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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森林火灾处置应急预案河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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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森林火灾处置应急预案河北.doc

    机密张政办2011 号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森林火灾处置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西山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属单位,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防消结合的森林防火方针,确保全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准备充分、反应及时、决策科学、措施有力,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河北省森林草原火灾处置预案、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张家口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预案要求,市政府及时对张家口市森林火灾处置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一一年 月 日张家口市森林火灾处置应急预案目 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基本原则1.5 预案启动条件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2.1 森林扑火指挥部2.2 市政府应急支持保障部门3 预防预警机制、信息报告与处理3.1 森林火灾预报3.2 火险预测预报3.3 预警级别与发布3.4 预警预防行动3.5 预警预报解除3.6 人工影响天气3.7 信息报告与处理4 火灾扑救4.1 应急响应4.2 扩大应急和应急联动4.3 扑火指挥4.4 扑火原则4.5 扑火安全4.6 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4.7 医疗救护4.8 扑火力量4.9 森林消防飞机调度4.10 火案查处4.11 信息发布4.12 应急结束5 后期处置5.1 火灾评估5.2 善后处置5.3 恢复重建5.4 工作总结6 综合保障6.1 通信与信息保障6.2 后备力量保障6.3 扑火物资储备保障6.4 资金保障6.5 技术保障6.6 培训演练7 附则7.1 预案管理7.2 奖励与责任追究7.3 预案生效时间1 总则1.1 编制目的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防消结合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确保全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准备充分、反应及时、决策科学、措施有力,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理工作,实现“打早、打小、打了”目的,将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河北省森林草原火灾处置预案、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张家口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理工作。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河北省森林草原火灾处置应急预案对森林草原火灾的应急处理工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1.4 基本原则1.4.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负责本预案的组织实施,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充分发挥森林火灾事发当地政府的作用,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1.4.2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对森林火灾的快速应急能力。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落实森林火灾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在应急处理工作中尽职尽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1.4.3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理工作中,要高度重视人的生命安全,把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要加强对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对人员造成的伤亡和对森林造成的危害。1.4.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认真做好应对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1.5 预案启动条件在发生下列森林火灾时,经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或者常务副指挥长批准,应当立即启动本预案:(1)燃烧蔓延超过4小时仍未控制的森林火灾;(2)环京重点区域发生的森林火灾;(3)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4)对重点国有林区、林区居民地或重要设施构成较大威胁的森林火灾;(5)县区政府请求市政府救助或者市政府要求直接组织实施应急处理的森林火灾。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本预案启动后,在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领导下,应当立即成立前线森林扑火指挥部,具体承担森林火灾应急处理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市政府有关支持保障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快速响应,按规定的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积极配合市森林扑火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理工作。2.1 前线森林扑火指挥部2.1.1前线森林扑火指挥部组成指 挥 长:市政府主管副市长副 指 挥 长:市林业局局长 市森林公安局局长(市防火办主任)总值班主任:市森林公安局主管副局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成员单位:军分区、林业局、农牧局、武警支队、市委宣传部、市委农工委、监察局、气象局、公安局、发改委、旅游局、财政局、民政局、工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交通局、水务局、广播电视台、教育局、卫生局、园林绿化管理局、供电公司、安监局、商务局、供销社、塞北林场(国有林场管理处)。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扑救工作实际和自身职能及责任参加相应扑救工作。2.1.2职责任务在市政府和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市前线森林扑火指挥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动扑火力量,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协助火灾事发地政府尽快扑灭火灾。具体任务:(1)综合调度。进行全方位综合调度,全面掌握火情信息、火场天气状况和扑救情况。协调组织扑火力量、通信联系、火场监测及部门间的协调等各项具体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工作。(2)后勤保障。协调交通、公安等相关部门,确保扑火人员、机具、设备及救援物资快速顺畅运输,指导火灾事发地政府为扑火救灾工作提供后勤保障。(3)技术咨询。召集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对火场态势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为扑火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咨询。(4)现场督导。深入火场一线,对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火灾事发地扑火前线指挥部开展扑火救灾工作,及时向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反馈火场信息,协调解决事发地政府在扑火救灾工作中的实际困难。2.2 市政府应急支持保障部门2.2.1组成本预案启动后,市森林扑火指挥部应当及时将火灾情况通报军分区、林业局、农牧局、武警支队、市委宣传部、农工委、监察局、气象局、公安局、发改委、旅游局、财政局、民政局、工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交通局、水务局、广播电视台、教育局、卫生局、园林绿化管理局、供电公司、安监局、商务局、供销社、塞北林场(国有林场管理处)等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市森林扑火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理工作。2.2.2职责任务军分区: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负责调动军队、预备役队伍、民兵参加扑火救灾工作。武警支队: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负责调动本支队协调其它武警官兵参加扑火工作。市委宣传部:负责抓好森林草原火灾宣传及扑救的引导,做好外宣联络工作。市林业局:负责森林火灾组织协调扑救工作。市农牧局:负责抓好全市草原防火工作。建立森林草原防火联防机机制,发生草原火灾威胁到森林要及时通知林业部门。市监察局:负责全市森林火灾的责任追究工作。市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火灾地区天气预报和相关气象信息,并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市公安局:负责协调消防、通讯、治安等部门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并提供通信保障和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及火案侦破等工作。市发改委:负责协助制定灾后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协助做好灾区重建工作,保证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居工程建设。市财政局:负责解决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所需经费。市交通局:负责对火灾发生区道路畅通保障,应当优先组织运送森林火灾扑救人员和物资。市民政局:负责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紧急转移并妥善安置灾民,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市旅游局:负责协助旅游景区扑火救灾的相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旅游景区游客的救护、疏导。市工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火场应急通信保障和与扑火相关的其它信息传递保障。市卫生局:负责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在火灾发生地的医疗部门无法满足救助需要时,协调卫生系统相关部门做好灾区紧急药品支援、卫生防疫、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市水务局:协助做好火灾扑救的供水、相关水利设备使用保障工作。市广播电视台:负责依照有关部门授权对火灾及扑救情况进行采访报道,负责发布气象部门制作的火灾预报、高火险警报及火场天气预报。市教育局:负责将森林防火基础知识纳入中小学校的教育教学安排,协同有关部门作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中小学校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市园林绿化管理局:负责协助做好市区园林绿化区及重点景区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市安监局:负责全市林区矿山企业的森林防火预防及扑救工作。市供电公司:负责全市林区范围森林防火工作需要电力保障工作,并应当在电力线路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并组织人员巡护。市供销社、商务局:负责贮存一定数量的防火物资,发生森林火灾后,保障防火物资的供给。市中石油、中石化公司:负责保障发生森林火灾后有关车辆油料的供给。市塞北林场(国有林场管理处):负责协助做好全市国有林场、大海陀自然保护区及塞北林场区域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内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林地的森林防火的扑救工作。3 预防预警机制、信息报告与处理3.1 森林火灾预防各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高火险区域的监督检查,消除各类火灾隐患;有计划地清除可燃物,开设防火隔离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当地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3.2 火险预测预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建立森林火灾预警机制,加强对森林火灾有关气象要素收集,及时掌握辖区内气象要素的变化;设立专门机构并组织专门人员观察了解森林植被含水率的变化状态;建立森林火险定期会商机制,对森林火灾发生的可能性进行评估,通过各种途径及时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提供决策参考信息,适时发布森林火险预测预报。3.3 预警级别与发布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潜在危险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分为一般(级)、较重(级)、严重(级)和特别严重(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3.3.1 IV级预警(蓝色警报):每年的森林防火期。3.3.2 III级预警(黄色警报):在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2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10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3天以上和可能出现高火险天气的时期;在非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2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20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3天以上的时期。3.3.3 II级预警(橙色警报):在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3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15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天以上,春节、清明节期间可能出现高火险天气的时期;在非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3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25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5天以上的时期。3.3.4 I级预警(红色警报):在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4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20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7天以上;在非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4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30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7天以上的时期。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降水及森林火险、天气等级情况发布森林火灾预警。3.4 预警预防行动3.4.1 IV级预警: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安排专人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电话和手机24小时开通,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入临战状态;各类扑火物资储备到位;各种扑火机械和通讯工具检修完毕,随时保证投入使用。3.4.2 III级预警:在保持IV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对重点森林防火部位的巡查巡护。3.4.3 II级预警:在保持III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包括成员单位领导要到各自责任区进行督促检查;森林防火部门的工作人员全天候待命。3.4.4 I级预警:在保持II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市人民政府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通告,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组织防火人员开展巡山检查,并及时进行封山,对重点地区和重要防火部位实行严防死守。3.5 预警警报解除在森林防火期,当预警级别范围内日降雨量达到5毫米以上时,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预报。在非森林防火期,当预警级别范围内日降雨量达到5毫米以上时,解除预警警报。3.6 人工影响天气气象部门根据天气趋势,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方案,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3.7 信息报告与处理3.7.1一般火灾,由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火情日报、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并按规定上报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出现下列森林火灾之一时,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立即核准情况,并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出动支援扑火队,并按程序上报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一)火场距市界5公里以内,火场距省界10公里以内,环京县发生的火灾。(二)1小时尚未扑灭的明火、傍晚前发生的森林火灾。(三)在国家、省、市党代会、人大、政协会议、节日期间等敏感时期发生的森林火灾。(四)造成1人以上重伤或死亡的森林火灾。(五)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六)原始林区、国有林场、风景名胜区、飞播造林区、自然保护区、森林旅游度假区、增绿添彩工程区等重要地区发生的森林火灾。4 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及处置4.1 应急响应4.1.1 响应级别根据森林火灾的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级、级和级。级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难以控制或者4小时内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级森林火灾:发生在市、县区行政边界、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公顷;火场持续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且火势仍在蔓延;直接威胁城镇、农村居民聚居点、重要设施、危险品仓贮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其他需要由市人民政府直接指挥扑救的森林火灾。级森林火灾:火场持续12小时以上尚未扑灭明火;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且火势仍在蔓延;环京县距北京界五公里处发生森林火灾;已经烧入城镇、农村居民聚居点、重要设施、危险品仓贮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地区;其他需要省人民政府直接参与协调指挥扑救的森林火灾。4.1.2 响应行动级森林火灾:县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在火灾现场设立县区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将起火时间、起火地点、起火原因、火场范围、天气形势及组织扑救等情况,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级森林火灾: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火场,成立市级前线指挥部,按预案进行规范化调度和科学组织指挥扑救。并依据有关规定向市政府、省防火办和有关支持保障部门报告(通报)情况。级森林火灾:响应省森林防火应急预案,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人员赶赴火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调动扑火力量,下达扑救任务。4.2 扩大应急和应急联动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中,启动高级别预案时,低级别预案同时启动。当森林火灾跨部门时,同时启动相应预案,应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当森林火灾跨本市行政区域时,在上级的统一协调下,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4.3 扑火指挥4.3.1县区在接到火情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人员排查,并于30分钟内上报市防火办。如有森林火灾,县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县区应急预案,在火灾现场设立县区级扑火前线指挥部,县区政府主要领导要一线指挥,按预案组织扑救。 4.3.2接到县区森林火灾报告后,2小时后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继续蔓延时,市林业局局长、森林公安局局长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包片责任区成员单位领导要及时赶赴火场,组织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4.3.3当4小时后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继续蔓延时,立即启动市级森林防火预案,市政府主管副市长要及时赶赴火场,建立市级扑火前线指挥部,开展扑火救灾工作。 4.3.4当8小时后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继续蔓延时,市政府市长要及时赶赴火场,按照预案要求进行规范化调度和科学组织指挥扑救。扑火前线指挥部一般由事发地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负责人任指挥长,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参加。扑火前线指挥部应当设立扑救组、后勤组、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宣传组、联络组等工作机构。参加扑火救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火场范围较大时可以分片、分段安排扑火任务,落实扑火责任。火灾蔓延速度较快趋于严重时,扑火前线指挥部的工作及人员级别应当随之提高,并及时调整,要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4.4 扑火原则4.4.1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中,要把保护灾区群众和扑火救灾人员的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把保护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作为重要任务。4.4.2在扑火战略上,要尊重自然规律,加强科学技术研究,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救,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提高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的科技含量。4.4.3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4.4.4在落实责任制中,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方法,建立扑火、清理、看守火场的责任制。4.5 扑火安全在扑火过程中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根据天气和火势的变化情况,合理安排,科学部署,确保扑火救灾人员的安全。4.6 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林区居民点周围设防火隔离带,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在居民点受到火灾威胁时,要及时采取有效的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确保事发地群众的生命安全。4.7 医疗救护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当地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卫生部门组织救治,死难者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置。4.8 扑火力量4.8.1扑火力量的组成。以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为主,以经过专门训练的应急扑火队伍以及火灾事发地群众组成的扑火力量为补充。火场直接救人员以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和经过专门训练的驻军、武警部队的应急扑火队伍为主。负责火场清理和看守的单位、人员由火灾事发地扑火前线指挥部确定。严禁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4.8.2扑火力量的调动。扑火力量由前线指挥部统一调度。发生森林火情后,事发地的专业扑火队伍应当迅速控制火势、扑灭火情。在火情不能控制造成森林火灾时,事发地的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和经过专门训练的驻军、武警部队的应急扑火队伍要共同完成扑火任务。在必要时按规定请求当地驻军、武警部队予以支援。4.8.3跨县区域增援扑火力量。在森林火灾事发地灭火力量不足,需要增援扑火力量时,根据事发地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申请,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可以调动市及其他县区和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的扑火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增援的灭火力量原则上以武警部队的应急扑火队伍和驻军为主,地方的专业扑火队伍为辅;以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4.9 森林消防飞机调度因进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需要飞机调度增援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4.10 火案查处森林火灾案件由当地公安机关或森林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4.11 信息发布4.11.1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有利地维护社会稳定、人心安定和公共利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者没有事实依据的有关森林火灾的信息和传言。4.11.2重、特大森林火灾及其扑火动态信息的发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森林火灾及其扑火动态信息的发布,由县级以上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市防火办,经市防火办核准同意后发布。4.11.3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4.12 应急结束重、特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需要宣布结束应急状态的,依照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按规定由省宣布的由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适时宣布结束应急状态;较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组织力量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安排足够人员看守现场。经扑火前线指挥部全面验收,确认火灾已彻底扑灭后,撤出看守人员,由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适时宣布结束应急状态,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5 后期处置5.1 火灾评估火灾扑灭后,事发地的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及时测量火场面积、森林受灾面积,绘制火场面积图,评估森林资源损失情况,并将有关材料逐级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上报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报、瞒报。5.2 善后处置在对森林火灾进行应急处置的同时,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灾民,切实解决灾民的饮食和居住问题,保证当地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和群众情绪的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森林火灾事发地县区政府要依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应急处置工作中征用的劳务和物资、装备给予补偿,并及时返还征用的物资和装备。征用的物资和装备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损坏或者丢失的,事发地县区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负责修复或者依法予以补偿。 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人员被抽调参加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的,其工资和奖金由原单位照发,原福利待不变;城镇没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和农村村民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由事发地县区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因参加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其抚恤事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5.3 恢复重建森林火灾的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事发地县(区)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当地受灾情况、恢复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进行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按计划认真组织实施。5.4 工作总结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进行总结。重点是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扑火救灾的成功经验、应当吸取的教训和今后的改进措施,并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6 综合保障6.1 通信与信息保障各级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组织建立有线和无线通信相结合,基础通讯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反应迅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森林火灾应急通信系统。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各自负责分管范围内火情、火灾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信息。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要对全市各地的森林火情、火灾信息进行综合集成、分析处理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6.2 后备力量保障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加强森林专业扑火队伍的建设,并在重点装备专业扑火队伍的同时重视后备扑火队伍的装备工作,保证有足够的扑火力量参加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理工作。6.3 扑火物资储备保障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设置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收集、掌握有关扑火机具、装备生产企业的生产潜力信息和毗邻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扑火机具、装备保有信息,通过建立森林火灾应急物资的快速生产启动和紧急调用机制,实现扑火物资的动态储备。6.4 资金保障森林火灾应急处理所需的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列入各级财政预算。6.5 技术保障各级气象部门要为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降雨等技术服务;有关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的森林防火专家应为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并按照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参加火灾现场的灭火技术指导工作。6.6 培训演练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有计划地开展对扑火指挥员、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干部群众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术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工作,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向群众普及避火安全常识。同时,对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配备必需的扑火机具、装备,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培训,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7 附则7.1 预案管理本预案是张家口市处置森林火灾的应急措施,预案实施后由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定期组织评估,并视情况及时修订后报市政府批准。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对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理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依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的人员需要追认为烈士的,依据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河北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张家口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执行。7.3 预案生效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主题词:森林 火灾 处置 应急 预案 抄 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人民团体。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 月 日印(共印4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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