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精品教学》第七章 破产财产课件.ppt
第七章 债务人财产,破产财产,“债务人财产”与“破产财产”,受理,重整,和解,清算,程序终结,债务人财产,破产财产,主要内容,静态:概念 性质 分类,动态:运转,第一节 概述,一、概念:(一)狭义:破产宣告后,用于破产清算的财产。破产财产,(二)广义:破产案件受理后,可以进行重整、和解、清算的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财产 我国破产法“第四章”3040条,二、性质:,A、理论学说(一)客体说(二)主体说(三)信托财产说,B、我国立法,A、理论学说,(一)客体说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虽丧失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权,但破产财产的所有权仍然属于破产人,破产财产只是权利的客体。,(二)主体说破产财产本身是财团法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理论基础:财团法人作用:解释管理人地位不足:法人的法定性,(三)信托财产说:(英美法系)信托说,B、我国立法:,第30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分析:,三、分类,(一)法定财团(二)实在财团(三)分配财团,(一)法定财团,当然财团在破产程序进行中归属于破产人的,依法应当由管理人掌握和管理的破产财产的集合。包括:管理人接管占有的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被他人占有的应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二)实在财团,现有财团破产受理后为管理人实际占有和支配的并且记入破产财产目录的财产。管理人占有的财产,包括 债务人所有的财产 他人的财产,现有财团与法定财团的关系,现有财团 法定财团 包括:他人的财产 取回权,现有财团 法定财团不包括:债务人所有但是被转移给第三人的财产破产撤销权,(三)分配财团,在破产程序进行中,经过管理人对财产整理后形成的可供一般破产债权人分配的财产。特点:管理人 整理财产 普通债权人可分配,分配财团的形成与相关权利的处理,三者之间的关系,法定财团 应然 现有财团 实然 分配财团 结果 现有财团 法定财团 分配财团 法定财团,第二节 范围和例外,主要内容:一、范围(一)时间范围(二)空间范围 二、例外,一、范围,(一)时间范围起点:程序开始时 受理开始 宣告开始终点:程序开始时 程序终结时,立法体例:【根据终点的不同划分】1、固定主义:程序开始时 2、膨胀主义:程序开始时+程序终结前,立法体例的区别,1、固定主义:破产程序开始时债务人的财产。2、膨胀主义:破产程序开始时债务人的财产,和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新取得的财产。区别:新取得的财产是否破产财产?如:继承的遗产,不同立法体例对债务人、债权人、程序的影响,我国关于债务人财产范围的规定:,第30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评价:膨胀主义?自然人破产 固定主义 膨胀主义法人破产 膨胀主义,立法体例的发展趋势,自然人破产:破产免责 对立法体例的影响?免责条件:诚实的债务人 时间限制 次数限制 债务限制 清偿比例限制 淡化固定、膨胀主义区别,(二)空间范围:,核心问题:跨国(境)破产中,破产财产是否包括债务人在国(境)外的财产?例如:柯达破产,美国法院的破产裁定在中国是否有效?尚德破产,中国法院的裁定在外国是否有效?,立法体例:1、属地主义:2、普及主义:,1、属地主义:破产裁定的效力仅能及于债务人在本国的财产,而不及于其在外国的财产。“一人数破”,2、普及主义:破产裁定的效力不仅及于债务人在本国的财产,而且及于其在外国的财产。“一人一破”,我国:第5条,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我国破产法第5条的分析,中国法院的判决普及+国际条约,外国法院的判决 属地+国际条约,结论:跨国(境)破产需要 国际合作,二、例外:自由财产制度,适用于自然人破产(一)概念(二)范围(三)价值,(一)概念:自由财产:为维持破产自然人生存所需的,不能用于破产分配的债务人的财产。不受扣押的财产,(二)价值宪法保障的“健康而富有文化性的最低生活。”,(三)范围:,财产清单美国:不超过15000美元的房产不超过2400美元的汽车家庭日常生活用品具有精神价值或对家庭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结婚戒指、家庭照片、家庭养的猫狗宠物等),小结:破产财产范围,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动态 财产运转,受理,重整,和解,清算,终结,债务人财产的运转,运转 重整 或转让、或经营 管理 和解 清算 变价、分配,“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主要内容,一、程序二、方式三、监督,一、程序:,(一)主体:管理人:债务人:,(二)依据管理方案61、65、66,二、方式:,(一)消极管理(二)积极管理,(一)消极管理,清理、整理、登记、评估、财产目录,(二)积极管理:收、放31-40,1、收2、放3、营业,1、收回财产,(1)破产撤销权,追回财产31、32、33、34(2)追缴出资35(3)追回董事、经理侵占的财产36,2、放:,(1)取回权的行使:38、39(2)别除权的行使:96、109(3)破产抵销权的行使:40,3、营业,(1)何谓“营业”?营业的含义:营业组织(主体)营业活动(行为),(2)破产财产与营业的关系企业破产的破产财产:营业资产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 营业价值,(3)破产程序中营业资产的处理:营业继续 营业转让,营业继续,25条五(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第26条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营业转让,营业转让的含义:营业资产、客户关系、权利义务的转移。分为:全部或部分转移。破产程序中的营业转让 案例分析通用重整.ppt,分析:破产程序中的资产转让,分类:根据资产重要性划分 一般资产 重大资产 根据转让时间划分 实质子程序前的转让 实质子程序中的转让关键:实质子程序前的重大资产的转让问题美国363条:重整程序前的转让 1123条重整中的转让,三、监督,我国立法:69条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员会:(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四)借款;(五)设定财产担保;(六)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八)放弃权利;(九)担保物的取回;(十)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改进建议:在企业破产法第26条下增加两款:管理人决定转让债务人的全部资产或者营业的,需经债权人会议根据本法第84条、85条和86条进行表决。对全部资产或者营业的转让,应对资产和营业进行评估,并采用公开拍卖或挂牌方式进行。如部分债权人不同意全部资产或者营业的转让,法院在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许可该种资产或营业的转让。(一)该种资产和营业的转让,以及债务人与受让方之间与此种转让相关的协议或安排所导致的结果符合本法第87条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的规定;(二)转让价格不低于资产评估价格。,小结:债务人财产在不同程序中的运转,总结:,债务人财产 破产程序进行的物质基础债务人财产制度的内容 范围 运转涉及债务人债权人利益平衡 注意:自然人破产自然人利益保护的特有规则 法人破产营业资产的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