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PPT文档下载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ppt

    • 资源ID:2203192       资源大小:430KB        全文页数:104页
    • 资源格式: PPT        下载积分:8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8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ppt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2012年10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历程,为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同时印发了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包括一个办法两个规定。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开展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的试点。,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一、试点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二、试点日期。试点地区应自2012年8月1日开始面向社会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开展试点纳税人认定和培训、征管设备和系统调试、发票税控系统发行和安装,以及发票发售等准备工作,确保试点顺利推进,按期实现新旧税制转换。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试点地区自新旧税制转换之日起,适用下列试点税收政策文件:,(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称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以下称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五)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1132号);(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称试点若干政策通知,财税2011133号);(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试点地区自新旧税制转换之日起,适用下列试点税收政策文件:,另外: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65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66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2011年第74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7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2012年第013号)四、上述税收政策文件的有关内容修改如下:2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五)项中,“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规定废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主要内容,1在现有17%、13%税率基础上,增加6%、11%两档税率,2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税率为11%;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税率为6%;年应税服务销售额500万以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简易征收方式征收率为3%。3继续延续国家确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4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5纳入改革试点的纳税人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按规定抵扣。,什么是增值税?,增值税是对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货物以及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具有以下特点:(一)增值税仅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各个环节中新增的价值额征收。在本环节征收时,允许扣除上一环节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已征税款。它消除了传统的间接税制在每一环节按销售额全额道道征税所导致的对转移价值的重复征税问题。,什么是增值税?,(二)增值税制的核心是税款的抵扣制。我国增值税采用凭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应税货物、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在计算缴纳应纳税金时,在本单位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三)增值税实行价外征收。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在各环节征收的税款,附加在价格以外自动向消费环节转嫁,最终由消费者承担。(四)增值税纳税人在日常会计核算中,其成本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和增值税的主要区别,1、定义不同(一)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新增: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税。(二)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范围变小)、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2、计税依据不同 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所以在计算增值税时应当先将含税收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即计算增值税的收入应当为不含税的收入。而营业税则是直接用收入乘以税率即可。,目 录,一、应税服务范围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三、税率和征收率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五、纳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六、税收优惠七、征收管理八、差额征收九、增值税税控系统和专用发票十、增值税会计处理,一、应税服务范围(第二章第八条),此次“营改增”试点行业为两个行业:(一)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二)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提示:1、此次扩围主要纳入了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金融业并未纳入。2、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是以“营改增”试点行业税目注释为准,而不是以原有的营业税的税目注释为准。,(一)应税服务范围-交通运输业(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一)应税服务范围-部分现代服务业(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接上表,(二)应税服务与非营业活动,1、应税服务(第二章第九条)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2、非营业活动 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因此,不征收增值税。包括:(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员工,必须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应税服务-境内外劳务处理(第二章第十条),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判断境内外收入的2个原则,即属人原则和收入来源地原则。属人原则指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都属于境内应税服务(无论应税服务是否发生在境内、境外都属于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收入来源地原则指只要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无论提供方是否在境内提供,都属于境内应税服务。在本次增值税改革试点时对上述原则进行了适当调整,明确: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且全部在境外消费和使用的劳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会展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出租汽车)。(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四)“营改增”新增的视同销售(第二章第十一条),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8种行为视同销售: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营改增”试点政策新规定,即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促进社会公益事业)。(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要注意区别提供应税服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以及非营业活动三者的不同,准确把握征税与不征税的处理原则。,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第一章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内(以下简称“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即1、在试点地区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2、以及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其他个人,3、包括向试点地区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应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本条是关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第一章第二条),4、试点地区的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试点地区的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以非试点地区的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营业税纳税人,缴纳营业税,否则,以承包人为试点纳税人。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1、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2、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二)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第一章第六条):,收入来源地(支付地)原则,不同于所得税劳务发生地原则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试点地区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境内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和应税服务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须均在试点地区,否则仍按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在境内没有代理人,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须在试点地区,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理解扣缴义务人时注意,其前提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如果设立了经营机构,就不存在的扣缴义务人的问题。因现行海关管理对象的限制,即仅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管理,各类劳务尚未纳入海关管理范畴,对涉及跨境提供劳务的行为,将仍由税务机关进行管理。,(三)汇总纳税,第七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试点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具体操作:由总机构分别向地方财政局和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要求汇总纳税申请,经有权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汇总纳税。,四、纳税人的分类管理,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第一章第三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以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及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为主要标准。其计税方法、凭证管理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注: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累计取得的销售额,含减、免税销售额。按“差额征税”方式确定销售额的增值税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小规模纳税人标准(2012年第38号公告),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暂定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含本数)以下。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随着试点工作的开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试点工作的需要,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一)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受理、认定管理(2012年第38号公告),1、认定一般纳税人的范围和规定(1)、超标小规模纳税人 是指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即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宁波市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2011年度(税务年度)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或2012年1月至11月前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须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2)、新开业纳税人 是指自税务登记之日起,30 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3)、未超标小规模纳税人 是指在连续不超过12 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受理、认定管理(2012年第38号公告),2、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同现行一般纳税人认定规定)(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3、一般纳税人的申请及时限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超标、未超标等)(1)新开业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可在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应当在超过标准月份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3)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根据纳税人的经营需要,可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受理、认定管理,4、一般纳税人资格受理、认定程序1)、试点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2)2012年11月30日前超标小规模纳税人、符合条件的未超标小规模纳税人和新开业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资格认定程序:纳税人提出申请,并需提供以下资料纳税人新办事项申请审批表二份;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一份;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一份;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一份。交通运输业还需提供车辆道路或船舶营业运输证等有效证件及复印件。对于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3)2012年12月1日以后超标小规模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资格认定程序:纳税人应当在超标月份所属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内填报纳税人新办事项申请审批表二份,对于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受理、认定管理,(4)主管税务机关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后,在发票的票种核定前,结合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等事项对纳税人实施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实地调查登记表)。实地查验的内容为:对企业的办公、生产、仓储场地等进行实地察访,了解申请人的办公场所、经营地址、经营规模(年销售额)、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税务管理、企业经营管理等相关情况。,(二)一般纳税人的辅导期管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一般纳税人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试点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偷税、骗税、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期限不少于6个月.一般纳税人的辅导期管理有关规定(区别于正常一般纳税人)1、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2、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 份。3、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三)不认定一般纳税人条件(第一章第三条),超标小规模纳税人属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与原规定有区别)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可以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超标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在超标月份所属申报期结束后4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批准完毕,并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四)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特别规定,本市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的纳税人,其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需申请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五)一般纳税人日常管理,1、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2)试点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未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处罚)3、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1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即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专用发票。(资格认定之日起受用的抵扣凭证有效),(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与现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要差异,(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不同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 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 万元以下的。2.提供应税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 万元以下(含本数)。(二)可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适用的企业范围不同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1)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2)其他一般纳税人2.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 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与现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要差异,四、混业经营小规模纳税人,如何确认是否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申报的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销售额和提供的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年应税销售额。无论哪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定额管理,“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原征收方式为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继续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并延续原营业税定额.,三、税率和征收率,(一)增值税税率(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第三章第十二条)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3、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详见财税2011133号)。零税率的征税项目主要涉及跨境提供应税服务的行为,如国际运输服务等。,(二)征收率,增值税征收率为3%(第三章第十三条)。适用于以下情况:1、小规模纳税人3%。2、一般纳税人提供以下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1).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共性接受服务者通常为个人(2).动漫企业。(3).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一)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第四章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六条)1、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2、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 个月内不得变更。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试点实施之后(资格认定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试点实施之前(资格认定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4、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5、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二)应纳税额一般计税方法(第四章第十八第二十九条),1、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目前我国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也就是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按照销售额支付税款(构成进项税额),在销售货物时也按照销售额收取税款(构成销项税额),但是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进项税额,这样就相当于仅对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增值部分征税。,2、销项税额(19条),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不含税)税率3、销售额(20条)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专用发票价税分离),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不同于营业税计算):销售额(不含税)含税销售额(1+税率)确定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时,可能会遇到一般纳税人由于销售对象的不同、开具发票种类的不同而将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的情况。税率:应税服务的适用税率(销售对象不同税率相同)4、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的处理一般纳税人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28条),(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 征收率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为3%。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同样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纳税人提供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接受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财税20099号、财税2011133号、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号公告的相关规定(了解),(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几种情况,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和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3、一般纳税人销售已经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前或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3、试点一般纳税人销售已经使用过的2012年12月1日以前或资格认定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4、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计税方法: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4%)4%50%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上述以外的固定资产和其它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其它物品的增值税计算方法1、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注: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四)销售额的确定(第四章第三十三第四十条),1、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含收取的销项税额。(不含税收入,与营业税不同,即以不含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征收率)(注:在进行差额征税计算时,也需要换算成不含税收入)2、试点应税服务销售额的特殊规定-差额征税(财税【2011】111号)。,3、确定销售额的一般规定,1)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34条)2)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税率的应税服务(即混业经营),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35条)(如试点一般纳税人既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又提供物流辅助服务)3)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既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又提供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36条)4)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37条)注:纳税人能够准确核算和反映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将分别核算作为纳税人减免税的前置条件。,3、确定销售额的一般规定,5)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38条)注:包括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委托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6)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除折扣额。(39条)注: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提供应税服务,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价款中减除。(国税函201056 号),3、确定销售额的一般规定,7)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高或者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第一次在流转税法规中提出了偏高、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问题),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40条)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0%),4、进项税额(21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涉及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如购买材料或接受修理)(1)纳税人取得的进项税额可抵扣的凭证(第四章22条)(5种)从货物(包括机器设备)销售方、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所称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1)纳税人取得的进项税额可抵扣的凭证,接受交通运输服务,按照非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包括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货票和中铁快运运单等铁路运输票据、其他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或者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不行)上注明的价税合计数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价税合计)扣除率(7%)运输费用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从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自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但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代扣代缴增值税而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税收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并同时应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进项税额抵扣的相关管理规定,我国现行增值税管理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增值税纳税人必须特别注意对相关抵扣凭证的管理,如扣税凭证的索取、保管、按规定时限认证、抵扣等等。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要求及方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认证(上门认证或网络认证)后才能申报抵扣;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抵扣的同时需逐票填写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以及相关的电子数据。,(2)进项税额抵扣的相关管理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抵扣期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运增值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参照国税函2009617号)。逾期扣税凭证和未按期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处理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的,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具有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3)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一般规定(第四章二十四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转移用途后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及自用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如固定资产净值、产品成本)注: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25条),(3)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一般规定(第四章二十四条),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一般意义上,旅客运输服务的主要对象是个人。一般纳税人购买的旅客运输服务,由于接受对象主要是个人,因此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非正常损失包括货物丢失、被盗、发生霉烂变质等因管理不善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这些非正常损失是由纳税人自身原因导致征税对象实体的灭失,为保证税负公平,其损失不应有国家承担,因而纳税人无权要求抵扣进项税额。,(3)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一般规定(第四章二十四条),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专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交际应酬消费。交际应酬消费不属于生产经营中的生产性投入和支出,是一种生活性消费活动,且交际应酬消费和个人消费难以划分清晰,征管中不易掌握界限,容易导致纳税人偷避税行为,因此,为了加强征管,引导消费行为,对交际应酬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以公平税负。如业务招待中所耗用的各类礼品,包括烟、酒、服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8、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2)试点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未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4)、进项税额的划分,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进项税额的划分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26条)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5)进项抵扣的特别规定,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2012年11月30日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五、纳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第五章4143条),(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41条)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

    注意事项

    本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ppt)为本站会员(laozhun)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