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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某水运码头工程监理招标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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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某水运码头工程监理招标文件.doc

    工程施工监理项目:JL-1标段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招标代理: 二一二年 月目 录第1篇 投标邀请书1第2篇 投标人须知4投标人须知资料表5投标人须知6一 总则6二 招标文件7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8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10五 开标与评标11六 授予合同12七 纪律与监督12附件1:招标项目说明14第3篇 合同通用条款15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通用条款16第4篇 合同专用条款22合同专用条款23一. 参阅通用条款23二. 修正、补充或删除通用条款的条款26第5篇 规 范29一 监理规范30二 技术规范31第6篇 合同协议书格式33一 合同协议书(格式)34二 合同附件35合同附件A 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35合同附件B 发包人提供的监理工作条件38合同附件C 监理费用与支付40合同附件D 现场监理人员配置要求42三 履约银行保函43第7篇 投标文件格式44一 投标书46二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47三 投标担保48四、监理费用报价表(费率报价)49五 资格条件审查应答表50六 投标文件附表51七 技术建议书64(一) 技术建议书编制要求64(二) 技术建议书包括内容65八 投标人证明材料清单67附件一 评标实施细则68附件二 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74第一卷第1篇投标邀请书第2篇投标人须知第3篇合同通用条款第4篇合同专用条款第1篇 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1. 工程已经相关部门批准建设,建设资金已落实。 (招标代理)受靖江 (发包人)委托,对该项目的工程施工监理JL-1标段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条件的单位按招标公告的规定参加JL-1标段的投标。2.项目概况(1)本工程位于 。主要工程包括: 等。(2)招标范围:本次监理招标共设一个标段,即 工程的施工监理(JL-1标段),监理招标范围包括 工程的施工及相关临时工程以及为完成上述工程所必须的其它工程的施工与保修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监理、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其他事项管理,以及缺陷责任期服务直至缺陷责任期满支付尾款。 监理服务期:自委托人发出监理中标通知书开始,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结算审核并缺陷责任期满终止。其中:施工工期 个月、缺陷责任期 12个月。3. 凡满足下列条件的监理企业均可申请参与本项目的投标:(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具备水运工程监理甲级资质;(3)承担过类似工程监理项目的监理任务、信誉良好;(4)承担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本标段项目负责人,下同)必须持有交通部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证书,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担任过类似工程监理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含副职);(5)不存在苏交监察200713号文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厅关于限制违反廉政合同的投标人进入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所述行贿行为而处于被禁止进入本省交通工程建设市场期限内。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不予同时申请本标段的投标,母公司有义务做好协调工作,如同时申请,则有关单位投标文件将均被视为无效文件。法人代表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以上公司,不予同时申请本标段的投标,如同时申请,则有关单位投标文件将均被视为无效文件。4.报名方法:本次报名采用网上报名。具体报名程序为:(1)符合报名条件且有意向参加投标的单位(下称“投标申请人”),则应在“中国招投标网”找到本项目的招标公告。拟报名单位仔细阅读网上公布的本次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报名条件。(2)投标申请人应进入网站,在右侧中间点击“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进入江苏交通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经登录后进行网上报名操作。网上报名时在联系人信息中请务必留上手机号码,以便联系。(3)报名结果无需进行电话确认。请登录江苏交通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在左侧点击“项目信息管理”,再点击“资审报名查询”,最后点击“检索”,即可核实是否已在网上成功报名。(4)拟报名单位如果未在江苏交通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建立信用档案,则必须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江苏交通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成功建立信用档案,否则无法进行网上报名,且及时更新财务数据等信息。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025-52853032。信用档案按照关于建立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的通告(江苏省交通厅交招办20065号)、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的规定执行,相关文件请各申请人至网站下载。(5)本项目报名截止时间为 年 月 日17:00时,逾期不予受理。5.按照上述要求成功报名的申请人请凭经办人身份证及单位介绍信于 年 月 日起到招标代理 ( )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500元,售后不退;投标人如需参阅相关图纸,可至招标代理处查阅、复印。6.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第13条规定提交人民币5万元的投标担保。7.招标人不统一组织工程现场考察和标前会议,投标人如有需要,可自行去工程现场考察,招标人可以提供必要的协助。8.投标文件递交的开始时间为 年 月 日14:00时,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 年 月日14:30时。投标文件递交地点为 。9.招标人定于上述投标地点,投标截止同一时间进行公开开标,投标人应派其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理人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出席,若未前来出席开标会,则视为默认开标结果。以上时间均为北京时间。招 标 人: 地址: 联 系 人: 电话: 传真: 招标代理: 地址: 联 系 人: 电话: 传真: 招 标 人: 招标代理: 二一二年 月第2篇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资料表投标人须知条款号具体信息或数据1.1招 标 人: 地址:联 系 人:电话:传真:1.2项目名称: 工程施工监理项目标段名称:JL-1标段1.3工程说明:详见附件1工程说明1.5监理服务期:自委托人发出监理中标通知书开始,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结算审核并缺陷责任期满终止。其中:施工工期 个月、缺陷责任期12个月。2.1资金来源:资金已落实3.5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6是否允许分包:不允许分包5.1现场考察集合时间、地点:6.1标前会议召开时间、地点:11.1投标价计算方法:费率报价、总价包干12.1投标文件有效期:开标之后的90天内13.1投标担保的金额:人民币5万元13.2投标担保形式不限(除不接受银行保函以外)。投标人若在投标现场递交,必须采用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限同城、即 市)形式的投标担保,并确保其有效性;投标人若不在投标现场递交投标担保,投标人应确保投标担保的款项在投标截止期之前划拨到招标代理指定的账号上或提交给招标代理。否则,该投标担保视为无效。指定帐户如下: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15.1投标文件的份数: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按招标文件要求的电子文件1份(CD光盘或U盘)。中标后,监理人应按照招标人要求提供若干份投标文件副本。17.1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地点:详见招标公告17.2投标截止期 7 天前20.1开标时间、地点:详见招标公告29.1履约担保的金额和提交时间: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 14 天内提交金额为中标价 10 %的履约担保30.1合同协议书的签署: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 14 天内31.4监督机构:电话:地址:邮编:投标人须知一 总则1 定义和解释1.1. 定义招标人:是指本合同条款中指明的执行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单位,或其指定的负责管理建设项目的代表机构,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授权人(单位)。本项目招标人为靖江新华港务有限公司。下称为招标人或发包人。投标人:是指参与投标竞争,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监理人。中标人:是指最后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代理:受招标人委托,在招标人授权范围内组织招标工作的机构。本项目招标代理为江苏交通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称为招标代理。1.2.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施工监理项目标段名称:JL-1标段。1.3. 工程概况:见投标人须知附件1。1.4.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附件1。1.5. 监理服务期:自委托人发出监理中标通知书开始,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结算审核并缺陷责任期满终止。其中:施工工期 个月、缺陷责任期12个月。2 资金来源2.1. 本招标项目资金已落实。3 投标人的合格条件3.1. 本项目实行公开招标、资格后审,通过资格条件审查是投标参与评审及中标的前提条件。本项目对监理人的资格条件要求如下: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不予同时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母公司有义务做好协调工作,如同时参加,则有关单位投标文件将均被视为无效文件。3.2. 为使招标人认为投标人具有签订合同的资格,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令招标人满意的证据,证明其具有足够的实力来履行合同。为此,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应包括下列资料:(1) 投标人资格证明材料;(2) 投标人名称的变化及有关批件(如有),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的变更情况及有关文件;(3)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若非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签署投标文件);(4) 投标人财务状况:附投标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5) 与投标人有关的仲裁或诉讼介入情况。3.3. 投标人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监理人员目前应没有参加其它在建工程,或必须有目前在建工程的招标人的书面撤离证明,以证明一旦投标人中标,主要监理人员能立即撤出目前的在建工程,并能确保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进场,开展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不能在其它项目在建工程兼职。3.4. 投标人应成立由23名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就本项目的施工有关技术等问题定期召开现场研讨会。3.5. 投标人应独家参与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形式投标。3.6.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3.7. 投标人必须对整个合同项目投标,仅对某合同项目中的部分工程监理投标者,将不予考虑。3.8. 投标人对一个标段只能提交一份投标文件,任何投标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另一投标人对同一标段的投标,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4 投标费用4.1.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的一切费用,无论中标与否,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5 现场考察5.1. 招标人不组织统一的现场考察及标前会议,投标人如有需要,可自行前往工程现场考察,招标人可提供必要的协助,考察费用由投标人自理,安全自负。5.2. 投标人被视为充分熟悉本招标项目所在地的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各种情况,包括自然环境、地质条件、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本招标文件不再对上述情况进行描述。5.3. 在现场考察过程中,投标人如果发生人身伤亡、财物或其他损失,无论何种原因所造成,招标人均不负责。5.4. 除本须知第7.1款规定的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不包括投标人须知附件1(三)“工程建设的自然条件”的内容)外,由招标人提供的资料和数据,仅供投标人参考,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做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概不负责。6 标前会议6.1. 招标人不组织统一的标前会议。6.2. 投标人在投标邀请书发出后5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将要求答复的问题提交招标人,招标人将其书面解答和澄清的内容以编号的补遗书形式于开标前15天发给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二 招标文件7 招标文件的内容7.1. 招标文件包括下述各卷的内容,此外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有编号的补遗书及其它正式有效函件都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卷 次 篇 次 内 容第一卷 第1篇 投标邀请书第2篇 投标人须知及附件第3篇 合同通用条款第4篇 合同专用条款第二卷 第5篇 规范第三卷 第6篇 合同协议书格式第7篇 投标文件格式附件一 评标实施细则附件二 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7.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与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如果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其投标将可能被拒绝。7.3. 投标人应认真检查招标文件是否完整,若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时,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8 招标文件的澄清、解答、补充和修改8.1. 要求对招标文件澄清和解答的投标人,应在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至少18天前,将要求澄清和解答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含传真、信函)提供招标人。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以前,以有编号的补遗书方式书面(含传真)答复(不说明询问的来源)。招标人的答复将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8.2. 在投标截止期15天之前,招标人可能会因任何原因,包括答复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要求,以印发有编号的补遗书方式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9 补遗书9.1. 补遗书按时序编号,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对所有投标人都有约束力。补遗书的内容与招标文件的相应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补遗书为准,不同时间发出的补遗书的相应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时序在后发出的补遗书为准。投标人在收到补遗书后,应在24小时内以传真等书面方式向招标人确认收到的补遗书编号和日期。9.2. 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以便使投标人有合理的时间考虑并反映上述补遗书的内容,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长。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10 投标文件的编制10.1.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书二、授权书(若非法定代表人签署)三、投标担保(复印件)四、监理费用报价.五、资格条件审查应答表六、投标文件附表七、技术建议书八、投标人资格证明材料10.2. 投标人必须使用招标文件第7篇规定的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并按上述顺序装订。表格的内容不得修改,但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10.3. 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使用中文,如有外文文件,则应提供中文翻译文件。为便于评标工作高效准确进行,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递交其投标文件的所有文字录入部分和投标报价的电子文件一套,其中文字录入部分用*.doc文件,报价用*.xls文件,并将文件拷入CD光盘,文件均不得设置密码。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交的电子文件无病毒。CD光盘上需标明投标人名称和合同号并装入对应的投标文件正本封套中。如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有不一致的情况,以书面文件为准。11 投标价11.1. 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投标总价(即投标价,下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视为已包括:监理人员费用、现场费用(含预制件驻厂监造费用)、交通工具及使用费、试验设备、测量仪器费及相关费用(含试验外委费用)、公司取费、法定税金、利润等与履行本监理合同有关的一切费用。11.2. 本项目为总价包干,采用费率报价法,投标人在投标书中承诺以人民币 作为取费基数×自行填报的费率作为投标价,该投标价应包括完成所投标段的前期准备、施工期工程监理及缺陷责任期连带工作所需的全部相关费用。因设计、招标文件规定及其它任何情形而增加工程投资或施工工期延长二个月以内(含二个月),监理费用均不作调整。11.3. 投标人应根据所投标段的工程规模及监理工作难度,按照发包人在合同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中确定的相关原则、要求及提供的协助,制定人员、设备投入计划(投标人应根据本标段工程情况和有关监理规范制定必要、合理的人员、设备投入计划,其拟投入现场人员、设备数量等应能满足完成本标段监理工作的要求)。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视为已包括派驻监理人员费用,现场费用、试验、测量、检测费用以及公司(监理人)取费等与履行本监理合同有关的一切费用。11.4. 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应自行承担其投标文件编制与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11.5.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应考虑以下因素:在合同执行期间,发包人不提供完成本合同所需的任何生活、办公用品、质量检测设备及交通、通讯工具;监理人还须按照相关的安全管理办法及合同条款的规定做好施工安全的监理,该项费用包含在投标价基本服务费用中。11.6. 本标段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不接受选择性报价。严禁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且未在投标书中声明以哪一个为准,或在投标文件中主动提出假设中标后的优惠条件。12 投标文件有效期12.1. 投标文件有效期为开标之后90天内。12.2. 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可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和答复应以传真等书面形式进行。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的要求而不会因此被没收投标担保。同意延期的投标人,不需要也不允许修改他的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第13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继续适用。对拒绝招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要求的投标人,在原投标文件有效期内其投标文件仍然有效,超过原投标文件有效期后其投标文件自动失效,招标人将及时退还其投标担保。13 投标担保13.1. 投标人在送交投标文件时,应同时按资料表规定的数额提交投标担保。13.2. 投标担保形式不限(除不接受银行保函以外)。投标人若在投标现场递交,必须采用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限同城、即 )形式的投标担保,并确保其有效性;投标人若不在投标现场递交投标担保,投标人应确保投标担保的款项在投标截止期之前划拨到招标代理指定的账号上或提交给招标代理。否则,该投标担保视为无效。指定帐户如下:开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13.3. 投标担保在投标文件有效期满后30天保持有效,招标人如按本须知12.2款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文件有效期,则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也应相应延长。13.4. 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绝。13.5. 投标人的投标担保,可自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到指定地点退还。13.6. 投标人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没收其投标担保:(1) 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2) 中标人未能按本须知第29.1条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 中标人未能按本须知第30.1条的规定签订合同协议书。14 技术建议书14.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技术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技术建议书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要求编制,并建立在对本项目的概况、难点和招标人的要求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14.2. 投标人对本项目有独到的见解,可以在技术建议书的“合理化建议”中提出,招标人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以后的招标活动中尽量考虑。15 投标文件的签署和份数15.1. 投标人须按本须知第10.1款的规定,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按招标文件要求的电子文件1份(CD光盘或U盘)。中标后,监理人应按照招标人要求提供若干份投标文件副本。副本应是正本的复制件。当副本与正本有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封面上应明确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并写明标段号以及投标人名称。15.2. 投标文件正本应使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凡投标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投标报价表、资格条件审查应答表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盖单位公章。15.3. 若非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签署投标文件,则必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投标文件,则不需提交授权委托书。15.4. 投标文件的任何一页都不应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无论何种原因所造成,都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在改动处签名或盖单位公章。15.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不得采用活页夹。投标文件需编制目录,并且逐页标注连续页码(封面不编页码),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内容丢失或其它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每个章节用彩色纸张隔离,以便查阅。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16 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16.1. 投标文件必须密封包装,未密封的投标文件不予接受。投标担保(若采用银行汇票、本票)应在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单独递交。16.2. 封套上应详细注明:(1) 项目名称:(2) 标段号: JL-1标段;(3) 招标人: ;(4) 投标人: ;(5) 在 年 月 日 (即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封。16.3. 如果因投递地点未写清楚而使投标文件迟到或遗失;或因密封不严、标记不明而造成过早启封、失密等情况,招标人概不负责。17 投标文件递交17.1. 投标人应于资料表(如有补遗书和其它有效函件,以最后发出的内容为准)中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递交到指定地点。不论投标人是否中标,递交的投标文件概不退还。17.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如果决定延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期,至少应在原定的投标截止期7天前,将此决定通知送达所有的投标人。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后至新的投标截止日。18 迟到的投标文件18.1. 在按本须知第17条规定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期以后送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一律拒收。19 投标文件的更改与撤回19.1. 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期以前,投标人可以更改或撤回投标文件,但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授权的投标文件签字人签署。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投标文件撤回的要求可先以传真通知招标人,但应随即补发一份正式的书面函件予以确认。更改、撤回的确认书必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期以前送达招标人签收。19.2. 更改的投标文件应同样按照投标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及递交。19.3. 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以后,投标文件不得更改。需做澄清时,必须按本须知第24条的规定办理。19.4. 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则按本须知第13.6款的规定没收其投标担保。五 开标与评标20 开标20.1. 招标人按资料表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如有补遗书和其它有效函件,以最后发出的内容为准),对所有按时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开标。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携带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准时到场,并在签到表上签名以证明其出席。未参加开标活动视为其默认开标结果。20.2. 开标会由招标人主持,行政监督部门监督。20.3. 对已按投标人须知第19.1款规定要求撤回的投标文件不予开标。20.4. 开标时,首先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未按投标人须知第16条规定进行密封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标。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当众拆封,对投标文件的签署及投标担保的提交情况等进行初步核查。若发现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担保,或者投标书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签署并加盖公章,或者未在投标书上填写投标报价,或者投标报价超出招标人设定的投标报价控制价上限的,招标人将当场宣布为废标。20.5. 在进行上述核查后,将宣布符合要求和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名称,并同时宣布符合要求的投标书的投标人名称、投标价、以及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有关内容。招标人做好开标记录并经核查人签字后存档备查。20.6. 若宣读的结果与投标书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在监督部门监督下,由招标人审查、确定最后的有效内容。经当场核查确认后重新宣读其投标书;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宣读的结果,投标人的授权代表应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但未签字并不影响开标记录的有效性。20.7. 当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少于三家时,招标人将重新组织招标,已递交的投标书不予开启,原封退还给投标人。21 过程保密21.1. 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所有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泄露。21.2. 投标人在此过程中,对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施加任何影响的行为都将导致其投标或中标的资格被取消。22 初步评审详见“附件一 评标实施细则”。23 详细评审 详见“附件一 评标实施细则”。24 评标价详见“附件一 评标实施细则”。25 投标文件的澄清25.1. 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招标人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存在的问题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补充某些资料。对此,投标人不得拒绝。澄清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招标人按评标实施细则规定进行的算术性修正不在此列。投标人的澄清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5.2. 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招标人将否决其投标。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26 评标方法26.1 招标人对投标文件采用综合评估法,具体详见附件一评标实施细则。26.2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离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26.3 如所有投标文件均未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或投标缺乏竞争性,招标人可重新招标。六 授予合同27 授予合同27.1 招标人将根据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确定授予合同的中标人。28 中标通知书28.1 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截止前,向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确认其投标被接受。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28.2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29 履约担保29.1中标人应以本招标文件所附银行保函的形式或其它招标人认可的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按照本须知资料表中载明的时间和金额提交履约担保。29.2为取得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自行负责。29.3 履约担保将在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交工验收委员会出具交工验收报告后退还。30 合同协议书的签署30.1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14日内,并在提交履约担保后,派代表与招标人协商签订合同事宜,与招标人签署合同协议书。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应按照招标文件合同附件所提供的格式与招标人签订廉政合同及其他附件。30.2 如果中标人未能遵守本须知第29.1款或30.1款的规定,招标人将宣布其中标无效,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后备的中标候选人。如果没有其它合适投标人时,则重新招标。七 纪律与监督31 纪律与监督31.1 严禁投标人向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行贿,使其泄露一切与招标、评标工作有关的信息。在招标、评标期间,不得邀请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到投标人单位参观考察或出席由投标人主办的或赞助的任何活动。31.2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严禁互相串通、结盟,损害招标的公正性和竞争性,或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他投标人参与正当投标。31.3 如发现投标人有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31.4 招标工作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监督机构:电话:地址:邮编:投标人须知附件附件1:招标项目说明一、项目概况本工程位于 。主要工程包括: 等。二、本次招标的范围三、工程建设自然条件四、工程建设其他相关资料详见参考资料,投标人应对自己就参考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第3篇 合同通用条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通用条款第1条 词语定义下列名词和用语,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工程:指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建设项目。2、甲方:指委托乙方进行工程监理的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及其合法继承人。3、甲方代表:指经甲方授权,负责与乙方建立工作联系并能代表甲方作出决定的代表人。4、乙方:指接受甲方委托提供本合同工程监理服务,并具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批准的相应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及其合法继承人。5、监理机构:指乙方派驻本工程施工现场,履行本合同的组织。6、总监理工程师:指由乙方任命并经甲方认可的监理机构负责人。本合同中简称“总监”。7、监理合同价款总额:包括监理酬金与监理工作经费两部分。监理酬金指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给乙方的监理服务的报酬。监理工作经费指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给乙方用于开展监理工作的有关现场办公费用。8、第三方:指与甲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按承包合同承诺接受乙方监理的承包商或其合法继承人,根据上下文的内容也可以是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其它当事人。9、天:指日历天,即从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以公历计算。10、书面形式:指对各种协议、通知、纪要、报告、批示、委托等采用手写、打字或印刷等以文字形式有形地表示所载内容,包括电报、信件、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第2条 法规、语言和联系方式1、本合同适用的法规是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有关规章以及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的地方法规、规章。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因本合同所依据的法规发生变动而引起甲乙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发生变更时,应按新的法规进行调整。3、本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歧义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4、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有关各方的一切联系以书面形式为准。在紧急的情况下,可采用口头形式,但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第3条 双方关系与监理依据1、甲乙双方互为权利和义务主体,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乙方在甲方委托的监理范围内,独立行使甲方授予的职权,并接受甲方的监督。2、监理依据(1)我国有关工程建设及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国家现行其它有关的工程技术标准;(3)依法签订的监理合同及施工承包合同文件;(4)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5)经甲方及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及技术文件;(6)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它文件。第4条 监理范围和内容1、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工程范围的施工监理。2、乙方的监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并按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监理工作阶段予以确认。(1)审查第三方提交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提出审查意见;检查第三方人员、机械设备的进场情况,组织有关方面向第三方移交工程控制点并核验第三方设置的测量控制网点或基线的准确性。(2)控制施工进度,对第三方提交的总进度计划和年度计划进行审查,检查施工实际进度与施工计划进度的执行情况,如实反映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偏差,并对有可能影响总进度计划的因素提请甲方采取措施,督促第三方按要求提出施工进度报表及必要的施工计划调整方案,并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详细记录。(3)控制工程质量,检查第三方的质量保证体系及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对第三方提交的开工申请予以审查,签署工程开工令。检查与检验工程材料和建筑构件是否合格,按照“监理实施细则”督促第三方严格按照施工规范、验收标准、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不安全的作业责令第三方返工或停工。组织或参与工程事故调查,协助审查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及其补救措施,并检查处理结果。(4)组织或参加施工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审查工程变更和有关施工工艺的改变,提出审查意见报甲方审批,在甲方批准后,监督第三方按变更方案实施。(5)审查核实工程计量,控制工程费用,核实第三方提交的工程进度报表和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审核支付申请,签发付款凭证。(6)主持召开工地会议,并发布会议记录。依据施工合同进行管理,审核索赔报告,协调工程各方关系,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7)监督检查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审查第三方提交的安全措施方案并监督施工过程中安全措施的实施。(8)组织分项分部和隐蔽工程验收,对分项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评定,组织工程初验,审核第三方提交的竣工资料和验收申请,协助甲方进行交工验收,提交工程质量评价意见和监理工作报告,协助甲方审查竣工结算。(9)审核保修期内工程保修与缺陷处理方案,检查实施情况,并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第5条 甲方的义务1、按本合同有关条款向乙方按时支付监理酬金和监理工作经费。2、在与第三方所签的工程承包合同中,应明确第三方必须接受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的监理;在工程开工前,应将乙方的监理范围、监理工作权限、监理机构书面通知第三方。3、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主动向监理机构提供监理工作所需的工程技术资料。4、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办公、生活、通讯条件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监理规范规定的或监理单位根据受监项目情况认为所必需的检测和试验费用。5、甲方应在监理工作开始前任命甲方代表,负责与乙方建立工作联系,并负责工程施工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乙方履行监理职责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甲方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甲方代表时,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6、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及时审批乙方提交并要求答复的专题报告、工程变更、月进度款审核表及其它请示文件,超过约定的期限未答复,即被视为甲方已认可(甲方在约定期书面通知乙方需推迟答复的除外)。第6条 乙方的义务1、应本着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廉洁自律的原则按本合同约定的范围、阶段和内容履行监理职责。2、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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