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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某农田示范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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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某农田示范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文件.doc

    2013年丽水市碧湖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监理招 标文件招 标 单 位(盖章):丽水市莲都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盖章):浙江万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编制时间:二一三年五月 -备案单位: 登记单位:目 录1、招标公告22、投标须知42.1 总则72.2 招标文件的组成、澄清和修改82.3 现场考察和标前会议92.4 投标文件的编制92.5 投标文件的递交112.6 投标文件的拒绝和无效122.7 开标与评标122.8 中标142.9 重新招标152.10 履约担保152.11 签订合同153、合同文件16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17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244、投标文件格式33附件一 评标细则491、招标公告2013年丽水市碧湖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监理招标公告招标序号:QNZB2013001号一、2013年丽水市碧湖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已由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丽水市莲都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建设资金来自政府投资。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监理进行公开招标。浙江万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受业主委托具体负责本工程施工全过程监理项目的招标事宜。二、工程概况2013年丽水市碧湖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区位于莲都区碧湖镇。项目涉及蒲塘、郎奇、里河、平三、红叶、大陈、下叶、白桥等8个行政村以及6个农业合作社和2个农业发展公司。本工程建安工程费约3000万元。监理服务期:全部工程的实际施工工期、及施工间歇期和质量缺陷期。三、监理招标内容:2013年丽水市碧湖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施工标段的全过程监理。四、投标资格条件1、具有监理综合资质或水利水电工程监理专业丙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2、总监须是水利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取得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3、投标人或总监被县级及县级以上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投标且在限制期内的谢绝参加投标。4、投标人及本项目的监理人员无行贿犯罪记录,无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五、招标文件的获取1、书面不记名索取: 2013年 5月 9 日起在丽水市招标投标中心不计名购买,招标文件工本费为500元人民币。联系人:郑华珍 联系电话: 0578-2273006。2、网上下载:2013年 5 月 9 日起在丽水采购与招标网(六、投标文件的递交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北京时间,下同)为2013年5 月29日上午09时00分;投标文件递交的地点为丽水市招标投标中心(解放街373号三楼)。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七、其他规定1、本工程不接受挂靠,投标人及其所派的总监必须符合相关规定。2、投标人有串标、围标、虚假投标及其它违法行为的,将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八、联系方式招标人:丽水市莲都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万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 址:丽水市继光街7号东三楼 地 址:丽水市花园路608号7楼联系人:叶先生 联 系 人:郑华珍 泮良英电 话:0578-2025852 电话/传真:0578-2273006、2630155 本公告发布时间:2013年5月9日2、投标须知投标须知前附表序号条款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2.1.1.1招标工程名称2013年丽水市碧湖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监理22.1.1.2合同名称2013年丽水市碧湖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监理合同32.1.1.3招标序号QNZB2013001号42.1.1.4招标人丽水市莲都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52.1.1.5招标代理浙江万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62.1.1.6工程建设地点莲都区碧湖镇72.1.1.8资金来源政府投资82.1.1.9招标范围2013年丽水市碧湖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所含全部工程内容的施工监理。92.1.1.10监理服务期全部工程的实际施工工期、及施工间歇期和质量缺陷期。102.1.1.11招标方式公开招标112.1.3投标人资格具有监理综合资质或水利水电工程监理专业丙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122.4.3.3监理服务费费率范围1.60% - 2.00%(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费率不在此范围内的作废标处理)142.4.4投标文件有效期自投标截止时间起 90 天152.4.5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金额:壹万元。交纳的注意事项:1、银行保函方式提交: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由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函的有效期超出投标有效期),保函开具对象为丽水市招标投标中心。2、有年度投标保证金缴纳证的企业(具体参照丽招管办20116号文件、丽招标管办201212号文件),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出示年度缴纳证,超过缴纳证额度的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银行汇票方式交到以下账户:收款单位名称:丽水市招标投标中心 开户行:丽水市建行莲城支行 银行帐号:3300 1696 1350 5000 58793、其他方式:直接以银行汇票方式交纳以下账户:收款单位名称:浙江万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开 户 行:浙商银行丽水分行银 行 帐 号:3430 0200 1012 0100 0320 26(采用第1、2种方式交纳投标保证金的,由送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将票据递交至丽水市招标投标中心指定工作人员处,采用第3种方式交纳投标保证金的,由送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将票据递交至浙江万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指定工作人员处)。162.4.6投标文件份数正本壹份,副本伍份,提供投标文件的电子版一份(电子版本上必须注明投标人名称)172.5.2投标截止时间:2013年5月29日上午09时00分地点:丽水市招标投标中心(丽水市解放街373号三楼)182.7.1开 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地点:丽水市招标投标中心(丽水市解放街373号三楼)192.10.1履约担保金额采用银行汇票、转账、现金等法律允许的形式,金额为合同价的10%202.11.1合同签订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起15天内注:后面与本表有矛盾的以本表为准。投标须知2.1 总则2.1.1 概述2.1.1.1 招标工程名称:2013年丽水市碧湖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监理2.1.1.2 合同名称:2013年丽水市碧湖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监理合同 2.1.1.3 招标序号:QNZB2013001号 2.1.1.4 招标人: 丽水市莲都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2.1.1.5 招标代理人:浙江万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1.1.6 工程建设地点:位于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蒲塘、郎奇、里河、平三、红叶、大陈、下叶、白桥。2.1.1.7监理服务费费率范围: 1.60% - 2.00%(监理服务费以建安工程审计结算价为计费基数,建安工程费约3000万元)2.1.1.8 资金来源: 政府投资 2.1.1.9 招标范围:2013年丽水市碧湖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所含全部工程内容的施工监理。2.1.1.10 监理服务期:全部工程的实际施工工期、及施工间歇期和质量缺陷期。2.1.1.11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2.1.1.12本项目共设一个合同段,不允许联合体投标,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 2.1.2 工程概况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1.水利工程:灌排渠系工程41.617km,其中灌渠22.663km;排渠18.954km;新建灌溉泵站11座;新建沉井14座;池塘整治3处。2.农业工程: 土壤改良5000亩;机耕路工程32.522 km;配套新建机耕桥9座。 3.林业工程: 种植水土保持林100亩,要建于排水渠道侧岸、新建机耕路及农业精品园内。2.1.3 投标人资格1、具有监理综合资质或水利水电工程监理专业丙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2、总监须是水利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取得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3、投标人或总监被县级及县级以上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投标且在限制期内的谢绝参加投标。4、投标人及本项目的监理人员无行贿犯罪记录,无市场不良行为记录。5、投标人应提供下列资质文件和资料,以证明其资格符合要求。1)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供原件备查);2)拟派总监的水工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及岗位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供原件备查);3)2010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监理工程获奖情况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4)拟派驻本项目的主要监理人员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供原件备查)。2.1.4 投标规则不允许一个投标人对同一招标工程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2.1.5 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其为准备或进行投标所发生的一切费用。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一律不予退还。2.1.6 保密招投标双方应为对方在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涉及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2.2 招标文件的组成、澄清和修改2.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l)招标公告; 2)投标须知;3)合同文件; 4)投标文件格式: 5)附件:评标细则;6)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在招标期间按本须知第2.2.3 条规定发出的所有有正式编号的补充通知和其他有效函件。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2.2.2.1 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疑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将对在投标截止时间10天以前收到的要求澄清的问题予以答复。2.2.2.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的书面答复(有正式编号)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以前通过丽水采购与招标网网上通知方式发出并经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书面答复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同等约束作用。2.2.3 招标文件的修改2.2.3.1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修改招标文件的补充通知(有正式编号), 将在投标截止时间5天以前通过丽水采购与招标网网上通知方式修改招标文件并经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该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同等约束作用。2.2.3.2 修改招标文件及有关招标信息由投标人自行在丽水采购与招标网上查阅,因投标人未及时查阅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不承担责任。2.2.4 招标文件的质疑投标人如发现招标文件及其评标办法中存在含糊不清、相互矛盾、多种含义以及歧视性不公正条款或违法违规等内容时,请在投标截止日10天前同时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投标管理机构书面反映,逾期不得再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2.3 现场考察和标前会议2.3.1 招标人不统一组织投标人察勘现场。投标人若自行现场考察,则所有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现场考察中所发生的意外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2.3.2 招标人提供的资料和数据可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使用,招标人不对投标人使用上述资料和数据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2.3.3 招标人不专门组织召开标前会议。2.4 投标文件的编制2.4.1 投标文件的语言文字投标文件、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之间来往的所有书面文件均使用汉语文字。2.4.2 投标文件的组成 1)投标报价书;2)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资格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3)总监理工程师任职通知书;4)投标人基本情况表;5)拟投入本工程的人员资格文件、设备清单,包括: (a)派驻现场监理人员的资格、业绩、到位承诺及有关证明材料;(b)拟投入本工程的设备、设施清单。6)项目监理部人员组成表;7)拟任本工程主要监理人员情况表;8)承诺书;9)监理大纲或监理规划;10) 评标过程涉及到的相关证书复印件;11)招标文件要求的以及评标过程涉及到的其他材料; 12)投标文件电子版本(投标人应同时提交1张包含投标文件所有内容的电子光盘,电子光盘内容应与书面投标文件一致,如不一致时以书面投标文件为准,电子版本上必须注明投标人名称)。2.4.3 投标报价2.4.3.1 不允许任一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2.4.3.2投标报价(即监理服务费报价)为监理人从事本工程监理活动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监理人员工资、交通工具、监理设施、测量仪器、常用试验器具、办公、通讯费、检测试验和检验费用、监理人员及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费用、生活设施、利润和税金等一切费用。2.4.3.3本合同施工监理服务费投标报价费率范围为1.60%-2.00%,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费率不在此范围内的作废标处理。(监理服务费以建安工程审计结算价为计费基数)。2.4.3.4 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报价,但应同时提交修改后的投标报价计算书。2.4.4 投标文件有效期2.4.4.1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为自投标截止时间起90天。2.4.4.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认为有必要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时,将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但最长不超过90天。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的上述要求。投标人若拒绝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的要求,可在原定有效期期满后收回投标担保,投标文件无效,若接受招标人 或招标代理人)的要求,则投标文件继续有效,但仍不允许修改,并相应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第2.4.5条的规定仍适用。2.4.5 投标担保 2.4.5.1 投标人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交金额为(大写)壹万元的投标保证金。未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文件无效,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2.4.5.2 投标保证金交纳的注意事项:1、银行保函方式提交: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由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函开具对象为丽水市招标投标中心。2、有年度投标保证金缴纳证的企业(具体参照丽招管办20116号文件、丽招标管办201212号文件),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出示年度缴纳证,超过缴纳证额度的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银行汇票方式交到以下账户:收款单位名称:丽水市招标投标中心 开户行:丽水市建行莲城支行 银行帐号:3300 1696 1350 5000 58793、其他方式:直接以银行汇票方式交纳以下账户:收款单位名称:浙江万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开 户 行:浙商银行丽水分行银 行 帐 号:3430 0200 1012 0100 0320 26(采用第1、2种方式交纳投标保证金的,由送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将票据递交至丽水市招标投标中心指定工作人员处,采用第3种方式交纳投标保证金的,由送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将票据递交至浙江万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指定工作人员处)。2.4.5.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担保。2.4.5.4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投标担保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本须知第2.4.4 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2)除不可抗力或招标人原因外,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能或拒绝按本须知第2.10.1 条或第2.11.1 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书。2.4.6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要求2.4.6.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第2.4.2 条规定的内容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式陆份,其中正本壹份,副本伍份,封面上应分别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正、副本均须用A4 纸装订成册(图页可除外),并不得采用活页夹。2.4.6.2 投标文件的正本应使用打印或不易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在规定的位置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印鉴),或授权代表人签名,同时加盖单位公章;每页均应盖单位公章。副本可复印,并在规定的位置加盖单位公章。2.4.6.3 投标文件涂改、插字或删除均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在修改处签名确认。2.5 投标文件的递交2.5.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2.5.1.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密封包装,将投标文件和电子光盘一起密封提交,并在封套上加贴密封条,在封密条处加盖投标人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章,封套上应有“商务标”标记。2.5.1.2 投标文件封袋面上应写明:1)投标的合同名称及招标序号;2)招标人的名称和通讯地址;3)投标人的名称和通讯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4)在 年 月 日 午 时 分(注: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前不得启封。2.5.2 投标截止时间 2.5.2.1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丽水市招标投标中心(丽水市解放街373号三楼)。 2.5.2.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认为有必要延后投标截止时间时,将发出补充通知。在此情况下,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和投标人与投标截止时间有关的义务和权利也将适用至延长后的投标截止时间。2.5.3 迟到的投标文件在本须知第2.5.2 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将不予接收。2.5.4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2.5.4.1 投标人若需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必须在本须知第2.5.2 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送达招标代理人签收。2.5.4.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2.4.6条和第2.5.1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和标记,并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2.5.4.3 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招标代理人按本须知第2.4.5.4 款的规定其投标担保不予退还。2.6 投标文件的拒绝和无效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可以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总监未参加开标会议;(2)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逾期送达;(3)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担保。 2.7 开标与评标2.7.1 开标2.7.1.1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将于2013年5 月29日上午09时00分在丽水市招标投标中心(丽水市解放街373号三楼)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或其授权委托人、总监均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人还需持授权委托书原件)准时出席,并在招标代理人指定的登记册上签名报到。开标时投标人还应提交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总监的水工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及其监理员、造价人员相关证书和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交核对的其他原件。招标人未提交证件或提交的证件不能证明其达到投标资格要求的将被拒绝投标。2.7.1.2 开标会议由招标代理人组织并主持。开标会上将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修正报价(如果有)和其他需宣布的内容等。2.7.1.3招标代理人负责开标会议记录并归档。若招标代理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招标监督部门当场核查确认后,招标代理人应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应在开标记录上签名确认。2.7.2 评标 2.7.2.1 按有关规定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细则对所有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向招标人书面提出评标报告。 2.7.2.2评标细则 见本招标文件附件。2.7.3 算术性修正2.7.3.1 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校核其投标报价是否存在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为:l)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2)投标人的最终投标报价(文字表示的金额)一经开标宣布,除属招标文件和设计文件交代不清楚而引起投标报价内容和口径不一致外,其余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调整。2.7.3.2 评标委员会将按上述算术性修正原则修正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并书面通知投标人确认。如投标人确认,修正后的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否决。2.7.4 投标文件的澄清2.7.4.1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或与招标文件的偏差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2.7.4.2 投标人对澄清的问题需书面答复的,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确认,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7.4.3 除按照本招标文件2.7.3.1 条规定的算术性修正外,投标人的澄清不得修改投标报价或投标文件中的其他实质性内容。2.7.5 投标文件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废标处理:(1)投标人不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人资格条件的,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原件或提供的原件不满足要求的;(2)投标人或总监被县级及县级以上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投标且在限制期内的;(3)投标人的报价不在招标人设立的投标报价范围内的;(4)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字和盖章的;(5)投标文件载明的监理服务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6)实质性内容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7)按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报价的; (8)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9)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10)投标文件有涂改和行间插字未加盖投标文件签署人印鉴的;(11)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复印件投标人未提交或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不一致的;(12)投标人提交虚假证件的。(13)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根据评标程序,所有递交原件的投标人均被评审后,如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2.7.6 评标和定标将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前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将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将给予合理的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2.8 中标2.8.1 中标人的确定2.8.1.1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2.8.1.2 招标人不保证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无义务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作任何解释和说明。2.8.2 中标通知在本须知第2.4.4 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招标代理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2.9 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3)所有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权或被取消中标资格的。(4)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开工通知履行被解除合同的。(5)排名第一的预中标候选人,因其他投诉人投诉,经查实不符合中标条件而被取消中标人资格的,招标人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组织招标。(6)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组织招标。2.10 履约担保2.10.1 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为 合同价的10% 。2.10.2 履约担保采用银行汇票、转账、现金等法律允许的形式。2.11 签订合同2.11.1 招标人与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15 天内,订立书面合同。2.11.2 中标人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又无正当理由,或未按本须知第2.10.1 条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不退还其投标担保。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依序与确定的其他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2.11.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及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担保。3、合同文件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书委托人: 监理人: 招标序号: 合同名称: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 (监理人名称) (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 (工程名称) 工程 (监理项目名称) 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 2、建设地点: 3、工程等别(级): 4、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 万元5、监理服务期: 二、监理范围1、监理项目名称: 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 3、监理项目投资: 4、监理阶段: 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l、监理服务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2、监理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四、监理报务酬金监理正常服务费费率为 %,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五、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l、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投标报价书;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监理大纲;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六、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七、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委托人执 份,监理人执 份。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 或授权代表人: (盖章) 或授权代表人: (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一、“委托人”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二、“监理人”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三、“承包人”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承担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四、“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五、“监理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六、“服务”是指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七、“正常服务”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八、“附加服务”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九、“服务酬金”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十、“天”指日历天。十一、“现场”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监理依据第三条 监理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通知和联系第四条 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五条 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48 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六条 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 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 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权利: 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 二、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四、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 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 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 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己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 第十二条 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并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 第十三条 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不能提供上述条件的,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 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 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 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的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 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 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 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 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 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 核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 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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