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项目施工合同文件.doc
2011年9月9日版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合同文件招标单位: 施工单位: 时 间:二一一 年 二 月目 录第一部分 BT(代建回购)合作合同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第三部分 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一部分 BT(代建回购)合作合同委托人(建设单位): 受托人(代建单位): 为保证广西防城港市 工程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严格控制项目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委托人、受托人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项目概况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人民币(大写): (小写: )。建设地点:广西防城港市 建设内容:公路工程、排水工程、交通标志工程、路灯照明工程、绿化工程。二、BT范围和内容自该BT项目施工图勘察设计之后的后续管理直至项目竣工验收结束的整个期间内,除项目设计委托及评审、工程监理、征地拆迁工作、项目预算编制委托以及标底编制委托、项目招(议)标委托、项目的营运管理、接收管养、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组织、协调、审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以及合同约定属于委托人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外,其余建设管理工作均属于本次工程BT建设项目的工作范围,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1)项目开工的申报及有关手续的办理由受托人代办,但实施此工作产生的费用不含在项目报价中,此费用由委托人另支付。(2)工程施工、工程材料设备的采购。(3)配合委托人对工程质量监督的委托及施工安全监督的委托工作,但受托人实施此项工作产生的费用不含在项目报价中,此费用由委托人另支付。(4)配合项目环保验收、水土保持验收、档案验收、消防验收以及其他专项工程的验收,配合项目竣工决算、交工验收工作,配合项目审计及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正常的配合协调工作,受托人配合实施以上工作而产生的费用不含在项目报价中,此费用由委托人另支付。(5)项目缺陷责任期的管理。缺陷责任期时间为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期限。若正式验收(即竣工验收,下同)合格,缺陷责任期为受托人提出交工验收(即初步验收,下同)报告之日起;若由于受托人责任正式验收不合格,受托人整改后最后正式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时间以受托人改正后重新提出验收申请之日为起始日。质量缺陷返修费用由受托人承担,其它非质量缺陷返修费用由委托人承担。(6)按照基建程序,需由受托人配合履行的其他责任和义务。受托人实施本项工作而由防城港市相关部门(单位)收取的费用不含在项目报价中,此费用由委托人另支付。三、BT项目合作目标1、项目建设质量管理目标本项目依据国家现行相关规范进行质量评定和组织验收,工程交工验收质量合格。2、项目建设工期管理目标本项目建设工期为 个日历日。项目建设工期自合同签字生效、监理发出正式开工令后的第15日始计。受托人应于合同工期开始之日正式组织开工;受托人需在开工前向委托人专门呈报详细的工程施工组织计划表,该工作计划表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相应法律效力,受托人应按该计划表进行施工,如果需要调整计划,须经委托人同意。同时除了委托人责任造成延误可调整工期外,不能调整工期,否则要承担延误工期所须承担的责任。3、项目建设安全管理目标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管理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避免发生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与重大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受托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有管理责任,并承担发生安全事故相应的法律责任。4、项目建设现场管理目标受托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管理,并组织、督促各施工相关单位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有序。5、合同与工程资料管理目标(1)受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委托人指定限价材料设备采购供应合同应在签订之日始十五日内报委托人备案。(2)受托人负责本项目所有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汇编,并负责通过档案资料的备案验收。四、项目回购价1、项目回购价工程决算价+工程决算价×(银行贷款利率)工程决算价:经广西防城港市审计局审定的工程决算价,但应扣除其中委托人已支付部分的费用及按合同约定由受托人支付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委托人已代受托人支付的费用,但委托人代受托人支付费用时需有受托人书面委托。银行贷款利率: 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投资风险回报率: 0 。2、项目回购价包含了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要求完成项目投资建设管理工作、按合同约定由委托人负责承担并支付给受托人的全部费用(含建安费、融资成本、投资风险回报、各种管理费、税金、保险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由委托人承担并支付给受托人的费用等,但不包括委托人承担并支付给第三方的费用以及延期支付回购款罚金)。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1、BT(代建-回购)合作合同的有关补充协议(如有)2、BT(代建-回购)合作合同3、中标通知书4、投标函及其附录(含投标人提交的澄清文件或相关说明)5、合同条款6、图纸、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详细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8、工程量清单9、投标文件10、项目立项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六、委托人对本项目进行的检查、审查、审批,并不能免除或减轻受托人依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七、争议的解决。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并签署有关书面协议。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BT项目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八、本合同一式拾份,甲乙双方各执伍份(壹份正本肆份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九、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委托人: 受托人: (公章)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授权代理人: (签字)地址: 地址: 户名: 户名: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一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1.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1)BT(代建-回购)合作合同的有关补充协议(如有)(2)BT(代建-回购)合作合同(3)中标通知书(4)投标函及其附录(含投标人提交的澄清文件或相关说明)(5)合同条款(6)图纸、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详细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8)工程量清单(9)投标文件(10)项目立项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2. 词语定义2.1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BT代建的项目。(2)“项目业主”是指 。(3)“委托人”是指 。(4)“受托人”是指按照BT合作合同约定承担代建项目的投资及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5)“项目预算”是指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工程量清单计价法编制并经广西防城港市财政局审核批准的工程预算。(6)“竣工决算”是指按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并经广西防城港市审计局审核批准的竣工决算。(7)“项目管理处”是指由受托人组建实施具体BT建设工作的机构。 (8)“项目经理”是指由受托人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9)“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BT建设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2.2 本BT合作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2.3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二 、项目回购价的审定与支付3. 项目回购价的审定与支付项目回购价=工程结算价+工程结算价利息(工程结算价×利息计算天数×银行贷款利率)工程结算价:经广西防城港市审计局依法审定的工程结算价。工程决算价为以双方签订的合同(含补充协议)为依据、经广西防城港市审计局按本工程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依法审定的工程决算价(审计费用由委托人负责),但应扣除期中委托人已支付给受托人的费用(如果有)及按合同约定由受托人承担支付责任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委托人已代受托人支付的费用,但委托人代受托人支付费用时需有受托人书面委托。工程结算价利息:利息计算天数:按止4.1条款的方法计算;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为准; 4. 项目回购价的支付4.1.1项目回购价的支付4.1本项目回购价款分肆期支付(含质保金支付,但不含本合同第13条款约定由受托人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回购款的实际支付到位日期以委托人银行转账日期为准。若正式验收合格,以受托人提出申请交工验收之日作为回购价款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的起始日,受托人提出申请交工验收之日期亦作为项目交工验收(初验)合格之日期;若交工验收不合格,改正后经重新验收合格,以受托人提出重新验收之日作为回购价款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的起始日,受托人提出重新验收之日期亦作为项目交工验收合格之日期。4.1.1第一期支付,项目交工验收合格之日后第1个月,由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结算工程款总额的50%的回购款,不计建设期利息。即:项目第一期回购价=工程结算价×50%+工程结算价利息(工程结算价×50%)×0个月(利息计算天数)×(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工程结算价×50%如果项目交工验收合格之日期起一个月内,项目审计未结束或工程结算未完成,则以上结算工程款总额暂按合同金额(¥ )计算。项目审计未结束或工程结算未完成不影响到期应付款的支付(下同)。4.1.2第二期支付,项目交工验收合格之日后第12个月,由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结算工程款总额的30%的回购款,并支付该回购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即:项目第二期回购价=工程结算价×30%+工程结算价利息(工程结算价×30%)×12个月(利息计算天数)×(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1.3第三期支付,项目交工验收合格之日后第24个月,由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结算工程款总额的15%的回购款,并支付该回购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即:项目第三期回购价=工程结算价×15%+工程结算价利息(工程结算价×15%)×24个月(利息计算天数)×(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1.4第四期支付,即按中标价5%扣除的工程款做项目质保金(不支付利息),在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两年后的一个月内,如无工程质量问题,则退还施工单位, 如有质量问题,则由施工单位负责保修,否则由业主将此质保金用于工程维修开支。4.1.5非受托人原因造成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同时不影响已完工工程交工验收(初验)合格的有效性,也不影响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时间对回购款的支付。4.1.6工程竣工质量验收,非受托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后需分段验收的,该分段工程完成后,受托人需要委托人递交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分段验收,验收合格后可单独办理工程结算等相关手续。4.2项目回购款的质押担保方式:同时采取由广西防城港市政府财政担保和用土地收益金质押担保双重方式。一旦委托人无法按期返还工程款时,由担保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同时对质押的土地进行处置,处置土地所得的收益金优先用于偿还委托人所欠已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工程款、利息及其相关费用。具体按担保书以及防城港市财政局、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与受托人签订的土地质押协议执行(担保书及土地质押协议附后)。三、 委托人权利及义务5. 1委托人具有修改本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及设计的权力,受托人须无条件接受,由此本合同原约定工期则相应变更,同时所造成工程费用增加和相应责任由委托人承担,且此部分变更增加费用的支付方式相应调整,具体支付方式双方另行商定,其他事项按本合同约定执行。 委托人有权对本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质量、安全、工期等。5.2 委托人派驻的委托人代表姓名: 职务:工地现场代表 职权:执行委托人法人代表授权范围内的审批、签证确认等有关事项。委托人应在项目开工前向受托人递交委托人代表授权书,但委托人有权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对授权范围或委托人代表进行变更。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代表发生变更,委托人应在变更前书面通知受托人,否则受托人有权拒绝后派的委托人代表。5.3 委托人有委托监理单位行使其职权的权利, 且委托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应将所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在施工过程中,若须更换监理单位或有关监理人员,委托人应提前书面通知受托人。5.4 委托人有权单方面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5.5 委托人应在须开工部位开工前5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提供一式陆份施工图纸。若受托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委托人经确认后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受托人承担。5.6委托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委托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及由此产生的费用。5.7 委托人负责组织受托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地勘单位等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并承担相关费用。6. 委托人在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抽检频率和范围内,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监督抽检的频率和范围,受托人应积极配合对本项目工程质量进行监督。质量监督站和监理正常的质量管理和实施的抽检和检测所需的费用不包含在工程报价中,此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正常的质量管理中相关检测费用由受托人承担,并已在项目回购价内;委托人对质监站、监理及受托人的检测结果有疑议而委托其它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所产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6.1委托人在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抽检频率和范围外增加的监督抽检部分,如果(1)抽检结果不合格,则相关检测费用由受托人承担并已包含在项目回购价内,由此产生的工程返工、工期延误等相关责任由受托人承担;(2)抽检结果合格,则相关检测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同时受托人的合同工期相应顺延,由此而产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7. 委托人有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技术规范严格规范本项目的试验检测行为,以确保试验数据的准确有效。如果委托人对质监站、监理及受托人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委托人有权选择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重新进行工程的试验检测,如果检测合格,相关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如果检测不合格,相关费用由受托人承担并已包含在项目回购价内。委托人选择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收取的试验检测费用应合理并不高于市场价,否则受托人有权拒绝委托人选择的检测单位并有权向委托人推荐有资质并收费合理的试验检测单位,委托人不能拒绝。8. 委托人有权监督本项目工程建设资金的筹措,保证建设资金及时到位。9. 委托人应协助受托人处理本项目工程建设对外的重大协调工作,及其它依法需以委托人名义办理的相关报批文件,委托人应当在受托人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完成,否则由此造成受托人损失由委托人负责。10.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根据受托人的书面申请,对有关工期、质量和安全等重大问题在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2日内给予函复,以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11. 本项目所涉及的征地拆迁工作及补偿费用由委托人负责,同时委托人负责提供项目地下管线的详细资料并负责迁移。受托人在施工过程中按设计规范和施工工艺程序正常施工时,所造成的管线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12. 负责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环境设计及其它设计(包括设计变更)审查和定稿。13. 组织协助和协调受托人开展本项目的各种工作,具体为:13.1申报本项目的施工许可等相关开工手续;13.2工程质量监督的委托及施工安全监督委托;13.3环保验收、水土保持验收、档案验收、消防验收以及其他专项工程的验收、项目竣工决算、交工验收和项目审计及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正常的配合协调工作事宜;13.4项目实施时,因施工需要的交通管制;受托人代办及协办以上工作应缴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由受托人代支付,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由受托人提出申请,由委托人在五个工作日内签认并同时一次性支付给受托人。14. 委托人在受托人完成了设计文件所包含的内容并提出进行工程交工、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本项目的交、竣工验收,若项目最终验收合格以受托人申请之日作为工程交工、竣工之日。若受托人提出进行工程交工、竣工验收申请后委托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完成项目工程验收,则视为工程通过验收,工程验收合格,质量等级评定为优良。尽管工程通过验收,对验收中发现的工程缺陷问题或未完成局部的剩余工程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在合理时间内完成。15. 审查受托人与工程设备供应第三方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受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和本项目相关的工程设备供应合同、协议等应在事前、事后报委托人备案。16. 审批受托人编制的工程进度计划。17. 监督受托人定期上报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对比图表及对比分析。18. 监督受托人对进场设备材料按施工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19. 监督受托人建立健全的工程质量及安全监督体系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审查受托人定期上报的质量检查报告。20. 监督受托人对各建设施工单位设立专项安全管理资金及建立系统、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1. 监督受托人对原材料及工程质量按相关规范的抽检频率进行抽验。22. 审核受托人在不改变项目工程技术标准、使用功能及工程规模的情况下,根据工程需要进行的适当变更。23 监督受托人办理项目工程保险,至少包括: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24 监督受托人按检查计划组织工程缺陷检查。四、受托人的权利及义务25. 受托人应严格执行相关行业管理标准及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国际惯例公认的行业工作准则,审慎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合同。25.1受托人负责将所需的施工现场边的水、电、电讯线路等接至施工现场内,料场、临舍由受托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相关费用已包含在项目回购价中,但委托人应为受托人解决上述问题积极协助、配合。25.2 项目经理姓名: 职务: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项目技术负责人从工程开工到竣工验收期间,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专职为本项目负责。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的有效工作天数每月不能少于24天(包括因本项目所需而离开施工现场的时间,但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和委托人确认),否则视为违约,每人每少一天受托人需交纳违约金500元;若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连续无故缺勤达5天(含)以上或累计无故缺勤达15天(含)以上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其他现场管理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必须保证满足本工程施工进度及工程质量的要求,否则视为违约,每人每少一天受托人需交纳违约金100元。具体考勤制度由委托人和监理单位另行建立,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未经委托人同意,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参加(或迟到15分钟以上的)工程例会或委托人、受托人、监理工程师三方事先共同确认的会议的,视为违约,受托人按按500元/人·次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项目经理与项目技术负责人不能同时休假,否则视为违约,受托人向委托人支付2000元/人次的违约金,并项目经理与项目技术负责人均视同缺勤。25.3 在合同履行期间,受托人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否则视为违约。如受托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至少提前7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在保证新委派的人员的资质不降低的前提下且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并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受托人须在收到委托人提出单方面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书面通知后5天内提出新人选并经委托人审批后方可更换,逾期未提出新人选,受托人支付500元/天的违约金,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受托人承担。25.4 根据委托人委托,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建设内容,并验收合格。25.5受托人须按委托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监理工程师依据职权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紧急情况下应及时向委托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汇报,若无法联系,受托人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若事件具有连续性,则每隔24小时向委托人代表报告,否则视为违约。受托人不及时汇报情况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相关责任由受托人承担。25.6受托人依据合同发出的文书,须由项目经理签字后才能送交监理和委托人签收,若监理或委托人拒绝签收,该文件视为送达,自动生效。25.7受托人应对监理工程师在其职权范围内合理的指令予以执行。若受托人认为监理工程师指令不合理或超出其职权,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紧急情况下,监理工程要求受托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受托人虽有异议但监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受托人应予以执行。因指令错误给受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由委托人赔偿,若受托人错误执行监理工程师指令时,由监理工程提供证明材料,由此造成的损失受托人予以赔偿。25.8受托人应按规定程序妥善保管工程相关资料,做好保密工作。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之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受托人不得泄露与本项目、本工程、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由此造成委托人的损失由受托人承担。25.9 安全文明施工受托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文明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文明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文明检查、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施工中若发生重大伤亡及其它安全事故,受托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委托人及监理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受托人应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施工14天前以书面通知委托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受托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委托人受托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受托人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相关费用由受托人承担,此费用已包含在项目回购价中。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城乡清洁工程等的管理规定,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相关费用由受托人承担并已包含在项目回购价中,由此造成的罚款责任由受托人自行承担,影响的工期不予顺延。25.10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 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受托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和监理工程师,委托人和监理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受托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委托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相关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25.11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受托人应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人及时与相关部门协调处理后并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及监理工程师,由受托人提出处置方案,委托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委托人并承担相应费用。若在没有通知委托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或处置方案未经委托人认可的情况下,仍继续施工而损坏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所发生的费用由受托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不顺延。25.12 受托人的其他义务 需要办理交通特别通行证时,由受托人负责办证,并承担相关费用,此费用已包含在项目回购价中。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在竣工验收移交全部工程前,由受托人负责采取保护措施,并承担相关费用,此费用已包含在项目回购价中。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包括分部、分项工程)做到工完场清,文明施工,若交工前需委托人另委托清运,所发生的费用在受托人的回购款中扣减。受托人必须在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30天内完成建筑垃圾的清理工作。受托人自行负责确保施工所需的水、电、通讯、交通管制等,并做好停水、停电等有关应急预案。受托人负责施工现场内的施工临时道路的开通,并承担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已包含在项目回购价中。受托人须向委托人提供60m2的施工现场办公及生活用房,并安装生活用水电设施,费用由受托人承担,此费用已包含在项目回购价中。受托人需自费购买本合同所需的标准、规范等资料。受托人在工程建设中使用的管理人员、现场施工人员等必须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若经有关部门或委托人检查发现受托人违法、违规的,受托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并向委托人支付1000元/次的违约金。26. 受托人有义务在全面履行合同、提供优质服务的前提下,全面配合委托人完成对委托管理工作所进行的检查、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按照委托人的要求,选派合格、称职的管理人员,纠正委托人在检查、监督时发现的违约行为。受托人须就完成委托管理工作过程中的相关事宜,按委托人同意的方式和规定的期限内向委托人报告,紧急情况应即时报告。若在开展工作中遇有本工程范围内,涉及委托人或本工程的利益,受托人即有义务以书面或委托人认可的其它方式报告委托人,紧急情况应即时报告。27. 受托人有义务对本项目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等进行全过程管理,并确保BT建设项目管理目标的实现。28.1受托人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28天内提供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否则视为违约,受托人支付500元/天的违约金。委托人在收到上述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按有关规定由相关中介机构完成工程决算报告并协调防城港市财政局完成审批工作。但以上竣工结算报告和竣工结算资料的提供情况以及对其进行的审计和审批不影响委托人履行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对本项目应付款的支付,否则视为违约,除向受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外,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违约罚金,违约罚金的计算支付标准按本合同文件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第30条约定执行。以上延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受托人行使合同其它条款约定的对质押土地处置的权力。违约罚金与当期应付款同期支付。28.2 受托人对委托人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并经防城港市财政局审核后的工程决算报告有异议,有权要求复核或经与委托人协商同意后,另行委托一家有资质的机构再审计,相关费用由受托人自理,仍然有异议的则交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29. 受托人需在开工前向委托人专门呈报详细的工程施工组织计划表,该工作计划表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相应法律效力,受托人应按该计划进行施工,如果要调整计划,须经委托人同意,同时,除了委托人造成延误可调整工期外,否则不能调整工期,同时承担延误工期所须承担的责任。30. 工程价款结算、支付或审计过程中,委托人延期支付回购款,每延期一天,除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外,委托人需向受托人支付违约罚金,此违约罚金的计算支付标准为:延期支付在一个月内(含一个月),按应付未付款项的1/日计付违约罚金;延期支付在一个月以上不超过六个月的,第一个月时间段按应付未付款项的1/日计付违约罚金,一个月以上不超过六个月的时间段按应付未付款项的2/日计付违约罚金;若延期时间超出六个月仍未足额支付,除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以及按以上相应时间段计算支付违约罚金外,对超出六个月时间段的延期时间,每延期一天,委托人需向受托人按应付未付款项的3/日计付违约罚金,直至委托人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其应付的工程款。以上延期违约罚金的支付不影响受托人按照合同条款约定行使对质押土地处置的权力,同时也不免除或减轻担保人的责任。31. 受托人应根据施工计划所承诺人员名单,将相关人员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工程建设委托管理工作,该部分人员必须能够胜任本合同规定的工程建设委托管理工作,否则后果由受托人负责承担。32. 工程竣工验收32.1当本项目工程完工并合格地通过交工验收之后,受托人应及时编制完整的工程交工验收报告,向委托人提出竣工验收的申请;竣工验收由委托人组织,由相关单位代表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32.2 若正式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时间以受托人提出交工验收(初验)申请之日为起始日;若正式验收不合格,受托人改正后最后正式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时间以受托人改正后重新提出验收申请之日为起始日;相关项目责任期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在缺陷责任期内,受托人为本项目组建的项目管理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留守人员负责协调、组织施工单位对项目履约义务。32.3 受托人接到委托人或本项目管养单位书面通知之日起20天内未能组织相关施工单位开始提供保修的,委托人可指派其他单位代为实施,由此产生的费用属受托人责任的,维修费用从应支付给受托人的项目回购价款或质保金中扣除支付,不足时另行向受托人追偿。32.4 验收标准本工程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执行、进行验收。32.5 质量保修 (1) 受托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委托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受托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委托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在二年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委托人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规定的金额,在支付受托人的工程款内预留保修金。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总价的5%(具体按本合同第4.1.3条款规定执行)。委托人在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并收到受托人的书面申请之日起3日内,将保修金退还受托人。33. 项目财务管理受托人应完善财务会计手续,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应当在委托人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项账户。委托人有权查阅受托人与本项目有关的账务。34. 禁止利用委托人的权益融资受托人不得以本项目的土地、设施等委托人权益进行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和其他形式的担保融资。35. 保密义务未经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受托人不得泄露与本项目、本工程、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36. 知识产权保护36.1本合同所涉项目工程之施工监理及其他方面所有设计或研究成果的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归委托人所有或委托人可以无期限地无偿使用该知识产权,受托人有义务在其与第三方签订的相关合同中对此予以明确约定,以保障委托人的知识产权及其他相关的合法权益。36.2 未经委托人同意,任何一方对已向委托人或受托人交付的本项目工程所涉之设计或研究成果,不得复制或向第三方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五、施工组织与工期37.进度计划 37.1受托人须于合同签订7天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总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总计划);资金计划(总计划)管理人员名单、职称(职务)、上岗证(操作证)复印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受托人及时提交质量保证体系作为委托人审核施工组织的依据。否则后果由受托人负责承担。37.2每月25日受托人向委托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提供当月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次月计划完成工程量报表各两份。37.3 受托人在施工过程中须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和委托人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受托人应按委托人及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受托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受托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37.4受托人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必须满足工期需要。若实际实施时发生工期延误,合同工期到期,工程未完工交工,受托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罚金,违约罚金的计算支付标准为:延误工期在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按合同工期到期时实际未完成工程量计价金额的1/日罚款;延误工期在一个月以上不超过六个月的,第一个月按合同工期到期时实际未完成工程量计价金额的1/日罚款,第二个月始,以月为核算单位,按前一个月末实际未完成工程量计价金额的2/日罚款;延误工期六个月以上,前六个月的时间段按以上标准进行罚款,第七个月始,以月为核算单位,按前一个月末实际未完成工程量计价金额的3/日罚款,直至工程完工交工为止。38.工程分包38.1 本工程施工由受托人总承包,负总包责任,总承包人不得转包给他人,否则视为违约,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全部由受托人承担。 39.群体工程39.1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受托人应按照委托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并报经委托人同意后执行,否则视为违约。其具体内容双方另行约定。40.开工及延期开工40.1受托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若因受托人原因导致延期开工,对此产生的责任全都由受托人承担,且每延误一天,受托人应向委托人交违约金500元人民币。40.2因委托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推迟开工日期。若受托人已组织队伍及部分设备进场,则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误工费补偿, 误工费补偿按实际发生额计算,并顺延相应工期。41.暂停施工 当监理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经委托人书面确认(停工不能超过一个月,如超过一个月,视为委托人违约,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