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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治理方案相关政策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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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治理方案相关政策法规.ppt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相关政策法规,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岳春山,2012年2月25日,前言,资源与环境,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随着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开采矿产资源,不合理的开发也会产生许多新的地质环境问题。,江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概况,(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江苏经济社会发展快,对矿产资源的需求量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强度较高。江苏开采矿石总量居全国第13位,矿业总产值居全国第12位。2007年度,全省共有矿山企业2716个,93.66%为露采矿山。全省各类矿山企业生产矿石总量2.36亿吨。其中固体2.31亿吨,液体418.03万吨,气体(液态)35.46万吨。,(二)当前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矿产资源不丰富、山珍石少是江苏的省情。由于历史的原因,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相对滞后,重开发、轻保护,导致了山体景观、植被系统、土地资源的破坏,造成生态环境恶化和各种地质灾害。特别是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经济快速发展对资源环境的需求不断加大,也带来了一系列地质环境问题,地质环境保护压力日益加大。,1、破坏了自然景观。全省众多大型矿山原大多分布在风景名胜、文化遗迹周围,大规模开采后,对风景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和城镇发展区的景观环境造成严重影响。据调查,全省3409个露天采石场(含关闭采石场,不包括砖瓦用粘土)的采掘剥离,对自然景观的肢解及蚕食相当严重。南京幕府山地区、沪宁高速公路沿线、312国道南京镇江段两侧、苏锡环太湖风景区、连云港云台山风景区、宜兴阳羡风景区等山体中到处是斑秃的采石场。南京汤山附近的采石厂,由于多年的滥采滥挖,严重破坏了地质遗迹,3亿多年前形成的石灰岩几乎被挖光。徐州市最多时有900多个开山采石宕口,全市已无一座完整的山。常州市武进区开山采石面积占山体面积的16%,累计开采石料2亿多吨。金坛市全市73座山丘中有28座因开山采石受到扰动破坏,因开山采石造成的山体面积破坏率约15%。,2、形成矿山地质灾害和隐患。露采矿山的不规范开采和废弃物的随意堆放,导致边坡失稳,诱发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近年来,全省露采矿山共发生200多起采矿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此外,地下开采还诱发采空区地面塌陷、井下泥石流、岩溶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及地裂缝等地质灾害。徐州市因采矿形成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达148处,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地面建筑的安全构成威胁。,3、占用了大量的土地资源。全省露采矿山占用土地面积95.43平方公里,破坏土地面积达60.87平方公里。全省地下开采矿山采空区地面塌陷破坏土地面积达170.18平方公里。徐州市累计形成采煤塌陷地约32万亩,共涉及28个乡镇(办事处),塌陷村庄183个,塌陷区人口41.5万人。苏州高岭土矿、连云港锦屏磷矿、南京梅山铁矿和冶山铁矿等曾发生大面积采空区塌陷。,4、造成了生态环境的恶化。一些矿山企业由于设备陈旧,生产工艺落后,在矿石爆破、运输和矿石粉碎等过程中均产生了大量粉尘。部分矿区河流受尾矿液、矿坑废水和生活废水排放的影响,水质污染严重。徐州市煤矸石、粉煤灰和铁矿尾矿露天堆放,大大小小堆放场40余处、堆放量超过5000万吨,每年矿坑水、洗煤废水和选矿废水排放总量约8200万方。此外,矿井疏干排水造成矿区地下水位下降、水质恶化,矿区群众饮水困难。,5、破坏了原有的自然生态系统。我省大量的露采矿山和地下开采矿山,在开发过程中,破坏原始地貌、毁坏植被、改变地表和地下水均衡,污染空气,矿山生态环境改变也不可避免地引起周边生态系统的破坏。这种影响需要经过很长时间才能恢复,而且很难恢复到原有环境状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恢复工作取得进展,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特别是开山采石问题高度重视。2004年,将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工作纳入“江苏省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露采矿山环境整治、煤矿塌陷地环境整治项目纳入生态省建设的重要内容,明确提出,必须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最大限度地减轻矿产开发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搞好矿山生态环境的治理和恢复。国土资源厅组建以来,在国土资源部的指导和大力支持下,我省不断加大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力度,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逐步完善,基础调查和规划工作不断加强,矿山环境综合整治不断推进,取得了明显成效。,2001年,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全省分别划定禁采区和禁采带,面积达到11303平方公里,占全省低山丘陵面积比例84.3%。划定禁采区后,采取有力措施,关闭了禁采区内1078家采石矿山企业,有效遏制了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恶化,促进了山体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全面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2006年,在南京组织召开全省矿山环境整治现场会,动员和部署全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以领导重视、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关闭露采矿山整治工作为重点,推进“百矿环境整治工程”。以生态省建设十大工程之“山体保护复绿工程”、“工矿废弃地恢复工程”等活动为抓手,稳步有序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据初步统计,2002年以来,全省多渠道投入资金近20亿元。共实施治理项目近600个,治理面积5400多万平方米(其中采掘面1000多万平方米,露采矿山废弃地近4400万平方米),生态修复面积4500多万平方米。使昔日大面积裸露的“癞痢头”式的采石矿山重现绿色生机,消除了因采矿形成的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隐患,改善和美化了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有效利用了矿区废弃地资源。一些重点区域如环太湖景区、沪宁高速、312国道,南京、无锡、苏州等城市周边的矿山地质环境有了根本性好转。与此同时,徐州采煤塌陷地的治理也取得进展。在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共同努力下,近两年,徐州市复垦治理采煤塌陷地3万余亩,新增耕地1.7万亩,加大保证金收缴力度,全面履行省政府新颁发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1172号),依照新的收缴范围和收缴标准,截止2011年12月1日,收缴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3086万元,比去年同期增加了2201万元。累计收缴1.02亿元,返还38万元。,“治理方案”编制综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制度是国家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领域建立的重要制度,对于提高矿山企业环境保护意识、采用科学的开采方式、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报告内容,“治理方案”编制依据,1,“治理方案”编制、评审及审查,2,1,3,4,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治理方案”编制综述,1,“治理方案”编制综述,国土资源部、江苏省发布的相关文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44号)(2009年)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 200961号文)(2009年)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号)(2008年)关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规发20094号)(2009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DZ/T02232011)(国土资源部公告2011年第21号)(2007年发布、2011年修订后发布)。2011年8月,省厅又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工作的通知,“治理方案”编制综述,截至2012年1月底,我省完成审查的省级“治理方案”共104个,分别由12家资质单位编制。大部分“治理方案”的编制质量是好的,但是也有极个别质量较差,达不到评审要求,被专家组退回重新编制。在评审中我们发现大家在编制过程中存在一些共同的问题,比如方案适用年限如何确定、治理工程如何部署、送审有哪些程序、方案概预算与恢复治理保证金的关系等,解决这些问题是我们举办这次培训班的主要目的。,法律依据 技术依据,“治理方案”编制依据,“治理方案”编制依据,1.44号令中关于“治理方案”的规定 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中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定主要有4条。即是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其他条款中也有涉及到“方案”的作用、执行、监督等问题。对于承担编制“方案”业务的资质单位来讲,主要是按照这4条的规定,做好“方案”编制工作。,(一)法律依据,2国土资厅发200961号文的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文)对“方案”的编制和审查做了具体的规定。“方案”的编制。“方案”的审查。监督管理。,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释义,4.关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规发2009号),5.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并按照采矿权批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在建和已投产的矿山企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采矿权人应当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报原采矿许可机关批准后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主要内容和编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执行,(二)技术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DZ/T02232011)(国土资源部公告2011年第21号),“治理方案”的编制、评审及审查,“方案”编制 什么情况下需要编?编制时间及适用年限“方案”评审评审由什么单位组织?评审专家构成“方案”审查审查申请人是谁?由谁审查?,怎么编?主要内容是什么?,送审资料有哪些?,审查程序,编制单位应当具有什么资质?,如何进行评审?,“治理方案”编制,(一)“治理方案”编制条件及内容 1.44号令第12条第1款规定: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新立采矿权申请来说,“方案”的编制时间是在申请办理采矿证之前。开发利用方案之后。在申请采矿登记时,应提交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盖章的评审表。“方案”审查权限依据采矿证发证权限确定,报国土资源部发证的,必须经过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组织审查。不设下一级主管部门预审环节。对于生产矿山的“方案”编制问题,国土资厅发200961号文另有规定。,2.44号令第12条第2款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矿山基本情况;矿山地质环境现状;矿山开采可能造成地质环境影响的分析评估(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措施;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经费概算;缴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承诺书。这里规定了“方案”的内容,但不是“方案”的提纲。在编写“方案”时,按照编制规范(DZ/T0223-2011)执行。第(七)项“保证金承诺书”或者是保证金缴存凭证,由矿山企业提供。在装订方案时,与编制单位资质证书、报告主要编写人培训证书一起,装订在方案报告文本中。保证金缴存承诺书或缴存凭证应有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确认文件。,3.44号令第12条第3款 依照前款规定已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不再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涉及到采矿的建设项目,今后只编“方案”,在申请采矿权和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时,不再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关于矿区建设场地适宜性的评价和原生地质灾害的评估等内容,纳入“方案”中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中。评估单位仍对评估结果承担责任。已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可在编制“方案”时对其中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部分”适当简化。但必须按规范要求,补充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内容,仍按“方案”审查要求报批。,4.44号令第15条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开采方式的,在“方案”重新编制时,只针对变更的特点,对原方案进行相应修改即可。修改后的“方案”仍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审查程序相对简单。,(二)“治理方案”编制的时间要求国土资厅发200961号文规定新立采矿权申请的“方案”编制,自44号令施行之日起执行,即2009年5月1日。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方案”应在44号令施行之日起两年内补编,并报发证机关机关审查。2009年5月1日前已经受理,采矿许可证正在办理过程中的,可仍按原程序继续办理,取得采矿许可证后一年内,应补编“方案”并报发证机关审查。,(三)“治理方案”适用年限的确定 对于有采矿许可证的,“方案”编制的年限是采矿证的年限。对于采矿许可证年限超过10年的,“方案”原则上每5年修订一次。对于采矿许可证年限不足10年的,只编一次就可以。对于申请办理采矿证的,“方案”的年限依据开发利用方案的设计年限确定。,(四)“治理方案”编制单位的资质等级要求 各编制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条例和通知中对“治理方案”编制单位的资质要求,承接“治理方案”编制工作,要以对委托人和编制工作高度负责的态度,组建符合要求的且经过业务培训合格技术人员组成的编制工作组,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0223-2011)、江苏省露采矿山地质环境整治技术要求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按照委托人要求编制完成高效、优质的“治理方案”。,1.44号令第13条规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和相关工作业绩;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或设计资质三类中任一资质的,即可承担“方案”编制任务。但甲、乙、丙级资质可承担业务的区别,执行国土资厅发200961号文的规定。由于“方案”内容涵盖了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所以“方案”中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必须由具备评估资质的单位编写,并对评估结果负责。持勘查、设计资质而不具备评估资质的单位,编写“方案”时须委托具备评估资质的单位编写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具有经过国土资源部组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方案编制业务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方案”主要编制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甲级资质单位原则上受培训人员不得低于5名。乙、丙级单位不得低于3名。“方案”送审时,将培训证书复印件附上。国土资源部组织对甲级资质单位进行培训,乙、丙级单位的培训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组织。,2.国土资厅发200961号文规定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发证的,“方案”编制单位应具备符合规定的甲级资质。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发证的,“方案”编制单位应具备符合规定的乙级以上资质。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发证的,“方案”编制单位应具备符合规定的丙级以上资质。“方案”中关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必须由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编写,并对评估结果负责。只有勘查、设计资质的单位在委托具备评估资质的单位编写地质灾害评估内容时,不得委托低于上述资质要求的单位。,(五)“治理方案”编制的技术规范要求“方案”编制执行行业标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DZ/T0223-2011)。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有关技术文件。油气、水气及砂石粘土类矿产,按照DZ/T0223-2011附录I,编制“方案报告表”即可。,“治理方案”评审(一)评审组织单位 省厅于2009年下达了关于委托江苏省地质资料馆承担专家评审具体组织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9353号),全权委托地质资料馆负责省发证矿山“治理方案”的受理及专家评审具体组织工作。,(二)评审专家省、市专家库设立要优选省内水工环、矿产、采矿、岩土、预算等相关领域的专家,且具备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从事相关工作多年。市级专家库成员要报经省厅审核登记备案。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地从专业技术角度,对“治理方案”进行认真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应当对治理方案的规范性、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和编制单位资质的合规性等进行分析和评述,并明确“治理方案”是否予以通过。,(三)评审操作规则 具体请参照苏地资馆20101号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工作操作规则(试行),“治理方案”审查 在专家评审得出结论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专家结论进行审查。61号文对审查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一)审查申请人 审查申请人是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不是编制单位。“方案”送审由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负责,(二)送审要件审查申请登记表1份(矿山企业盖章)“方案”报告文本(或表)及附图(7-10套)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及主要编写人培训证书(装订在报告文本中)保证金缴存承诺书或缴存证明(经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盖章认可,装订在报告文本中)在此说明一下,送审要件要纸质和电子版两种。,(三)报省国土资源厅的“方案”评审、审查程序,由矿山企业报送至,“方案”编制完成 江苏省地质资料馆,通知企业及编制单位,专家评审,提出修改意见,编制单位修改,返回至地质资料馆,专家组组长 复核,复核通过,签署意见,送主管部门审查盖章,进入办理采矿许可证程序,复核不通过,继续修改,送达申请人,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采矿权发证权限变化的情况对于原采矿证是省厅发证的,由于扩大开采规模、外资注入等原因,需要到国土资源部发证的。原来的“方案”已经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修订后的“方案”按照新的发证权限,应报国土资源部审查。,“治理方案”中的资金概算与收取保证金的关系“方案”概算只是保证金收取的参考依据之一。保证金具体收取的金额依据江苏省确定的收取标准计算。目前的计算标准基本上是依据开采矿种、矿区面积、开采方式、采矿证年限等,采取不同的系数,依据公式计算。,“方案”中的治理工程“方案”是矿山企业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总体工作安排。其中的治理工程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工程部署“方案”中的治理工程部署,不替代实施治理时具体的工程设计。“方案”不可能做那么细。国土资源部门监督检查”方案”的实施,是检查企业有没有按照工程部署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治理方案”与土地复垦方案的关系实质是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两项工作的关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依据是矿产资源法、矿法实施细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土地复垦工作的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规定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目标是从地质环境角度,使矿山达到地质环境的稳定(消除不稳定的地质体,如消除灾害隐患,含水层修复,边坡维护等)土地复垦主要是从土地利用价值的角度,使废弃、破坏的土地恢复土地利用价值。必须通过先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使矿区地质环境达到稳定状态后,再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矿区土地复垦。两项工作在国土资源部的管理部门不一样,报省厅审查的“方案”,两个“方案”分开编写,执行各自的标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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