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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犯罪主观方面(一)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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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犯罪主观方面(一) .ppt

    第六节 犯罪主观方面,某甲上山合法打猎,发现猎物旁边站着他的仇人,遂开枪将其仇人打死假设甲发现猎物旁边站着一个陌生人,该人离猎物非常近,甲知道自己枪法不行,如果开枪有可能将该人打死,但他想,“管他呢,打死了活该!”遂开枪打猎,结果将该人打死,假设甲发现猎物旁边站着一个陌生人,该人离猎物非常近,甲觉得如果开枪有可能将该人打死,但甲又认为自己的枪法很好,遂开枪射击,结果将该人打死假设甲没有发现猎物旁边站着的一个人,开枪打猎后将该人打死问:以上四种情况下,甲的心态有什么不同?,(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是指刑法规定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主观恶性,罪过,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除故意、过失之外,犯罪主观方面还包括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其中罪过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目的是选择要件,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但能够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一)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注意:第一、一般情况下,要求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犯罪方法等的认识第二、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行为人对行为对象的认识程度不同可以直接影响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例如,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又如,盗窃枪支罪一个思考题:第二百三十六条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在这样的法律规定当中,是否要求行为人对行为对象的年龄有明确的认识?,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了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第三、认识因素中不包括对行为的违法性的认识一个思考题:在认识因素中,是否(应)包含对犯罪主体的认识?第三百六十条【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放任:是指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听之任之,不加控制和阻止的心理态度(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他的意料之中的事(关键在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放任”即“同意”或者“不反对”,认识因素,意志因素,罪过形式,没有认识到,甲住在10楼,一天,他看到仇人乙在楼下和几个人站在一起闲谈,甲扔一块砖头砸向乙,乙被砸死。,甲扔一块砖头砸向乙,乙没砸到,旁边的丙被砸死。,甲有百步穿杨之功夫,相信会砸到乙,没想到砸死了丙。,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间接故意,(二)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3.特定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之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对直接故意来说,特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不影响定罪,而只是区分既遂与未遂形态的标志;对间接故意来说,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决定了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与否,4.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大于间接故意如果乙和丙在30多层楼外擦玻璃,甲要杀乙,在楼上把绳子砍断,乙丙二人掉下摔死问:甲对于丙的死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某甲将他的仇人某乙捆绑起来,从20层的高楼上扔下去,结果乙被当场摔死。但是在法庭上,甲辩解说他并不希望乙死亡,请求从轻发落。,注意:第一、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不是刑法中的术语,而是刑法理论中的概念,所以,司法文书中不宜将故意犯罪区分为直接故意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而是统称为故意犯罪即可第二、“犯罪故意”“故意”“故意”“有意识”,其侧重点在行为本身;而分析犯罪故意,要以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为前提,而不能局限在对行为本身的认识上,否则,就可能得出错误的结论,间接故意存在的情形,(三)犯罪过失与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没有履行结果预见义务),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没有履行结果回避义务)的心理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又称无认识过失,特征:第一、没有预见第二、应当预见应当预见预见义务+预见能力第三、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原因是行为人的疏忽大意,应当预见之预见义务是指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责任,也即行为人在行为时有义务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预见的义务,或者来源于法律规定;或者是职务、业务上的要求,如护士无皮试过敏案;或是公共生活准则的要求,如电扇碰幼儿案,应当预见之预见能力判断行为人能否预见的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标准:只能是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行为时的具体条件。即要根据行为人本身的年龄状况、智力发育、文化知识水平和工作、生活经验等决定其实际认识能力,以及根据当时的客观环境和条件来具体分析行为人在当时的具体情况下,对行为发生这种结果能否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又称有认识过失,特征:第一、已经预见这是前提,是其区别于疏忽大意过失的明显标志第二、轻信可以避免:即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希望也不放任,而是持否定态度的,他自信这种结果不会发生,行为人自恃具有防止结果发生的有利条件(非“碰运气”、“撞大运”,如如司机交通肇事后将伤者放到沟内致其死亡)但事实上是他过高地估计了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有利因素,过低估计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程度,这就是“轻信”,(四)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案例,甲某为防小偷在果园私设电网。为了避免发生事故,特意安装上“漏电保护器”,其作用是一旦有人触电,电流加大,即可自动断电,达到惊吓的效果。但是由于该漏电保护器是伪劣产品,使用中失灵,造成一个三岁儿童被电击死的后果问:甲对于该儿童的死亡持什么样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案例,甲某特别喜欢小孩乙某。一日带乙某经过大桥时,逗乙某玩耍,将乙某提起悬于桥外,失手致其落水溺死问:甲对乙死亡的结果持什么样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案例,甲乙丙三人周末到野外山林去野炊,三人打了一只野兔进行烧烤。正在这时,突然乌云密布、雷电交加,眼看就要下大雨了。甲提议赶快下山,乙说先把火灭掉,丙说马上就要下雨了,下雨火不就熄了吗?还是赶快避雨要紧。经这么一说,三人扔下燃烧的火堆,慌忙往山下奔跑。结果刚到山脚下,阴云散去,雨最终没有下,反而刮了一阵风,结果这堆火造成了重大火灾。问:三人对发生火灾持什么样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案例,甲某日深夜驾车赶路,因疲劳驾驶将一过路人撞成重伤。甲急忙下车查看,看到周围无人,就把被害人拖到路边的一小树林里,然后驾车逃跑,被害人由于失血过多死亡。在法庭上,甲辩解说,当时他把被害人放在离路边不远的小树林里,就考虑也相信被害人夜晚会醒来,可以呼救,或者路人发现,被害人是不会死亡的,而自己急于赶路没来得及抢救,没想到被害人会死亡。问:对于被害人的死亡,甲持什么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晨,朱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朱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朱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B、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C、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 D、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C,(五)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区别,某动物园的饲养员甲,一天清晨给老虎窝打扫完卫生,由于马上就开馆了,时间比较紧,他匆匆忙忙就走了,忘了关门,结果老虎窜出来把一名游客咬成重伤。问:对于该游客的重伤,甲的心理态度是什么?,疏忽大意的过失,(六)疏忽大意与意外事件的区别,第16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意外事件,损害结果,无罪过,不能预见,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区别,意外事件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在行为当时对危害结果都没有预见到,区别的关键是看行为人有没有预见能力和义务,,甲某为一个60多岁老眼昏花的老人,在女婿家小住。一日见女婿从床下摸出一酒瓶,喝了一口。女婿说,这是药酒,治腰痛。又一日,村里另一老妇串门,抱怨腰痛。甲某主动说,女婿有药酒,不妨一试。便从女婿床下摸出酒瓶,倒出约一两给老妇喝下。实际上甲拿出的是一瓶农药,结果造成老妇死亡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意外事件,陈胜者,阳城人也,字涉。吴广者,阳夏人也,字叔。陈涉少时,尝与人佣耕,辍耕之垄上,怅恨久之,曰:“苟富贵,无相忘。”佣者笑而应曰:“若为佣耕,何富贵也?”陈涉太息曰:“嗟乎!燕雀安知鸿鹄之志哉!”二世元年七月,发闾左适戍渔阳,九百人屯大泽乡。陈胜、吴广皆次当行,为屯长。会天大雨,道不通,度已失期。失期,法皆斩。陈胜、吴广乃谋曰:“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等死,死国可乎?”,某日傍晚,农民丙某与丁某等在晒谷场上联合脱大麦粒,当为丁某家脱第二遍麦粒时,丙某拿起铁叉叉麦草,结果一铁叉戳在躲藏在麦草堆里捉迷藏的12岁女孩戊某右太阳穴上,丙某发觉女孩倒地以后血流满面、一声不响,立即放下手中铁叉躲到一边。为了逃避责任,丙某非但没有及时抢救小孩,反而佯做不知。,直到丁某去拿铁叉时才发现,将戊某送往乡卫生院抢救,但终因伤势过重,贻误了抢救时机,于当晚8时许因失血过多死亡。问题:第一、丙某用铁叉戳中女孩戊某的行为是什么主观心态?第二、丙某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承担什么责任,罪过形式是什么?,三、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实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盗窃行为的目的: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故意杀人的目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实质是指行为人对发生危害结果的希望、追求的心理态度(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犯罪动机:是驱使/刺激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一定犯罪目的的内心起因或内心冲动“犯罪目的的目的”注意:第一、从产生的顺序上看,一般是犯罪动机在前,犯罪目的在后;从作用上看,犯罪动机起的是推动、发动犯罪的作用,犯罪目的起的是定向、确定目标和侵害程度的作用,第二、同一种犯罪动机有可能引起不同的犯罪目的;同一种犯罪目的也有可能是由不同犯罪动机引起的【相同的动机产生不同的目的,不同的动机也可以产生相同的目的】如报复杀人、伤害、诬告、诽谤等如杀人羡慕、嫉妒、恨等,第三、犯罪目的的作用主要体现于影响定罪在法律标明犯罪目的的犯罪中,特定的犯罪目的是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在这类犯罪中,犯罪目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对法律未标明犯罪目的的犯罪来说,犯罪目的可以作为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如故意杀人未遂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既遂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犯罪目的也体现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因而也有可能影响量刑第四、犯罪动机主要侧重于影响量刑如同是盗窃10000元,治病vs赌博,结婚vs嫖娼,四、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一)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也称违法性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刑法规定理解上的错误。换言之,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受怎样的处罚,有不正确的理解,第一、假想犯罪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依照法律并不构成犯罪,但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幻觉犯”:行为人将无罪行为误认为有罪行为】如正当防卫致人死亡、被发觉通奸后误认为有罪而自首等对此,应按照刑法的规定处理,第二、假想不犯罪(行为人将有罪误认为无罪)对此,应按照刑法的规定处理,第三、行为人对于其行为应成立的罪名或应适用刑罚的轻重有错误认识,即将此罪当成彼罪、将重罪当成轻罪或将轻罪当成重罪等也称受罚性认识错误,包括定性错误与量刑错误。所谓定性错误,是指根据刑法规定应该构成某一犯罪,而行为人自认为应该构成另一犯罪;所谓量刑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在量刑种类或者量刑期限上存在不正确的认识对此,仍应按照刑法的规定处理,法律认识错误不影响故意的成立,行为人仍然应负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但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可以影响刑事责任的大小,这主要是第二种情况,不知法不免责,(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客观事实的主观认识与实际情况不相吻合1.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又称目标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指向的对象/目标的认识与实际情况不相吻合,(1)对同种类对象的认识处错误【误认甲为乙,而两者体现的社会关系相同】此时,不妨碍故意犯罪的成立及其形态被告人王某曾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拘留教育两次。1999年6月5日晚,王某又在某市火车站候车室,趁一旅客熟睡之际将其提包偷走。出站时被查获,提包内有“五四”式手枪一支、人民币200元以及衣物等。在案件审理中,被告人王某只承认自己想盗窃财物,没料到提包里有手枪。,(2)对不同种类对象的认识处错误【误认甲为乙,而两者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此时,应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处理,第一、误把非犯罪对象当作犯罪对象加以侵害如:误把尸体当成是活人,本想杀人却对着尸体开枪射击;误把男人当成女人强奸等此时,是因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即对象不能犯未遂,第二、误把犯罪对象当作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如误把人当成野兽杀死排除故意犯罪的成立。如果行为人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属于过失;如果不可能预见,则属于意外事件,某甲下夜班回家,正好在路边碰到好友被三个流氓殴打,某甲正准别冲上去帮忙,结果旁边胡同窜出一条黑影抓住了他,某甲以为是流氓的同伙,施展拳脚将其打成轻伤,这时黑影亮出证件,原来是一名便衣警察。问:对此某甲要承担刑事责任吗?,2.对行为方法/手段/工具的认识错误(1)行为人使用的手段本来会发生危害结果,但行为人误认为不会发生危害结果如拿砒霜当白糖给人倒水喝此时,应认定为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2)本欲使用会产生危害结果的手段,但由于认识错误却使用了不会产生危害结果的手段如把白糖当成毒药杀人、把假枪当真枪杀人等此时,应认定为犯罪未遂(3)行为人因为愚昧而使用的手段不可能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行为人误认为可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属于迷信犯,不能追究刑事责任,3.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错误的认识,(1)行为人认为自己的行为已经发生了预期的危害结果,而实际上这种危害结果并没有发生,或者这种结果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却误以为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如甲杀害乙,误认为乙已经死了,把乙都埋了。可是乙命大,不久从坑里爬出来把甲给告了或者乙爬出来后,又被仇人丙给趁机杀死了此时,应认定为犯罪未遂,(2)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结果,但行为人误以为结果不是由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如甲开枪击中了乙,并导致乙死亡。甲以为没有击中,让乙逃脱了此时,应以故意犯罪的既遂处理,(3)对因果关系发展的过程有误解一是行为人为实现某种犯罪结果而实施了最初的犯罪行为,但并未达到犯罪目的,行为人误以为已经达到目的,进而又实施了其他行为,而恰恰是后实施的行为导致了行为人最初意图追求的结果的发生,二是行为人为实现某种犯罪结果而实施的最初的行为已经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误以为未发生,又实施了其他行为后才认为产生了最初希望实现的结果此时,应认定为故意犯罪的既遂,4.行为误差又称打击错误,是指由于行为人本身、行为本身的差误,从而导致了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的区别:打击错误:意图侵犯某对象,实际侵害另一对象对象错误:误将某对象认成意图侵害的对象实施了侵害行为,案例分析:1.李某于1998年9月14日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2年刑满释放。2004年6月7日,李某趁其妻上夜班之机,乔装打扮后外出作案。当李某来到一昏暗僻静之处,见前面有一妇女,便尾随其后乘机将其击倒并实施奸淫。奸毕又强抢该妇女的挎包一只(内有现金230余元),然后逃离现场。,被害妇女连夜到公安机关报案。当被害妇女报案后回到家中,发现自己的挎包已在家中桌上,方知是自己的丈夫所为。李某发现自己所奸之人系自己的妻子,所抢之物为家中财物,以为无事,第二天便偕同妻子,前往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并主动交待前一晚上所做之事。公安机关依此逮捕了李某。不久,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本案在处理过程中,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无罪。理由是李某虽然实施了强奸、抢劫行为,但所奸之人系自己妻子,所抢之物为自家财物,并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性,不应以犯罪论处。,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构成强奸、抢劫罪既遂。理由是李某主观上有强奸、抢劫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强奸、抢劫行为,虽然强奸之人系自己妻子,抢劫之物系自家财物,仍应构成强奸罪和抢劫罪的犯罪既遂。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构成强奸、抢劫罪未遂。理由是李某有犯罪故意,并实施了犯罪行为,但由于对象认识错误,只能以犯罪未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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