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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铜峡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产运行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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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铜峡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产运行管理制度.docx

    青铜峡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产运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责第一条为全面加强水库移民(简称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的运行管理,充分发挥项目资金效益以及在移民增收、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方面的作用,防止资产流失,切实维护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资产规范管理、保值增值,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15)426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通知(水移民(2018)20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宁夏回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制度的通知(宁政发(2009)2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青铜峡市域内由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投入所形成的资产(简称移民资产)。目的是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到位、经营规范、效益明显的移民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第三条移民资产管理运行是指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投入的项目在验收后,由建设单位移交给受益镇、村使用并负责项目形成资产的管理、维护、经营及服务等工作。移民资产按照“谁受益、谁负责”“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运营管理。第二章资产分类第四条移民资产是指历年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项目投入所形成的资产。第五条移民资产分为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投向产业发展项目形成的资产,如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果蔬保鲜、储藏冷库及拣选加工车间、农副产品烘干房及深加工、储藏车间、农业设施大棚、购置的生产加工运输机械、经营性的不动产、牲畜养殖圈舍场等建设项目形成的资产;非经营性资产是指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投向美丽家园、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如农田水利、人饮、道路、排水、移民巷道庄点美化绿化等建设项目形成的资产。第三章资产管理第六条市水务局(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指导镇村将移民资产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建立健全移民资产管理台账和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移民资产清产核资、股权量化和业务培训工作。第七条各镇人民政府落实“村账镇管”及移民资产登记入账工作,建立健全移民资产财务管理制度。第八条各镇人民政府是其区域内移民资产的监管主体,具体负责移民资产登记入账、规范管理、效益发挥、防止资产流失等方面的管理工作。第九条各受益村是移民资产的运行管理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村移民资产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移民收益分配等工作。对经营性资产,采取承包、租赁、入股等形式经营,要与经营主体签订协议,建立资产管护制度,明确收益分配方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的要建立现代经营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确保移民资产保值增值,确保移民资产发挥效益。对非经营性资产,村集体要定期保养维护,确保正常运行,服务群众。第四章资产确权第十条资产计价。移民资产原则上按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财务审计决算结果作为计价依据,登记入账。第十一条资产确权。对投入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归项目受益移民户所有,所有权确定到移民户,无需进行登记管理。对投入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归村集体所有,所有权确定到村集体;跨镇、村项目形成的资产属受益镇、村集体共有,并按股份确权到相关村。第十二条协商解决纠纷。对移民资产所有权发生纠纷的,由所在各镇协调解决。第五章资产登记第十三条建立管理台帐。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建成移交后,各受益村应及时建立水库移民资产村级管理台帐,同时报送所在镇;由各镇汇总村级台账,建立本镇辖区内移民资产镇级管理台帐,并录入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市水务局(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应对各镇上报台账进行汇总,每年定期检查各镇村台账落实情况。第十四条资产登记入账。按照“村财镇管”工作机制规定,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建成移交后,各村应及时收集资产入账登记的资料提交给所在各镇财经服务中心,财经服务中心根据形成移民资产的类别,登记入账,完善记账凭证,登记总账与明细账。跨村实施项目形成资产由各镇负责登记入账,产权、收益均按股份额明确到相关村。第十五条移交入账凭证。各镇财经服务中心在完成登记入账工作后,将记账凭证复印一份给移民资产所在村存档。第六章资产收益第十六条各镇村针对本辖区内已实施的经营性移民工程制定效益分配方案。移民经营性资产确权到户的,资产收益归受益户所有;确权到村的,资产收益由村集体按“本项目收益分配方案”分配到移民。各镇每年将真实有效的分配底册上报市水务局(水库移民办公室)。第十七条移民经营性资产原则上当年要产生资产收益,但因生产周期长、自然灾害突发、市场行情不景气等因素除外。笫十八条移民经营性资产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经营的,其资产收益按照“村财镇管”的要求及时上缴入账,实行“先归集体后分配”的方式。各村要以移民户为主制定资产收益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必须经村两委班子及移民代表研究确定,经公示同意方可实施。移民资产收益入账后,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收益分配工作,每年移民的效益分配不能低于当年纯收入的50%。第十九条移民经营性资产通过承包、租赁、入股等方式与经营主体(个人、合作社、企业等)合作的,年收益不得低于资产所在村申报项目时最保守的直接收益值,同时不得低于该资产入账计价的6%,并按照“村财镇管”的要求及时上缴入账,由各镇监督,按“本项目收益分配方案”,确保移民分红受益。经营主体要主动吸纳或雇佣移民户参与经营和就业,增加移民群众收入。笫二十条经营性项目的收益分配方案由各镇、村、经营主体、移民协商制定,收益分配给经营主体、村集体、本村所有移民。分配给经营主体的资金须用于项目发展、设施维护运转经费等;分配给村集体的资金须用于本村移民公益事业等方面;分配给本村所有移民的资金可以以户或个人等额现金等形式分配给移民。第七章资产管护第二十一条非经营性资产运行管护的责任单位是各镇,监督、检查资产管护工作落实到位;各村民委员会为非经营性资产运行管护的主体,具体负责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管护制度,积极引导村民珍惜爱护资产(设施),履行全民维护义务,及时制止、检举损坏、侵占、私分、挪用移民资产(设施)的行为。第二十二条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项目办理产权移交手续后,其形成的非经营性资产即纳入管护范围,由各镇村制订管护制度,实施资产管护工作。项目质保期内若因质量缺陷导致损坏,由建设单位责令施工单位整改修缮。第二十三条各镇、村可通过村集体经济收益、企业或个人捐助、群众投工投劳等方式,多渠道多方式筹措管护费用。第二十四条根据管护任务情况,可采取本人申请、群众推荐、公开竞争等方式,优先在本村移民户中选取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劳动能力的管护人员。确定管护人员需由村民委员会初审,并报各镇政府审核备案。第二十五条管护人员实行合同管理,签订管护责任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和职责任务。要尽量保证管护人员队伍稳定,确保资产长期发挥效益,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削减管护人员。对群众反映强烈,确实不能履行管护责任的,应及时解除管护责任合同。第二十六条管护人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内移民非经营性资产的布局和现状,严格执行管护制度,履行管护责任,做好工作日志,对资产(设施)运行状况做到反应迅速、上报及时,全力保证管护的资产(设施)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第八章资产处置第二十七条资产处置的情形。移民资产在运行管理当中出现资产损毁的,应由各镇督促指导管护主体采取相应措施,尽快修复并恢复使用功能。若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无法恢复使用功能,或受发展规划影响、正常报废而必须处置的,可按照有关法规进行移民资产处置。因人为因素造成资产损毁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第二十八条资产处置的程序。对移民资产进行处置,由村委会研究后提出申请,报各镇进行初审,各镇委托第三方对移民资产进行评估;各镇将初审意见及评估结果要分类报市水务局(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及市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按有关法规办理移民资产处置手续,并完善相关财务手续。第二十九条资产处置备案材料。村级申请报告、各镇初审报告、第三方评估报告、市水务局(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及市相关部门审核意见、有关影像佐证资料等。第三十条资产处置收入的处理。移民资产处置的收入归资产所有权单位所有,安排用于所辖区域水库移民公益事业。第九章资产监督第三十一条移民资产管理、收益及分配情况实行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监督。第三十二条各镇、村在移民资产管理及生产经营中因失职渎职、履职不力、经营不善、指导监管不到位等出现以下情况的,由市纪委监委或其他职能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理;(一)非法改变移民资产所有权的;(二)不按照规定进行移民资产登记或者资产评估造成移民资产损失的;(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移民资金建成的基础设施,或改变其功能用途、低价处理移民资产的,擅自对移民资产进行抵押和以此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四)虚报冒领、贪污骗取、挤占挪用移民资产或管护资金的;因不作为或乱作为造成移民资产损失的;(五)其他造成移民资产损失的行为。违反本制度,侵占、挪用、哄抢、私分、截留、平调、损坏、挥霍浪费移民资产,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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