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规划师法规考试教材要点下课件.ppt
必考教材内容,新教材章节目录,第一章 行政法学基础,(一)大纲内容,(二)新教材本章变动1将原有第一节“行政法学基本知识”中的“法和法律规范”单独作为一节,名称修改为“法、法律和法律规范”;新增法的概念。2 第二节“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中行政关系的定义及分类作了修改;增加“法的渊源”的定义。3“行政法律关系(后前)”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前后)”对调。删去“行政指导”相关知识。4增加了“行政复议”,“行政处罚”两节内容,第一节 法、法律与法律规范(4)1 法、法律、法律规范的概念,2 法律的外部特征3法律规范的组成要素,4 法律规范的效力,第二节 行政法学的基础知识(一)熟悉行政法学的概念与原则(多以单选出现)1行政法概念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利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利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居于仅次于宪法的法律地位。居于各子法之首。,2 行政法调整的对象,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行政法调整的对象行政关系,3 法和行政法渊源(法源,法的效力来源),4行政法的分类,(二)熟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和行政行为的内涵(多选单选均可能出现)1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行政关系的区别 行政法律关系,经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因实施国家行政权而发生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直接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服务关系、合作关系、指导关系、行政赔偿关系、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监督关系。,2行政法律关系构成及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行政主体,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特征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恒定性。这是因为行政法律关系是在国家行政权作用的过程中发生的关系。2)行政法律关系还具有法定性。即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可能性。行政法律关系客体。A 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B 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存在的基础,是行政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3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及特征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1)内容设定的单方面性(2)内容的法定性(3)行政主体权利处分的有限性4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1)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条件,以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为直接原因。(2)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3)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5 行政法的原则(1)政治原则和宪法原则-(2)一般的行政法原则(基本原则)(3)特别原则6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主体的要求依法行政,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1行政主体、权限、行为、程序合法 2 消积行政-“没有法律规范就没有行政”如命令、行政处罚等 积极行政-“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作为”如行政规划、行政咨询等,1目的动机、内容范围、行为方式、手段措施合理 2合理性原则产生基于自由裁量权3合理性和合法性关系联系与区别的统一合法是首先,一定合理合理不一定合法,(1)行政合法性的其他原则法律优位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 行政应急性原则(2)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根据其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形式有以下几种情况:1)在法律没有规定限制的条件下,行政机关在不违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措施。2)法律只规定了模糊的标准,而没有规定明确的范围和方式;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对法律的合理解释,采取具体措施。3)法律规定了具体明确的范围和方式,由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