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 公职人员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定PPT资料课件.ppt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4.4公职人员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定,除了赋予公职人员宪法规定的相应的公民权利和义务以外,为了保证公职人员能够履行应尽的公务管理职责,完成国家和政府委托的任务,有关的国家公职人员法律还规定了其在履行公职时,能够做出或不得做出的行为。这就明确了公职人员基于法律赋予的身份而拥有的特定权利,以及必须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有关公职人员权利、义务的规定界定了公职人员的法律地位。,4.4.1公职人员权利的基本规定,1身份保障权。2执行公务应有的职务权力和工作条件。3政治权利。4经济权利。5救济权利与监督权利。6其他法定权利。,4.4.2公职人员义务的基本规定,(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2)忠于政府、忠于职守、遵守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为公众服务,忠实履行组织交办的公务责任,勤勤恳恳的工作作风是公职人员的基本职业道德。(3)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和政府的声誉,不能散布有损于政府声誉的言论和鼓动对政府不信任的情绪。(4)在工作中,服从领导的命令,听从组织的指挥。(5)遵守公职人员的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公务机密。(6)不得接受馈赠,不得兼职从事营利性活动。(7)接受公众监督。(8)遵守作为公民应具备的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公共秩序等其他法定义务。,4.4.3公职人员责任的基本规定,根据公职人员没有履行法定义务的程度,相应承担着四种法律的或行政的责任:(1)身份处分。(2)行政处分。(3)行政赔偿责任。(4)刑事责任。,4.4.4公职人员的行为规范,1代表公职人员外在形象、举止、语言的准则和规范。2公职人员作为公民应有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3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4代表公职人员内心世界的理想、信念、情操等准则和行为规范。,案例:“捞人”骗术手段拙劣 部分公职人员行为不当,捞人北京新俗语,捞,即打捞之意。北京人称被拘禁或入狱者为“掉进去了”。故有捞人之语,即通过不正当手法把被拘留的人弄出来。,来自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2008年至今,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各种“捞人”诈骗案11件,涉及13人,案件数量渐趋增多。调查显示,“捞人”诈骗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基本为低学历的在京流动人员。2008年至今,西城区人民检察院(部分案件为原宣武区人民检察院办理)提起公诉的13名犯罪嫌疑人中,两名为专科学历,3名为高中学历,其他皆为初中或小学学历,其中7名嫌疑人曾多次实施诈骗行为。而17名被害人中,除5名被害人在北京或外地有稳定工作外,其他被害人皆为来京务工农民等流动人员。,部分公职人员存在不检点行为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姜楠告诉记者,犯罪嫌疑人主要通过鼓吹其个人及亲友的身份、社会关系,骗取受害人信任,并利用受害人“捞”家人的急切心理,编造理由,多次索要大量款物。除了纯粹虚构的身份外,我国部分社会机构、学会等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利用其特殊身份之便,实施了各种“捞人”诈骗活动。这些人往往会采取一些打探消息的行动,以满足被害人关心家人的心理,使“捞人”蒙上了层层迷雾,具有了可信性和可能性。姜楠说,这些社会机构的性质和工作内容局外人难以了解,一般人只看到冠以“中国”、“全国”等头衔,以为一定和国家权力机关相连,因而更具欺骗性。此类人诈骗的对象也比较特殊,皆为具有一定社会地位、经济地位的人。,以最为典型的段法第诈骗案来说,段法第是仅具有高中学历的来京务工人员,但是,被捕前却担任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全国政策科学研究分会第三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聘用人员,且无工资,聘期5年)。为了使自己更具可信性,段法第租用了“国二招”宾馆房间作为办公室进行诈骗,并且伪造了中国日史编辑委员会年鉴部部长助理的身份,同时利用两种身份对外联系,在诈骗时,段法第还往往请某些国家机关的公职人员来捧场,更使受害人深信不疑。,姜楠表示,“捞人”案件呈三种类型,一是犯罪嫌疑人根本就没办理被害人请托事项,这种情形占案件总数的45%;二是嫌疑人利用担任或曾经担任公职及由此产生的社会关系使被害人轻信,并实施了部分“捞人”行为;三是嫌疑人鼓吹与公职人员间的密切关系,取得被害人信任,并利用其社会关系实施了部分“捞人”行为。后两者占案件总数一半以上。从在案的证据中可知,部分公职人员存在不检点行为或不同程度地参与了“捞人”。但是,不管实施没实施“捞人”行为,犯罪嫌疑人无一例外,首先信誓旦旦地说能办事,但要花钱。拿到第一笔钱后,往往告知被害人,是人托人办事,并且隔一段时间会告诉被害人联系上了新的重要或者关键人物,需要追加经费,以便买礼品、请客,继续打通各种关系,等钱骗得差不多了,就告诉被害人24小时开机等消息。最后,实在推无可推之时,就干脆停机、搬家,和被害人断绝一切联系,来个“人间蒸发”。几乎所有“捞人”诈骗案的被害人都经历了类似的被骗过程。,不要迷信法外特权检察官在办案实践中发现,法制观念淡薄、严重缺乏法律常识,是众多被害人的共同特点。“这可以说是犯罪嫌疑人行骗的基础条件。”姜楠表示,这类案件的嫌疑人本身多为无业流动人口,多数人根本无法找到所谓的“内部关系”,诈骗手段拙劣,而受害人却迷信法外特权,先入为主,不走正当法律程序,轻易上当受骗。客观上说,现阶段执法权公开程度不够,办案过程不透明,被害人与其涉案被“捞”家属之间信息渠道不畅,也是行骗人加以利用的重要因素。尤其是在拘留、逮捕来京务工的行为人时,通知其家属案件进展情况的工作常常较为滞后,导致其家属在一段时间内丧失家人消息或不知案件实情,急切之下,难免会病急乱投医。,姜楠表示,部分公职人员和特殊身份人员不同程度地参与“捞人”,或是在犯罪嫌疑人的安排下接受被害人的宴请或礼物,其不检点行为是导致行骗人说服力和活动能力增强、公职人员执法公信力下降的深层原因。在前文提到的段法第诈骗案中,段法第曾安排受害人在北京饭店宴请多名具有较高社会地位和知名度的公职人员及社会人士,并当场赠送不菲礼品,检察官提醒,我国现在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司法程序,司法程序绝不是单凭某个神通广大的个人就可以操纵和更改的,千万不要迷信法外特权和暗箱操作。而执法机关应加大公开力度,同时公开相应的办案程序,促使群众通过正当司法渠道了解案件进展,合理满足个人诉求,不给诈骗分子以可乘之机。2010-11-11 08:11 来源:中国青年报,Thank you!,07行政1班 聂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