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与管理.ppt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与管理,衡水市卫生监督所赵建章2009年11月3日,内 容,1、饮水卫生管理概述2、监督检查依据3、卫生监督要求4、供水单位卫生组织制度的建立5、名词概念6、档案管理,饮水卫生监督管理概述,水是维持生命和新陈代谢的基础,生活饮用水水质的优劣与人类的健康密切相关。据世界卫生组织调查,人类疾病80%与水有关。不良水质的饮用可引起多种疾病,如:长期饮用高氟水氟斑牙、氟骨症,高碘或低碘水质引起甲状腺肿,高砷水引起黑脚病、皮癌等化学性疾病;饮用受病原性微生物污染的水引起介水性传染病,如霍乱、伤寒等。因此加强饮用水的监督管理,提高水质质量,保证饮水卫生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应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我国政府对饮水卫生安全十分重视,自建国以来相继制定了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自来水水质暂行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一系列标准性文件,为保障上述文件的贯彻执行,制定了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同时制定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等规范性文件,对供水设施设计、建设、管理加以规范,有利地保证了从水源到饮用各个环节的卫生安全。,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新的环境污染的出现,水源污染状况日趋加重。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的指标已不能满足健康的要求,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关注下,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协调,卫生部、水利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共同参与,对(GB5749-85)“标准”进行了修订,并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实行。,新标准特点,1、加强了对水质有机物、微生物和水质消毒等方面的要求,由原标准的35项检测增至106项,新增71项,分42项常规性检测和64项非常规性检测,同时对8项指标进行了修订,对确保水质的卫生安全,防止介水传染病的爆发和流行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保障作用。,2、初步实现了我国饮用水标准与国际的接轨。新标准的修订参考了美国、欧盟、俄罗斯、日本等先进国家和地区的饮用水标准。指标限值主要取自世界卫生组织2004年10月发布的饮水水质准则,该标准是世界卫生组织组织了多个国家的学者,汇总了多个国际一流的实验室的研究成果综合而成,有详细的技术资料可以引证。修订后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指标的设置比较全面,指标的限量比较先进。,时间规定,按照我国实际情况新标准中非常规指标及限值所规定的实施项目和日期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地情况确定,并报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和卫生部备案,但全部指标最迟于2012年7月1日实施。,新标准实用的范围涵盖了集中供水及各类分散式供水,不仅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学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学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水产品卫生要求,还规定了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明确规定了供水单位水质非常规项目由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检测结果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各类供水单位及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管理和监测。,二 依 据,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7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卫生部第53号令下发。53号令中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辖区内饮用水监督管理主管部门。,2、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自200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法中明确规定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水质及涉水产品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在实施细则中对违反本法的罚则做出了详细的规定。,3、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4、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卫生监督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是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进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的主要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1),共九章八十条,其中十条与饮用水卫生相关。其内容分别明确了法定介水传染病的种类,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法定职责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第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的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传染病防治法(2),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第五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其中第四款规定:“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传染病防治法(3),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相关卫生法规规章(1),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联合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我国第一部饮用水卫生行政规章。该办法基本上体现了供水各环节的一体化法制管理。但随着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和传染病防治法的修订,其中的一些内容发生变化,应注意正确运用。该办法也是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的主要法律依据。,相关卫生法规规章(2),根据2004年国务院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予以保留。卫生部卫监督发2005191号文件“卫生部关于分质供水卫生许可证发放问题的批复”明确了“分质供水是集中式供水的一种形式,应当属于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范围。”,相关卫生法规规章(3),办法第三条规定:“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监测;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监测;铁路、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卫生监督的职责和范围,监督机构和监督范围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办法的规定: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铁路、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饮用水管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卫生监督的职责和范围,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的适用范围是: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分质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督机构主要职责,1预防性卫生监督依据办法第十七条和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测和评价。,2经常性卫生监督依据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对已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水质监测评价,发现已不符合卫生许可证颁发条件或不符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颁发要求的,原批准机关有权收回有关证件或批准文件。,3供水单位的卫生许可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和办法第四条与第七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依据办法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含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分质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4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审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必须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审批工作。(依据办法第二十一条;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205,项目名称:保留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实施机关:卫生部、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5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和处理依据办法第十九条和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当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根据标准中4.1.8 规定,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中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可适当放宽。,如果突发性公共事件只是影响饮用水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并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可由当地政府处理。如果在水质改变中涉及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或存在威胁时,就需要谨慎对待。如果突发事件可能会发生传染病的威胁时,就应当十分慎重对待,由集中式供水传播传染病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卫生监督员及其主要职责,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必须符合卫生部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监督员证书。铁路、交通、民航的饮用水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证书。根据地方法规,需要行政执法证的,同时应取得相应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证书。,饮用水卫生监督员职责,1.参加对新建、改建、扩建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选址设计的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2.参加对管辖范围内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企业进行卫生监管检查。3.参加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受理、审核等工作。,饮用水卫生监督员职责,4.参加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和处理。5.根据有关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有关条款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罚建议。6.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任务。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统一着装,佩戴证章,出示证件,卫生监督员执行公务时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卫生检查员及其主要职责,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聘任饮用水卫生检查员,协助饮用水卫生监督员负责乡镇饮用水卫生检查工作。饮用水卫生检查员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三 卫生监督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要求(1),根据办法规定: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第六条);取得卫生许可证(第七条);新、改、扩建供水项目符合卫生要求(第八条);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第九条);水质必须净化消毒;水质检验,并报卫生、建设主管部门(第十条);从业人员应体检、传染病患者应调离,从业人员应进行卫生知识培训(第十一条);违反上述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要求(2),具体卫生管理篇章为办法第二章,共十条。内容对供水单位的职责,适用标准,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制度,新建、改建、扩建的供水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水源卫生防护,制水及管水人员体检、卫生知识培训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质量管理作了明确规定。办法第六条规定: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饮用水卫生标准成为法律法规的组成部分,对于明确饮用水监督执法的目标和提高饮用水卫生质量具有重要意义。,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要求(3),办法第七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取消(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文件国发200416号发布)因此集中式供水单位开业前或者供水前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要求(4),办法第八条规定: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符合卫生要求,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办法第九条、第十条主要对供水单位的卫生管理制度、管理人员、水质净化消毒设施、水质监测等作了相应规定。第九条规定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第十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资料。,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要求(5),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型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二次供水的卫生要求,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各类蓄水设施要加强卫生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情况另行规定。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必须取得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2004年6月根据国务院清理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取消了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的卫生许可。)清洗消毒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含义,饮用水卫生标准是从保护人群身体健康出发,对水环境及接触的涉水产品中影响人群健康或感官的各种因素(物理、化学、生物),以法律形式做出的量值规定,以及为实现量值所作的法定行为规范,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以一定的法定形式发布的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标准体系,生活饮用水标准体系由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相关标准和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规范、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等组成。,与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的关系,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1161号文)由卫生部2001年6月7日颁布,2001年9月1日实施,内含7个附件:附件1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附件2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附件3 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附件4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附件5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附件6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附件7 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与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的关系,2007年7月1日起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实施后,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2001)中的附件1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和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与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自然废止或者有权机关发文明确废止;其中附件7 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将被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所替代。,四 供水单位卫生组织制度的建立,1、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取水点上游一千米,下游一百米范围内不得有化学、物理、生物性污染源存在。净水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清洗、消毒,使用中定期进行冲洗、排污,所用的净水剂和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和有关规定。生产区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其外围十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染源。,供水管道及防腐蚀涂料必须无毒无害。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对制水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制水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型肝炎、活动型肺结核以及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不得从事制水工作。,按规定办理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接受当地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负责对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水进行检测,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学校饮用水卫生管理生产桶装饮用水的企业要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使用的饮水机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或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饮水机应远离黑板,防止二次污染;,有定期对饮水机清洗消毒的制度,定期对饮水机进行清洗、消毒,夏季每月一次,冬季每两月一次,要有定期清洗消毒饮水机记录;从事饮水机清洗消毒人员应有有效健康体检证明,并按清洗消毒规程操作,清洗消毒使用的消毒剂有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 学校应制定饮水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办法;,在校内醒目位置设置饮水卫生公告栏,告知学生饮水安全须知,包括不宜饮用生水、提倡喝开水,一旦发现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学校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卫生及教育主管部门。农村学校学生生活饮用水及其自备水源,应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加强对水源的防护,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措施,水源50米以内不许存在污染源。水井要设有井盖,加固上锁,设专人定时供水。,五 名词概念,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二次供水: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贮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设施;包括客运船舶、火车客车等交通运输工具上的供水(有独自制水设施者除外)。,分质供水,分质供水又称双路供水或管道纯净水,是目前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供水方式,分质供水采用两套供水管网,一路供应日常生活用的自来水,一路采用专门的环保健康管道供应深度处理的可供直接饮用的优质纯净水,用户只要打开水龙头,就可以喝到清甜可口的纯净健康水。,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员。,涉水产品: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统称涉水产品。,六 档案管理,1、验发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2、办证程序3、审批流程图4、法律责任5、内容及要求6、许可档案资料的规范性,1、验发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供水单位饮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供水设施平面图。供水单位所需防腐涂料、净化消毒设备等涉水产品的卫生许可资料、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及合格证。,部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供管水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和体检健康证明复印件。水质检测报告。二次加压供水蓄水池清洗消毒记录。防止水污染突发事件管理措施及制度。,2、办证程序,、审批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申报资料应采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审批流程图,申请人提出申请,填写卫生许可申请表,提供相关资料,受理许可审办科审查申请书和有关资料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现场审查业务科室监督员10个工作日内赴现场验收,写出现场验收报告,审核业务科室科长3个工作日,审批主管局、长5个工作日,合格返回许可审办科打印发放卫生许可证发布许可公告,申请资料不全一次性告识申请人补齐,不合格返回许可审办科通知当事人,、法律责任,1、申请人申请卫生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对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事项。3、对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事项;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内容及要求,许可档案资料的完整性-齐全卫生许可档案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申请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申请表;提交资料目录;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资料;申请材料接受凭证;一次性告知的文字记载等.2、审批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受理通知书;现场验收报告;审批单;听证材料;卫生许可证正本存根等.,许可档案资料的规范性,1、使用统一的卫生行政许可文书.2、申报单位在填写单位名称时,应使用工商行政部门依法核准的名称全称.3、所有申报资料均应使用A4纸打印,建议中文使用4号仿宋字,英文使用12号字,申报资料按顺序排列并逐页加盖公章后装订成册.,4、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申请表,不需声明的事项注明(无),不得空项,填写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5、申请人提供的用于审批的证明材料应为原件,确有困难的可提交复印件,同时加盖印章.6、申报材料不得使用不利于档案保存的文件.,7、申报资料中所有外文资料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8、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中不是单份文件时,将同一内容文件按正文在前,请示在后的顺序排列.9、申请人提交的各项申报资料应在正文上方加注标题,内容较多时应加皮说明,各种平面布局图应在右上方标明方向坐标.,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