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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品PPT资料】港口法律法规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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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品PPT资料】港口法律法规讲座.ppt

    港口有关法律法规讲座,XX律师事务所2010年12月,快乐分享与您共享精品PPT资料 http:/,我国港口相关法律体系,纵向调整,横向调整,民事责任承担,港口建设、经营,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合同关系,(一)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的主体:(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或非法人组织)(3)国家机构和组织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各种国家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二是各种企事业组织;三是各政党和社会团体。,2、法律关系的分类:(1)公法:调整纵向法律关系,如宪法、行政法、刑法等。(2)私法:调整横向法律关系,主要是民法与商法。(3)公私混合法:调整纵向与横向结合的关系,如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环境法等。相应的,法人也可分为:公法人:参与宪法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 各机关、组织。私法人:参与民事或商事法律关系的机关、组织。,(二)纵向调整港口法律关系的规范,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规划管理规定,港口建设管理规定,船舶引航管理规定,港口治安管理规定,港口装卸机械管理规定,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港口道路交通管理办法,港口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法律,部门规章,河北省港口管理规定,港口纵向法律关系: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主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经营人 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通过,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但仅是一部港口行政管理法规,并未对港口横向的民事法 律关系进行调整。根据港口法颁布的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也成为一部 行政管理细则。,港口的定义港口法第三条:是指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由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组成的区域。港口可以由一个或者多个港区组成。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法第六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港口建设、经营,港口建设: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不得违反港口规划建设任何 港口设施。按照国家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 术规范。建设港口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港口的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 所,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 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经依法办理 有关手续,并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 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法律责任:,港口经营:港口经营包括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的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经营港口理货业务,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许可。不得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港口经营人应当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未公布的,不得实施。港口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港口经营人摊派或者违法收取费用,不得违法干预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自主权。港口经营人有权拒绝违反规定收取或者摊派的各种费用。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如实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法律责任:,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相关法律体系,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港口煤尘防治规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工伤保险条例,刑法(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河北海事局辖区水域通航安全保障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港口安全管理: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保障组织实施。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禁止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港口的新建、改建、扩建等,还需符合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港口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港口煤尘防治规定、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等。,法律责任,港口安全作业,港口接受船舶来港前,须确保港口相关因素满足下列安全要求:航道宽度、水深应满足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针对不同船舶类型的要求;调头水域的直径根据不同水域状况应满足0.52.5倍的船长;港池宽度视不同类型码头的布局,应满足0.81.5倍的船长,特殊情况应满足1.5倍以上船长;泊位前沿水深应保证船舶安全停靠、作业及完货后安全离泊;码头结构强度与荷载应满足拟靠船舶吨位;泊位长度应满足拟靠船舶的尺度及系缆要求;船舶系缆要满足系妥所有应系缆绳并保持松紧适度的状态且缆绳之间、缆绳与码头之间不产生损害性摩擦。,码头安全靠泊 对于拟靠船舶的码头,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泊位预留挡距至少为船长的120;泊位上的护舷应处于良好的状态;泊位前沿清爽并不得存在水下障碍物且具有足够的水深;码头设置指泊标志,并配备足够的带缆人员;码头装卸机械在船舶靠离泊前应移至安全位置;港作拖轮的配备应能满足船舶驾引人员靠、离泊的需求,在进行靠、离泊操作时,拖带缆绳应尽量使用拖轮的缆绳。船舶夜间进行靠离泊作业,码头必须保证配备有效的照明设施,其发光强度及角度应能够满足船舶靠、离泊作业的安全要求。码头照明设施应妥善遮蔽,不得影响航标效能。主管机关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有关安全要求。,泊位上的护舷装置,港口部门应经常检查,发现损坏应及时修复,发现护舷落水应及时报告主管机关并打捞清除。如遇护舷装置严重损坏或脱落,致使护舷的螺栓突出但又无法立即修复的,必须加挂足够数量的替代护舷,否则不能靠船。对于超过使用期限的护舷装置应及时更换。港口部门要随时注意码头水深的变化,对乘潮进港的大吃水船舶应及时组织抢卸,以防船舶坐浅;装船过程中如继续作业可能导致船舶坐浅时应立即停止装货作业。船舶装卸过程中其横倾角不得超过3度。散装货物在装船完毕或临时移泊,船舶必须处于无横倾状态,且舱口围垂线以内要基本装平,货物面最低点与最高点的高度差不得超过一米。凡装半载或不能装满舱的船舶,装货完毕港口应予平舱。为确保船舶航行安全,港口部门应对货物状态予以密切关注,不得将着火原煤或温度过高的货物装上船舶。,码头检测与核定 港口应定期对码头的结构状态进行检测核定。重力式码头每五年检测核定一次,其他类型码头每三年检测核定一次。码头所有人对其所属码头按规定期限进行检测后应向主管机关递交码头结构状态评估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码头基本概况:建造时间、结构、用途、设计吨位、荷载;内部结构的检测时间及方式;检测结果:码头结构强度、荷载是否受到影响及影响程度、靠泊能力是否下降、是否需进行特别维护。,码头在被船舶触碰或码头面以上堆放超出码头承受能力的负载或遭强风浪撞击,致使码头强度、结构等发生变化或码头出现沉降现象时,码头所有人需对码头的靠泊能力进行特别检测核定。损坏的码头经由具相应资质及能力的专业单位在实施实地检测后应出具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的码头结构状态评估报告:码头损坏过程;特别检测的时间和方式;码头结构、强度受损情况以及对船舶安全靠泊的影响程度;修复意见。,码头所有人应将码头结构状态评估报告和据此制定的码头修复计划及时报送主管机关。码头修复后,主管机关可组织现场勘察及专家鉴定,并可依据鉴定结论作出如下决定:恢复码头原来的靠泊能力;降低码头靠泊能力使用;停止码头的使用。码头损坏修理期间停止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规范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行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文件和档案管理、隐患排查与治理、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相关方及外用工管理,职业健康管理、防护用品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等。,企业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时,应当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企业应根据作业场所的实际情况,按照GB2894及企业内部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进行危险提示、警示,告知危险的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等。企业应在设备设施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在检维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案例:阮海江诉浙江省台州市海门港埠总公 司港口作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称:12月22日下午,原告受王刚指派到被告所在码头购买废电机,该废电机由案外人委托被告进行装卸。被告的门座式起重机司机陈顺友在进行装卸操作时,门机突然出现故障,门机抓斗荡向站在船舶外船舷边的原告并在栏杆上压了一下,致原告当场昏迷,支出了29万余元的医药费、住宿费等。因被告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应予赔偿。被告认为:原告未经许可擅自进入边检口岸限定区域、海关监管区和被告港口作业区域,买卖未经海关通关放行的海关监管货物属走私行为,由此造成的人身损害后果应由其自负。被告已在装卸作业时明显标示了“门机作业区域严禁作业人员进入”,在现场配置了安全巡查人员,操作人员持证上岗,门机检验合格,操作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原告称:12月22日下午,原告受王刚指派到被告所在码头购买废电机,该废电机由案外人委托被告进行装卸。被告的门座式起重机司机陈顺友在进行装卸操作时,门机突然出现故障,门机抓斗荡向站在船舶外船舷边的原告并在栏杆上压了一下,致原告当场昏迷,支出了29万余元的医药费、住宿费等。因被告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应予赔偿。被告认为:原告未经许可擅自进入边检口岸限定区域、海关监管区和被告港口作业区域,买卖未经海关通关放行的海关监管货物属走私行为,由此造成的人身损害后果应由其自负。被告已在装卸作业时明显标示了“门机作业区域严禁作业人员进入”,在现场配置了安全巡查人员,操作人员持证上岗,门机检验合格,操作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法院最终判定:本案被告港埠公司作为门机的业主,尽管对门机进行了年度检验合格,但平时仍应对门机勤加检查维护,克尽职责以策安全。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在于门机在作业中因电路故障突然失控所致,且被告虽组织了安全巡查,但未能采取有效的防护、管理措施发现并阻止无关人员进入门机作业危险区域,因此,被告应对本次事故承担3/4的主要责任。原告阮海江虽为受害人,但原告系违规通过挂靠办得“登外轮许可证”,未经边检部门许可即进入口岸限定区域并登上外籍船舶“鸿达”轮,不顾显著警告标志冒险进入门机作业区域后,又疏忽大意未能发现并避让失控的门机抓斗,其本身亦有一定过错,应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1/4的次要责任。,企业应急救援,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企业应建立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组织训练;无需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可与附近具备专业资质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服务协议。企业应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针对重点作业岗位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形成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应急预案应根据有关规定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企业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开展事故救援企业发生事故后,应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必要时向相关单位和人员通报。企业发生事故后,应按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明确其职责与权限,进行事故调查或配合上级部门的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应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事故调查组应根据有关证据、资料,分析事故的直接、间接原因和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编制事故调查报告。,职业健康管理,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配备与职业健康保护相适应的设施、工具。企业应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进行检测,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予以告知,并将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设备,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如实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生产过程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并依法接受其监督,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和防护措施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企业应采用有效的方式对从业人员及相关方进行宣传,使其了解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降低或消除危害后果。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按照GBZ158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载明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认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下列情形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 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三)横向调整港口法律关系的规范,民法通则,合同法,海商法,港口货物作业规则,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一般法,特殊法,部门规章,1、横向法律关系的调整范围民法通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合同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 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 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 规定。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 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海商法 第一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 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 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 航水域中从事的营业性水路货物运输适用本规则。,港口货物作业规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水路运输货物提供的 装卸、驳运、储存、装拆集装箱等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则。港口货物作业合同: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对水路运输货物进行装卸、驳运、储存、装拆集装箱等作业,作业委托人支付作业费用的合同。港口经营人:与作业委托人订立作业合同的人。作业委托人:是指与港口经营人订立作业合同的人。货物接收人:作业合同中,由作业委托人指定的从港口经营人处接收货物的人。,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对于“港口经营”的定义 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2、民事责任相关法理违约责任:基于合同而产生,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承担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行为人对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并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主要区别,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指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同时又符合侵权要件,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一并产生,违约的责任的请求权与侵权责任的索赔请求权发生重叠,形成请求权的竞合。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的义务或责任;非依法律或合同的规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港口经营人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装卸合同,在装卸过程中发生货损,则作为托运人,可如何选择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方式?各有何利弊?,3、港口业务中涉及到的几种民事纠纷类型港口作业纠纷港口作业重大责任事故赔偿纠纷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仓储合同纠纷码头建造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理货合同纠纷,(1)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将港口经营人和航运企业都视为承运人,同时港口经营人又是船方的货运代理人,共同对水路货物运输承担责任。港口经营人和船方之间则作为承运人的内部关系来调整市场经济时期,随着水路运输的发展,港口管理体制实行改革,港口经营人突破了港航一家的传统模式,成为独立于承运人的民事主体。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和港口货物作业规则维持了对港口经营人独立主体法律地位的定位。2004年1月1日生效的港口法将港口经营人的独立主体地位提升到法律高度。,问题:对于港口经营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并没有明确规定海商法、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分别调整海上运输及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但都未将港口经营人纳入其中。港口法仅调整了港口经营人与行政管理部门的纵向法律关系,并未涉及到港口经营人横向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港口货物作业规则是迄今为止有关港口民事权利义务规定最为明确的部门规章。但由于其法律效力较低,只在与现行法律不冲突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裁判的参考,但不是必须执行。且该规则只适用于内贸码头,有较大局限性。目前在港口纠纷的法律实务中,既有适用海商法、也有适用民法通则或合同法的,而同样的案件适用不同的法律往往判决结果大相径庭。,(2)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一般包括如下条款:作业委托人、港口经营人和货物接收人名称;作业项目;货物名称、件数、重量、体积(长、宽、高);作业费用及其结算方式;货物交接的地点和时间;包装方式;识别标志;船名、航次;起运港(站、点)和到达港(站、点);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作业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港口经营人的主要义务,(3)港口经营人的严格合同责任港口货物作业规则第45条 港口经营人在港口作业合同履行过程中货物的损坏、灭失或者迟延交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港口经营人证明货物的损坏、灭失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除外:不可抗力;货物的自然属性和潜在缺陷;货物的自然减量和合理损耗;包装不符合要求;包装完好但货物与港口经营人签发的收据记载内容不符;作业委托人申报的货物重量不准确;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流质、易腐货物;作业委托人、货物接收人的其他过错。,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等;(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等;(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等。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产生不可抗力时当事人负有的义务应当及时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应当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情况和理由。当事人一方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机关的证明,证明不可抗力及其影响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案例:中机通用进出口公司诉天津港第二港 埠有限公司港口作业合同纠纷案,原告将三聚磷钠、乙炔黑等货物按被告要求于8月18日集港,被告将货物安排在标高为5.1-5.3米的场地存放,准备装船。8月20日15:54时,原告部分货物因受9711号风暴影响,被海水浸泡受损。16:30时,被告将货物被海水浸泡情况通知了原告代理人,并于8月22日出具了货损证明。据国家海洋局预报中心于8月20日8时预报,16:50时潮高将达5.30米,实际到15:54时,潮高已达到5.59米。另据相关气象报告证实,该港在4:17时至18:06时有雨且伴有短时8级以上大风。,被告于8月19日上午10点左右收到关于9711号风暴的警报后,即对库存的机械设备、卷铁、大麦等货物进行疏运和搬倒,但未对原告所属货物采取措施,存于被告库场内的他人货物也有不同程度被海水浸泡现象。原告认为,9711号风暴已经被预报,被告应当预见,在此情况下未对原告货物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导致货物受损,不符合构成不可抗力的法定条件。被告答辩称,其于8月19日上午10时左右接到风暴预报后,即召开了紧急会议停止集港并集中力量对部分货物进行搬运。由于原告货物存放在较高处,被告首先考虑的是搬倒存放在标高为4.7米货场的货物。且由于当时降雨并伴有大风,包括原告货物在内的许多货物因怕淋,若强行搬到可能造成更大损失。,最终法院采纳了被告答辩意见,认为:由于风暴潮、天文大潮和海浪三种力量结合,使潮灾加重,潮位超过预报潮高。且在目前科学技术条件下,从发出预报至原告货物受损,被告已无能力保障全部货物的安全,故原告货损仍然属于不可避免的不可抗力造成。被告收到预报后,已组织大量人力和机械设备加快装船和搬倒疏运货物。对包括原告货物在内一些怕遭雨淋和存放场地标高较高的货物未进行搬倒是合理的不作为。被告对其所保管的全部货物的安全已尽到了努力,原告货损确属不可避免,故被告不应对原告货损承担赔偿责任。,(4)港口经营人如何适用承运人责任限制制度 我国海商法中规定了承运人责任限制制度第五十六条 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666.67计算单位,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2计算单位,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但是,托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已经申报其性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中载明的,或者承运人与托运人已经另行约定高于本条规定的赔偿限额的除外。第五十七条 承运人对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和迟延交付同时发生的,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适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承运人责任限制制度能否适用于港口经营人?海商法第五十八条 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所涉及的货物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对承运人提起的任何诉讼,不论海事请求人是否合同的一方,也不论是根据合同或者是根据侵权行为提起的,均适用本章关于承运人的抗辩理由和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前款诉讼是对承运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提起的,经承运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证明,其行为是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之内的,适用前款规定。第六十一条本章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对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起诉讼的,适用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港口经营人与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责任期间不重合,无适用可能,责任期间部分重合,则在重合的范围内,港口责任人有可能适用承运人责任赔偿限制,在实际案件中,港口经营人能否被认定为实际承运人、承运人的雇佣人或代理人尚需由法院结合货损案件实际情况确定作为港口经营人来说,在从事货物装卸、仓储、港内运输等业务时,应当与承运人签订代理合同,如货物装卸代理协议等,其内容上明确港口经营人仅作为船公司的代理人,其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如在合同中约定“乙方(港口经营人)作为甲方(船公司)的代理人从事本合同项下的各项活动”,如此在发生货损时,港口经营人或可享有承运人责任限制的权利。,(5)船舶优先权 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二十二条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船舶优先权的行使与消灭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优先权,除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外,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二)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三)船舶灭失。,案例:中国石化集团茂名石化公司港口公司诉 海流航运公司船舶抵押权纠纷案,被告所属“航海者”轮因另案被法院裁定拍卖“航海者”轮自2002年2月26日至5月14日泊于原告锚地,未向原告支付港口费和锚泊费。原告在债权登记公告期内向法院申请债权登记并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停泊费并确认上述债权对“航海者”轮具有船舶优先权,有权从该轮拍卖款项中优先受偿。因停泊费属于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港务费”,而原告也在法院强制拍卖该轮的公告期内申请登记了上述停泊费债权,故法院在最终判决中确认了原告的停泊费债权有权从该轮拍卖款项中优先受偿。,(6)企业采购招投标相关法律 企业采购业务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采购计划安排不合理,市场变化趋势预测不准确,造成库存短缺或积压,可能导致企业生产停滞或资源浪费。供应商选择不当,采购方式不合理,招投标或定价机制不科学,授权审批不规范,可能导致采购物资质次价高,出现舞弊或遭受欺诈。采购验收不规范,付款审核不严,可能导致采购物资、资金损失或信用受损。,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采购验收制度,确定检验方式,由专门的验收机构或验收人员对采购项目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证明。涉及大宗和新、特物资采购的,还应进行专业测试。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负责验收的机构或人员应当立即向企业有权管理的相关机构报告,相关机构应当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企业应当加强物资采购供应过程的管理,依据采购合同中确定的主要条款跟踪合同履行情况,对有可能影响生产或工程进度的异常情况,应出具书面报告并及时提出解决方案。企业应当做好采购业务各环节的记录,实行全过程的采购登记制度或信息化管理,确保采购过程的可追溯性。,招投标流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应当进行招投标的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运工程,是指港口工程、航道工程、航标工程、通航建筑物工程、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工程、安装工程和支持系统及其辅助和附属工程等。水运工程施工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 行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程序包括招标、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投标、开标、评标及合同签订等。,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是指港口工程、航道工程、航运枢纽工程、通航建筑物工程、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工程项目中的机械、电气、车船等设备。机电设备的采购应当进行招标。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只能从唯一制造商获得的;采购活动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单项合同在100万元以下,且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基本原则 公平、公开、公正、诚实信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法律责任,招标方式 以水运工程机电设备采购为例,招标人资格,招投标程序,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包括: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依据;招标项目的概况,包括采购设备的名称、招标范围、供货时间和资金来源等;招标方式、时间、地点、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对投标人的要求;其他事项。,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期限要求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补充的,招标人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在发售招标文件十日前,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将招标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国家投资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及限额以上技术改造建设项目报交通部备案。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发布招标公告至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时间,不得少于十日。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二十日,大型成套设备不得少于六十日。招标人在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任何函件,招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资格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水运工程机电设备的投标人,是具备相应投标资格,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机电设备的制造商或者制造商授权的销售商。投标人可以单独投标,也可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中各制造商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联合体成员间须签订协议,明确牵头人以及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将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以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施工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包括以下内容:资格审查申请书;投标人的营业执照、所有制性质;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证书和资信证明、固定资产净值、专业技术人员构成,施工设备等;投标人的经营管理状况,近三年完成主要施工项目的情况,施工质量情况,同类工程实绩,近三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施工项目获奖情况及有关证明,社会信誉等;正在承担的施工项目,拟承担本项目的人员,拟承担本项目的人员,技术负责人和设备情况;如有分包,必须提供分包单位的有关证明资料,但项目主体工程不得分包;其他。,开标及评标 保密原则:标至发出中标通知书为评标阶段,评标活动均应保密。评标委员会的构成:成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交通部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供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保密。,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投标文件未按要求盖章及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或者署印);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又未书面声明哪一份为投标方案,哪一份为备选方案;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个机电设备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投标人以不正当手段从事投标活动。,废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中标,重新招标,投标人少于三个所有投标被否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无效的(或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中标无效,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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