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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和从轻处罚清单(2022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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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和从轻处罚清单(2022版).docx

    广西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2版)一、下列违反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1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未经设立登记、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 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2违反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3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二十九条,未按照要求办理备案的;4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的;5违反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未办理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6违反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7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组未依法报送清算报告的;8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9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合伙企业未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10违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的。二、下列违反广告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的,不予行政处罚:11违反广告法第八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明示的广告内容,不够显著、清晰表示,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12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但广告系通过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 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违法内容文字不是广告主体内容,广告发布前后相同时段内商品销售额或服务营业额未增加,没有造成 实际危害后果的;13违反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引证内容合法有据,但未在广告中表明出处的;14违反广告法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但专利有效的;15违反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注“广告”字样,但内容能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的;16违反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危害后果轻微的;17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发布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或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但广告系通过广告 主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18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一条,发布农药广告未标明农药广告批准文号,但已取得批准文号并在有效期内,且发布的 农药广告内容与批准内容一致的;19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条,发布兽药广告未标明兽药广告批准文号,但已取得兽药广告批准文号并在有效期内,且 发布的兽药广告内容与批准内容一致的;20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发布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已取得预售、销售许可证但未在广告中载明的。三、下列违反电子商务、合同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21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22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未按规定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的;23违反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24违反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未定期核验更新的;25违反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的;26违反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的;27违反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三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28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其在平台上开展的自营业务和 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29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未以显著 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30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网络交易经营者未按照有关要求,提供特定时段、特定品类、特定区域的商品或者 服务的价格、销量、销售额等数据信息的。31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同提供方未在其经营、服务场所或者网站公示含 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含有格式条款的通知、须知、声明、说明、店堂告示、数据电文、凭证、单据等设置或者张贴于经营、服务场所显著位置的;32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合同提供方未将其制定或者使用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在其 经营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进行公示的。四、下列违反商标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的,不予行政处罚:33违反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在自有网站、形象宣传片等非公共媒体、场所使用“驰名商标”字样,但未突出使用的;34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许可使用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35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36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条,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未按要求保存的。五、下列违反计量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37违反计量法第九条第二款,属于非强制性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38违反节约能源法第十九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的;39违反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40违反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六条,列入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的能源效率标识样式和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41违反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集市主办者未按规定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和备案,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的;42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43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最小高度不符合规定的;44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或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未依法标注的;45违反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项,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备案的。六、下列违反认证认可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46违反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条,认证机构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贝h 收费标准等信息的;47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48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49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已通过认证而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50违反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 有效性的。51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七、下列违反标准化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52违反标准化法第三十八条,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53违反标准化法第四十二条,社会团体、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对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进行编号的;54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生产者未在应当标注商品条码的预包装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55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销售者未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条码成员证书或者合法 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八、下列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56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不符合规定,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57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被检查人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检验样品的;58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对出厂、销售达不到原标注等级但仍属合格品范畴的产品,生产者、 销售者未在产品或者其包装的显著位置,或者未采用其他明示方法,标明该产品所达到的实际等级的。九、下列违反特种设备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59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即行施工的;61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未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 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62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63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 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64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的;65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电梯安全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或者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显著位置张贴悬挂有效的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安全警示标志、应急救援和投诉电话等信息的;66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电梯安全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变更维护保养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电梯检验机构变更使用标志的。十、下列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67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68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 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69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 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十一、下列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70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 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71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72违反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属于初次违法且没 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73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74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或者第四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 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或者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 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75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76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77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八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78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九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79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包装上未标注受委托企业的联系方式,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80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内连续停产超过六个月,复产前未履行报告义务的;81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条第四款规定,为农村集体聚餐提供有偿服务的承办者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十二、下列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82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第六至十八条,经营者未按规定的内容、要求明码标价,但未实际损害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十三、下列违反市场竞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83违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六条,经营者未履行优惠承诺,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84违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有奖销售公布的信息不全面,缺漏的信息不属于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 金金额或者奖品等影响兑奖的信息的;85违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有奖销售档案,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86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参加传销没有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十四、下列违反专利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87违反专利法第六十八条,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销售者不知道销售的产品为假冒专利的产品,销售者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违法所得较少的;88违反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的;89违反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专利代理师未依照专利代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的;90违反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专利标识的标注不符合专利标识标注规定,但不构成假冒专利行为的。广西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 2022版)一、下列违反市场主体登记、审批、备案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减轻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的,减轻行政处罚:1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公司过失提交涉及股权转让等一般虚假证明文件取得公司登记,登记时间未满一个月的;2属于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行为,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未依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时 间在30日以内,债权人损失较小的。二、下列违反广告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减轻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减轻行政处罚:3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发布内容合法的医疗广告,情节轻微且及时改 正,未造成任何社会危害后果的;4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五条,医疗机构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广告内容合法且及时改正,未造成任何社会危害 后果的。三、下列违反电子商务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法定减轻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减轻行政处罚: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法搭售商品、服务,持续时间较短,搭售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额较小,未对 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较大影响,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违反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方式、程序,持续时间较短,未对消费者合法权益 造成较大影响,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积极配合完成退款的;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三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 的;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四项,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 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四、下列违反商标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减轻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减轻行政处罚: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 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但违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下且取得权利人谅解的;10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未按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并及时纠正的。五、下列违反计量、标准化管理等规定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减轻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减轻行政 处罚:11违反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六条,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 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1倍以内的;12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条例第三十四条,商品现场计量交易时,未明示计量操作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示值,对方有异 议时,未重新操作并显示其示值,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13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销售者未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条码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14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销售者使用店内条码替换或者覆盖商品条码的。六、下列违反认证认可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减轻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减轻行政处罚:15违反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六条,认证机构未按规定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经其认证的产品、服务、 管理体系未产生危害后果的。七、下列违反产品质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减轻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 果的,减轻行政处罚:16违反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违法情节轻微,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17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违法情节轻微,有充分证 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18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违 法情节轻微,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和提供者的。19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产品,违法情节轻微,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20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违法情节轻微,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 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21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违法情节轻微的;22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被检查人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检验样品,产品尚未出厂、销售 的价款较小的。八、下列违反特种设备管理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减轻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减轻行政处罚: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电梯安全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根据电梯数量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23兼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九、下列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减轻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减轻行政处罚: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食品经营者销售非自制的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24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但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品经营者销售非自制的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25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但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食品经营者销售非自制的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 26加剂,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食品经营者销售非自制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但履行了法律规定 27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28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食品经营者销售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销售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但履行了该法 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货值金额三 千元以下的;29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九项,食品经营者销售非自身原因导致的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 添加剂,但履行了该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 进货来源,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30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食品经营者销售非自制的标签上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但 履行了该法规定的进觉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31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且经检验合格, 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32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需要取得 许可的已取得相关许可,案涉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食品原料来源合法,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33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1.首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2.无 证经营时间在30天以内;3.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4.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5.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后果;34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项,食品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 关产品,但履行了该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 进货来源,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35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但履行了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 明其进货来源,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36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违法情节轻微,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37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无产品名称,无生产者名称或者地址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十、下列违反市场竞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减轻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减轻行政处罚:38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销售与他人装潢近似的标识的商品,但无主观故意,且能提供商品来源和进货票据的;39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对商品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属于三小一摊、蔬菜水果店等小型市场主体,宣 传时间较短,商品或者服务经营额较少,未造成不良影响,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40违反拍卖法第十一条,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1个月,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下,案件调查终结前取得拍卖许可或不再从事拍卖活动的;41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实施价格欺诈行为,违法经营额较小,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主动采取有效措 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42违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有奖销售未按规定公布相关信息,属于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缺漏部分信 息但及时改正后不影响兑奖的。广西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清单(2022版)一、下列违反市场主体登记、审批、备案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从轻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从轻行政处罚:1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三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 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或者隐匿或者分配公司财产在50万元以下的;2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情节轻微,实缴注册 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或者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注册资本金额在注册资本的30万元以下,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金额在 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下的;3违反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30%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额的20%以下的;4违反公司法第二百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30%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数额占应出资额的20%以下的;5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经营额在1万元以下,无违法所得的;6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没有对被侵权人造成损失的,或者经营额在3万元以下的。二、下列违反广告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从轻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从轻行政处罚:7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较小,客观上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较轻微,对同行业商品或服务的贬低危害较小,广告发布前后相同时段内商品销售额或服务营业额未明显增加的;8违反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已经审查批准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有效期限已 过,但内容合法且未逾期三个月的。三、下列违反电子商务、合同管理等规定的行为,符合法定从轻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从轻行政处罚:9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 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10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 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11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合同提供方未在规定期间内按照修改意见函或者书 面答复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修改并继续使用的。四、下列违反商标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从轻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从轻行政处罚:12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但违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下的;13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四)项,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不构成犯 罪且违法行为轻微,与权利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及时履行的;14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九条,不按要求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15违反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主动消除或者减 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五、下列违反计量、认证认可管理等规定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从轻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从轻行政处罚:16违反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 或者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的;17违反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认证机构聘用未经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聘用未经认可机构 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1人的,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的,3.检查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4.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 员从事认证活动较少的;18违反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认证机构未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L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的,2.检 查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19违反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六条,列入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或者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的;20违反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拒不提供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经营规模较小且涉及金额小或者违法经营时间较短的;21违反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 易结算量不相符,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或者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的。六、下列违反产品质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从轻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从轻行政处罚: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未按22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且产品未销售的;23 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企业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初次违法生产、且产品尚未出售的。七、下列违反特种设备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从轻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从轻行政处罚:24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条,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已按 设计文件进行制造活动,但尚未制造成品的;25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未造成事故或严重后果、重大影响,能够主动接受调查,并在责令期限内及时改正,完全消除安全隐患的;26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对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依法履行报废 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但未继续使用该特种设备,未造成事故或严重后果、重大影响,能够主动接受调查,并 在责令期限内及时改正,完全消除安全隐患的;27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 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八、下列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从轻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从轻行政处罚: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初次违法,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 28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生产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初次违法,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29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30违反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的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不 一致,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31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食品小作坊登记 证载明的品种范围以外的食品或者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属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改正的;32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三款,转让、出租、出借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小餐饮登记证的,属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改正的;33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立进货、销售台账的,不如实记录采购 原辅材料、销售食品相关信息或者进货、销售台账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属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改正的;34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建立并遵守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及时改正,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35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者未如实记录和保存销售、购买、使用食品添加剂相关信息和凭 证,或者未按照要求贮存食品添加剂的。九、下列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违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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