体现为预期违约行为和实际违约行为两种类型。,1、预期违约 也称先期违约,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1违约行为发生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2违约行为的类型包括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两种3预期违约责任具有特殊性,2、实际违约行为 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构成的违约行为。实际违约行为有以下几种类型:1拒绝履行2延迟履行:包括债务人的给付延迟和债权人的受领迟延。3不适当履行,四、物流合同违约责任形式,违约责任形式,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后,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行为的复杂性决定了承担违约责任方式的多样性。,主要有以下几种:1)继续履行 2)支付违约金 3)损害赔偿 4)定金,1、继续履行,继续履行也称为实际履行、强制实际履行、依约履行等,是对违约行为人的一种强制措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违约方能继续履行的合同。如果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或者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不能适用继续履行。2必须有非违约方的请求。3非违约方须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具体的期限根据合同本身确定。,2、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具有以下特征:1违约金由当事人约定。若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条款,则不产生违约金责任。2违约金的数额是预先确定的 3违约金是一种违约后生效的责任方式,3、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违约责任中的一种重要的、常见的责任形式。具有以下特征:须有实际损失的存在损害赔偿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损害赔偿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损害赔偿以赔偿当事人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则,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完全赔偿=实际损失+可得利益的损失损害赔偿的限制 完全赔偿原则可受预见性规则和减轻损失规则的限制。,4、定金,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付给对方一定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主题案例,某日下午,原告许永军与其父许二虎及同村王光成等5人,到被告安阳市国营华侨友谊公司购买摩托车。经看样品,许永军看中五羊本田125型摩托车,价格为15800元。按华侨友谊公司的售货规定,顾客须先交款后到仓库提货、安装和调试。许永军到柜台交款15800元,但应其要求,发票上开为12800元,保修登记卡未填写。随后,许永军等随营业员到仓库提货。此时,有一男青年混迹其中,帮助营业员提货、组装、加油、发动试车。车装好后,该男青年在原地加好油发动该车,营业员叫该男青年到外面跑一下试试车。结果,该青年骑车一去不返,车被拐走。原告许永军起诉,要求被告交付一辆同型号同价款摩托车,或返还价款15800元。被告华侨友谊公司不同意,认为车已交给原告,此损失只能由原告自负。试分析:该案中究竟应由谁来承担摩托车的损失?,我国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我国货物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的规则是:1、自交付时起转移。通常是动产买卖合同,但该规则是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2、法律规定所有权转移时间。法律对于比较重要的物或具有特殊性的物的所有权转移可以作出特别的规定。3、当事人约定所有权转移时间。当事人约定所有权转移时间的有两种情形:一是交付后一定期限才转移;一是当事人约定所有权自合同订立时起转移。,在实际的货物交付中货物所有权转移是比较复杂的,涉及到有关货物的单证、交付时间、交付地点、运输等问题。这些内容都是买卖合同中的主要条款,直接涉及到所有权的转移,应该明确地予以约定。,比如:卖方应向买方交付有关单证资料;应按约定期限交付或在未约定期限时经必要的准备时间后交付;卖方应按约定地点交付;需要运输的,卖方应将其交给第一承运人;在存放地点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应在卖方订约时的营业地交付;分批交付的货物,如因其中一批货物未交付或不符合要求而影响到整个合同的商业目的时,买方可要求解除合同。,出卖人的瑕疵担保义务 指出卖人应该履行法定的和约定的义务,确保所交付的货物不存在权利瑕疵和品质瑕疵。瑕疵担保义务分为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和品质瑕疵担保义务。,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指出卖人应保证不会出现第三人对买卖标的物主张权利的情况。,品质瑕疵担保义务,指出卖人应担保所出售的货物的品质符合要求,衡量交付的货物是否存在瑕疵有两个标准:一是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货物品质的约定;二是法律对货物品质的规定。,案例分析,本案的关键是认定摩托车灭失的风险负担。合同法对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作了详尽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可知,由于当事人并未另外约定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故摩托车的灭失风险负担应当视其所有权是否转移而确定,而所有权是否转移又取决于摩托车是否已交付。如已交付则由买主即原告承坦;如未付则由卖方即被告承担。本案的摩托车是在试孪过程中灭失的,按常理,试车意味着未正式交付,而是交付前的准备阶段,只有试车后买方同意接受该摩托车,才算正式交付。所以,试车时该车所有权并未实现转移,其灭失的风险也就只能由被告卖方自己负担。所以,按合同法规定,买方提出的诉讼请示求是有法律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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